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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協議書

      時間:2024-07-11 22:33:16 仲裁協議書

      【推薦】仲裁協議書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需要使用協議的場合越來越多,協議具有法律效力,確立某種法律關系。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協議很是頭疼的,以下是云范文為大家收集的仲裁協議書,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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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協議書1

        一、由二被訴人補發申訴人從19XX年8月1日至庭審之日的崗位工資20250元并由第一被訴人****公司從庭審之日起每月如期向申訴人支付崗位工資。

        二、由被訴人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申訴人原系第一被訴人下屬單位xxx廠的職工,因當時的政策需要借調到****廠,在該廠一直在管理崗位,后期申訴人的崗位一直是該廠的第三產業鄉鎮企業負責人。在1996年8月申訴人到第一被訴人的下屬單位辦理內退手續,該單位卻把申訴人按照待崗職工處理,按照下崗職工的崗位工資38元/月計發,不認可其應有的崗位工資。20xx年12月辦理正式退休手續時,也沒有認可其正式崗位的崗位工資待遇。

        申訴人在借調之前的工作崗位為批料員,在借調之后的工作崗位是鄉鎮企業的負責人。xxx廠現在是第二被訴人的下屬單位。

        綜上所述,申訴人根據被訴人關于退休人員、其崗位工資在退休時應當享有的有關規定,申訴人享有仲裁請求所述的權利。為了維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特向你委申請仲裁,請依法公正裁決。

        此致

        xxx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訴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仲裁協議書2

        申請人:xx,男,漢族,19xx年6月7日出生,住xx省xx縣xx鎮xx村xx號,系死者xx之子。

        被申請人:xx公司。

        法定代表人:xx,職務:經理。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經友好協商,就申請人申請確認xx與被申請人勞動關系一案,就相關賠償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申請人親屬xx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

        二、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認為xx于20xx年7月3日在xx省xx市xx路xx鎮xx高速入口輔道發生交通事故死亡是工傷;

        三、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一次性支付人民幣75000元(大寫柒萬伍仟元整),作為本案工傷賠償金等一切款項。此外申請人不再要求被申請人支付任何款項或承擔任何責任,包括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任何其他責任。

        申請人保證xx其他親屬同意該協議書,否則由xx承擔責任。

        本協議書一式叁份,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各執一份,xx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存檔一份。本協議自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 _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__________________

      仲裁協議書3

        甲方:XXXXXX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X,住址:XXXXXX。

        乙方: XXX,身份證號: XXX,聯系電話:XXX。住址:XXX。

        甲、乙雙方就XXX相關糾紛事宜,在雙方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人民幣共計XXX元整(大寫:XXX元),此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包括XXX費XXX元、XXX費XXX元。除此之外,乙方不得再向甲方索要任何其他款項。

        第二條 甲方同意于本協議生效次日起XXX個工作日內向乙方一次性付清本協議第一條規定的款項,同時乙方向甲方出具合法收據。

        第三條 乙方XXX(或其代理人XXX)系XXX,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并承諾具備全權處理本協議約定事宜的權利。

        第四條 在甲方依本協議約定付清全部款

        項后,甲、乙雙方之間就XXX相關事宜產生的所有糾紛即告終結,雙方再無其他糾紛。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張權利,否則乙方應無條件返還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項。乙方不得以本協議作為其主張權利的依據。

        第五條 甲乙雙方為達成和解的目的做出妥協所簽訂的協議及所涉及的對案件事實的意見,不得在其后的訴訟或仲裁中作為對甲方不利的證據。

        第六條 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任何一方未經雙方書面協商一致不得單方修改或解除本協議。

        第七條 甲、乙雙方須嚴格遵守本協議。任何一方不得違反本協議的約定。否則,違約方須向守約方支付¥元的違約金作為補償。

        第八條 乙方身份證復印件、領取款項簽字表或收據作為本協議的附件。本協議的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未盡事宜,可由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 本協議的生效、修改、解除、解釋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的法律法規。本協議在簽署、履行等過程中出現的任何爭議,均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自雙方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

        授權代表:

        授權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仲裁協議書4

        甲方(公司):

        乙方:(員工)

