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申訴書
申訴人:李某,女,漢族,1958年10月3日出生,住某某某某鎮西環北里8號。
申訴人不服西青區人民法院做出的(2006)某刑初字第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特向貴院申訴,懇望貴院予以抗訴。
申訴理由:原判決量刑畸輕。
申訴人認為應當對被告人從重判處刑罰,而原判決僅判處被告人二年六個月的刑罰,顯屬量刑畸輕。
通過偵察機關的偵察工作和庭審完全查明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申訴人認為有以下幾個惡劣情節,應當對被告人從重判處刑罰。
(一) 被告人犯罪的主觀惡性極深,被害人無辜受難。
被告人在深夜入室行兇,很可能導致難以救治的后果。
(二)被告人糾集多人,持械行兇,且案發后隱瞞犯罪事實,拒不交代同案共犯,認罪態度極為惡劣。
有大量證據證實被告人伙同他人犯罪,但被告人在數次供述及庭審中均不如實供述。
(三)被告人的行為造成了嚴重的后果。由于被告人的行為給申訴人造成了輕傷的嚴重后果,而被告人卻逃離現場,逍遙法外長達七年之久。
(四)被告人的行為導致申訴人長期不能工作,給申訴人在經濟上造成了巨大的損失,但被告人卻沒有給予申訴人任何補償,可見其對其犯罪行為沒有一絲悔意。
由以上可以看出被告人的主觀惡性極深,應當嚴懲。而本案中對被告人僅判處二年六個月的刑罰,顯然是量刑畸輕,不能達到懲罰犯罪的目的。所以特向貴院申訴,懇望貴院能夠抗訴。
此致
某某區人民檢察院
申訴人:李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