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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申訴狀

      時間:2024-07-11 21:13:47 申訴狀

      (推薦)民事申訴狀

      民事申訴狀1

        申訴人:(原審原告或被告)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職務:

        被申訴人:(原審被告或原告)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職務:

        申訴人因一案,對____人民法院____年_____月__日_____字第____號民事判決書(或裁定書),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事實與理由:

      此致

      ____人民法院

        申訴人:

        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民事申訴狀2

        (一)首部

        1、標題。以“民事申訴狀”或以“申訴狀”作為標題。

        2、民事申訴人和對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寫清民事申訴人與對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等。法人或其他組織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人代表姓名及職務。

        3、案件來源。寫明申訴人不服的判決或裁定的案件來源。如:“申訴人因(案由)糾紛一案,不服XX人民法院于20xx年XX月XX日作出的(XX)XX字第XX號民事判決(裁定),現提出申訴。

        (二)申訴請求

        申訴請求要求明確、具體。主要寫明請求法院重新審理。

        (三)申訴理由

        這是申訴狀中的核心部分,要求在說明事實真相的基礎上,圍繞《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充分闡述提出申訴的理由,實際上是對原生效的裁判提出反駁。但必須做到事實有據可證,無可辯駁,理由有法可依、無懈可擊。通常從原判決或裁定認定的'事實、引用法律和訴訟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進行辯駁,并寫明請求再審的法律依據。

        (四)尾部

        寫明提交機關,如“此致XX人民法院”;申訴人署名或蓋章;具狀的年、月、日。

        (五)附項

        寫明“本狀副本XX份、物證XX份、書證XX份。

        二、格式:

        民事申訴狀

        申訴人:

        被申訴人:

        案由:

        請求事項:

        事實與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訴人:

        20xx年XX月XX日

      民事申訴狀3

        一、現將本文書的制作要點介紹如下:

        1.首部。

        (1)注明文書標題民事申訴狀。

        (2)申訴人和被申訴人基本情況。

        (3)案由:寫明申訴的案件名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名稱、判決、裁定編號及制作日期,并表明對該裁判不服,提出申訴的態度。

        2.正文。

        (1)請求事項:概括寫出請求人民法院解決什么問題,從原則上說明要求達到的目的。

        (2)事實和理由。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稱。

        (2)申訴人簽名、蓋章。

        (3)申訴日期。

        (4)附項。

        二、格式:

        民事申訴狀

        申訴人:

        被申訴人:

        案由:

        請求事項:

        事實與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訴人:

        年 月 日

        附:生效判決書、裁定書及相關證據材料。

        三、舉一范例供制作時參考:

        民事申訴狀

        申訴人(原審原告):xx電腦硬件公司

        地址:xx市xx路xx號

        法定代表人:A 職務:經理

        被申訴人(原審被告):xx網絡公司

        地址:xx市xx路xx號

        法定代表人:B 職務:經理

        案由:硬件購銷合同糾紛

        申訴人對xx市xx區人民法院20xx年xx月xx日(19xx)x字x號判決不服,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訴。

        請求事項:

        1.撤銷xx市xx區人民法院(19xx)x字x號判決;

        2.退還貨款xx萬元人民幣并支付違約金xx萬元人民幣。

        事實和理由:

        (應祥述,此略。)

        基于上述事實,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訴,請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本案,撤銷原判決,判令xx網絡公司返還貨款xx萬元人民幣并支付違約金xx萬元人民幣,以維護申訴人合法權益。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xx硬件公司

        蓋章

        20xx年xx月xx日

        附:1.原審判決書一份;

        2.申訴人與被申訴人硬件購銷合同一份。

      民事申訴狀4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以下簡稱原告):關XX,男,xxx年5月2日生,漢族,住四川省德昌縣XX村15號。身份證號:513424XXXXX,聯系電話XXXXXXXXXX。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以下簡稱被告):王XX,男,xxx年6月24日生,云南省劍川縣人,聯系電話138872XXXXX。

        訴訟請求: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王XX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并從重處罰;

        二、判令被告人連帶賠償原告殘疾賠償金、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鑒定費、精神損失費等損失共計42416.82元。

        事實與理由:

        xxx0年7月4日晚,梁XX、李XX等三人到原告合法經營的“夜來香”美容美發店消費。消費后,三人無故拒付費用,并叫來多人在美容美發店門口鬧事。被告人王XX被叫到現場后,不問事情緣由,不聽原告解釋,即對原告關XX拳打腳踢,進行毆打。原告被打后,被送往劍川縣人民醫院治療,后轉院至麗江市人民醫院治療,住院十八天,休息至今。

        被告的故意傷害行為導致原告受傷,被診斷為:

        1、鼻骨骨折,斷端稍塌陷;

        2、右側第十根肋骨背段骨折、折骨錯位0﹒5米。

        經昆明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為輕傷,并經四川鼎誠司法鑒定所鑒定達到九級傷殘等級。

        被告的犯罪行為致使原告關XX經濟及精神上均遭受巨大損失,具體損失為:殘疾賠償金13476.00元、醫療費3090﹒82元、誤工費2250.00元、護理費5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00.00元、營養費500.00元、交通費1000.00元、鑒定費1100.00元、精神撫慰金xxx00.00元等,共計42416.82元。這些損失因被告的故意傷害行為產生,依法應由被告王XX負責賠償。

        綜上所述,被告人沈劍馗故意傷害他人,導致他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并從重處罰。另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此,被告人王XX的.犯罪行為給原告關XX造成的所有損失應由被告人承擔賠償責任。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依法提起訴訟,請給予公正裁決,判如訴請。

      此致

        XX縣人民法院

        具狀人:關XX

      20xx年xx月xx日

      民事申訴狀5

        申訴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xxx,男,生于xxxx年12月27日,漢族,住xx省xx縣蔣xx鎮寺xx村。

