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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申訴狀

      時間:2024-07-11 21:15:17 申訴狀

      刑事申訴狀范文

      刑事申訴狀1

        申訴人:劉××(被害人死者劉××之兄),男,31歲,漢族,××市人

        案由:××市高級人民法院(××)高刑終字第××號判決書對于殺人犯彭×× 在定罪和量刑上均有失公正,認定的事實亦有出入。

        申訴請求:請求終審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此案。

        事實和理由:

        1.判決書定彭××為傷害致死人命罪是不恰當的。我認為彭應定為故意殺人罪。因為劉× 平并未對彭或其他人造成任何人身威脅,彭××沒有必要用三棱刮刀來主持“正義”。他如果真是出于“正義”,不是出于故意殺人的動機和目的,在劉××赤手空拳的情況下,完全可以采取勸阻和以理服人的方法。為什么要選擇最要害的部位——心臟,并一刀剌死劉××呢 ?

        2.判決書認定事實有出入。判決書說修建隊書記要去醫院看病,劉××進行攔截和挑釁 ,這與事實不符。事實是:我母親多次去找××鎮修建隊要求解決工作問題,遭修建隊隊長袁 ××毒打。為此,我母親找到××區委和××法院,但都未作處理,仍叫我母親找修建隊書記。6月19日我母親找到書記楊××后,又遭到書記的打罵。然后書記要坐卡車上醫院,我母親攔車不讓去,因他打了我母親,問題還沒有解決。可是他們強行把我母親拉開,把車開走了。我和我母親也走路去了醫院。在這個過程中,我弟弟劉××根本不在場,何來的“攔截”和“挑釁”呢?到了中午餐12點,劉××找我母親回家吃飯,彭××從倉庫里拿出三棱刮刀,一刀剌中劉××的心臟然后穿過馬路逃跑了。我弟弟怎么會跟他們“挑釁”?彭× ×剌死我弟弟并逃跑,為什么判決書對此只字不提?

        3.高級法院終審判決書以刑法第134條第2款之規定,判處彭××有斯徒刑七年,實屬定性不當,適用法律錯誤,判刑太輕。本案被告人犯的'是故意殺人罪,應按我國刑法第×××條懲處。為此,申訴人請求法院對此案重新復查審理,依法對殺人犯彭××從嚴懲處,替我弟弟劉××伸冤,以維護法律的尊嚴,保 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市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

        ××××年×月×日

      刑事申訴狀2

        申訴人:劉__________(被害人死者劉__________平之兄),男,31歲,漢族,__________市人

        案由:__________市高級人民法院(__________)高刑終字第__________號判決書對于殺人犯彭__________在定罪和量刑上均有失公正,認定的事實亦有出入。

        申訴請求:請求終審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此案。

        事實和理由:

        1.判決書定彭__________為傷害致死人命罪是不恰當的。我認為彭應定為故意殺人罪。因為劉__________平并未對彭或其他人造成任何人身威脅,彭__________沒有必要用三棱刮刀來主持“正義”。他如果真是出于“正義”,不是出于故意殺人的動機和目的,在劉__________平赤手空拳的情況下,完全可以采取勸阻和以理服人的方法。為什么要選擇最要害的`部位——心臟,并一刀剌死劉__________平呢?

        2.判決書認定事實有出入。判決書說修建隊書記要去醫院看病,劉__________平進行攔截和挑釁,這與事實不符。事實是:我母親多次去找__________鎮修建隊要求解決工作問題,遭修建隊隊長袁__________毒打。為此,我母親找到__________區委和__________法院,但都未作處理,仍叫我母親找修建隊書記。6月19日我母親找到書記楊__________后,又遭到書記的打罵。然后書記要坐卡車上醫院,我母親攔車不讓去,因他打了我母親,問題還沒有解決。可是他們強行把我母親拉開,把車開走了。我和我母親也走路去了醫院。在這個過程中,我弟弟劉__________平根本不在場,何來的“攔截”和“挑釁”呢?到了中午餐12點,劉__________平找我母親回家吃飯,彭__________從倉庫里拿出三棱刮刀,一刀剌中劉__________平的心臟然后穿過馬路逃跑了。我弟弟怎么會跟他們“挑釁”?彭__________ __________剌死我弟弟并逃跑,為什么判決書對此只字不提?