        茲就乙方解除與甲方勞動關系糾紛事宜,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以期共同遵守。

        一、對于*****之違紀事宜,甲方已經充分理解到自己的做法確實給乙方造成了不良影響,甲方對此向乙方表示歉意,對乙方因此解除勞動關系之決定不再持有異議。

        二、考慮到甲方在乙方工作期間的實際情況,及目前的實際處境,乙方經研究決定向甲方支付一次性補助金,金額為人民幣兩萬元整;乙方支付甲方之補助費用,已經充分考慮了甲方的實際情況,并且本著以人為本的原則,充分體現乙方對甲方的人文關懷,而做出的一次性補助。

        三、本協議書簽訂后,甲方須在三日內向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雙方間的勞動爭議案件提出撤回申請,并且向乙方提供該仲裁委員會制作的撤回申請裁定文書,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該裁定文書后當日支付一次性補助費用。

        四、乙方將以工資形式支付甲方一次性補助費用,將該補助費用直接存入所代甲方開立的銀行存折,甲方或其代理人簽收領取該存折后即視為乙方已經履行完畢支付義務。

        五、甲方承諾自本協議履行完畢后,甲乙雙方之間不再存在任何

        其他未了糾紛,甲方承諾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乙方主張任何其他民事權利。

        六、甲乙雙方約定,雙方均應積極履行完畢本協議第三條約定的事項,乙方應按約定向甲方或經其特別授權的代理人交付上述約定款項,甲方(或特別授權代理人)收到后應簽署收款憑據。如果乙方不按照約定履行付款義務,應該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七、本協議自雙方代理人簽字之日起生效。

        八、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一份,由乙方向有關部門備案二份。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仲裁協議書5

        甲方:建筑工程

        住所:___省___市___區___路___號

        法定代表人:____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_______市___律師事務所律師

        _______建筑工程項目經理

        乙方:___機械總

        住所:___市___區___街___號

        法定代表人:____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____該總經理辦公室主任

        上述雙方當事人曾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就綜合樓工程簽訂了《___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編號為:______)。現雙方一致確認凡因該施工合同所引起的或與該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提請___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支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上述合同中對爭議解決方式的約定如與本協議有不一致之處,以本協議為準。

        本協議簽訂地點為___省_市。

        本協議自雙方委托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建筑工程(加蓋公章)

        委托代理人:____(簽字)

        ___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___機械總(加蓋公章)

        委托代理人:___簽字)

        ___年___月___日

      仲裁協議書6

        一份完整、有效的仲裁協議必須具備法定的內容。根據我國《仲裁法》第16條的規定,仲裁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請求仲裁的意思表達

        請求仲裁的意思表達是仲裁協議的首要內容。當事人在表達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需要注意四個問題:

        (1)仲裁協議中當事人請求仲裁的意思表達要明確。

        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不明確的仲裁協議無法判斷當事人的真實意思,仲裁機構也無法受理當事人的仲裁申請。申請仲裁的意思表示明確,最主要是要求通過該意思表示,可以得出當事人排除司法管轄而選擇仲裁解決爭議的結論。對這個要求,英國早在1856斯科特訴艾費里案中就確立了這項判例規則,也就是這個案件的判詞所說的:仲裁協議中必須包含有當事人不尋求通過訴訟解決糾紛的意圖。那么根據這個要求,人們平常所看得到的一些約定,比如約定“因本合同引起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某仲裁機構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訴”等,這樣一些約定就是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不明確的約定。

        (2)請求仲裁的意思表達必須是雙方當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能證明是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的仲裁協議是無效的。

        (3)請求仲裁的意思表達必須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即不存在當事人被脅迫、欺詐等而訂立仲裁協議的情況,否則仲裁協議無效。

        (4)請求仲裁的意思表達必須是雙方當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任何其他人的意思表示。如上級主管部門不能代替當事人訂立仲裁協議。