        被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xx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工業區新橋路x號。

        法定代表人:倪xx,公司董事長。

        第三人:xx省工程機械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路與312國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仝xx,公司總經理。

        上訴人因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臥龍區人民x年5月15日宛龍民商三初字第278號判決和xx市中級人民法院南民商終字第138號判決書,現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宛龍民商三初字第278號判決和xx市中級人民法院南民商終字第138號判決書。

        申訴理由:

        一、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

        1、“價格為850000元的挖掘機……手續費10837.50元”對首付款數額認定錯誤。申訴人提交的還款承諾書、欠條及擔保協議和xx公司起訴上訴人的還款起狀狀及撤訴書均能認定首付款數額為209805元。

        2、一、二審判決書認定“裝載機起租日期為x年3月27日……拒付下欠的租金(判決書第7頁),起租日期為x年6月18日……拒付下欠租金(判決書第8頁),挖掘機的租金為每月22474.24元……拒付下欠租金”是錯誤的。裝載機在上訴人支付了64680元首付款后,從x年4月20日——x年10月20日止,上訴人一直按月支付租金。在上訴人支付56000元首付款后,從x年6月18日——x年10月20日止,上訴人一直按月支付租金。在上訴人支付100000元首付款后(欠109805元),從20xx年6月18日——20xx年11月20日止,上訴人一直按月支付租金。20xx年10月份,由于機器產品質量問題及售后服務問題,申訴人與被申訴人產生糾紛,被申訴人于x年1月4日向臥龍區法院起訴,于20xx年1月11日扣押了上述三輛車。所欠三個月租金,所欠三個月租金及所欠的一個月租金已在宛龍民商三初字第91—2號調解書中解決。

        3、關于首付款性質的認定。在判決書認定為“結合本案……瑕疵風險。”可以看出首付款依合同約定為首付租金,但實際上是沒有租賃期間存在的`租金,是將來作為取得機器所有權的貨款。

        二、一、二審適用法律錯誤。

        一、二審判決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八條的規定,判決如下”法律適用錯誤。由于本案首付款是不存在的租賃期間的首付租金,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五條、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綜上所述,申訴人認為,一、二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三)款之規定,上訴人請求xx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重新審理,支持申訴人的申訴請求。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申訴狀6

        (公民提起訴訟用)

        原告:姓名:___ 性別:__ __年__月__日出生 民族:___ 職務:______ 工作單位:_______ 住址:__________電話:______。

        被告:姓名:___ 性別:__ __年__月__日出生 民族:___ 職務:______ 工作單位:_______ 住址:________ 電話:______。

        訴訟請求:

        1、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實與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1、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起訴人:____

        ____年__月__日

        附:本訴狀副本__份

        其他證據材料復印件__份

      民事申訴狀7

        申訴人:張,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址。

        被申訴人:陳,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址:

        被申訴人:吳,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址:

        被申訴人:李,男,漢族,年月日,住址:

        申訴人因與上列各被申訴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市中級人民法院事判決,特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

        1、請求撤銷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

        2、改判被申訴人陳賠償申訴人死亡賠償金元,其他被申訴人對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認定被申訴人陳與吳是合伙關系,屬于認定事實錯誤,原審原有證據可充分證明被申訴人陳是吳雇工。事實證據如下:有充分證據證明被申訴人陳是被申訴人吳雇工,因此對于陳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吳應承擔賠償責任:

        1、已先生效的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以下簡稱中院刑事判決書)第六個證據:

        2、中院刑事判決書第七個證據:

        3、陳故意傷害案公安分局案卷材料:

        以上被已發生法律效力刑事判決書所采用的.證據完全可以相互印證,足以充分認定吳雇傭陳事實。不知出于什么原因,原審對于上述證據不予采用,反而認定陳與吳屬于合伙關系,該認定缺乏證據支持,且導致對于同一事實的認定,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與刑事判決分別作出互相矛盾的認定。

        二、原審認為申訴人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欠缺法律依據及認為雇員遭受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損害的,雇員只能向第三人要求賠償,均屬于適用法律錯誤,理由如下:

        1、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x4年5月1日期施行)第18條與29條規定:在人身損害死亡案件中,賠償權利人既可以主張死亡賠償金,同時也可以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兩者并不重復,而原審法院卻認為申訴人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沒有法律依據,明顯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2、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第三人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該規定賦予賠償權利人選擇權,即既可追訴第三人,也可追訴雇主。而原審法院卻認定為申訴人已向第三人陳主張賠償,就不能向雇主李主張賠償,顯然也是適用法律錯誤。

        由于原一、二審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導致申訴人一家在痛失親人后,到處奔走,消耗大量精力以及訴訟費、律師費,卻未能追到一分錢賠償款,家庭陷入絕境之中。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被申訴人吳與陳屬于合伙關系,缺乏證據證明,且與先生效的刑事判決書所查明事實相矛盾,同時,原審適用法律錯誤,依據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二)、(六)項規定,特提起申訴,請貴院再審并支持申訴人的請求。

      此致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

        年月日

      民事申訴狀8

        申訴人(原審原告):____建筑安裝公司

        地址:____市城關路42號

        法定代表人:高____職務:經理

        被申訴人(原審被告):____工貿公司

        地址:____市城西路27號

        法定代表人:朱____職務:經理

        案由:鋼材購銷合同糾紛

        申訴人對____市____區人民法院19____年2月16日__字__號判決不服,將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訴。

        請求事項:

        1.撤銷____市____區人民法院__字__號判決;

        2.退還貨款50萬元人民幣并支付違約金5.5萬元人民幣。

        事實和理由:

