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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申訴狀經典

      時間:2024-07-11 21:15:27 申訴狀

      行政申訴狀經典范例

      行政申訴狀經典1

        申訴人:張xx,男,xxx年7月8日出生,漢族,xx省xx縣人,住xx縣城關南路溪坪49號,電話:xxxxxxxxxx。

      行政申訴狀經典范例

        被申訴人:xx省xx縣衛生局,住所地:xx縣文化路。

        法定代表人:xx

        職務:局長

        案由:申訴人對xx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公然濫用職權、超越職權、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具體違法行政行為特意不予以審查并作出(xxx)閩行監字第23號《駁回申訴通知書》不服,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特向貴院提出申訴請求如下:

        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銷本案閩行監字第23號《駁回申訴通知書》及本案一、二審《行政判決書》與屏衛醫罰字(xxx)00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并進行再審。

        事實與理由:

        一、被申訴人濫用職權非法侵犯申訴人合法權益

        申訴人從xxx年初起學醫,xxx年初起在本縣xx鄉降龍村行醫,xxx年底變更執業地點到xx縣屏城鄉溪坪村行醫,xxx年xx月xx日換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個體開業醫執照》(附件1),且持續執醫,每年均按被申訴人關于繳納管理費通知的規定,上繳管理費至xxx年度(附件2、3),根據《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年度檢驗情況記載:“管理費已收清,同意在屏城鄉溪坪村繼續開業。”(附件1),這就充分的說明了所謂的年檢“既是每年按通知規定按時繳納管理費”。申訴人每年都按通知規定按時繳納管理費,20多年來被申訴人從未對申訴人的行醫資格及申訴人的診所提出異議。

        到xxx年10月,被申訴人公然濫用職權對申訴人進行行政報復,以申訴人未辦理合格有效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開展診療活動為由,以違反《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24條的規定,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44條的規定,對申訴人作出:責令停止執業活動,罰款人民幣5000元正的行政處罰(附件8)。從此切斷申訴人家庭生活來源,致使申訴人家庭生活陷入困境家破妻離,導致申訴人在校讀書的女兒面臨失學的危險(三個讀大學一個讀高中),造成申訴人家庭生活陷入困境。

        從而迫使申訴人不得不走過申訴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行政上訴、行政申訴等整個司法程序,問題都未能依法公正得到解決。到了xxx年10月17日,申訴人還遭到xx縣人民法院拘留(附件9),xxx年9月,xx省高級人民法院還駁回了申訴人的申訴請求(附件4),嚴重侵犯了申訴人合法權益。

        二、被申訴人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適用法律錯誤

        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開展診療活動。”第44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24條規定,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營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上述規定十分明確的規定了處罰對象必須是“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而申訴人持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這是不爭的事實。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100張床位以下的每年校驗一次,由原登記機關辦理。”第45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22條規定,逾期不校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仍從事診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補辦校驗手續,拒不校驗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由此可見只有拒不校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才能吊銷。

        但是,在該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前,即沒有任何衛生行政部門通知過申訴人該《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沒有校驗;也沒有任何衛生行政部門向申訴人發出責令限期校驗的通知書;更沒有任何衛生行政部門通知申訴人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被吊銷。反而申訴人年年都收到,甚至在xxx年3月12日還收到被申訴人校驗機構即xx縣農村衛生協會向申訴人送達的收取校驗費的通知(附件2),申訴人在限期內甚至于xxx年3月17日向主管部門繳納校驗管理費(附件3)。這實際上已經構成事實上的校驗行為,否則執法機構就出現的自相矛盾的行為,在此情形下,申訴人執業當然具有合法性。

        三、被申訴人超越職權以下犯上羅織罪名

        被申訴人認定申訴人是未辦理合法有效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開展診療活動,這是超越職權羅織罪名以下犯上的認定。“未辦理合法有效”與“未取得”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未辦理合法有效……”,可以理解為“已辦理違法無效……”,而“未取得”是指從未取得不論有效或無效的執業許可證。申訴人持有的閩寧地衛個醫照字第3026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個體開業醫執照》這是無可辯駁的事實,該《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是否合法有效?應該由法定程序來決定,而不是由下級機關說得來算。該《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在未經法定程序吊銷情況下,任何人或任何單位均不能認定為不合法或無效的。更況且在《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中,根本找不到“沒有辦理合法有效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這樣的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條款。

        綜上所述,如此公然濫用職權、超越職權、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具體違法行政行為,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第2項、第4項和第5項的規定,該具體行政行為應予撤銷。因此,懇求上級領導依法支持申訴人合法請求,以維護法律的尊嚴與嚴肅性。

        此致

      敬禮

      申訴人:張xx

        xxx年3月26日

      行政申訴狀經典2

        申訴人: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市______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