        仲裁事項

        仲裁事項即當事人提交仲裁的具體爭議事項。它解決的是“仲裁什么”的問題。在仲裁實踐中,當事人只有把訂立于仲裁協議中的爭議事項提交仲裁,仲裁機構才能受理。同時,仲裁事項也是仲裁庭審理和裁決糾紛的范圍。即仲裁庭只能在仲裁協議確定的仲裁事項的范圍內進行仲裁,超出這一范圍進行仲裁,所作出的仲裁裁決,經一方當事人申請,法院可以不予執行或者撤銷。因此仲裁協議應約定仲裁事項。

        仲裁協議中約定的仲裁事項,應當符合下面兩個條件:

        (1)爭議事項具有可仲裁性

        仲裁協議中雙方當事人約定提交仲裁的爭議事項,必須仲裁立法允許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的爭議事項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的,仲裁協議的無效。這已成為各國仲裁立法、國際公約和仲裁實踐所認可的基本準則。我國《仲裁法》第2條和第3條分別規定了可以仲裁的范圍和不可仲裁的范圍。其中第2條規定“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第3條規定“下列糾紛不能仲裁: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從這兩條的規定可以看出,并不是所以的爭議都屬于可仲裁的事項,下列爭議不屬于仲裁的范圍。

        A、涉及當事人身份關系的爭議不屬于仲裁的范圍。例如,甲某與乙某就離婚及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達成仲裁協議,請求某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那么這個仲裁協議肯定是無效的,因為該仲裁協議約定的事項超出了法定仲裁范圍。又比方講,一個老先生生后留下一棟房子,他的三個子女為繼承之事爭執不下,最后三個人約定讓某仲裁機構來明斷是非,這一約定也超出了法定仲裁范圍,因而是無效的。

        B、不平等的主體之間發生的行政爭議不屬于可仲裁事項范圍。而應由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來解決。行政爭議是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職權過程中與相對人發生的爭議,如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處罰權、行政許可權等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的爭議等,它涉及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職權是否合法的問題,這需要有權機的國家機關來判斷,而不應由作為民間機構的仲裁機關來裁決。

        C、依法應由行政機構處理的糾紛不屬于仲裁的范圍。對民事糾紛應注意區分是財產糾紛還是侵權糾紛,侵權糾紛中屬于權屬方面的糾紛,一般不能仲裁。比如,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糾紛由行政機關專屬管轄,不能采用仲裁方式解決。再如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被侵權,按照我國《專利法》和《商標法》的規定,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只能向專利管理機關或工商行政機關請求處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訴,而不能將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當事人就上述不屬于仲裁范圍的事項約定提交仲裁的,仲裁協議無效。

        (2)仲裁事項具有明確性

        即將什么爭議提交仲裁解決應該明確,如在供貨合同中,是將因產品質量問題引起的爭議,還是因產品數量問題引起的爭議,或是因整個供貨合同引起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應在仲裁協議中明確。仲裁機構只解決仲裁事項范圍內的爭議。如當事人約定“就產品質量問題引起的爭議提交仲裁”,這一約定就排斥了對因貨物數量問題引起的爭議進行仲裁的可能性。在具體約定時,對于已經發生的爭議事項,其具體范圍比較明確和具體因而較容易約定;對于未來可能性爭議事項要提交仲裁,應盡量避免在仲裁協議中作限制性規定,包括爭議性質上的限制、金額上的限制以及其他具體事項的限制,采用寬泛的約定,如可以籠統地約定“因本合同引起的爭議”。這樣有利于仲裁機構全面迅速地審理審理糾紛,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仲裁協議書7

        ()字第號

        申請人:姓名(或用人單位名稱)性別地址職務(崗位)

        法定代表人職務委托代理人

        被申請人:姓名性別地址職務(崗位)

        法定代表人職務委托代理人

        (事由)

        上列雙方因××××引起爭議,申請人××于×年×月×日向本調解委員會提出請求,經本會主持調解,雙方協商,自愿達成協議如下:

        (協議內容)

        1.×××××××××。

        2.×××××××××。

        3.×××××××××。

        雙方當事人(簽名)

        調解委員會主任(簽名)

        勞動爭議委員會(公章)

      仲裁協議書8

        甲方(被申請人):

        乙方(申請人):

        經各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甲方同意 車輛轉讓給乙方(車牌號魯,發動機號,車架號:LGXL 2),乙方表示同意。