        申訴人與被申訴人____工貿公司于____年12月16日簽訂購銷合同一份。

        合同約定:____工貿公司供給申訴人“首鋼”生產的盤條300噸,每噸價格1850元,總貨款55.5萬元人民幣。

        同年12月29日,申訴人將一張50萬元匯票交給工貿公司,并用車拉走盤條30噸。

        經檢驗,該30噸盤條不是“首鋼”生產,且規格、質量不符合建筑要求。

        ____年1月14日,申訴人向____市____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____工貿公司退還貨款并支付違約金。

        ____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工貿公司在19____年5月前將剩余270噸“首鋼”生產盤條全部交付,并保證質量、規格符合合同要求;申訴人已拉走30噸盤條每噸降價50元由申訴人處理。

        但判決書生效后,____工貿公司根本無貨可供,既不執行判決,也不退還貸款,致使申訴人不得不向其他公司購買鋼材。

        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沒有調查清楚工貿公司是否有能力供貨,就判決其繼續履行,導致生效判決無法執行,申訴人的合法權益長期不能實現。

        基于上述事實,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訴,請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本案,撤銷原判決,判令____工貿公司退還貨款50萬元人民幣并支付違約金5.5萬元人民幣,以維護申訴人合法權益。

      此致

      ____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____建筑安裝公司(蓋章)

        20____年3月29日

      民事申訴狀9

        上訴人:_____________名稱: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_年齡:_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

        上訴人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_______法院于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字第號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理由及請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簽章)

        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附:

        1、本上訴狀副本份。

        2、有關證明材料件。

        注:①上訴理由應全面陳述對第一審人民法院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的`不當或錯誤,提出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包括在一審程序中未提供的事實、理由和證據。上訴的請求包括要求全部或部分撤銷、變更原判決。

        ②當事人不服法院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一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民事申訴狀10

        申訴人(原審被告): 市 百貨商店

        法定代表人: 該店經理

        委托代理人: 男 歲 族原籍 市

        現在 市 區 街 號該店副經理

        被申訴人(原審原告): 市 廠

        法定代表人: ,該廠廠長

        委托代理人: ; ,該廠副廠長

        申訴人因貨款糾紛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 字 號民事裁定書,認為該裁定書認定事實不準,裁定不公正,特提起申訴,請求改判,其事實與理由如下:

        申訴人和被申訴人于 年 月 日簽訂購銷合同兩份:一份是申訴人向被申訴人訂購 型男涼皮鞋 雙,另一份是訂購各式男女皮夾克 件。因這些商品具有很強的季節性,雙方協議確定:必須于 年 月 日前,將上述商品發至 市,以應市場需求。

        可是,上訴人未按協議約定將上述 商品按時發至 市。其中,皮夾克于 年 月 日才到達,拖期達一個半月之久,大大錯過了 市市場的銷售旺季,致使這些商品積壓于倉庫,嚴重影響了申訴人的資金周轉,至今尚有男涼皮鞋 雙,各式皮夾克 件賣不出去,共折合人民幣 余元。

        盡管如此,為照顧彼此之間的商業信譽,申訴人曾于 年 月 日出具《經濟合同問題答辯書》,說明了拖欠貨款的原因,主動提出償還貨款的計劃。

        不料,貴院在未進行調查研究的情況下,公然判令“……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凍結 百貨商店在____市 區園路信用社的銀行存款 元。”這是不公允的。申訴人重申:仍然按照____年____月____日提出的`還款計劃執行。 對于目前庫存積壓的商品,積極采取削價處理措施,將實收貨款付給被上訴人;或將積壓的商品退回給被上訴人,退回中發生的運雜費,可由申訴人負擔。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訴人: 市 百貨商店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民事申訴狀11

        原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聯系方式。

        被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聯系方式。

        請求事項:(寫明向法院起訴所要達到的目的)。

        事實和理由:(寫明起訴或提出主張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包括證據情況和證人姓名及聯系地址)。

        此致

        ××××人民法院

        原告人:(簽名或蓋章)

        ××××年×月×日

        附:1.本訴狀副本×份(按被告人數確定);

        2.證據××份;

        3.其他材料××份。

        【擴展閱讀】

        如何書寫“民事起訴狀”?

        (1)標題。須注明為《民事起訴狀》。

        (2)當事人的自然情況。

        即原告和被告的基本情況,當事人的自然情況有兩種情形:一為自然人的.,一為法人的。當事人為自然人時,原告就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址和聯系方式等如圖一。當事人是法人時,原告應寫明名稱、地址、聯系方式、法人代表的姓名、職務。如果委托有代理人,還要寫明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務、工作單位,住址和聯系方式如圖二。原告在寫明自身情況的同時,還要寫明被告的情況。因為“有明確的被告”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法定條件之一。被告基本情況的寫法和原告相同,如有的項目不知道的可以不寫,但必須寫明被告的姓名與住址或所在地。

        (3)訴訟請求。要寫明請求法院解決什么問題,提出明確的具體要求。如有多項要求的,可以分項表述。例如下圖所示。

        (4)事實與理由。提出訴訟請求后,就要為其請求提供充足的依據。首先是擺事實。要把雙方當事人的法律關系,發生糾紛的原因,經過和現狀,特別是雙方爭議的焦點,實事求是地寫清楚(如下圖一紅色框中那部分)。講道理是要進行分析,明確責任,并援引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如下圖二紅色框中那部分)。

        (5)受訴法院。根據法院管轄、民事起訴狀要寫明受訴法院。

        (6)落款。末尾要有原告姓名的簽名,或蓋章以及民事起訴狀的遞交時間。

        (7)附件。須說明本訴狀副本份數、證據份數以及其他材料的份數。

      民事申訴狀12

        申訴人(原終審上訴人):×××,女,xxx年11月28日出生,廣東省湛江市人,住×××大街2號402房。

        電話:

