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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賠償申訴狀

      時間:2024-07-11 21:15:32 申訴狀

      行政賠償申訴狀

        申訴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賠償申訴狀

        法定代表人: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蘇,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

        丘,市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訴人不服市中級人民法院中行上字第號行政裁定書裁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四十四條、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提出申訴。

        請貴院撤銷上述行政裁定書,依法重新處理。

        事實與理由:

        市信息與技術研究開發公司(屬個體性質,以下簡稱公司)在年月至同年月期間的經營活動,嚴重地違反了有關規定。

        年月,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公司的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決定,公司的代表人陳不服處罰提出申訴,該局于年月作出復查決定。

        陳仍不服,遂向本局提出申訴。

        本局于同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以工商復第號《復查決定書》作出處罰決定。

        陳對這一決定還是不服,于同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因陳的起訴不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合理條件,該院遂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通知對方不予受理。

        嗣后,陳仍堅持要起訴,故該院決定予以立案。

        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能否受理,要看行政機關據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律是否有明文規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凡是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就不應受理。

        當事人應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解決。

        經審市工商局據以對公司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中所引用的法規沒有明文規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故原告的起訴確實不符合受理條件,應予駁回。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區人民法院的法行字第號行政裁定書駁回了公司的起訴。

        陳不服,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該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三條第二款、第八十一條和《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之規定,原告有起訴權。

        原審人民法院駁回原告起訴不當。

        該院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以中行上字第號行政裁定書撤銷了區人民法院法行字第號裁定書,并決定本案由該院自行審理。

        申訴人認為,就本案而論,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告有起訴權”的認定是無法律依據的,與法理亦是相悖的,因而是不當的。

        一、公司的起訴雖符合《民訴法(試行)》第八十一條規定的起訴條件,但本案是行政案,并非民事案,它還必須服從《民訴法(試行)》總則的有關規定。

        該法第三條第二款(屬該法總則)規定: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審理的行政案件,適用本法規定。

        關健在于法律是否規定對本案的行政行為不服可以起訴。

        根據事實,回答應當是否定的:

        1.本局對公司據以處罰的所有法規、規章都無“不服可以起訴”的規定。

        2.甚至違法經營行為發生時(即年-月)或案發時(同年月),無任何其他與行政處罰行為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有“不履行可以起訴”的規定。

        這里需提及一下的是:本局據以處罰的唯一規章是《市城鎮個體工商業管理暫行辦法》,此辦法是經市政府府發號文批準的。

        它的法律效力,不僅當時無任何法律、法規加以否定,就是到目前也還是無任何法律、法規否定“規章”的法律效力。

        恰恰相反,經國務院授權制定的《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第十八條卻肯定了規章的法律效力。

        即“對個體工商戶投機理”。

        可見當時本局適用《市城鎮個體工商業戶管理暫行法)對公司予以處罰是合法有效的。

        二、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書引用《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件》;

        從而認定“原告有起訴權”是與法理和有關的立法、司法解釋相悖的:

        1.法律無溯及(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本案涉及的法律、法規、規章皆無有溯及力的特別規定)。

        《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是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實行。

        而本案所認定的行為是發生在年-月間,并未延續到上述《暫行條例》發布實施以后,所以該《暫行條例》不能轄及此案。

        2.以下司法解釋可為佐證:

        (1)最高人民法院《對在審判工作中有關適用民法通則時效的幾個問題的批復》(批復市高級人民法院的)第1條述:人民法院審理民法通則施行前發生的民事案件,無論是已經受理尚未終結,還是今后受理的,凡民法通則施行前法律、政策已有規定的,則適用原來的法律、政策;民法通則施行前法律、政策沒有規定的,可以參照民法通則的規定。

        申訴人認為,在法律和司法解釋尚未作出別種規定的情況下,行政案件應當適用上述規定的精神。

        (2)國家物價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中行政訴訟等問題的溯及力的解釋(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價檢字第號第一條述:《條例》第三十二條關于被處罰單痊和個人不服上一級物價檢查機構的復議決定,可在收到復議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規定,不具有溯及力。

        現在查處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條例》發布以前的價格違法案件,應以案發時施行的國務院《物價管理暫行條件》為依據。

        該(暫行條例》沒有作出被處罰單位和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規定,上一級物價檢查機構的復議決定即最終裁決。

        因此,人民法院對上述案件當事人的起訴,依法不應受理。

        本案與上述情況十分相似,故本局根據法律和法規,在本局的(復查決定書》末了寫明“本復查決定,為最終決定”。

        申訴人認為有關人民法院應當尊重本局依法行使權力的權利。

        鑒于以上事實和理由,請貴院撤銷市中級人民法院中行上字第號行政裁定書,依法重新處理。

      此致

        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

        工商行政管理局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