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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補充協議書

      時間:2024-07-11 22:32:20 仲裁協議書

      2016關于仲裁補充協議書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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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關于仲裁補充協議書范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我們經過協商,愿就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簽定的_____合同第_____條約定的仲裁事項,達成如下補充協議:

        凡因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申請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并適用《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______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當事人:___________當事人:_____________

        簽名(蓋章):_____簽名(蓋章):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

        【擴展閱讀】

        仲裁協議在仲裁中具有舉足輕重的的地位,它對于仲裁制度的構建具有重大意義。關于仲裁協議法律性質的學說有若干,但學界尚未有統一的觀點。本文擬從仲裁協議的本質出來,通過對有關仲裁協議法律性質學說的分析來探尋其法律性質。 關鍵詞:仲裁協議;程序法契約

        一、仲裁協議的概念

        要探究仲裁協議的法律性質,首先必須明確仲裁協議的概念。目前學界對何為仲裁協議存在著各種不同的解釋,尚未達成統一。筆者認為,仲裁協議是指當事人在平等的基礎上經過自愿協商,將他們之間已經發生或將來會發生的民商事糾紛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協議強調的是雙方當事人對糾紛解決合意的意思表示,或者說是一種對糾紛解決方式的`選擇的合意表示。

        二、研究仲裁協議法律性質的意義

        我國《仲裁法》第4條的規定,”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同法第5條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從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看,沒有仲裁協議就應當沒有仲裁,而且有效的仲裁協議當然的可以阻卻訴訟。故而,仲裁協議被稱為仲裁制度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