        3.高級法院終審判決書以刑法第134條第2款之規定,判處彭__________有斯徒刑七年,實屬定性不當,適用法律錯誤,判刑太輕。本案被告人犯的是故意殺人罪,應按我國刑法第__________條懲處。為此,申訴人請求法院對此案重新復查審理,依法對殺人犯彭__________從嚴懲處,替我弟弟劉__________平伸冤,以維護法律的尊嚴,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_______市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刑事申訴狀3

        申訴人:xxx,男,30歲,漢族,G省XX縣XX鄉人,農民,住G省XX縣XX鄉XX村,現在押。

        勝訴人xxx對XX縣人民法院x年8月1日作出的X刑初字第10號刑事判決書,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請求對此案再審,依法公正處理,予以改判。

        事實和理由

        20xx年7月5日,申訴人在自家責任田里挖井取水,人在井底用鐵锨往外送土。恰逢同村青年xxx路經此處,并將頭湊在井口看熱鬧,申訴人在井下對此全然不知。不想往外送土的鐵锨正中xxx的'頭部,引起頸動脈血管破裂大出血,經緊急搶救無效,在送往醫院的途中死亡。X縣人民法院認定申訴人為過失殺人,判處8年有期徒刑。申訴人認為法院認定的罪刑性質不當,但申訴人在整個過程中驚恐不定,未能在上訴期內提起上訴。申訴人在此事件中雖有一定的責任,但既非故意也不屬于過失,而純屬不能預見的意外事故。因此,X現法院認定申訴人犯有過失殺人罪與法不合,判刑8年,量刑過重,且對申訴人有機會設法補償xxx死亡的不幸遭遇,照顧其雙親極為不利。有鑒于此,特向貴院提出申訴,請對此案進行再審,依法公正處理,予以改判。

      此致

        G省X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xxx

        20xx年12月1日

      刑事申訴狀4

        申訴人:xxx,男。

        申訴人因盜竊一案,對x縣人民法院(xxxx)某刑初字第112號刑事判決書不服,依法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1、撤銷某縣人民法院(xxxx)某刑初字第112號刑事判決書。

        2、判決申訴人無罪。

        事實和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嚴重錯誤,是一起重大冤案,申訴人根本未參與盜竊。

        基本事實是:20xx年6月14日晚12點,同鄉xxx在某縣某公園睡覺,被巡防員帶走調查,隨后xxx被放出來,打電話要申訴人接他回旅店,申訴人打車去接xxx,結果巡防員將兩人一起扣押,民警在xxx放在旅店的黑包里發現贓物,就認定是共同盜竊。可申訴人根本就不知道xxx黑包里是什么東西。民警就開始實施嚴重的刑訊逼供行為,讓申訴人跪地,戴手銬,然后踢足球一樣拳打腳踢地暴打,申訴人牙齒碰掉了,痛得頭冒大汗,快要昏倒,就咬舌自盡,民警才暫停暴打。此后,不斷折磨我,逼迫我簽字,為了保命,我只有先簽字。送到看守所后,管教發現申訴人多處青紫,牢友也發現申訴人已成殘疾。申訴人在檢察院審查起訴、公安補充偵查、法院四次庭審過程中,都作無罪辯解,一再強調那些供述是公安人員刑訊逼供,強迫自己簽字的,與自己所說的完全不相符。

        二、原審認定申訴人犯盜竊罪,完全是一起冤案,申訴人根本未參與盜竊,指控申訴人的證據也不足。具體理由如下:

        1、指控我的有罪證據之一是同案犯xxx的供述,可是根據《刑事訴訟法》,在沒有其他目擊證人的情況下,僅有xxx的口供也不能認定申訴人參與盜竊,而且xxx在第四次的庭審中,也改變了供述,承認申訴人未參與盜竊。可見,僅憑xxx矛盾的供述不能認定申訴人參與犯罪,否則就會產生冤案。

        2、指控申訴人的有罪證據之二是申訴人自己曾經作過有罪供述。可是申訴人在檢察院審查起訴、公安補充偵查、法院四次庭審過程中,都作無罪辯解,一再強調那些供述是公安人員刑訊逼供,強迫自己簽字的,與自己所說的完全不相符。這樣的多次叫冤的供述,根本不能作為定罪的依據,而且刑訊逼供是明顯可以認定的,刑訊逼供所取得的證據都是違法無效的`。

        3、指控申訴人的有罪證據之三是鐵皮剪,可是鐵皮剪根本與犯罪無關,可以現場勘查,而且xxx也承認他不是用鐵皮剪作案的。

        4、指控申訴人的有罪證據之四是其他證據,可是其他證據都不能直接證明申訴人參與犯罪。

        由此可見,本案明顯沒有充分證據證明申訴人參與盜竊。

        三、充分證據證明,申訴人被公安辦案人員刑訊逼供受傷致殘,法律規定,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辭證據不能作為定案證據,應予排除。

