民事申訴狀(集合)
民事申訴狀1
申訴人(原終審上訴人):×××,女,xxx年11月28日出生,廣東省湛江市人,住×××大街2號402房。
電話:
被申訴人(原終審上訴人):×××,男,xxx年7月27日出生,河南省臨潁縣人,住×××街18號第三幢504房。
電話:
申訴人訴被申訴人離婚糾紛一案,由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并作出終審判決,現申訴人不服該院作出的(xxx2)中中民終字第××號判決,特提出申訴,申訴請求和事實及理由如下:
申訴請求:
1、撤銷原終審判決,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申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終審法院判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基本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除對婚生兒子的撫養權處理和共同財產部分計算有誤,本院依據查證的事實予以變更外,其余可予維持。原終審法院判決:
一、維持廣東省中山市人民法院(xxx)中石民初字第885號民事判決(下稱原審判決第一、三、四、五、七、八項);
二、變更原審判決第二項為:婚生兒子宋沛衡由宋廣生負責撫養,嚴錦珊一次性支付66500元給宋廣生作為宋沛衡的撫養費(按每月500元從xxxx年12月起計至宋沛衡18周歲時止)。
三、變更原審判決第六項為:銀行存款共1941750.57元,由宋廣生、嚴錦珊各占一半。四、將原審判決嚴錦珊應當支付給宋廣生的存款由211874.94元變更為447491.73元。針對上述判決,申訴人認為原終審法院判決在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上均有錯誤。
一、原終審法院在認定事實上有錯誤。
(一)、夫妻感情破裂,并導致離婚是由于被申訴人的過錯造成。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被申訴人與江蘇鹽城一姓朱的女子關系甚密,并已經生有一子。xxx0年1月17日,申訴人在東悅軒酒樓看到被申訴人與該酒樓服務員朱某摟抱在一起,據朱某的同事和朋友反映,被申訴人與朱某已生有一子,朱某也正是因為有了身孕而不得不辭職,離開酒樓。此外,朱某懷孕后,其男友很生氣,舉報到東區計生辦。東區計生辦也證實,確曾要求過朱某交出計生證和結婚證,否則要強行墮胎,后朱某謊稱回家取就一去不返。事后,被申訴人宋廣生替朱某交納了一筆高額擔保金。被申訴人的上述重婚行為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原終審法院卻不顧事實的真相,反而認為是申訴人嚴錦珊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與其他男性發生不正當的感情關系,導致了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判定嚴錦珊承擔導致本案糾紛的全部過錯責任,此事實認定缺乏足夠的證據。其一,被申訴人提供的巡警證明只是巡警個人事后的主觀臆斷,并非巡警在執行公務時給當事人錄的口供,也不是公安部門認可的巡警日記、報告。光憑申訴人在大街上與兩個男的爭吵就能斷定申訴人與其他男性發生不正當的感情關系嗎?如果要認定不正當的感情關系,為什么不找當事人來問了清楚,難道第三人的主觀猜測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嗎?其二,被申訴人出示申訴人的電話記錄,以此稱申訴人與陳國鋒之間有不正當的男女關系。原終審法院在沒有找陳國鋒來查證的情況下就片面地采納了被申訴人的主觀猜測。綜上,原終審法院并沒有認定清楚離婚的過錯方,片面地采納被申訴人的單方證據得出了錯誤的結論。
?。ǘ?、原終審法院將申訴人已經用于買房和消費的款項重復計入夫妻共同財產,如此重復計算是錯誤的。申訴人名下的部分存款已用于購買房產和生活消費。其中,45萬元用于入股中山市新圖房地產經營服務公司,該公司于xxx0年5月11日成立,申訴人占有90%的股份。此外,購買陽光花地703房、雍景園E2— 802房所支付的首期人民幣245800元,703房裝修款18.5萬元,均是申訴人從上述款項中支付。原終審法院在計算夫妻共同財產時,并沒有扣除消耗掉的款項,更錯誤的是把款項跟所購買的房產加到一起,無形中加大了夫妻共同財產,不符合申訴人目前的財產狀況,其做法更是加大了申訴人的負擔。
?。ㄈ?、申訴人并沒有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申訴人所保管的1910000元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申訴人于xxx9年12月6日轉出的20萬元,xxx0年1月26日至同年10月20日從股票帳戶轉出80多萬元,其后申訴人又轉出數筆款項到其母親梁鳳姬的帳戶上,上述款項均是申訴人歸還父母和親戚的借款。原終審法院對申訴人提交的事實和證據都不予采納,而一味片面的采納被申訴人的意見,實在讓人費解。此外,被申訴人是于xxx0年10月24日提起離婚訴訟,也就是說上述存款轉出期間申訴人、被申訴人還未進行離婚訴訟。申訴人并沒有預計到被申訴人會起訴離婚,從申訴人一審期間不同意離婚可以看出,申訴人是在毫無防備的情況與被申訴人打離婚官司的,因此,申訴人根本沒有理由會轉移財產。根據《婚姻法》第47條之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構成一方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的時間條件是離婚時,而申訴人的上述行為均發生在離婚訴訟之前,上述款項也已用于償還債務,并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ㄋ模?、原終審法院在證據的采納上嚴重偏袒被申訴人一方,對申訴人提交的事實和證據一概不予采納,終審判決也呈一邊倒,實在讓人懷疑該判決的公正性?!吨腥A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原終審法院非但沒有照顧女方的權益,反而嚴重偏袒被申訴人一方。在一審的時候,申訴人曾要求法院調查被申訴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三個銀行帳號的存款情況,但法院并沒有積極地調查,給申訴人的結果只是“已注銷”,并沒有告之注銷的原因,也沒有告之注銷的時間和注銷前的存款狀況。相反,對申訴人的存款帳戶,法院能查得一清二楚,包括帳戶在注銷前的資金流動情況,每一筆細帳等等。為什么法院對申訴人的帳戶能查得這么清楚,而對被申訴人的帳戶卻一無所知呢?此外,被申訴人上訴狀中稱自己是家庭經濟來源的主要創造者,較之申訴人,實際具備較好的經濟創收條件。既然如此,被申訴人為何在分割共同財產的過程中,一再稱自己沒有財產?法院查到被申訴人存于中國銀行中山支行帳號為xxxxxxxxxxxxxxxxxxxxx帳戶內余額5000元、帳號為xxxxxxxxxxxxxxxx帳戶內余額14390.25元,存于中國農業銀行中山分行帳號為47006225x3帳戶內余額為15.3元,上述三個帳號的存款僅為19405.55元。作為家庭經濟收入的主要創造者,擁有一位百萬家財的妻子,法院能查到的就只有一萬多塊錢嗎?可見,光是法院的調查取證就如此不公正對待,由此得出的判決何以公正?何以讓人信服?這就是法律的公正與權威嗎?