        被申訴人(原終審上訴人):×××,男,xxx年7月27日出生,河南省臨潁縣人,住×××街18號第三幢504房。

        電話:

        申訴人訴被申訴人離婚糾紛一案,由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并作出終審判決,現申訴人不服該院作出的(xxx2)中中民終字第××號判決,特提出申訴,申訴請求和事實及理由如下:

        申訴請求:

        1、撤銷原終審判決,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申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終審法院判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基本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除對婚生兒子的撫養權處理和共同財產部分計算有誤,本院依據查證的事實予以變更外,其余可予維持。原終審法院判決:

        一、維持廣東省中山市人民法院(xxx)中石民初字第885號民事判決(下稱原審判決第一、三、四、五、七、八項);

        二、變更原審判決第二項為:婚生兒子宋沛衡由宋廣生負責撫養,嚴錦珊一次性支付66500元給宋廣生作為宋沛衡的撫養費(按每月500元從xxxx年12月起計至宋沛衡18周歲時止)。

        三、變更原審判決第六項為:銀行存款共1941750.57元,由宋廣生、嚴錦珊各占一半。四、將原審判決嚴錦珊應當支付給宋廣生的存款由211874.94元變更為447491.73元。針對上述判決,申訴人認為原終審法院判決在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上均有錯誤。

        一、原終審法院在認定事實上有錯誤。

        (一)、夫妻感情破裂,并導致離婚是由于被申訴人的過錯造成。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被申訴人與江蘇鹽城一姓朱的女子關系甚密,并已經生有一子。xxx0年1月17日,申訴人在東悅軒酒樓看到被申訴人與該酒樓服務員朱某摟抱在一起,據朱某的同事和朋友反映,被申訴人與朱某已生有一子,朱某也正是因為有了身孕而不得不辭職,離開酒樓。此外,朱某懷孕后,其男友很生氣,舉報到東區計生辦。東區計生辦也證實,確曾要求過朱某交出計生證和結婚證,否則要強行墮胎,后朱某謊稱回家取就一去不返。事后,被申訴人宋廣生替朱某交納了一筆高額擔保金。被申訴人的上述重婚行為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原終審法院卻不顧事實的真相,反而認為是申訴人嚴錦珊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與其他男性發生不正當的感情關系,導致了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判定嚴錦珊承擔導致本案糾紛的全部過錯責任,此事實認定缺乏足夠的證據。其一,被申訴人提供的巡警證明只是巡警個人事后的主觀臆斷,并非巡警在執行公務時給當事人錄的口供,也不是公安部門認可的巡警日記、報告。光憑申訴人在大街上與兩個男的爭吵就能斷定申訴人與其他男性發生不正當的感情關系嗎?如果要認定不正當的感情關系,為什么不找當事人來問了清楚,難道第三人的主觀猜測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嗎?其二,被申訴人出示申訴人的電話記錄,以此稱申訴人與陳國鋒之間有不正當的男女關系。原終審法院在沒有找陳國鋒來查證的情況下就片面地采納了被申訴人的主觀猜測。綜上,原終審法院并沒有認定清楚離婚的過錯方,片面地采納被申訴人的單方證據得出了錯誤的結論。

        (二)、原終審法院將申訴人已經用于買房和消費的款項重復計入夫妻共同財產,如此重復計算是錯誤的。申訴人名下的部分存款已用于購買房產和生活消費。其中,45萬元用于入股中山市新圖房地產經營服務公司,該公司于xxx0年5月11日成立,申訴人占有90%的股份。此外,購買陽光花地703房、雍景園E2— 802房所支付的首期人民幣245800元,703房裝修款18.5萬元,均是申訴人從上述款項中支付。原終審法院在計算夫妻共同財產時,并沒有扣除消耗掉的款項,更錯誤的是把款項跟所購買的房產加到一起,無形中加大了夫妻共同財產,不符合申訴人目前的財產狀況,其做法更是加大了申訴人的負擔。

        (三)、申訴人并沒有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申訴人所保管的1910000元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申訴人于xxx9年12月6日轉出的20萬元,xxx0年1月26日至同年10月20日從股票帳戶轉出80多萬元,其后申訴人又轉出數筆款項到其母親梁鳳姬的帳戶上,上述款項均是申訴人歸還父母和親戚的借款。原終審法院對申訴人提交的事實和證據都不予采納,而一味片面的采納被申訴人的意見,實在讓人費解。此外,被申訴人是于xxx0年10月24日提起離婚訴訟,也就是說上述存款轉出期間申訴人、被申訴人還未進行離婚訴訟。申訴人并沒有預計到被申訴人會起訴離婚,從申訴人一審期間不同意離婚可以看出,申訴人是在毫無防備的情況與被申訴人打離婚官司的,因此,申訴人根本沒有理由會轉移財產。根據《婚姻法》第47條之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構成一方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的時間條件是離婚時,而申訴人的上述行為均發生在離婚訴訟之前,上述款項也已用于償還債務,并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四)、原終審法院在證據的采納上嚴重偏袒被申訴人一方,對申訴人提交的事實和證據一概不予采納,終審判決也呈一邊倒,實在讓人懷疑該判決的公正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原終審法院非但沒有照顧女方的權益,反而嚴重偏袒被申訴人一方。在一審的時候,申訴人曾要求法院調查被申訴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三個銀行帳號的存款情況,但法院并沒有積極地調查,給申訴人的結果只是“已注銷”,并沒有告之注銷的原因,也沒有告之注銷的時間和注銷前的存款狀況。相反,對申訴人的存款帳戶,法院能查得一清二楚,包括帳戶在注銷前的資金流動情況,每一筆細帳等等。為什么法院對申訴人的帳戶能查得這么清楚,而對被申訴人的帳戶卻一無所知呢?此外,被申訴人上訴狀中稱自己是家庭經濟來源的主要創造者,較之申訴人,實際具備較好的經濟創收條件。既然如此,被申訴人為何在分割共同財產的過程中,一再稱自己沒有財產?法院查到被申訴人存于中國銀行中山支行帳號為xxxxxxxxxxxxxxxxxxxxx帳戶內余額5000元、帳號為xxxxxxxxxxxxxxxx帳戶內余額14390.25元,存于中國農業銀行中山分行帳號為47006225x3帳戶內余額為15.3元,上述三個帳號的存款僅為19405.55元。作為家庭經濟收入的主要創造者,擁有一位百萬家財的妻子,法院能查到的就只有一萬多塊錢嗎?可見,光是法院的`調查取證就如此不公正對待,由此得出的判決何以公正?何以讓人信服?這就是法律的公正與權威嗎?