        1、檢察員、法官、律師、看守所管教、牢友多次勸說申訴人認罪,小小的盜竊案,又退贓又認罪,很快就能出去。可是申訴人對此冤案決意抗爭,情愿多坐牢也要司法機關明察。刑滿釋放后,拋下事業和家庭不顧,馬上到江西申訴。這抗爭的態度就是最好的證據證明申訴人蒙冤。

        2、申訴人現有的牙齒脫落、腰間盤突出、手腳傷殘都足以證明刑訊逼供的存在。

        3、同案犯xxx也供述公安人員對其實施了嚴重的刑訊逼供行為,這與申訴人的供述能夠相互映證。同案犯xxx一直被司法機關認為態度很好,即便這樣,民警都要對其刑訊逼供,可見申訴人不認罪就更加要面臨暴打。

        4、申訴人在一審法院審理期間,某縣人民醫院的檢查報告單也可以反映申訴人受傷致殘的事實。

        5、申訴人出獄后到附屬醫院所作的檢查報告單也反映申請人的傷殘情況和受傷時間能夠相符。

        6、申訴人出獄后找到之前的人身保險合同,還有村委會出具的證明,均足以證明申訴人以往身體健康,沒有傷殘。

        四、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未能排除刑訊逼供重大嫌疑的情況下不應采信的證據卻予以采信,未按照《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處理本案。

        刑訊逼供和變相刑訊逼供在偵查工作實務中幾乎是司空見慣的事情,只是該種現象越來越隱蔽,難以取證,弱勢一方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難以保存和獲取證據證明。有鑒于此,《刑法》第247條規定了刑訊逼供罪和暴力取證罪。

        《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屬于非法言詞證據。”第二條規定:“經依法確認的非法言詞證據,應當予以排除,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第十一條規定:“對被告人審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公訴人不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或者已提供的證據不夠確實、充分的,該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五、原審程序違法,剝奪申訴人的上訴權。某縣人民法院有關法官勸申訴人不要上訴,某縣看守所不讓申訴人上訴,不給紙筆,剝奪申訴人的上訴權。

        六、出獄后,申訴人多次向某縣、市的法院、檢察院等機關懇求調取案件材料復查,但是沒有人理睬。不調取案件材料,錯案申訴的渠道就被堵死。有關機關踢皮球的做法剝奪了申訴人的法律規定的申訴權。在此,我懇請貴機關監督此事。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主要證據不足,違反法定程序,疏于審查,懇請查明事實,正確適用法律,公正再審,判決申請人無罪,否則申訴人會一直申訴,以死抗爭!

        申訴人:

        20xx年十月九日

      刑事申訴狀5

        申訴人(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委托律師)

        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基本情況,律師只需寫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師事務所名稱。

        申訴人_________對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字第___________號刑事判決(或裁定),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寫明請求事項的要點。

        事實與理由:

        寫明基本的.案情事實,審判結果以及具體的申訴理由和法律依據。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訴人:

        代書人:

        年 月 日

        附:原審_____________書復印件1份

      刑事申訴狀6

        申訴人:xxx,男,19xx年8月24日出生,漢族,出生于遼寧省鞍山市,高中文化,現住黑龍江省海林市。

        申訴人因合同詐騙罪一案,不服江蘇省泗洪縣人民法院(xxxx)洪刑初字第122號刑事判決書,特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請求撤銷江蘇省泗洪縣人民法院(xxxx)洪刑初字第122號刑事判決書,重新審理此案,并依法改判申訴人無罪。

        事實和理由: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之規定,提出申訴,并要求重新審判。具體理由如下: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

        (一)申訴人根本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符合刑法204條合同詐騙罪法定要件。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有誤。

        1、原審判決第2頁經審理查明中“20xx年元月,被告人xxx伙同xxx(己死亡)等人,在沒有經海林卷煙廠委托授權的情況下,便以海林卷煙廠監察室的名義與江蘇省泗洪縣四河蘆柴制品廠法定代表人xxx簽訂購銷葦席和葦折的合同,并且以到貨20天后由海林卷煙廠付清全部貨款”。原審判決依據的證據,根本不足以證明申訴人伙同xxx實施合同詐騙。xxx所簽訂的相關合同中,也并不能證實申訴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原審判決第3頁第2段本院認為“被告人xxx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在未經他人授權和同意的情況下,以他人名義簽訂經濟合同,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己經構成合同詐騙罪”,申訴人認為,這種認定是完全錯誤的,沒有任何證據證明申訴人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更沒有證據證明申訴人伙同他人,即便在沒有得到授權情況下,出具了由我廠負責付款的擔保字條,也不能由此推斷申訴人主觀上就存在非法占有財物的目的,而且簽訂合同的供需雙方也是申訴人經過考察了解的,并非虛構,即便后期證明需方主體不真實,存在欺詐,但也不能由此認為,申訴人同樣構成詐騙,因為申訴人一直都沒有非法占有財物的目的。