(五)、原終審法院將申訴人錯誤地認定為本案的過錯方,將婚生兒子宋沛衡的撫養權錯誤地判給了被申訴人。原終審法院認為申訴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與其他男性發生不正當的感情關系,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應當承擔導致本案糾紛的全部過錯責任”,這是缺乏證據,不顧事實真相所作出的錯誤結論。被申訴人宋廣生在外與朱某發生不正當關系,連兒子都已經生出來了,朱某的同事、朋友以及東區計生辦都可以做證,為什么法院在沒有進行調查、核實的情況下,對申訴人提交的證據不予采納?而對被申訴人提交的純屬個人意見的證明為何卻如此執著?被申訴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與其他女性發生不正當的'感情關系,是其導致了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本案的過錯方是被申訴人宋廣生,申訴人嚴錦珊是丈夫的離婚鬧劇中的受害者。因此,按照對子女的撫養權有利于無過錯方,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婚生兒子宋沛衡應該由嚴錦珊負責撫養。
由于宋廣生從94年開始便很少回家,在外尋花問柳,根本沒有做到丈夫和父親應盡的責任。在這種情況下,申訴人只能和兒子一起回娘家居住,申訴人不單只做到了一個母親應做的,還為兒子提供了一切優越的條件,在外祖父母家,宋沛衡得到的不單只是母愛,還有外祖父母的關愛,唯一缺少的是什么?是父愛!在離婚訴訟期間,被申訴人強行帶走兒子宋沛衡,不讓其回外祖父母家,以至后來才出現其所謂的“宋沛衡自xxx0年1月起隨被申訴人宋廣生生活至今”的說法,原終審法院更以次為由將兒子判給宋廣生撫養。讓人不解的是,原終審法院為什么只采納被申訴人一方的證據而對申訴人一方的證據不予理睬?短時間與婚生兒子宋沛衡生活在一起就能說已經盡到了撫養的義務嗎?xxx0年1月之前,宋沛衡都是跟母親和外祖父母生活在一起,申訴人嚴錦珊難道就沒有盡到一個做母親的責任嗎?
此外,婚生兒子宋沛衡已經9歲,能按自己的意志發表意見,由于長時間與母親生活在一起,對母親的感情非常深厚,其多次向被申訴人要求回外祖父母家均被阻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通知》第3條第2項之規定: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可予優先考慮。
?。?、本案是離婚訴訟,申訴人并不是本案的過錯方,因此原終審法院判決申訴人承擔比被申訴人更多的訴訟費沒有法律依據。被申訴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與其他女性發生不正當感情關系,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應當承擔導致本案過錯的全部過錯責任,應當承擔比申訴人多的訴訟費。由于原終審法院嚴重偏袒被申訴人,導致訴訟費的判決上也出現不公正。
二、原終審法院在適用法律上亦有錯誤。
由于原審及終審法院在認定事實上存在錯誤,所以原審判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是錯誤的。而終審判決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三款第(一)、(三)項之規定,維持、變更原審判決亦為錯誤。
綜上所述,由于原終審法院在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上均有錯誤,所以申訴人提出申訴,懇請貴院依法受理,并撤銷原終審判決,發回原審法院,責令原審法院重新審理。
此致
中山市人民法院
申訴人:
二Oxx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原終審(xxx2)中中民終字第87號民事判決書一份
民事申訴狀2
申訴人(原審原告):____建筑安裝公司
地址:____市城關路42號
法定代表人:高____職務:經理
被申訴人(原審被告):____工貿公司
地址:____市城西路27號
法定代表人:朱____職務:經理
案由:鋼材購銷合同糾紛
申訴人對____市____區人民法院19____年2月16日__字__號判決不服,將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訴。
請求事項:
1.撤銷____市____區人民法院__字__號判決;
2.退還貨款50萬元人民幣并支付違約金5.5萬元人民幣。
事實和理由:
申訴人與被申訴人____工貿公司于____年12月16日簽訂購銷合同一份。
合同約定:____工貿公司供給申訴人“首鋼”生產的盤條300噸,每噸價格1850元,總貨款55.5萬元人民幣。
同年12月29日,申訴人將一張50萬元匯票交給工貿公司,并用車拉走盤條30噸。
經檢驗,該30噸盤條不是“首鋼”生產,且規格、質量不符合建筑要求。
____年1月14日,申訴人向____市____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____工貿公司退還貨款并支付違約金。
____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工貿公司在19____年5月前將剩余270噸“首鋼”生產盤條全部交付,并保證質量、規格符合合同要求;申訴人已拉走30噸盤條每噸降價50元由申訴人處理。
但判決書生效后,____工貿公司根本無貨可供,既不執行判決,也不退還貸款,致使申訴人不得不向其他公司購買鋼材。
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沒有調查清楚工貿公司是否有能力供貨,就判決其繼續履行,導致生效判決無法執行,申訴人的合法權益長期不能實現。
基于上述事實,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訴,請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本案,撤銷原判決,判令____工貿公司退還貨款50萬元人民幣并支付違約金5.5萬元人民幣,以維護申訴人合法權益。
此致
____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____建筑安裝公司(蓋章)
20____年3月29日
民事申訴狀3
申訴人(原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女,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漢族,戶籍地:重慶市______區___1___號。身份證號碼:___10。電話 。
被申訴人(原審被告、二審上訴人):,男,生于___年___月___日,漢族,戶籍地:重慶市______區號,身份證號:___10。
申訴事項:
對重慶市___區人民法院(___1)___法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和第一中級人民法院(___2)渝一中法民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提請抗訴。