        (五)、原終審法院將申訴人錯誤地認定為本案的過錯方,將婚生兒子宋沛衡的撫養權錯誤地判給了被申訴人。原終審法院認為申訴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與其他男性發生不正當的感情關系,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應當承擔導致本案糾紛的全部過錯責任”,這是缺乏證據,不顧事實真相所作出的錯誤結論。被申訴人宋廣生在外與朱某發生不正當關系,連兒子都已經生出來了,朱某的同事、朋友以及東區計生辦都可以做證,為什么法院在沒有進行調查、核實的情況下,對申訴人提交的證據不予采納?而對被申訴人提交的純屬個人意見的證明為何卻如此執著?被申訴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與其他女性發生不正當的感情關系,是其導致了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本案的過錯方是被申訴人宋廣生,申訴人嚴錦珊是丈夫的離婚鬧劇中的受害者。因此,按照對子女的撫養權有利于無過錯方,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婚生兒子宋沛衡應該由嚴錦珊負責撫養。

        由于宋廣生從94年開始便很少回家,在外尋花問柳,根本沒有做到丈夫和父親應盡的責任。在這種情況下,申訴人只能和兒子一起回娘家居住,申訴人不單只做到了一個母親應做的,還為兒子提供了一切優越的條件,在外祖父母家,宋沛衡得到的不單只是母愛,還有外祖父母的關愛,唯一缺少的是什么?是父愛!在離婚訴訟期間,被申訴人強行帶走兒子宋沛衡,不讓其回外祖父母家,以至后來才出現其所謂的“宋沛衡自xxx0年1月起隨被申訴人宋廣生生活至今”的說法,原終審法院更以次為由將兒子判給宋廣生撫養。讓人不解的是,原終審法院為什么只采納被申訴人一方的證據而對申訴人一方的證據不予理睬?短時間與婚生兒子宋沛衡生活在一起就能說已經盡到了撫養的義務嗎?xxx0年1月之前,宋沛衡都是跟母親和外祖父母生活在一起,申訴人嚴錦珊難道就沒有盡到一個做母親的責任嗎?

        此外,婚生兒子宋沛衡已經9歲,能按自己的意志發表意見,由于長時間與母親生活在一起,對母親的感情非常深厚,其多次向被申訴人要求回外祖父母家均被阻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通知》第3條第2項之規定: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可予優先考慮。

        (六)、本案是離婚訴訟,申訴人并不是本案的過錯方,因此原終審法院判決申訴人承擔比被申訴人更多的訴訟費沒有法律依據。被申訴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與其他女性發生不正當感情關系,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應當承擔導致本案過錯的全部過錯責任,應當承擔比申訴人多的訴訟費。由于原終審法院嚴重偏袒被申訴人,導致訴訟費的判決上也出現不公正。

        二、原終審法院在適用法律上亦有錯誤。

        由于原審及終審法院在認定事實上存在錯誤,所以原審判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是錯誤的。而終審判決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三款第(一)、(三)項之規定,維持、變更原審判決亦為錯誤。

        綜上所述,由于原終審法院在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上均有錯誤,所以申訴人提出申訴,懇請貴院依法受理,并撤銷原終審判決,發回原審法院,責令原審法院重新審理。

      此致

        中山市人民法院

        申訴人:

        二Oxx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原終審(xxx2)中中民終字第87號民事判決書一份

      民事申訴狀13

        申訴人(原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女,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漢族,戶籍地:重慶市______區___1___號。身份證號碼:___10。電話 。

        被申訴人(原審被告、二審上訴人):,男,生于___年___月___日,漢族,戶籍地:重慶市______區號,身份證號:___10。

        申訴事項:

        對重慶市___區人民法院(___1)___法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和第一中級人民法院(___2)渝一中法民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提請抗訴。

        一、一二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

        (一)申訴人與被申訴人之間的債權債務數額為___00元

        1、申訴人與被申訴人于___年12月12日簽訂《欠條含協議》,約定被申訴人在___年12月30日前支付給申訴人人民幣共計______300元,除了被申訴人支付給申訴人3___00元之外,余款一直未付。故此,被申訴人實際尚欠申訴人債務數額為___00元。

        2、被申訴人保留的那份《欠條含協議》中欠款數額涂改及捺指紋均系被申訴人所為,其單方涂改欠款金額對申訴人不產生法律約束力,被申訴人仍應按照申訴人那份協議載明的數額______300元為準。

        (二)二審法院認定案外人支付已經支付申訴人車款2______00元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1、與被申訴人系朋友關系,其證言的可信度較低,不能僅憑其證言就認定已經支付申訴人車款2______00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九條: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