        “非法占有”是合同詐騙的行為人應當具有的目的。而本案當中,申訴人在合同上簽字并不是出于非法占有,而是為了促成合同的盡快履行。

        不可否認,申訴人xxx在合同簽訂過程中,有一些行為確實具有一定的欺騙性,比如其出具的貨到20天內由我廠負責結賬等內容,但是申訴人主觀上并不具有以欺騙手段非法占有xxx和xxx財產的目的,申訴人與xxx、xxx簽訂合同的直接目的,是希望xxx、xxx的貨物能成功出售給吉林市西關糧庫(以下簡稱“西關糧庫”)和黑龍江省雞西市農墾糧油食品購銷中心(以下簡稱“雞西糧油”),而申訴人可以從中賺取一些差價,得到一些中間利益。客觀上來說,申訴人也確實是通過其朋友xxx介紹認識到xxx和xxx等人,從他們這些人口中得知雞西糧油和西關糧庫需要葦席和葦折,申訴人還查看了xxx、xxx等人帶來的雞西市農墾糧油購銷中心的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見xxx的詢問筆錄)。而本案中報案人xxx、xxx等人,雖然其簽訂的合同中是有申訴人本人的簽字并加上海林卷煙廠監察室的公章,但是合同中的需方也確實是西關糧庫和雞西糧油,申訴人從根本也是促成供需雙方簽訂合同,并向供方表示愿意承擔擔保付款責任的角色。所以,從申訴人的主觀目的和客觀證據來看,申訴人完全沒有非法占有財物的目的和想法。

        2、報案人xxx、xxx的財物,申訴人從客觀上并沒有占有,實際上也并沒有進行收取或處置。雖然申訴人曾給xxx出具“我收到xxx發到雞西、吉林穴子三車席子三車”的收條,但實際上,申訴人只是看到了提供單,知道雞西糧油和西關糧庫收到了上述貨物,才給xxx出具的,而實際收到貨的人是雞西糧油的xxx和吉林的西關糧庫(后被泗洪縣公安局扣押),申訴人本人并沒有從中間得到任何的利益。原審判決所依據的證據中,沒有任何證明申訴人收貨或從中受益,或主觀有占有財物目的的證明,這些也進一步證明了,申訴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本案認定申訴人合同詐騙罪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

        1、認定本案事實的主要人員尚有xxx、xxx、xxx、xxx等人。xxx和xxx是介紹合同需方即西關糧庫和雞西糧油給申訴人的人員,也是這兩個人提供給申訴人蓋有上述兩單位公章的`合同,申訴人基于上述合同,才與xxx等人簽訂購銷合同,但是案發后,該兩人一直沒有找到。而本案另一關鍵人員xxx(代表雞西糧油簽訂合同的人)僅做過兩次筆錄,在其筆錄也證實,其簽過兩份購銷合同,供貨的廠家是江蘇省泗洪縣四河蘆柴制品廠(xxx),相關貨物在98年3月就全部收到了,其處理了一部分貨,xxx拉走了一部分貨,合同也是其簽訂的,其簽的是xxx的名字,蓋了單位的公章。從xxx所述事情來看,至少證明,第一,申訴人是確認葦折與葦席的需方后,又與xxx簽訂的供貨的合同,申訴人主觀上沒有編造莫須有的需方,其主觀上認為己經找到了合適的貨物的供需雙方,合同有可以履行的基礎;第二,申訴人并沒有實際占有控制貨物也沒有出售處理過涉案貨物。而案發后,偵查機關也一直都沒有查到xxx、xxx等人的下落,xxx本來亦被取保候審,但在案件后期偵辦過程中也竟然沒有了下落。作為查清本案的關鍵,上述幾人可能才是真正涉嫌詐騙犯罪的人員,但原審在沒有查清上述事實和取得關鍵證據的情況下,即認定申訴人有罪,是本案定罪證據的不確實、不充分的體現。