一、一二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
(一)申訴人與被申訴人之間的債權債務數額為___00元
1、申訴人與被申訴人于___年12月12日簽訂《欠條含協議》,約定被申訴人在___年12月30日前支付給申訴人人民幣共計______300元,除了被申訴人支付給申訴人3___00元之外,余款一直未付。故此,被申訴人實際尚欠申訴人債務數額為___00元。
2、被申訴人保留的那份《欠條含協議》中欠款數額涂改及捺指紋均系被申訴人所為,其單方涂改欠款金額對申訴人不產生法律約束力,被申訴人仍應按照申訴人那份協議載明的數額______300元為準。
(二)二審法院認定案外人支付已經支付申訴人車款2______00元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1、與被申訴人系朋友關系,其證言的可信度較低,不能僅憑其證言就認定已經支付申訴人車款2______00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九條: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
(二)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系被申訴人的朋友,之前根本不認識申訴人,二審開庭時,在被申訴人的代理人的明示下,才辨認出申訴人,咬定認識申訴人。在沒有其他證據支持,二審法院對明顯與被申訴人存在利害關系的證人證言直接予以采信,屬于認定事實錯誤。
2、與本案具有直接利害關系,其證言不可信
按照證人和被申訴人的說法,申訴人的車(以申訴人之子______名義上戶掛靠)是賣給了。那就意味著,如果承認自己沒付錢給申訴人(或),那么,就應該向申訴人(或)支付購車款;否則,其應該將車返還給申訴人(或);如果咬定自己已經支付車款給申訴人(或),那么其就免除了支付車款或返還車輛之義務。可見,是否支付購車款,不但對被申訴人具有直接利害關系,而且也對具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二審法院僅以憑對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之證人證言就認定支付已經支付申訴人車款2______00元,實在令人難以信服。
3、賣車協議不等于支付車款,與簽訂《賣車協議》不是認定已支付購車款的充分依據
《賣車協議》確系申訴人之子應之要求,在協議上簽字的。該協議是被申訴人拿著一份寫好的協議,找簽字的。但《賣車協議》只是證明與之間存在買賣協議關系,同意將被申訴人占有的渝Β號貨車賣給,但該協議不能證明將購車款已經支付給申訴人或,買賣協議不是付款憑證。
4、被申訴人與均陳述已經購車款支付給了申訴人,除了沒有書面證據支持外,不符合常理,不足采信
(1)按照和說法,分兩次將購車款2______00元支付給了申訴人,明顯不合常理。與申訴人和素不相識,沒有起碼的信任,既然購車要與簽訂書面協議,其如果真的給申訴人"支付"購車款,那為什么不要求申訴人給其出個收條?或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留下付款的書面憑據呢?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可能預見不到付款不保留付款憑證的風險。日常生活中,人們付款收款一般都是要出具收條的,不要說付款幾萬元需要收款人開具收條,就是幾百幾千塊的款項,開具收條也是司空見慣;不要說陌生人之間的付款需要有書面憑據,就是關系密切的親朋好友對較大額的付款也是需要出具收條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四條: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據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并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
本案中,說法明顯不合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在無書面憑證的情況下,不能認定已經支付給申訴人車款2______00元。
二、二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判決結果失當
1、關于證明標準的問題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二條規定,民事訴訟證據的證明標準是要達到高度蓋然性。本案中,認定認定已支付申訴人購車款2______00元違反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相關規定
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和審判實踐,有些事實的證據是有特殊要求的,僅憑證人證言是不能認定的。比如說借款,沒有借條、收條、打款憑據,僅有證人陳述是不能認定借款事實的`存在的;沒有結婚證、結婚檔案、戶口登記簿等材料,就是找1萬個人證實某某已婚,法院也不敢認定某某確實已婚。本案中,被申訴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已經支付申訴人購車款2______00元,那法院就應該理直氣壯地按照證據規則,判決被申訴人承擔不利后果。(原一審判決對此判定是準確的),然而蹊蹺的是,二審法院不管不顧被申訴人的證據存在多少瑕疵,多么不合情理,一概認可。法官忘了,法律源于生活,其生命力在于經驗而不是邏輯。
2、二審法院給司法實踐認定事實標準開啟了惡劣的先例,其造成的后果是可怕的
按照二審法院的邏輯,只要是找證人證實某人已經支付欠,就可以認定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已經消除,那現實中誰還該借給別人錢?因為只要找幾個證人作偽證(誰還沒個三朋四友?即便沒有,花錢找幾個總可以吧?)不論是多大數額的債務都可以一筆勾銷;同理,某人要想讓別人給自己還錢,隨便找幾個證人陳述說某人在什么時間什么地點借給對方幾萬塊錢,法院就能認定當事人之間真實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嗎?如若真是這樣,我們這個社會將會陷入人人自危之境地,誰都無法預料自己哪一天突然"被欠款若干元"。法官不能維護社會正義,反而在制造混亂,這是法律人的悲哀。
3、同一法院對證言采信標準不一,法官自由裁量權有沒有界限?
在與遺贈撫養協議糾紛上訴案(___1渝一中法民終字)案中,被上訴人在一審和二審中,除了提交一份協議之外,還申請本村幾位村民作證(幾位村民均認識與,均與與無利害關系),證實自己曾當著幾個證人、等人的面,將購房款3___00元交給自己的幺爸(父親),但沒有出具收條。該案的一審和二審均認為,所辯稱已經購房款交給事實,僅有證人證言,沒有其他證據,故對其已付購房款的說法不采信。
而本案中,被申訴人舉示的證人證言可信度遠沒有___1渝一中法民終字號案中證人證言高,但二審法院依然采信。不知道是___1渝一中法民終字號案法官太保守,還是本案二審法官太前衛。同一法院,對同樣證據的證明標準要求差距如此之大,申訴人要問的是:法官自由裁量權有沒有界限?