        2、轉讓價格: 元,乙方于本協議簽訂之日起 日內全部付清。甲方無條件配合乙方辦理車輛過戶手續。

        3、各方一致同意將本協議涉案糾紛提請青島仲裁委員會按照其仲裁規則仲裁。被申請人自愿放棄答辯,各方自愿放棄組庭期限。各方當事人共同約定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員組成并共同選定吳紹山為仲裁員,各方一致請求仲裁不開庭審理,由仲裁庭根據本協議制作裁決書,在裁決書中不載明爭議事實與裁決理由,只載明仲裁請求、協議書內容和裁決結果。

        4、仲裁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時間:20xx年月日

        說明

        1、當事人是個人的寫明:姓名、性別、身份證號、住址、電話等; 當事人是單位的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通訊地址,聯系電話等

        2、持該協議書可以申請仲裁裁決確認。青島仲裁委員會黃島仲裁中心聯系電話:0532-85167519

        3、持仲裁裁決書可以單方辦理權屬變更登記,也可以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仲裁協議書9

        甲方:內蒙古××公司。

        住所:呼和浩特市西路××號。

        法定代表人:王××,男,45歲,系該公司總經理。

        乙方:北京××局××公司。

        住所:呼和浩特市北路××號。

        法定代表人:李××,男,38歲,系該公司經理。

        雙方于19xx月1日簽訂并經××市公證處公證了松散型聯營汽車運輸煤炭業務的《聯營協議書》,聯營的1年期限已經屆滿,雙方未獲得利潤;又實際聯營半年多,仍未見利潤。

        有鑒于此,雙方一致同意選擇呼和浩特仲裁委員會確認聯營業務終止,解除聯營協議,分割聯營投資購置的固定資產,分擔債務,分享債權,徹底清算雙方的聯營業務。

        雙方一致接受呼和浩特仲裁委員會依據我國《仲裁法》和國家的示范仲裁規則以及該會自己的仲裁規則,對上述糾紛所作的一次性終局裁決結果。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20××年10月28日簽訂于××市××區

      仲裁協議書10

        甲方:張三,女,28歲,xxxx年7月日生。

        乙方:xxxx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地址,xx市長江中路X幢X室。

        法定代表人:李四,總經理,電話。

        甲方于xxx年11月進入乙方單位工作,于xxx年11月至xxx年3月期間擔任客戶經理工作,月薪20xx元并按合同款3%提成。xxx年3月至xxx年9月期間擔任演藝督導工作,月薪3000元并按合同款3%提成。甲方工作期間,從未享受過年休假和法定休假日。至今乙方沒有為甲方人購買過社保、沒有支付過合同提成款、也未簽訂過書面勞動合同。xxx年9月14日,甲方訴乙方勞動爭議一案被蜀山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xxx)蜀勞仲案字第236號。現甲方張三與乙方xxxx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經過友好協商,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達成協議如下:

        1、乙方xxxx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給甲方張三補償金等合計7500元,與年月日當日一次性付清;

        2、甲方張三自愿放棄其他仲裁請求,以后不再提起與本案有關的其他仲裁請求;

        3、雙方之間就本案無其他爭議;

        4、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仲裁委一份,雙方共同遵守執行,本協議自雙方、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仲裁協議書11

        申請人:XXXXXX(自然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單位或住址,法人及社會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職務)

        被申請人:XXXX(自然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單位或住址,法人及社會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職務)

        糾紛簡要情況:XX年XX月XX日晚XX時左右,申請人XXXX在被申請人XXXX開辦的XXXX拉絲廠工作時,因操作不慎被鋼絲將手拉傷,造成其右手小指、無名指及中指被截去的嚴重后果,并因此花去醫療費共計XXXX余元。哈XXXX拒絕為其支付醫療費用。XXXX在多次于其交涉未果的情況下,向本調委會提出申請,要求對此事進行調解。

        經調解,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1、由XXXX承擔所有的醫療費用XXXXXX元;

        2、XXXX與XXXX即日起終止勞動關系及工傷保險關系。

        履行協議的方式、地點、期限:

        1、本協議簽定之時,由XXXX一次性支付XXXX現金XXXX元;