        2、本案另一關鍵人員xxx死亡,從原審證據中,無法得出申訴人伙同xxx實施合同詐騙的證據。

        從公安機關對案件相關人員的詢問筆錄中可以看出,xxx是聯系報案人xxx、xxx等人的主要聯絡人員,xxx之前就曾與xxx有過葦折、葦席的貨物交易,xxx也是通過xxx才接觸到申訴人,而xxx完全不認識申訴人,僅是通過幾次電話。申訴人聯系葦折、葦席的購銷也是基于對朋友xxx的信任,出于朋友幫忙,且也能從中獲得一些差價好處等想法,為了促成購銷雙方成交,才幫助朋友xxx作出了一些帶有欺騙性的行為。但是這些行為的根本原因,也是出于朋友幫忙,相信xxx說的10天就應當能夠付款的前提下才作出的。xxx是否具有詐騙目的,申訴人無法做出判斷,但是從現有證據來看,xxx伙同申訴人合同詐騙的結論并沒有證據支持。原審判決作出上述認定,與案件事實嚴重不符。也屬于定罪證據不確實。

        (三)縱觀本案全部證據得出的基本事實可以看出,申訴人也是受害人之一,申訴人并沒有犯罪行為。原審判決認定證據不全面。

        從本案證據,可得出的基本事實是:20xx年申訴人通過xxx與xxx認識,xxx稱其有葦穴和葦席等貨品,讓申訴人幫助聯系銷路,后申訴人向朋友xxx提起此事,xxx介紹了xxx、xxx認識,xxx、郭稱有門路銷售給雞西糧油、西關糧庫等地方,后上述三人帶了己經蓋好雞西糧油和西關糧庫公章的合同給申訴人,申訴人后將合同給了xxx,98年初,xxx又將合同給了xxx等人去簽訂合同。xxx發貨后不久。xxx告訴申訴人,稱他們被騙了,雞西糧油的合同上的章是假的,西關糧庫也沒有xxx這個人。98年5月20日,申訴人讓xxx到牡丹江市公安局東安公安分局刑警大隊報案,報案內容主要是被xxx和xxx以雞西糧油和西關糧庫的名義進行的合同詐騙,簽訂的購銷合同中雞西糧油和西關糧庫的章是假的。后東安公安分局進行了調查,xxx于98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審。98年9月1日,吉林市西關糧庫的三車皮葦折被泗洪縣公安局扣押。雞西糧油的3車葦席被xxx轉移。以上事實有申訴人的供述,xxx的詢問筆錄、xxx的報案筆錄、xxx的詢問筆錄及泗洪縣公安局經偵大隊的說明等相互佐證。從以上證據及基本事實可以看出,申訴人根本沒有犯罪的故意,也沒有構成犯罪的行為,其也是受了xxx、xxx、xxx茂林、xxx、xxx等人的欺騙,期望從中獲得中間差價的利益,對xxx等人實施了一些欺騙性的行為,但從這些行為中,并不能證明申訴人有非法占有財物的目的,反而可以看出申訴人受到欺騙,也是受害人之一。原審判決中,并沒有審查全部證據,考慮案件證據之間的矛盾性,實屬對證據認定的不全面,不充分。

        二、原審判決認定的贓物價值有誤,需追繳的數額與實際不符。

        在原審判決書判決內容的第二項(判決書第3頁最后一行)“被告人xxx騙取的贓物價值計人民幣632920元,予以追繳,返還被害人”。本案中,在案發后的20xx年9月1日和9月2日,泗洪縣公安局扣押了葦穴子(折子)三火車皮,三火車皮其中有387件拉去了西河糧庫(見泗洪縣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單),而該三火車皮葦折共計9460片,每片22元,即價值208120元,在20xx年9月20日,本案被害人江蘇省泗洪縣四河蘆柴制品廠法定代表人xxx即收到了其中的西河糧庫的387件(見xxx手寫的收條一份)。

        所以從以上內容可見,即便申訴人構成合同詐騙罪,需追繳返還給被害人的贓物價值也決非是原審判決中認定的632920元。實際數字與判決相差甚遠,從此內容也可以看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認定不清,定罪證據亦不確實、不充分。

        申訴人認為,合同詐騙罪,行為人應當具有的就是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本案證據根本不能證明,申訴人有非法占有財物的目的。因此申訴人的行為不構成合同詐騙罪,即便申訴人出具過擔保付款之類的內容,也和合同詐騙罪沒有關系,申訴人的行為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而原審判決中確定的應向申訴人追繳的需返還被害人的贓款數額與實際不符,相差甚遠,將己被公安部門扣押及返還給被害人的財物數額也均計算追繳數額之內,實屬事實不清。為洗脫申訴人的冤屈,申訴人特依法提出申訴,懇請貴院能夠查明事實,支持申訴人的申訴請求,還申訴人清白,真正體現法律的公平與正義所在。