        (二)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系被申訴人的朋友,之前根本不認識申訴人,二審開庭時,在被申訴人的代理人的明示下,才辨認出申訴人,咬定認識申訴人。在沒有其他證據支持,二審法院對明顯與被申訴人存在利害關系的證人證言直接予以采信,屬于認定事實錯誤。

        2、與本案具有直接利害關系,其證言不可信

        按照證人和被申訴人的說法,申訴人的車(以申訴人之子______名義上戶掛靠)是賣給了。那就意味著,如果承認自己沒付錢給申訴人(或),那么,就應該向申訴人(或)支付購車款;否則,其應該將車返還給申訴人(或);如果咬定自己已經支付車款給申訴人(或),那么其就免除了支付車款或返還車輛之義務。可見,是否支付購車款,不但對被申訴人具有直接利害關系,而且也對具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二審法院僅以憑對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之證人證言就認定支付已經支付申訴人車款2______00元,實在令人難以信服。

        3、賣車協議不等于支付車款,與簽訂《賣車協議》不是認定已支付購車款的充分依據

        《賣車協議》確系申訴人之子應之要求,在協議上簽字的。該協議是被申訴人拿著一份寫好的協議,找簽字的。但《賣車協議》只是證明與之間存在買賣協議關系,同意將被申訴人占有的渝Β號貨車賣給,但該協議不能證明將購車款已經支付給申訴人或,買賣協議不是付款憑證。

        4、被申訴人與均陳述已經購車款支付給了申訴人,除了沒有書面證據支持外,不符合常理,不足采信

        (1)按照和說法,分兩次將購車款2______00元支付給了申訴人,明顯不合常理。與申訴人和素不相識,沒有起碼的信任,既然購車要與簽訂書面協議,其如果真的給申訴人"支付"購車款,那為什么不要求申訴人給其出個收條?或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留下付款的書面憑據呢?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可能預見不到付款不保留付款憑證的風險。日常生活中,人們付款收款一般都是要出具收條的,不要說付款幾萬元需要收款人開具收條,就是幾百幾千塊的款項,開具收條也是司空見慣;不要說陌生人之間的付款需要有書面憑據,就是關系密切的親朋好友對較大額的付款也是需要出具收條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四條: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據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并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

        本案中,說法明顯不合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在無書面憑證的情況下,不能認定已經支付給申訴人車款2______00元。

        二、二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判決結果失當

        1、關于證明標準的問題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二條規定,民事訴訟證據的.證明標準是要達到高度蓋然性。本案中,認定認定已支付申訴人購車款2______00元違反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相關規定

        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和審判實踐,有些事實的證據是有特殊要求的,僅憑證人證言是不能認定的。比如說借款,沒有借條、收條、打款憑據,僅有證人陳述是不能認定借款事實的存在的;沒有結婚證、結婚檔案、戶口登記簿等材料,就是找1萬個人證實某某已婚,法院也不敢認定某某確實已婚。本案中,被申訴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已經支付申訴人購車款2______00元,那法院就應該理直氣壯地按照證據規則,判決被申訴人承擔不利后果。(原一審判決對此判定是準確的),然而蹊蹺的是,二審法院不管不顧被申訴人的證據存在多少瑕疵,多么不合情理,一概認可。法官忘了,法律源于生活,其生命力在于經驗而不是邏輯。

        2、二審法院給司法實踐認定事實標準開啟了惡劣的先例,其造成的后果是可怕的

        按照二審法院的邏輯,只要是找證人證實某人已經支付欠,就可以認定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已經消除,那現實中誰還該借給別人錢?因為只要找幾個證人作偽證(誰還沒個三朋四友?即便沒有,花錢找幾個總可以吧?)不論是多大數額的債務都可以一筆勾銷;同理,某人要想讓別人給自己還錢,隨便找幾個證人陳述說某人在什么時間什么地點借給對方幾萬塊錢,法院就能認定當事人之間真實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嗎?如若真是這樣,我們這個社會將會陷入人人自危之境地,誰都無法預料自己哪一天突然"被欠款若干元"。法官不能維護社會正義,反而在制造混亂,這是法律人的悲哀。

        3、同一法院對證言采信標準不一,法官自由裁量權有沒有界限?

        在與遺贈撫養協議糾紛上訴案(___1渝一中法民終字)案中,被上訴人在一審和二審中,除了提交一份協議之外,還申請本村幾位村民作證(幾位村民均認識與,均與與無利害關系),證實自己曾當著幾個證人、等人的面,將購房款3___00元交給自己的幺爸(父親),但沒有出具收條。該案的一審和二審均認為,所辯稱已經購房款交給事實,僅有證人證言,沒有其他證據,故對其已付購房款的說法不采信。

        而本案中,被申訴人舉示的證人證言可信度遠沒有___1渝一中法民終字號案中證人證言高,但二審法院依然采信。不知道是___1渝一中法民終字號案法官太保守,還是本案二審法官太前衛。同一法院,對同樣證據的證明標準要求差距如此之大,申訴人要問的是:法官自由裁量權有沒有界限?