綜上所述,本案一二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從而做出的判決既違背了法律規定,又嚴重損害了申訴人的合法權益,實為不公。懇請人民檢察院以實事求是的態度,履行法律監督之責,對本案錯誤判決予以抗訴,以確保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
申訴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事申訴狀4
上訴人(一審被告)XXX,男,漢族,19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現住在廣東省XX縣XX鎮XX村。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XXX,女,漢族,1978年6月11日出生,現住在廣東省XX縣XX鎮XX居委會XX路7號。
上訴人因不服廣東省XX縣人民法院(20xx年)XX法民一初字第_______________號民事判決,現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_________________
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廣東省XX縣人民法院(20xx年)XX法民一初字第_______________號民事判決第二項判決,改判上訴人承擔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保險公司履行先行墊付義務);
2、本案訴前財產保全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3、本案的一、二審訴訟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被上訴人屬于機動車輛。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三)、第“四”項規定,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被上訴人駕駛的是摩托車款電動車,即屬于“電動摩托車”而不是“電動自行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家標準《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技術要求”
第5、1、1規定:_________________“最高車速,電動自行車最高車速應不大于20km/h”。
第5、1、2規定:_________________“整車質量(重量),應不大于40Kg”。
第5、1、3規定:_________________“腳踏行駛能力,電動自行車必須具有良好的腳踏騎行功能,30min的腳踏行駛距離應不小于7Km”。
該“技術要求”規定,最高車速為強制性條款,也是電動自行車檢驗的否決項目。顯然,被上訴人駕駛的車輛不屬于電動自行車,其駕駛的兩輪電動車有動力裝置驅動,在道路上行駛,供人員乘用,符合機動車的定義,屬于機動車的范疇。
根據《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xx年)3、5條規定:_________________“摩托車motorcycle”:_________________無論采用何種驅動方式,其最高設計車速大于50km/h,或若使用內燃機,其排量大于50ΜL的兩輪或三輪車輛,包括兩輪摩托車、邊三輪摩托車和正三輪摩托車(邊三輪摩托車和正三輪摩托車可合稱為三輪摩托車)。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3、6條規定:_________________“輕便摩托車moped”:_________________無論采用何種驅動方式,其最高設計車速不大于50km/h,且若使用內燃機,其排量不大于50ΜL的兩輪或三輪車輛,包括兩輪輕便摩托車和三輪輕便摩托車,但不包括最高設計車速不大于20km/h的電驅動的兩輪車輛。根據“技術條件”的解釋和規定,被上訴人駕駛的車輛是電動摩托車,屬于機動車輛。
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只需承擔次要責任。
XX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做出的《道理交通事故認定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的規定,僅僅是“鑒定意見”,需要經過法庭質證才有證明效力。原審法院將該《道理交通事故認定書》直接作為證據使用,顯然違反了證據規則。
此外,XX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做出的《道理交通事故認定書》明顯偏袒被上訴人。明明是被上訴人逆向行駛導致與上訴人正常行駛的車輛與發生碰撞,顯然這起事故主要由被上訴人引起,因此被上訴人需承擔主要責任。對于交警部門做出的鑒定意見,原審法院既不組織質證,也不依法予以糾正,而是直接作為證據使用,顯然是錯誤適用法律。
三、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承擔訴前財產保全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這說明訴前財產保全的法理前提是“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在交通事故中,僅僅適用于沒有交通強制保險或第三則責任險的案件。本案中,上訴人已經向保險公司投保,且保險公司賠付額遠高于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因此,被上訴人向法院請求訴前保全上訴人的車輛,除了增加上訴人的經濟負擔外,并沒有任何法律上的積極性與必要性。
被上訴人明知上訴人已經向保險公司投保,而且保險公司也會按照我國司法實踐最終承擔被上訴人的損失,因此被上訴人訴前財產保全上訴人車輛的行為,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原審法院要求上訴人承擔財產保全費用,這顯然是對被上訴人濫用訴前財產保全權利的縱容。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完全無視交通事故認定書僅僅是一種鑒定意見,是民事證據的一種,沒有組織質證也沒有進行事故責任嚴格區分顯然屬于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此外,原審法院明知上訴人車輛有足額保險,也明知保險公司有賠付義務,卻對上訴人車輛進行財產保全,從而增加了上訴人負擔。為維護上訴人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望支持上訴人請求。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事申訴狀5
申訴人:(原審原告或被告)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職務:
被申訴人:(原審被告或原告)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職務:
申訴人因一案,對____人民法院____年_____月__日_____字第____號民事判決書(或裁定書),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事實與理由:
此致
____人民法院
申訴人:
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民事申訴狀6
原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聯系方式。
被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聯系方式。
請求事項:(寫明向法院起訴所要達到的目的)。
事實和理由:(寫明起訴或提出主張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包括證據情況和證人姓名及聯系地址)。
此致
××××人民法院
原告人:(簽名或蓋章)
××××年×月×日
附:1.本訴狀副本×份(按被告人數確定);
2.證據××份;
3.其他材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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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書寫“民事起訴狀”?