        2、在XXXX年XX月XX日前,由XXXX為XXXX付清所有的醫療費用。

        本協議一式三份,當事人、人民調解委員會各持一份。

        當事人(簽名)XXXX

        調解員(簽名)XXXX

        XXXX年XX月XX日

      仲裁協議書12

        仲裁協議

        第一節 仲裁協議概述

        一、仲裁協議的概念

        仲裁協議是指雙方當事人自愿將他們之間已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書面協議,是雙方當事人所表達的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意愿的法律文書,是將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仲裁合意書面化、法律化的形式。在民商事仲裁中,仲裁協議是仲裁的前提,沒有仲裁協議,就不存在有效的仲裁。

        仲裁協議本質上是一種合同,但其與一般的合同又有一定的區別。仲裁協議具有以下特征:

        1.仲裁協議是雙方當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是他們將爭議提交仲裁的共同意愿的體現。仲裁協議的簽訂建立在雙方當事人自愿、平等和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以授權仲裁庭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爭議,并得到公正裁決為目的。

        2.仲裁協議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具有同一性,這使得作為契約表現形式之一的仲裁協議與其他的契約在內容上有所區別。在一般的雙務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由于所追求的利益不同,導致他們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對等的,即一方當事人的權利往往是其相對的另一方當事人的義務,反之亦然。而在仲裁協議中,雙方當事人具有共同的目標,即當發生特定的糾紛后,通過仲裁方式予以解決,因此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是同一的,這主要表現為任何一方當事人都有權將所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同時任何一方當事人也具有不得就該爭議向法院提起訴訟的義務。

        3.仲裁協議的內容具有特殊性,具體表現在:第一,仲裁協議作為一種糾紛解決的合同,雙方當事人既可以約定將他們之間已經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也可以事先約定將他們之間可能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第二,雙方當事人提交仲裁解決的事項必須具有法律規定的可仲裁性。對于諸如人身權等當事人不可以自由處分的權利,即使發生了爭議或當事人受到了侵害,也不得訂立仲裁協議,以仲裁方式解決。第三,雙方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可以任意選擇他們共同認可的仲裁委員會,而不論該仲裁委員會是否與他們雙方及其所發生的爭議有任何聯系。

        4.仲裁協議具有廣泛的約束力。這一約束力表現為:仲裁協議約束著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就協議仲裁的爭議事項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協議約束著法院,法院不得受理任一方當事人已訂有仲裁協議的爭議事項;仲裁協議約束著仲裁庭,仲裁庭應當依照仲裁協議中的授權行使仲裁權,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

        5.仲裁協議具有嚴格的要式性,即仲裁協議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

        二、仲裁協議的類型

        我國仲裁法第16條規定: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根據仲裁立法和仲裁實踐,仲裁協議主要包括以下三種類型:

        (一)仲裁條款

        仲裁條款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簽訂的合同中訂立的,將今后可能因該合同所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的條款。仲裁條款是仲裁實踐中最普遍、也是最重要的仲裁協議的形式之一。作為訂立于合同之中的一個條款,仲裁條款主要適用于爭議發生之前。通過簽訂仲裁條款,當事人可以預先設定一種糾紛解決機制,即一旦將來發生了因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只能通過仲裁方式加以解決。除了

        訂立于合同中的仲裁條款,雙方當事人在補充合同、協議或備忘錄等中對仲裁意思表示的修改或補充,也構成合同中仲裁條款的一部分。

        (二)仲裁協議書

        仲裁協議書是指在爭議發生之前或爭議發生之后,雙方當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訂立的,同意將可能發生或已經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的一種獨立的協議。仲裁協議書是獨立于合同而存在的契約,是將訂立于該仲裁協議書中的特定爭議事項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由于仲裁協議書并非屬于雙方當事人在糾紛發生之前所訂立的合同的一部分,因此其不受已簽訂的合同的約束,具有更大的獨立性。不論當事人所發生的是合同糾紛,還是其他財產權益糾紛,雙方當事人均可以通過簽訂仲裁協議書,將所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