        ______,______市______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訴人不服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號行政裁定書裁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四十四條、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提出申訴。請貴院撤銷上述行政裁定書,依法重新處理。

        事實與理由:

        ______市______信息與技術研究開發公司(屬個體性質,以下簡稱______公司)在______年___月至同年___月期間的經營活動,嚴重地違反了有關規定。______年___月,______市______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對______公司的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決定,______公司的代表人______不服處罰提出申訴,該局于___________年___月作出復查決定。陳仍不服,遂向本局提出申訴。本局于同年___月___日以___工商復(______)第______號《復查決定書》作出處罰決定。陳對這一決定還是不服,于同年___月___日向______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陳的起訴不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合理條件,該院遂于____年___月___日通知對方不予受理。嗣后,陳仍堅持要起訴,故該院決定予以立案。

        _____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能否受理,要看行政機關據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律是否有明文規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凡是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就不應受理。當事人應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解決。經審市工商局據以對______公司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中所引用的法規沒有明文規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故原告的起訴確實不符合受理條件,應予駁回。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區人民法院的(______)___法行字第___號行政裁定書駁回了______公司的起訴。

        ______不服,向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該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三條第二款、第八十一條和《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之規定,原告有起訴權。原審人民法院駁回原告起訴不當。該院于______年___月___日以(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___號行政裁定書撤銷了______區人民法院(______)___法行字第___號裁定書,并決定本案由該院自行審理。

        申訴人認為,就本案而論,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告有起訴權”的認定是無法律依據的,與法理亦是相悖的,因而是不當的。

        一、______公司的起訴雖符合《民訴法(試行)》第八十一條規定的起訴條件,但本案是行政案,并非民事案,它還必須服從《民訴法(試行)》總則的有關規定。該法第三條第二款(屬該法總則)規定: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審理的行政案件,適用本法規定。3關健在于法律是否規定對本案的行政行為不服可以起訴。根據事實,回答應當是否定的:

        1、本局對______公司據以處罰的所有法規、規章都無“不服可以起訴”的規定。

        2、甚至違法經營行為發生時(即____年___-___月)或案發時(同年___月),無任何其他與行政處罰行為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有“不履行可以起訴”的規定。

        3、這里需提及一下的是:本局據以處罰的唯一規章是《______市城鎮個體工商業管理暫行辦法》,此辦法是經______市人民政府___府發(______)______號文批準的。它的法律效力,不僅當時無任何法律、法規加以否定,就是到目前也還是無任何法律、法規否定“規章”的法律效力。恰恰相反,經國務院授權制定的《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____年___月___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第十八條卻肯定了規章的法律效力。即“對個體工商戶投機理”。可見當時本局適用《______市城鎮個體工商業戶管理暫行法)對______公司予以處罰是合法有效的。

        二、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書引用《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件》;從而認定“原告有起訴權”是與法理和有關的立法、司法解釋相悖的:

        1、法律無溯及(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本案涉及的法律、法規、規章皆無有溯及力的特別規定)。《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是____年___月___日起實行。而本案所認定的行為是發生在_____年___-___月間,并未延續到上述《暫行條例》發布實施以后,所以該《暫行條例》不能轄及此案。

        2、以下司法解釋可為佐證:

        (1)最高人民法院《對在審判工作中有關適用民法通則時效的幾個問題的批復》(批復______市高級人民法院的')第1條述:人民法院審理民法通則施行前發生的民事案件,無論是已經受理尚未終結,還是今后受理的,凡民法通則施行前法律、政策已有規定的,則適用原來的法律、政策;民法通則施行前法律、政策沒有規定的,可以參照民法通則的規定。申訴人認為,在法律和司法解釋尚未作出別種規定的情況下,行政案件應當適用上述規定的精神。

        (2)國家物價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中行政訴訟等問題的溯及力的解釋(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價檢字第______號第一條述:《條例》第三十二條關于被處罰單痊和個人不服上一級物價檢查機構的復議決定,可在收到復議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規定,不具有溯及力。現在查處______年___月___日《條例》發布以前的價格違法案件,應以案發時施行的國務院《物價管理暫行條件》為依據。該(暫行條例》沒有作出被處罰單位和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規定,上一級物價檢查機構的復議決定即最終裁決。因此,人民法院對上述案件當事人的起訴,依法不應受理。

        本案與上述情況十分相似,故本局根據法律和法規,在本局的(復查決定書》末了寫明“本復查決定,為最終決定”。申訴人認為有關人民法院應當尊重本局依法行使權力的權利。鑒于以上事實和理由,請貴院撤銷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__號行政裁定書,依法重新處理。

        此致

        敬禮!

        申訴人: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