(1)標題。須注明為《民事起訴狀》。
?。?)當事人的自然情況。
即原告和被告的基本情況,當事人的自然情況有兩種情形:一為自然人的,一為法人的。當事人為自然人時,原告就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址和聯系方式等如圖一。當事人是法人時,原告應寫明名稱、地址、聯系方式、法人代表的姓名、職務。如果委托有代理人,還要寫明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務、工作單位,住址和聯系方式如圖二。原告在寫明自身情況的同時,還要寫明被告的情況。因為“有明確的被告”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法定條件之一。被告基本情況的寫法和原告相同,如有的項目不知道的可以不寫,但必須寫明被告的姓名與住址或所在地。
(3)訴訟請求。要寫明請求法院解決什么問題,提出明確的'具體要求。如有多項要求的,可以分項表述。例如下圖所示。
(4)事實與理由。提出訴訟請求后,就要為其請求提供充足的依據。首先是擺事實。要把雙方當事人的法律關系,發生糾紛的原因,經過和現狀,特別是雙方爭議的焦點,實事求是地寫清楚(如下圖一紅色框中那部分)。講道理是要進行分析,明確責任,并援引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如下圖二紅色框中那部分)。
(5)受訴法院。根據法院管轄、民事起訴狀要寫明受訴法院。
(6)落款。末尾要有原告姓名的簽名,或蓋章以及民事起訴狀的遞交時間。
?。?)附件。須說明本訴狀副本份數、證據份數以及其他材料的份數。
民事申訴狀7
民事申訴狀的結構與民事再審申請書的結構相同
民事再審申請書主要由三部分構成:即首部、正文和尾部
(一)首部
主要寫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案由、案件編號、終審法院名稱。一般可以這樣表述:
“申請人因××××一案,對××××人民法院的于××××年×月×日的(19×× )第××號一審(或二審)民事判決書(或裁定書、調解書)不服,提出再審申請?!?/p>
(二)正文
是再審申請的關鍵,主要由申請事項及事實和理由部分構成,申請事項一般是要求重新 審理。事實和理由是再審申請是否能得以支持的關鍵,根據上述提起再審的法律規定,申 請人一定要把一審、二審的審理情況介紹清楚。新證據的發現,新證據的提供,終審法院適 用法律不當,違反法律程序,審判人員有徇私行為。
(三)尾部
依次寫明致送人民法院全稱、審請人名稱、審請日期并在附項中列清一審、二審 判決(裁定、調解書)和有關證據的份數。
四注意事項
針對性。因為根據法律規定對于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提出再審申請的條件不同,因 切合法律對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不同的再審條件,有的放矢地寫清法律事實和理 由。
時效性。由于法律對再審申請有時效限制,所以再審申請書應盡早制作,以免殆誤機會。
民事申訴狀稿
X事申訴狀
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申訴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被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被申訴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申訴人因XXXX(寫明案由,即糾紛的性質)一案不服XXXX人民法院(寫明原終審法院名稱)XXXXX第XXX號XX判決,現提出申訴,申訴請求及理由如下:
請求事項:(寫明提出申訴所要達到的'目的)
事實和理由:(寫明申訴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應針對原終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或審判程序上存在的問題和錯誤陳述理由)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訴人:(簽名或蓋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本申訴狀副本X份(按被申訴人人數確定份數)。
(注:民事、行政、刑事自訴各類案件申訴狀的格式基本相同)
民事申訴狀8
上訴人(原審被告)貴州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貴州省紫云自治縣松山鎮某村。
法定代表人黃某,職務: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曾某,男,漢族,生于1973年12月26日,高中文化
原審被告劉某,男,漢族,生于1981年12月16日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鄰水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鄰水民初字第1978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一、請求依法撤銷(20xx)鄰水民初字第1978號民事判決書第一項;
二、判令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三、一審、二審的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一審法院事實認定錯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并沒有形成借貸關系,本案借款與上訴人無關。
首先,從被上訴人向一審法院遞交的訴狀看,被上訴人起訴的是劉某,并不是上訴人,只是在訴訟過程中追加了上訴人,而且從追加上訴人的理由也可以看出,其于劉某形成借貸關系時,也并沒有與上訴人掛上鉤,而是其后來訴訟中才認為是法人債務。而且從其訴狀載明的訴訟請求以及事實和理由看,劉某個人搞工程須資金向被上訴人借款,并書寫借條,借款后,劉某卻無蹤跡,被上訴人多方打聽未果,從而提起訴訟,要求劉某還款。該事實和理由是被上訴人真實意思表示,其事實是被上訴人自認的。因此本案借款被上訴人自認是被上訴人與劉某的借貸關系。
其次,從轉款的帳戶看,被上訴人的四次轉款均是劉某的.個人帳戶,并沒有任何一筆款項轉到了上訴人帳戶;而且從收到借款形式看,如果由公司人員個人名義接收款項,應當有上訴人的授權委托書。故無論從形式還是從內容都不能反映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形成了借貸關系。
第三,本案借條上加蓋的印章,并不能反映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形成了借貸關系。從借條的紙張看,是法律服務所的信箋,且有另一人書寫了劉某及其妻子的電話號碼,由此可以看出,在書寫借條時被上訴人有專業人士在場指導,如果是法人債務的話,其專業人士應當會要求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以及授權委托書,事實上,并沒有這些要件。而且借條上加蓋的印章并不是上訴人使用的印章,上訴人從20xx年9月19日起使用的印章就是經公安機關備案的有編碼的印章。由此可見,本案借條反映的應當是被上訴人與劉某的個人借貸關系,與上訴人無關。
第四,從劉某的答辯意見,可以看出其從20xx年2月起已經離開貴州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不再參與貴州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日常經營和管理,即不再代表企業法人對外進行民商事活動。同時表明其個人向被上訴人實際借款為56.25萬元,用于成都項目投資,而不是用于貴州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經營管理。其離職后從未對外提供過任何上訴人的營業執照、合同等相關手續。被上訴人向法院提供的上訴人的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其來源很是可疑。由此可以看出,本案借款實際是劉某向被上訴人借款56.25萬元(轉款52.5萬元,現金3.75萬元),用于自己成都項目的投資,其余的43.75萬元屬于。本案借款與上訴人沒有任何關聯。
二,由于事實認定錯誤,對于上訴人來講,上訴人不是本案借款的債務人,沒有義務歸還借款,當然不能適用《民法通則》第84條及108條的規定,判決由上訴人歸還借款本息顯屬適用法律錯誤。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廣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申訴狀9
申訴人: xx。男。1956年1月30日。漢族。系XX省XX泰豪通信車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豪公司)物流部搬運工。住XX省XX市衡祁路78號。
(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1)聯系電話:。
申訴人對XX市中級人民法院