      此致

        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刑事申訴狀7

        申訴人:xx

        申訴人因一案,對人民法院xx年xx月xx日xx字第號刑事判決(或裁定),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事實與理由: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訴人:xx

        xx年xx月xx日

        附:

        一、原審判決(或裁定)份

        二、證據材料份

      刑事申訴狀8

        申訴人:xxx珍女、漢族、1970年4月5日出生,家住四平市鐵東區城東鄉永樂村七組。

        我丈夫xxx因敲詐勒索罪于20xx年11月12日被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現在四平市英城監獄服刑。被叛有期徒刑4年6個月。

        申請我丈夫因涉嫌敲詐勒索一案不服,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長刑終字第16號刑事判決書維持的南關區人民法院(20xx)南刑初字第275號刑事判決現依法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

        請求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撤銷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長刑終字第16號刑事判決書維持的有關南關區人民法院(20xx)南刑初字第275號刑事判決書,請求上級人民法院查清事實,依法改判xxx無罪。

        申請理由:

        一、一審、二審法院對事實認定不清,望高院予以查明事實真相,給予公開裁決,撤銷一審、二審法院的判決。

        1、此次競標拍賣屬正常的民事行為,其目的是競買中標,并非違法行為。

        2、未交足保證金一事認定有罪是不符合國家政策和拍賣原則,以此定罪有些牽強。

        3、對圍標主體認定存在錯誤,xxx和xxx在競買中存在嚴重的違約行為,是進行圍標的主體之一,其表現有兩點:一是利用購買的方式阻止他人競買的圍標。二是用假的競買人身份方式陪標,事后xxx、張二人卻偽裝成受害人,從主觀謀利改稱為受到威脅。

        xxx、張二人并不是在受到威脅之下交出的錢財,而是他們為了確保順利得到標的',事實是xxx等人強行阻止他進入拍賣現場,通過賄買才給對方xx0萬元。8給月后,當他們得著知對方未交夠足額保證金之后,產生有一種“被算計”而不是“受到威脅”的感覺的理由去報的案。因此,本案的發生說明不基于敲詐但未交足保證金是違約責任,不屬于犯罪。

        二、本案證據不足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本案沒有證據可以證明xxx有欺詐xxx、張二人的主觀故意,更沒有證據證明xxx等人有敲詐、脅迫、吼嚇的客觀行為。沒有證據證明xxx與xxx、張二人進行非法交易和溝通,但有證據證明xxx、張二人主動與xxx,進行惡意串通之事實。本案證明皆為言詞證據,且相互之間互相矛盾,許多不能成為證人而只能屬于見證人的言詞,亦被列為證人證言。從以上幾點本案認定xxx犯罪證據不足事實不清,應當按無罪處理。

        三、一審法院審判長的言詞暗示、引誘、使我產生了錯覺,造成錯誤判斷。

        一審法院審判長在庭審前到關押的囚籠前跟xxx他們在案的每一個人說,“你們就不要辯論了,認罪吧,說刑訊逼供沒有依據,更沒有證人,爭取個好態度能從輕處理。當時他們認為能判無罪或緩刑呢,就沒有辯論。因為關押已經一年之久了,原告方勢力如此強大,我丈夫整個身心都難以承受、疲憊不堪達到了極限,感覺辯護也無用,不如按審判長的意圖,違心認罪得到清判,能夠早日回家與親人團聚,一切都無所謂了,因此在一審法院沒有做出無罪辯護,但沒想到判下來是4年6個月的重判。

        四、公安機關暴力取證致使xxx挺刑不過屈打成招。(事實舉例)以上原有的口供都是在公安人員嚴刑逼供xxx在經受不了折磨后在一種意識模糊的狀態下違心簽字畫押,事實冤屈。

        綜上所述,一審、二審法院不顧客觀事實不清導致錯誤認定事實,在證據不足、程序違法,運用法律不當的情況下判決xxx有罪是錯誤的。懇請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糾正,撤銷一審、二審法院的判決,宣告xxx無罪,使xxx的冤情得以昭雪為盼。

      此致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xxx珍

        20xx年四月二十一日

      刑事申訴狀9

        上訴人:xxx,男,x年3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漢族,大專文化,連云港高等職業學校學生,住連云港市海州區X室。