        綜上所述,本案一二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從而做出的判決既違背了法律規定,又嚴重損害了申訴人的合法權益,實為不公。懇請人民檢察院以實事求是的態度,履行法律監督之責,對本案錯誤判決予以抗訴,以確保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

        申訴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事申訴狀14

        申訴人(原終審上訴人):____,女,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__省____市人,住____街____號____房。

        電話:____

        被申訴人(原終審上訴人):____,男,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_省____縣人,住____街____號____房。

        電話:____

        申訴人訴被申訴人離婚糾紛一案,由____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并作出終審判決,現申訴人不服該院作出的(____)中中民終字第____號判決,特提出申訴,申訴請求和事實及理由如下:

        申訴請求:

        1、撤銷原終審判決,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申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終審法院判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基本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除對婚生兒子的撫養權處理和共同財產部分計算有誤,本院依據查證的事實予以變更外,其余可予維持。

        原終審法院判決:

        一、維持____省中山市人民法院(____)中石民初字第885號民事判決(下稱原審判決第一、三、四、五、七、八項);

        二、變更原審判決第二項為:婚生兒子____由____負責撫養,_____一次性支付66500元給____作為____的撫養費(按每月500元從____年12月起計至宋____18周歲時止)。

        三、變更原審判決第六項為:銀行存款共1941750.57元,由______、______各占一半。

        四、將原審判決____應當支付給______的存款由211874.94元變更為447491.73元。

        針對上述判決,申訴人認為原終審法院判決在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上均有錯誤。

        一、原終審法院在認定事實上有錯誤。

        (一)夫妻感情破裂,并導致離婚是由于被申訴人的過錯造成。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被申訴人與江蘇鹽城一姓朱的女子關系甚密,并已經生有一子。____年1月17日,申訴人在東悅軒酒樓看到被申訴人與該酒樓服務員朱某摟抱在一起,據朱某的同事和朋友反映,被申訴人與朱某已生有一子,朱某也正是因為有了身孕而不得不辭職,離開酒樓。此外,朱某懷孕后,其男友很生氣,舉報到東區計生辦。東區計生辦也證實,確曾要求過朱某交出計生證和結婚證,否則要強行墮胎,后朱某謊稱回家取就一去不返。事后,被申訴人宋廣生替朱某交納了一筆高額擔保金。被申訴人的上述重婚行為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原終審法院卻不顧事實的真相,反而認為是申訴人____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與其他男性發生不正當的感情關系,導致了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判定____承擔導致本案糾紛的全部過錯責任,此事實認定缺乏足夠的證據。其一,被申訴人提供的巡警證明只是巡警個人事后的主觀臆斷,并非巡警在執行公務時給當事人錄的口供,也不是公安部門認可的巡警日記、報告。光憑申訴人在大街上與兩個男的爭吵就能斷定申訴人與其他男性發生不正當的感情關系嗎?如果要認定不正當的感情關系,為什么不找當事人來問了清楚,難道第三人的主觀猜測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嗎?其二,被申訴人出示申訴人的電話記錄,以此稱申訴人與陳國鋒之間有不正當的男女關系。原終審法院在沒有找陳國鋒來查證的情況下就片面地采納了被申訴人的主觀猜測。綜上,原終審法院并沒有認定清楚離婚的過錯方,片面地采納被申訴人的單方證據得出了錯誤的結論。

        (二)原終審法院將申訴人已經用于買房和消費的款項重復計入夫妻共同財產,如此重復計算是錯誤的。申訴人名下的部分存款已用于購買房產和生活消費。其中,45萬元用于入股中山市新圖房地產經營服務公司,該公司于____年5月11日成立,申訴人占有90%的股份。此外,購買陽光花地703房、雍景園E2— 802房所支付的首期人民幣245800元,703房裝修款18.5萬元,均是申訴人從上述款項中支付。原終審法院在計算夫妻共同財產時,并沒有扣除消耗掉的款項,更錯誤的是把款項跟所購買的房產加到一起,無形中加大了夫妻共同財產,不符合申訴人目前的財產狀況,其做法更是加大了申訴人的負擔。

        (三)申訴人并沒有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申訴人所保管的1910000元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申訴人于____年12月6日轉出的20萬元,____年1月26日至同年10月20日從股票帳戶轉出80多萬元,其后申訴人又轉出數筆款項到其母親____的帳戶上,上述款項均是申訴人歸還父母和親戚的借款。原終審法院對申訴人提交的事實和證據都不予采納,而一味片面的采納被申訴人的意見,實在讓人費解。此外,被申訴人是于____年10月24日提起離婚訴訟,也就是說上述存款轉出期間申訴人、被申訴人還未進行離婚訴訟。申訴人并沒有預計到被申訴人會起訴離婚,從申訴人一審期間不同意離婚可以看出,申訴人是在毫無防備的情況與被申訴人打離婚官司的,因此,申訴人根本沒有理由會轉移財產。根據《婚姻法》第47條之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構成一方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的時間條件是離婚時,而申訴人的上述行為均發生在離婚訴訟之前,上述款項也已用于償還債務,并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四)原終審法院在證據的采納上嚴重偏袒被申訴人一方,對申訴人提交的事實和證據一概不予采納,終審判決也呈一邊倒,實在讓人懷疑該判決的公正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原終審法院非但沒有照顧女方的權益,反而嚴重偏袒被申訴人一方。在一審的時候,申訴人曾要求法院調查被申訴人____________________三個銀行帳號的存款情況,但法院并沒有積極地調查,給申訴人的結果只是“已注銷”,并沒有告之注銷的原因,也沒有告之注銷的時間和注銷前的存款狀況。相反,對申訴人的存款帳戶,法院能查得一清二楚,包括帳戶在注銷前的資金流動情況,每一筆細帳等等。為什么法院對申訴人的帳戶能查得這么清楚,而對被申訴人的帳戶卻一無所知呢?此外,被申訴人上訴狀中稱自己是家庭經濟來源的主要創造者,較之申訴人,實際具備較好的經濟創收條件。既然如此,被申訴人為何在分割共同財產的過程中,一再稱自己沒有財產?法院查到被申訴人存于中國銀行中山支行帳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帳戶內余額5000元,帳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帳戶內余額14390.25元,存于中國農業銀行中山分行帳號為________________,帳戶內余額為15.3元,上述三個帳號的存款僅為19405.55元。作為家庭經濟收入的主要創造者,擁有一位百萬家財的妻子,法院能查到的就只有一萬多塊錢嗎?可見,光是法院的調查取證就如此不公正對待,由此得出的判決何以公正?何以讓人信服?這就是法律的公正與權威嗎?