(20xx)衡中法民一綜字第133號民事判決書不服,有新的證據,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1、請求判決泰豪公司自20xx年5月到20xx年6月止因違法辭退而造成申訴人的工資損失并加付25 %的賠償費用;
2、請求判決泰豪公司支付申訴人因工傷住院的費用;
3、請求判決泰豪公司支付申訴人自20xx年6月起20xx年4月止每周星期六加班的加班工資;
4、請求判決泰豪公司支付申訴人工傷住院的伙食補助費。
事實與理由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20xx)衡中法民一綜字笫133號民事判決書斷章取義違背申訴人的真實意愿,不為人民服務,指鹿為馬,顛倒黑白,損害了執法部門的公信力。法官完全清楚知道在長達兩年之久泰豪公司未發放申訴人生活費之下泰豪公司違反《勞動法》、制造陷阱、乘人之危、偽造申訴人的辭職報告,剝奪申訴人勞動的權力,強迫申訴人自負工傷住院治療的費用,惡意拖欠因違法辭退而造成勞動者申訴人的工資損失。
所謂協議是在違背申訴人真實意愿之下簽訂的:既然該判決書中判決泰豪公司上訴提出辭退陳新山符合法律規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泰豪公司違法辭退應當支付因違法辭退而造成申訴人工資損失并加付25 %的賠償費用至本案終結止,而不是一審辯論終結止;該判決書中判決申訴人自負因工負傷住院的醫療費用也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申訴人因工負傷二期治療要開刀取出內固定,在例行檢查時,血糖過高,主治醫生說并且寫有證明,開刀前、后都要將血糖降至正常值,不然就會引起大量內出血,是與治療工傷分割不開的、必要的治療,這是最基本的'醫療常識,即使是降糖藥品也只是646元,總費用是4543.27元,總費用單上按醫保自費是312.32元,工傷自費未報銷部分卻是2243.27元。
該判決書沒有依法判決申訴人自20xx年6月止20xx年4月每周星期六加班的加班工資,泰豪公司自20xx年6月止20xx年12曰底該時段全公司的員工都在正常上班,都在加班,是眾所周知的事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釋[20xx]33號)第6條,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第二,在崗的不敢為申訴人證明,誰敢得罪頂頭上司,都怕丟掉飯琬,下崗的證人與雙方當事人存在一定利害關系也不起作用;泰豪公司亦不能反證申訴人自20xx年6月止20xx年4月24日每周星期六沒有加班的真實證據。
申訴人20xx年9月止10月第一次因工傷住院和第二次工傷住院至本案起訴時都沒有超過訴訟時效,本案起訴(追加訴訟)時間為20xx年11月8日,申訴人自出院后就向泰豪公司索要工傷住院伙食補助費,泰豪公司以沒有先例為由斷然拒絕支付,故工傷住院伙食補助費應依法判付。
此致
申訴人:陳xx
20xx年4月26日
民事申訴狀10
(公民提起申訴用)
申訴人:
申訴人因 一案,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民事判決(或裁定),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事實與理由
此致
湖北省云夢縣人民法院
附:1.原審民事判決書(或裁定書) 份;
2.證據材料 份。
申訴人:
年 月 日
制作要點
首部
(1)注明文書標題民事申訴狀。
(2)申訴人和被申訴人基本情況,在其身份或有關基本事項之后,應注明其在原審或終審中的訴訟地位。
(3)案由:寫明申訴的案件名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名稱、判決、裁定編號及制作日期,并表明對該裁判不服,提出申訴的態度。
正文
闡明申訴的請求事項和事實理由。
(1)請求事項:概括寫出請求人民法院解決什么問題,從原則上說明要求達到的目的。
(一)標題:以“民事申訴狀”或“申訴狀”作標題
(二)民事申訴人和對方當事的人基本情況
1、民事申訴人基本情況:寫明申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等。法人或其他組織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人代表姓名及職務。
2、對方當事人基本情況:同原告項同
(三)案件來源:寫明申訴人不服的判決或裁定的案件來源。如:“申訴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于20××年×月×日〔20××〕××字第××字民事判決(裁定),現提出申訴?!?/p>
(四)申訴請求:主要寫明請求重新審理
(五)申訴理由:這是申狀中的核心部分。通常從原判決或裁定認定的.事實、引用法律和訴訟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進行辯駁,并寫明請求再審的法律依據。
(六)結尾:寫明提交機關,如“此致×××人民法院”;申訴人署名或蓋章;具狀的年、月、日。
(七)附項:寫明“本狀副本×份、物證×件、書證×件”
附:
起訴狀是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分割自己的侵權或者爭議的其他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的法律文書。
書寫起訴狀告要求訴訟請求明確、證據充分,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第一, 起訴要符合規定的條件。
第二, 主體要合法。
第三, 應當寫明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第四, 必須寫明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第五, 當事人在書寫起訴狀時,應客觀、全面,不能感情用事,在書寫起訴狀時不能用謾罵和人身攻擊及其他污穢語言,以免矛盾激化。
第六, 書寫起訴狀時,當事人是公民個人的,要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當事人是法人的,應寫明法人全稱,住所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其他組織,應寫明全稱、住所,主要負責人姓名、職務。在起訴狀的最后,要簽署起訴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起訴日期。
民事申訴狀11
申訴人(原審被告): 市 百貨商店
法定代表人: 該店經理
委托代理人: 男 歲 族原籍 市
現在 市 區 街 號該店副經理
被申訴人(原審原告): 市 廠
法定代表人: ,該廠廠長
委托代理人: ; ,該廠副廠長
申訴人因貨款糾紛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 字 號民事裁定書,認為該裁定書認定事實不準,裁定不公正,特提起申訴,請求改判,其事實與理由如下:
申訴人和被申訴人于 年 月 日簽訂購銷合同兩份:一份是申訴人向被申訴人訂購 型男涼皮鞋 雙,另一份是訂購各式男女皮夾克 件。因這些商品具有很強的季節性,雙方協議確定:必須于 年 月 日前,將上述商品發至 市,以應市場需求。
可是,上訴人未按協議約定將上述 商品按時發至 市。其中,皮夾克于 年 月 日才到達,拖期達一個半月之久,大大錯過了 市市場的銷售旺季,致使這些商品積壓于倉庫,嚴重影響了申訴人的資金周轉,至今尚有男涼皮鞋 雙,各式皮夾克 件賣不出去,共折合人民幣 余元。
盡管如此,為照顧彼此之間的商業信譽,申訴人曾于 年 月 日出具《經濟合同問題答辯書》,說明了拖欠貨款的原因,主動提出償還貨款的計劃。
不料,貴院在未進行調查研究的情況下,公然判令“……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凍結 百貨商店在____市 區園路信用社的銀行存款 元。”這是不公允的。申訴人重申:仍然按照____年____月____日提出的還款計劃執行。 對于目前庫存積壓的`商品,積極采取削價處理措施,將實收貨款付給被上訴人;或將積壓的商品退回給被上訴人,退回中發生的運雜費,可由申訴人負擔。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訴人: 市 百貨商店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民事申訴狀12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以下簡稱原告):關XX,男,xxx年5月2日生,漢族,住四川省德昌縣XX村15號。身份證號:513424XXXXX,聯系電話XXXXXXXXXX。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以下簡稱被告):王XX,男,xxx年6月24日生,云南省劍川縣人,聯系電話138872XXXXX。
訴訟請求: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王XX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并從重處罰;
二、判令被告人連帶賠償原告殘疾賠償金、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鑒定費、精神損失費等損失共計42416.82元。
