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糾紛申訴狀
申訴人:肖榮剛,男,36歲,漢族,貴州省甕 安縣人,住甕 安縣雍陽鎮巖孔村范家院組3-2號,電話:15286257338。 被申訴人:茍興蓮,女,33歲,漢族,貴州省甕 安縣人,住址同申訴人一樣,電話:18798287099。
申訴人肖榮剛因離婚一案,不服甕 安縣人民法院(20xx)甕民初字1370號判決。現依法申訴如下:
1、申訴人和茍興蓮同是一個村民組人,于20xx年登記結婚,婚后20xx年3月3日生育女兒肖碧青, 20xx年9月7日生育兒子肖碧華。
2、申訴人和茍興蓮婚后因家住農村,沒有固定的經濟收入,申訴人外出打零工來補貼家用,20xx年4月18日因工作不小心,被預制板倒來壓成重傷,至今還留下后遺癥,而茍興蓮在我重傷未愈期間出走,完全不管我和兩個未成年的孩子。確與別人以夫妻關系同居并懷孕(縣計生服務站有敬興蓮的懷孕筆錄作證)。
3、茍興蓮離家出走后,和陳慶奎公開以夫妻關系同居并懷孕,雍陽鎮計生服務站在20xx年10月份 在平定營抓到過,和陳慶奎都有記錄留在計生服務站里為證。也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條《禁止的婚姻行為》。而茍興蓮卻說申訴人又賭又嫖,不知是茍興蓮行為不檢點還是申訴人不顧家在外亂 搞。并多次向法院提出和申訴人離婚,甕 安縣人民法院以(20xx)甕民初字1370號民事判決申訴人和茍興蓮離婚,申訴人不服而提起上訴。
4、甕 安縣人民法院對本案一審時,也違反了法律規定,在沒有任何調查就通知申訴人開庭審理,沒有問申訴人有什么要求下就直接下判決書,不知哪條法律可以沒有經過調查就可以審理開庭?
5、本來申訴人都想服從一審判決。可是茍興蓮出庭后大罵申訴人,說想問她要錢門都沒有,但到了月底兩孩子的撫養費根本看不到,我不得以才上訴。
6、茍興蓮和陳慶奎以夫妻關系同居并懷孕對申請人心靈造成了嚴重的心靈傷害,要求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損害賠償》的有關規定,現要求茍興蓮給于申訴人捌萬元(¥:80000.00元)人民幣的損害賠償。
7、由于申訴人重傷留下后遺癥,已干不了重體力活,供兩個小孩在城里念書感到嚴重的經濟困難,一審判決一個孩子每月叁佰元(¥:300.00元)的撫養費偏少,而她作為母親,對兩個孩子不聞不問,兩個孩子在學校被別人罵“有娘生無娘養的費物”而茍興蓮全不管兩個孩子的感受,在外輕松地和別人過好生活,還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條《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職責,茍興蓮必須每個孩子每月伍佰元(¥:500.00元)撫養費不能少。
8、茍興蓮離家兩年多,申訴人帶著重傷留下的后遺癥在城里打零工來供兩小孩上學念書,她也要付一半的費用。
9、茍興蓮一直逃避責任,老是聯系不上,孩子的撫養費和損害賠償須一次付清,申訴人由于身體原因沒有精力去和茍興蓮捉迷藏,請法院判決。
綜上所述,申訴人認為:一審法院沒有任何調查就開庭審理不合法律程序,沒有給申訴人講明道理就下判決不合法,為了維護法律尊嚴,維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特依《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法》第178條的有關規定,提出申請,請依法查證判決。
此致
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肖榮剛
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