        (三)其他有關書面文件中包含的仲裁協議

        在民事經濟往來中,除了通過訂立合同等方式達成仲裁協議,由于現代通訊技術的發展,當事人之間以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進行往來并達成仲裁協議的情形也越來越普遍。這種類型的仲裁協議與前兩種類型的仲裁協議的不同之處在于,仲裁的意思表示一般不集中表現于某一份文件中,而往往分散在當事人之間彼此多次往來的不同文件中。

        在這種仲裁協議的類型中,還存在著通過援引其他仲裁條款進行仲裁的情形。例如,在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關于涉外經濟合同未直接約定仲裁條款如何認定的請示報告》中,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請求最高人民法院就這一問題作出答復。最高人民法院答復如下:中外雙方當事人訂立的外貿合同中約定合同未盡事宜適用中國和蒙古國之間的交貨共同條件的,因該交貨共同條件即1988年11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和蒙古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供應部關于雙邊對外貿易機構之間相互交貨共同條件的議定書》規定了因合同所發生或者與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在雙方達不成協商解決的協議時,應予仲裁方式解決,并規定了具體辦法,應認定當事人愿意選擇通過仲裁方式解決其糾紛,人民法院不應受理因該類合同引起的糾紛。

        三、仲裁協議的形式

        仲裁協議作為仲裁的依據,必須具備法定的形式。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協議應以書面形式訂立,口頭方式達成的仲裁的意思表示無效。仲裁協議必須以書面形式達成,已成為世界上普遍認可的仲裁原則。

        強調仲裁協議的書面形式,是為了從法律上確認當事人以仲裁方式解決爭議的主觀意愿,特別是雙方當事人就所發生的爭議以何種方式解決發生沖突時,可以以此作為仲裁的依據。

        第二節 仲裁協議的內容

        一份完整、有效的仲裁協議必須具備法定的內容,否則,仲裁協議將被認定為無效。根據我國仲裁法第16條的規定,仲裁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是仲裁協議的首要內容,因為當事人以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意愿正是通過仲裁協議中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體現出來的。對仲裁協議中意思表示的具體要求是明確、肯定。因此,當事人應在仲裁協議中明確地肯定將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意思表示。

        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還應當滿足三個條件:其一,以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必須是雙方當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一方當事人韻意思表示;其二,必須是雙方當事人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的真實意思表示,即當事人簽訂仲裁協議的行為是其內心的真實意愿,而不是在外界影一響或強制下所表現出來的虛假意思;其三,必須是雙方當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任何其他人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

        仲裁事項即當事人提交仲裁的具體爭議事項。在仲裁實踐中,當事人只有把訂立于仲裁協議中的爭議事項提交仲裁,仲裁機構才能受理。同時,仲裁事項也是仲裁庭審理和裁決糾紛的范圍,即仲裁庭只能在仲裁協議確定的仲裁事項的范圍內進行仲裁,超出速一范圍進行仲裁,所作出的仲裁裁決,經一方當事人申請,法院可以不予執行或者撤銷。仲裁協議中訂立的仲裁事項,必須符合兩個條件:

        1.爭議事項具有可仲裁性。仲裁協議中雙方當事人約定提交仲裁的爭議事項,必須具有法律規定的可仲裁性,即屬于仲裁立法允許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的爭議事項,才能提交仲裁,否則會導致仲裁協議的無效。這已成為各國仲裁立法、國際公約和仲裁實踐所認可的基本準則。

        2.仲裁事項的明確性。由于仲裁事項是仲裁庭要審理和裁決的爭議事項,因此,仲裁事項必須明確。按照我國仲裁法的規定,對仲裁事項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應就此達成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基于仲裁協議既可以在爭議發生之前訂立,也可以在爭議發生之后訂立,因此,仲裁事項也就包括未來可能性爭議事項和現實已發生的爭議事項。但不論爭議事項是否已經發生,在仲裁協議中都必須明確規定。對于已經發生的爭議事項,其具體范圍比較明確和具體;對于未來可能性爭議事項要提交仲裁,應盡量避免在仲裁協議中作限制性規定,包括爭議性質上的限制、金額上的限制以及其他具體事項的限制。當事人可以參照仲裁機構的示范仲裁條款對仲裁事項的范圍加以約定。