        上訴人因聚眾斗毆一案,不服海州區人民法院作出的海少刑初字第00012號刑事判決書,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海州區人民法院作出的海少刑初字第00012號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對上訴人xxx適用緩刑。

        事實與理由:

        本案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當對上訴人適用緩刑。

       一、上訴人人xxx在該犯罪中是從犯且犯罪情節較輕。

        上訴人xxx只是案件的參加者,該兩起案件并不是其組織、引起、指揮。兩起案件其都是被同學糾集去架勢的,第一起斗毆其沒有持械且對方身上的傷也不是其所致,第二起斗毆其雖然拿了鏟子,但鏟子本身并不是其所有也不是其準備的工具,是其到達案發現場別人給他的,且對方的'傷也不是其所致。

        二、上訴人xxx是未成年人犯罪,xxx犯罪時不滿18周歲,由于心智不成熟,法律知識缺乏,加上父母管教不到位,再受到社會不良風氣影響,重哥們義氣,才走上了犯罪道路,屬于激情犯罪且沒有造成嚴重后果,其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

        三、上訴人xxx認罪態度較好,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能深刻認罪、悔罪,被取保后認真學習、積極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同時,xxx是在校學生、初犯、偶犯、無不良記錄。

        四、海州區司法局出具的調查評估意見書顯示對上訴人xxx適用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并建議審判機關給其一個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建議對其適用社區刑。

        綜上,上訴人xxx的量刑情節完全符合我國刑法第七十二條應當宣告緩刑的條件,并且根據我國處理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號)第十六條的規定:“對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可以宣告緩刑。如果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其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應當宣告緩刑:(一)初次犯罪;(二)積極退贓或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三)具備監護、幫教條件”。請求二審法院查清事實、充分考慮上訴人上訴意見,依法對上訴人作出緩刑判決,給其繼續上學的機會。

      此致

        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20xx年X月X日

      刑事申訴狀10

        申訴人:xxx(被害人死者xxx之兄),男,31歲,漢族,xx市人

        案由:xx市高級人民法院高刑終字第號判決書對于殺人犯xxx在定罪和量刑上均有失公正,認定的事實亦有出入。

        申訴請求:請求終審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此案。

        事實和理由:

        1.判決書定xxx為傷害致死人命罪是不恰當的。我認為xxx應定為故意殺人罪。因為xxxx平并未對xxx或其他人造成任何人身威脅,xxx沒有必要用三棱刮刀來主持“正義”。他如果真是出于“正義”,不是出于故意殺人的動機和目的,在xxx赤手空拳的情況下,完全可以采取勸阻和以理服人的方法。為什么要選擇最要害的部位——心臟,并一刀剌死xxx呢?

        2.判決書認定事實有出入。判決書說修建隊書記要去醫院看病,進行攔截和挑釁,這與事實不符。事實是:我母親多次去找xx鎮修建隊要求解決工作問題,遭修建隊隊長xxx毒打。為此,我母親找到xx區委和法院,但都未作處理,仍叫我母親找修建隊書記。6月19日我母親找到書記xxx后,又遭到書記的`打罵。然后書記要坐卡車上醫院,我母親攔車不讓去,因他打了我母親,問題還沒有解決。可是他們強行把我母親拉開,把車開走了。我和我母親也走路去了醫院。在這個過程中,我弟弟xxx根本不在場,何來的“攔截”和“挑釁”呢?到了中午餐12點,xxx找我母親回家吃飯,xxx從倉庫里拿出三棱刮刀,一刀剌中xxx心臟然后穿過馬路逃跑了。我弟弟怎么會跟他們“挑釁”?xxxxx剌死我弟弟并逃跑,為什么判決書對此只字不提?

        3.高級法院終審判決書以刑法第134條第2款之規定,判處xxx有斯徒刑七年,實屬定性不當,適用法律錯誤,判刑太輕。本案被告人犯的是故意殺人罪,應按我國刑法第x條懲處。為此,申訴人請求法院對此案重新復查審理,依法對殺人犯xxx從嚴懲處,替我弟弟xxx伸冤,以維護法律的尊嚴,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x市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

        20xx年xx月xx日

      刑事申訴狀11

        申訴人:

        申訴人因_____一案,對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_______字第_____號刑事判決(或裁定),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事實與理由: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訴人: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附:

        一、原審判決(或裁定)份

        二、證據材料份

      刑事申訴狀12

        申訴人:劉XX(被害人死者劉X平之兄),男,31歲,漢族,XX市人

        案由:XX市高級人民法院(XX)高刑終字第XX號判決書對于殺人犯彭XX在定罪和量刑上均有失公正,認定的事實亦有出入。

        申訴請求:請求終審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此案。

        事實和理由:

        1、判決書定彭XX為傷害致死人命罪是不恰當的。我認為彭應定為故意殺人罪。因為劉X平并未對彭或其他人造成任何人身威脅,彭XX沒有必要用三棱刮刀來主持“正義”。他如果真是出于“正義”,不是出于故意殺人的動機和目的',在劉X平赤手空拳的情況下,完全可以采取勸阻和以理服人的方法。為什么要選擇最要害的部位——心臟,并一刀剌死劉X平呢?