事實與理由:
xxx0年7月4日晚,梁XX、李XX等三人到原告合法經營的“夜來香”美容美發店消費。消費后,三人無故拒付費用,并叫來多人在美容美發店門口鬧事。被告人王XX被叫到現場后,不問事情緣由,不聽原告解釋,即對原告關XX拳打腳踢,進行毆打。原告被打后,被送往劍川縣人民醫院治療,后轉院至麗江市人民醫院治療,住院十八天,休息至今。
被告的`故意傷害行為導致原告受傷,被診斷為:
1、鼻骨骨折,斷端稍塌陷;
2、右側第十根肋骨背段骨折、折骨錯位0﹒5米。
經昆明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為輕傷,并經四川鼎誠司法鑒定所鑒定達到九級傷殘等級。
被告的犯罪行為致使原告關XX經濟及精神上均遭受巨大損失,具體損失為:殘疾賠償金13476.00元、醫療費3090﹒82元、誤工費2250.00元、護理費5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00.00元、營養費500.00元、交通費1000.00元、鑒定費1100.00元、精神撫慰金xxx00.00元等,共計42416.82元。這些損失因被告的故意傷害行為產生,依法應由被告王XX負責賠償。
綜上所述,被告人沈劍馗故意傷害他人,導致他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并從重處罰。另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此,被告人王XX的犯罪行為給原告關XX造成的所有損失應由被告人承擔賠償責任。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依法提起訴訟,請給予公正裁決,判如訴請。
此致
XX縣人民法院
具狀人:關XX
20xx年xx月xx日
民事申訴狀13
申訴人:楊xx,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濟源市×××居委會,系被害人楊洪武長子。
申訴人:楊xx,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害人楊洪武次子。
申訴人:楊xx,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山西省臨汾××區××家屬院,系被害人楊洪武之女。
被申訴人:楊xx,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濟源市××居委會。
被申訴人:朱xx,女,19××年出生,漢族,住址同上,系楊xx的妻子。
被申訴人: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區商橋鎮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xx,該鎮鎮長。
被申訴人: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區商橋鎮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辦公室
負責人:張勝武,該辦公室主任
申訴人于xxx8年11月18日收到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xxx8)濟中刑再字第2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申訴人不服該裁定書及(xxx7)濟中刑終字第3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和(xxx7)濟刑初字第3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特依法提起申訴。
申訴請求
請求省高法依法重新審判,撤銷濟源中級人民法院(xxx8)濟中刑再字第2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及(xxx7)濟中刑終字第3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和(xxx7)濟刑初字第3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楊xx犯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三年并改判四被訴人共同連帶賠償申訴人各項經濟損失278123.19元。
申訴事實與理由
關于刑事部分:
申訴人認為原一、二審及再審判決楊xx犯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一年,明顯系量刑畸輕。
1、xxx5年11月6日楊xx同楊洪武在學苑大街西留村路口發生交通事故后,楊xx故意破壞現場,將其駕駛的豫L20326號牌轎車及楊洪武騎的自行車予以移位,并偽造事故現場,該事實在公安偵查卷宗交通事故現場勘查圖及現場筆錄中有記載,被告人楊xx也簽字予以確認。對該事實原一、二審及再審都已查明卻在判決書中不予認定明顯系判決遺漏重要事實。
2、楊xx從一審、二審到再審一直否認其交通肇事,稱被害人撞到其正常行駛的汽車上。庭審中又翻供,拒絕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無認罪、悔罪表現。對該事實原一、二審及再審都已查明卻在判決書中不予認定明顯系遺漏重要事實。
3、原一、二審時楊xx向法庭舉證其向濟源市公安局事故科交納了10萬元事故保證金,認為其有賠償的意愿,希望法院考慮該情節,原一、二審法院在刑事量刑時考慮了該情節對楊xx從輕量刑。但在終審宣判的前一天將該10萬元事故保證金取走,并轉移、隱匿財產,逃避人民法院的執行,至今一年多該案分文未執行。楊xx將10萬元事故保證金取走并轉移、隱匿財產,逃避人民法院的執行,說明其沒有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的意愿,原一、二審及再審認定楊xx有賠償意愿對其予以酌定從輕量刑明顯系認定事實錯誤,對此事實申訴人向再審法院予以舉證說明,但再審法院在判決書中卻不予糾正,明顯系錯誤判決。
4、申訴人認為濟源市公安局的尸體檢驗報告是合法有效的鑒定結論,新鄉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對楊洪武肺氣腫的鑒定是不客觀、違法的鑒定結論。
<1>、濟源市公安局的尸檢報告,在原一審開庭時鑒定人依法出庭經公訴人、辯護人、被申訴人及申訴人的質證,該尸檢報告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結論正確。申訴人認為濟源市公安局尸體檢驗報告書是客觀、公正、合法的鑒定結論。
首先新鄉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人韓子明不具備法醫病理鑒定的資格,其無權對楊洪武的死亡原因進行鑒定。
其次濟源市人民醫院病歷載明:楊洪武入院時檢查:……胸部對稱、無畸形、無皮下氣腫及骨擦音,兩肺叩診清音,呼吸音正常、無干濕性羅音……。濟源市人民醫院對楊洪武肺部檢查的`病歷記載新鄉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只字不提,卻憑空捏造,毫無根據的認定楊洪武事故前就患有肺氣腫,是楊洪武死亡的重要原因,該鑒定結論明顯系鑒定人出于某些人為因素制造出的虛假鑒定。對該事實原一、二審及再審都已查明卻在判決書中不予認定明顯遺漏重要事實。
綜上,申訴人認為楊xx交通肇事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并負事故的主要責任,事故發生后又故意破壞現場、毀滅證據,庭審中又翻供,拒絕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無認罪、悔罪表現,并轉移、隱匿財產,逃避人民法院的執行,楊xx的犯罪行為屬于情節特別惡劣的行為,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應當判處楊xx有期徒刑三年為宜。
關于民事部分:
一、楊xx、朱xx、商橋鎮計生辦、商橋鎮人民政府承擔共同連帶賠償責任的限額應當是80%,而不是原一、二審及再審認定的70%。
本案中楊xx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根據《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四十二條(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有事故責任的,對超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機動車一方按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二)(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的,承擔百分之八十的賠償責任)的規定,楊xx等人應當承擔80%的賠償責任,而非原一、二審及再審認定的70%賠償責任。
