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控告申訴狀
申訴狀亦稱“訴狀”指公民或法人因自身合法權益遭受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的文書。下面云范文為大家帶來一篇行政控告申訴狀,歡迎參考!
行政控告申訴狀
申訴人:XXX,男,1966年生,臺胞證號:(無業)
地址: 臺灣苗栗縣後龍鎮三民路145號,郵編:356
被申訴人:上海市徐匯區人x政府 法定代表人: 鮑炳章 區長
地址:上海市漕溪北路336號 ,郵編:, 電話:
第三人:上海市徐匯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盧蘊玉 局長 地址:上海市復興中路1331號。
申訴請求:
撤銷徐府強執通(2013)第24號《強制執行通知書》具體行政行為,立即停止向申訴人侵權行為、停止人身財產權利侵害、排除妨礙返回合法財產、恢復商鋪房屋原狀、賠償經濟損失。
事實與理由:
一、第三人滬徐房管拆許字(2009)第9號《房屋拆遷許可證》具體行政行為,明顯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公共利益:
1、事實證明;上海市軌道交通11號線龍華路站在2013年8月已經建成并正常運營通車,申訴人房屋遠離軌道交通11號線龍華路站建設用地,對運行通車營運不構成任何影響,不屬于“確需”拆除的建筑物,所以房屋現今仍巍然屹立(附件三:軌道11號線龍華路站現況攝相集)。
2、被申訴人與第三人“聯合欺詐”,假借建造上海軌道交通11號線龍華路站為名,超越行政許可范圍,增設行政許可內容,擅自擴大房屋拆遷范圍,違反房屋拆遷法律規定和法定程序,違法頒發滬徐房管拆許字(2009)第9號《房屋拆遷許可證》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下發徐府強執通(2013)第24號《強制執行通知書》具體行政行為(附件四)。申訴人至今從未收到《強制執行通知書》,也沒接到拆遷人、公證處機關人員、行政執行人、等相關行政單位的通知書,在沒被告知情況下,趁勢申訴人不在上海期間,被申訴人指揮犯罪嫌疑人強行入室對所在營業房屋進行了強制搬遷財物行為,造成數百件(智慧財產權創作工藝品)等財物至今下落不明,房屋被強拆封堵,營業中斷,造成人身和財產嚴重損害,現今落魄成無業游民生計困難。說明被申訴人明顯違反拆遷相關法律條款和程序規定,嚴重侵害申訴人合法財產權利,已構成侵權犯罪刑事責任。
3、依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根據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核發;編號〔滬規土資政(2009)56號〕;滬規地(2009)EA356,上海軌道交通11號線龍華站〈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用地面積:地下建設用地7032平方米。申訴人“不服”,依法向上海市法制辦公室提交行政復議申請書,請求撤銷上海軌道交通11號線龍華站〈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根據上海市人x政府于(2013年03月01日)作出滬府復字(2013)第103號《行政復議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經審查,2009年01月14日1核發的上海市軌道交通11號線龍華路站(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具體行政行為與XXX之間沒有法律上利害關系”(詳見證據五)。
根據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31日)作出(2013)黃浦受初字第4號《行政裁定書》:經審查XXX與上海市軌道交通11號線龍華路站(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具體行政行為之間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詳見證據六)。
5、根據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08日)作出(2013)滬二中受終字第77號《行政裁定書》:經審查上海市軌道交通11號線龍華路站(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具體行政行為與XXX沒有法律上利害關系。(證據七)。
6、另舉據同是拆遷基地的:邱小逸、喬玉龍、申也如、毛紅花、等提交行政起訴狀維護自身權利,根據(2014)黃浦受初字第33號《行政裁定書》:“經審查,證明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核發的許可證,并未對起訴人直接設定權力、義務,因而起訴人與該行政行為之間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故起訴人不具備提起本案行政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
以上四項復議和訴訟的《行政裁定書》,皆證明XXX房屋確實不在上海市軌道交通11號線龍華路站用地范圍之內,不影響軌道交通11號線龍華路站的建設和運營,不屬于“確需”拆遷建筑物的范疇,被申請人強制執行房屋搬遷,并封堵成“孤島”行政行為,明顯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公共利益、并已觸犯“強迫交易罪”(刑法第226條)的刑事責任。
二、被申訴人下發徐府強執通(2013)第24號《強制執行通知書》具體行政行為,明顯缺乏事實根據、缺乏法律法規依據:
1、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規定,被申請人明顯濫用x權、違法擴大拆遷范圍,強制搬遷征收行政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第三十七條強制執行的規定和程序、違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堅決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遷強制執行引發惡性事件的緊急通知》的規定、違反《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控制城鎮房屋拆遷規模嚴格拆遷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4〕46號)中所述:地方政府不得違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規定,擅自擴大拆遷規模的規定、違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第十條《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的規定。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確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六十六條、《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海峽兩岸投資保護和促進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第三條國家依法保護臺灣同胞投資。臺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投資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機關、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損害的規定。國家對臺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不實行國有化和征收。
2、被申訴人明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和違背《憲法》所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四條,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3、上海市龍華旅游城公司,前法定代表人 王軍董事長,涉及到貪腐、違法、違紀開發經營龍華旅游城,該弊端已被提起公訴,說明被申訴人執政監督不作為,官商x結、難辭其咎、再度同第三人“沆瀣一氣”、欺詐、打著公共利益的幌子、違法擴大房屋拆遷范圍,把投資建設十年的(龍華旅游城)商城拆除騰地,勞民傷財,開發總投資54.5億元的(龍華地區綜合改造工程項目),有計謀覬覦商業儲備用地開發,以權謀x、官商x結斂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
綜上所述,被申訴人“聯合欺詐”、玩忽職守、濫用x權、違法擴大拆遷范圍侵害合法財產房屋權利,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因此請求上級領導依法受理審查,撤銷徐府強執通(2013)第24號《強制執行通知書》具體行政行為,責令被申訴人立即停止向申訴人侵權行為、停止人身財產權利侵害、排除妨礙返回合法財產、恢復商鋪房屋原狀、賠償經濟損失。堅定不移地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嚴查司法不公背后的職務犯罪!以憲法為核心的依憲治國、依憲執政、維護中國司法尊嚴。 此致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申訴人:XXX
時間日期:201x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