        (五)原終審法院將申訴人錯誤地認定為本案的過錯方,將婚生兒子____的撫養權錯誤地判給了被申訴人。原終審法院認為申訴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與其他男性發生不正當的感情關系,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應當承擔導致本案糾紛的全部過錯責任”,這是缺乏證據,不顧事實真相所作出的錯誤結論。被申訴人宋廣生在外與朱某發生不正當關系,連兒子都已經生出來了,朱某的同事、朋友以及東區計生辦都可以做證,為什么法院在沒有進行調查、核實的情況下,對申訴人提交的證據不予采納?而對被申訴人提交的純屬個人意見的證明為何卻如此執著?被申訴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與其他女性發生不正當的感情關系,是其導致了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本案的過錯方是被申訴人宋廣生,申訴人____是丈夫的離婚鬧劇中的受害者。因此,按照對子女的撫養權有利于無過錯方,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婚生兒子____應該由____負責撫養。

        由于____從94年開始便很少回家,在外尋花問柳,根本沒有做到丈夫和父親應盡的責任。在這種情況下,申訴人只能和兒子一起回娘家居住,申訴人不單只做到了一個母親應做的,還為兒子提供了一切優越的條件,在外祖父母家,____得到的不單只是母愛,還有外祖父母的關愛,唯一缺少的是什么?是父愛!在離婚訴訟期間,被申訴人強行帶走兒子宋____,不讓其回外祖父母家,以至后來才出現其所謂的“____自____年1月起隨被申訴人宋廣生生活至今”的說法,原終審法院更以次為由將兒子判給____撫養。讓人不解的是,原終審法院為什么只采納被申訴人一方的證據而對申訴人一方的證據不予理睬?短時間與婚生兒子宋____生活在一起就能說已經盡到了撫養的義務嗎?____年1月之前,宋____都是跟母親和外祖父母生活在一起,申訴人____難道就沒有盡到一個做母親的責任嗎?

        此外,婚生兒子____已經9歲,能按自己的意志發表意見,由于長時間與母親生活在一起,對母親的感情非常深厚,其多次向被申訴人要求回外祖父母家均被阻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通知》第3條第2項之規定: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可予優先考慮。

        (六)本案是離婚訴訟,申訴人并不是本案的過錯方,因此原終審法院判決申訴人承擔比被申訴人更多的訴訟費沒有法律依據。被申訴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與其他女性發生不正當感情關系,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應當承擔導致本案過錯的全部過錯責任,應當承擔比申訴人多的訴訟費。由于原終審法院嚴重偏袒被申訴人,導致訴訟費的判決上也出現不公正。

        二、原終審法院在適用法律上亦有錯誤。

        由于原審及終審法院在認定事實上存在錯誤,所以原審判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是錯誤的。而終審判決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三款第(一)、(三)項之規定,維持、變更原審判決亦為錯誤。

        綜上所述,由于原終審法院在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上均有錯誤,所以申訴人提出申訴,懇請貴院依法受理,并撤銷原終審判決,發回原審法院,責令原審法院重新審理。

        此致

      中山市人民法院

        申訴人: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事申訴狀15

        申訴人:張xx,男,漢族, 年 月 日出生,住址 。

        被申訴人:陳xx,男,漢族, 年 月 日出生,住址: 。

        被申訴人:吳xx,男,漢族, 年 月 日出生,住址: 。

        被申訴人:李xx,男,漢族, 年 月 日,住址: 。

        申訴人因與上列各被申訴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 市中級人民法院事判決,特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

        1.請求撤銷 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

        2.改判被申訴人陳xx賠償申訴人死亡賠償金 元,其他被申訴人對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認定被申訴人陳xx與吳xx是合伙關系,屬于認定事實錯誤,原審原有證據可充分證明被申訴人陳xx是吳xx的雇工。事實證據如下:

        有充分證據證明被申訴人陳xx是被申訴人吳xx的雇工,因此對于陳xx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吳xx應承擔賠償責任:

        1已先生效的 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以下簡稱 中院刑事判決書)第六個證據:

        2 中院刑事判決書第七個證據:

        3陳xx故意傷害案公安分局案卷材料:

        以上被已發生法律效力刑事判決書所采用的證據完全可以相互印證,足以充分認定吳xx雇傭陳xx的`事實。不知出于什么原因,原審對于上述證據不予采用,反而認定陳xx與吳xx屬于合伙關系,該認定缺乏證據支持,且導致對于同一事實的認定, 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與刑事判決分別作出互相矛盾的認定。

        二、原審認為申訴人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欠缺法律依據及認為雇員遭受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損害的,雇員只能向第三人要求賠償,均屬于適用法律錯誤,理由如下:

        1.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xxx4年5月1日期施行)第18條與29條規定:在人身損害死亡案件中,賠償權利人既可以主張死亡賠償金,同時也可以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兩者并不重復,而原審法院卻認為申訴人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沒有法律依據,明顯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2.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第三人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該規定賦予賠償權利人選擇權,即既可追訴第三人,也可追訴雇主。而原審法院卻認定為申訴人已向第三人陳xx主張賠償,就不能向雇主李xx主張賠償,顯然也是適用法律錯誤。

        由于原一、二審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導致申訴人一家在痛失親人后,到處奔走,消耗大量精力以及訴訟費、律師費,卻未能追到一分錢賠償款,家庭陷入絕境之中。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被申訴人吳xx與陳xx屬于合伙關系,缺乏證據證明,且與先生效的刑事判決書所查明事實相矛盾,同時,原審適用法律錯誤,依據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二)、(六)項規定,特提起申訴,請貴院再審并支持申訴人的請求。

      此致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