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爭議仲裁協議書
仲裁協議書是指當事人之間訂立的,一致表示愿意將他們之間已經發生或可能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單獨的協議。下面是一份漁業爭議仲裁協議書,可供參閱!
仲裁協議書
甲方:魯東港漁1619 船東
地址及郵編:山東日照市濤雒鎮海員村 276800
乙方:魯東港漁1988 船東
地址及郵編:山東日照市盛祥冷藏廠 276800
甲乙雙方茲達成漁業爭議仲裁協議,內容如下:
1、雙方一致同意將魯東港漁1619與魯東港漁1988船碰撞糾紛或與之有關的一切爭議提交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按照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關于漁業爭議案件的特別規定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2、按照仲裁規則的規定,在漁業專業仲裁員名冊中,雙方共同選定劉波為獨任仲裁員,成立仲裁庭。
3、按照仲裁規則的規定,雙方同意由仲裁庭本著方便當事人、利于案件快速公正審理的原則,采取方便靈活的仲裁程序進行仲裁,但應保證雙方當事人充分的陳述與答辯權利。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