        2、判決書認定事實有出入。判決書說修建隊書記要去醫院看病,劉X平進行攔截和挑釁,這與事實不符。事實是:我母親多次去找XX鎮修建隊要求解決工作問題,遭修建隊隊長袁XX毒打。為此,我母親找到XX區委和XX法院,但都未作處理,仍叫我母親找修建隊書記。6月19日我母親找到書記楊XX后,又遭到書記的打罵。然后書記要坐卡車上醫院,我母親攔車不讓去,因他打了我母親,問題還沒有解決。可是他們強行把我母親拉開,把車開走了。我和我母親也走路去了醫院。在這個過程中,我弟弟劉X平根本不在場,何來的“攔截”和“挑釁”呢?到了中午餐12點,劉X平找我母親回家吃飯,彭XX從倉庫里拿出三棱刮刀,一刀剌中劉X平的心臟然后穿過馬路逃跑了。我弟弟怎么會跟他們“挑釁”?彭X X剌死我弟弟并逃跑,為什么判決書對此只字不提?

        3、高級法院終審判決書以刑法第134條第2款之規定,判處彭XX有斯徒刑七年,實屬定性不當,適用法律錯誤,判刑太輕。本案被告人犯的是故意殺人罪,應按我國刑法第XXX條懲處。為此,申訴人請求法院對此案重新復查審理,依法對殺人犯彭XX從嚴懲處,替我弟弟劉X平伸冤,以維護法律的尊嚴,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X市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XXX

        XXXX年X月X日

      刑事申訴狀13

        申訴人:xxxxx(被害人死者xxxxxx之兄),男,31歲,漢族,xx市人

        案由:xx市高級人民法院(xx)高刑終字第xx號判決書對于殺人犯xxxxx在定罪和量刑上均有失公正,認定的事實亦有出入。

        申訴請求:請求終審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此案。

        事實和理由:

        1.判決書定xxxxx為傷害致死人命罪是不恰當的。我認為xxx應定為故意殺人罪。因為xxxx平并未對xxx或其他人造成任何人身威脅,xxxxx沒有必要用三棱刮刀來主持“正義”。他如果真是出于“正義”,不是出于故意殺人的動機和目的,在xxxxxx赤手空拳的情況下,完全可以采取勸阻和以理服人的方法。為什么要選擇最要害的部位——心臟,并一刀剌死xxxxxx呢?

        2.判決書認定事實有出入。判決書說修建隊書記要去醫院看病,xxx,進行攔截和挑釁,這與事實不符。事實是:我母親多次去找xx鎮修建隊要求解決工作問題,遭修建隊隊長xxxxx毒打。為此,我母親找到xx區委和xx法院,但都未作處理,仍叫我母親找修建隊書記。6月19日我母親找到書記xxxxx后,又遭到書記的打罵。然后書記要坐卡車上醫院,我母親攔車不讓去,因他打了我母親,問題還沒有解決。可是他們強行把我母親拉開,把車開走了。我和我母親也走路去了醫院。在這個過程中,我弟弟xxxxxx根本不在場,何來的“攔截”和“挑釁”呢?到了中午餐12點,xxxxxx找我母親回家吃飯,xxxxx從倉庫里拿出三棱刮刀,一刀剌中xxxxxx的心臟然后穿過馬路逃跑了。我弟弟怎么會跟他們“挑釁”?xxxxx剌死我弟弟并逃跑,為什么判決書對此只字不提?

        3.高級法院終審判決書以刑法第134條第2款之規定,判處xxxxx有斯徒刑七年,實屬定性不當,適用法律錯誤,判刑太輕。本案被告人犯的.是故意殺人罪,應按我國刑法第xxx條懲處。為此,申訴人請求法院對此案重新復查審理,依法對殺人犯xxxxx從嚴懲處,替我弟弟xxxxxx伸冤,以維護法律的尊嚴,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x市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xxx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