二、、申訴人認為原審在計算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誤工費時適用xxx6年的統計數據,而計算護理費時卻適用xxx5年的統計數據,護理費的適用標準明顯錯誤。申訴人認為護理費的計算標準應當同誤工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一樣適用xxx6年的統計數據,即二人護理費應當是21850.95×2=43701.90元。
三、申訴人認為楊xx,朱xx,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區商橋鎮人民政府,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區商橋鎮計劃生育辦公室應當共同連帶賠償申訴人各項經濟損失278123.19元。護理費(21850.95×2=43701.90元)加上申訴人無異議的誤工費、死亡賠償金等費用共計:400903.99元。楊xx等人應承擔民事賠償數額是400903.99元×80%=320723.19元,扣除楊xx已支付的42600元,楊xx等4人應共同連帶給付申訴人278123.19元。
四、關于朱xx承擔連帶民事賠償責任的法律事實依據。楊xx與朱xx系夫妻關系,楊xx駕駛豫L20326號牌機動車載朱xx一同從商業城回西留村家,系為家庭利益而開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的規定,朱xx對此事故應當承擔連帶民事賠償責任。
五、關于商橋鎮計生辦、商橋鎮人民政府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事實依據。
首先,豫L20326號牌機動車系商橋計生辦所有的公車(見行車證),對于公車只有以公務性質才能使用,絕不允許公車私用,更不允許將公車出租,出借給非本單位人員駕駛,這是黨中央、國務院多年來三令五申的。
其次,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從善意管理人的角度出發,商橋鎮計生辦也應參加保險,對豫L20326號牌機動車進行投保,在車輛發生事故時,能給受害人及時的賠償,商橋鎮計生辦應作為而不作為存在過錯。
第三、商橋鎮計生辦、商橋鎮人民政府認為已將該車轉讓,而不應承擔事故賠償責任的理由也不成立。商橋鎮計生辦、商橋鎮人民政府提供的兩組證據與楊xx在公安階段的多次供述及楊xx在法院執行階段的筆錄是矛盾的,不能證明其主張。況且根據《車輛報廢標準》規定,豫L20326號牌機動車使用期為10年,該車1993年8月2日注冊登記,商橋鎮計生辦轉讓該車時,該車已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根據《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豫L20326號牌機動車是法律禁止轉讓的,因此說商橋鎮計生辦的轉讓行為是違法的,是無效的民事行為。
第四、國家對機動車實行強制登記制度。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規定,商橋鎮計生辦在轉讓車時,應當進行過戶登記,但未辦過戶登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法律、行政法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規定豫L20326號牌機動車依舊是商橋鎮計生辦所有。況且在車輛的年檢中也是商橋鎮人民政府計生辦進行蓋章審車的。作為物的所有人因物致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商橋鎮計生辦是商橋鎮人民政府的一個工作部門不具有法人資格,應當由其法人商橋鎮人民政府承擔民事責任,且商橋鎮人民政府也存在過錯,沒有盡到善意管理人的責任。因此該兩單位應當在肇事者楊xx無力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時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該兩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后,可以向肇事者追償。對該事實原一、二審及再審不予認定明顯系判決錯誤。
綜上,申訴人認為原一、二審及再審對楊xx刑事量刑明顯畸輕,民事部分判決錯誤,請省高法依法監督,對楊xx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對民事部分改判為:四被訴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比例是80%,護理費的計算標準應與誤工費計算標準一致,即適用xxx6年度河南省的統計數據,并判決朱xx,商橋鎮人民政府、商橋鎮計生辦與楊xx共同連帶承擔278123.19元民事賠償責任。此致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楊xx楊xx楊xx
二0年十一月十九日
民事申訴狀14
1.首部。
(1)注明文書標題民事申訴狀。
(2)申訴人和被申訴人基本情況。
(3)案由:寫明申訴的案件名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名稱、判決、裁定編號及制作日期,并表明對該裁判不服,提出申訴的'態度。
2.正文。
(1)請求事項:概括寫出請求人民法院解決什么問題,從原則上說明要求達到的目的。
(2)事實和理由。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稱。
(2)申訴人簽名、蓋章。
(3)申訴日期。
(4)附項。
民事申訴狀范例
民事申訴狀
申訴人(原審原告):××電腦硬件公司
地址:××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A 職務:經理
被申訴人(原審被告):××網絡公司
地址:××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B 職務:經理
案由:硬件購銷合同糾紛
申訴人對××市××區人民法院××年××月××日(19××)×字×號判決不服,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訴。
請求事項:
1.撤銷××市××區人民法院(19××)×字×號判決;
2.退還貨款××萬元人民幣并支付違約金××萬元人民幣。
事實和理由:
(應祥述,此略。)
基于上述事實,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訴,請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本案,撤銷原判決,判令××網絡公司返還貨款××萬元人民幣并支付違約金××萬元人民幣,以維護申訴人合法權益。
此致
××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硬件公司
蓋章
××年××月××日
民事申訴狀15
(一)首部
1、標題。以“民事申訴狀”或以“申訴狀”作為標題。
2、民事申訴人和對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寫清民事申訴人與對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等。法人或其他組織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人代表姓名及職務。
3、案件來源。寫明申訴人不服的判決或裁定的案件來源。如:“申訴人因(案由)糾紛一案,不服XX人民法院于20xx年XX月XX日作出的(XX)XX字第XX號民事判決(裁定),現提出申訴。
?。ǘ┥暝V請求
申訴請求要求明確、具體。主要寫明請求法院重新審理。
?。ㄈ┥暝V理由
這是申訴狀中的核心部分,要求在說明事實真相的基礎上,圍繞《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充分闡述提出申訴的理由,實際上是對原生效的裁判提出反駁。但必須做到事實有據可證,無可辯駁,理由有法可依、無懈可擊。通常從原判決或裁定認定的'事實、引用法律和訴訟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進行辯駁,并寫明請求再審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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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明提交機關,如“此致XX人民法院”;申訴人署名或蓋章;具狀的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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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明“本狀副本XX份、物證XX份、書證XX份。
二、格式:
民事申訴狀
申訴人:
被申訴人:
案由:
請求事項:
事實與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訴人:
20xx年XX月XX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