        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仲裁委員會是受理仲裁案件的機構。由于仲裁沒有法定管轄的規定,因此,仲裁委員會是由當事人自主選定的。如果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不選定仲裁委員會,仲裁就無法進行。

        對于仲裁委員會的選定,原則上應當明確、具體,即雙方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可以選定任一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而不受當事人住所及合同履行地、簽訂地、財產所在地等的限制,如當事人對所發生的爭議既可以約定交由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也可以約定交由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但如果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同時約定了兩個以上的仲裁委員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只要這一約定是明確的,也是可以執行的,當事人選擇約定的仲裁機構之一申請仲裁,即可進行仲裁程序。

        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項和選定的仲裁委員會這三項內容必須同時具備,仲裁協議在內容上才能符合仲裁法的規定而成為有效的仲裁協議。

        第三節 仲裁協議的效力

        一、仲裁協議的法律效力

        仲裁協議的法律效力即仲裁協議所具有的法律約束力。一項有效的仲裁協議的法律效力包括對雙方當事人的約束力、對法院的約束力和對仲裁機構的約束力。

        (一)對雙方當事人的法律效力——約束雙方當事人對糾紛解決方式的選擇權

        仲裁協議是雙方當事人就糾紛解決方式達成的一致的意思表示,因此,仲裁協議一經有效成立,即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效力,使雙方當事人受到他們所簽訂的仲裁協議的約束。發生糾紛后,當事人只能通過向仲裁協議中所確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方式解決該糾紛,而喪失了就該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如果一方當事人違背仲裁協議,就仲裁協議規定范圍內的爭議事項向法院起訴,另一方當事人有權依據仲裁協議要求法院停止訴訟程序,法院也應當駁回當事人的起訴。

        (二)對法院的法律效力——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轄權

        有效的仲裁協議可以排除法院對訂立于仲裁協議中的爭議事項的司法管轄權,這是仲裁協議法律效力的重要體現,也是各國仲裁普遍適用的準則。我國仲裁法第5條明確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三)對仲裁機構的法律效力——授予仲裁機構仲裁管轄權并限定仲裁的范圍

        仲裁協議是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案件的基礎,是仲裁庭審理和裁決仲裁案件的依據,沒有仲裁協議就沒有仲裁機構對仲裁案件的仲裁管轄權。我國仲裁法第4條規定: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同時,仲裁機構的管轄權又受到仲裁協議的嚴格限制,即仲裁庭只能對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約定的爭議事項進行仲裁,而對仲裁協議約定范圍以外的其他爭議無權仲裁。

        二、仲裁協議效力的確認機構

        根據我國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對仲裁協議法律效力的確認機構是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

        1.我國仲裁法第20條規定: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根據仲裁法的這一規定,在我國,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都有權確定仲裁協議的法律效力,但當雙方當事人分別向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請求確認仲裁協議的效力時,人民法院有權對此作出裁定。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仲裁法解釋》)的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不明確的,由仲裁協議簽訂地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申請確認涉外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仲裁協議簽訂地、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涉及海事海商糾紛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仲裁協議簽訂地、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轄;上述地點沒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轄。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認仲裁協議效力幾個問題的批復》中進一步對仲裁法第20條的規定作出解釋,即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機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另一方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確認仲裁協議無效,如果仲裁機構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并已作出決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機構接受申請后尚未作出決定,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同時通知仲裁機構。

        終止仲裁。這一司法解釋明確了在雙方當事人分別向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請求確認仲裁協議效力時,仲裁委員會是否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并已作出決定成為關鍵,如果仲裁委員會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并已作出決定,人民法院則無權受理;反之,人民法院有權受理,仲裁委員會無權作出決定。

        4.《仲裁法解釋》進一步對仲裁法第20條的規定作了補充,當事人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沒有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提出異議,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仲裁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機構對仲裁協議的效力作出決定后,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或者申請撤銷仲裁機構的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如果一方當事人就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申請仲裁,另一方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請求人民法院確認仲裁協議無效并就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起訴的,人民法院受理后應當通知仲裁機構中止仲裁。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仲裁協議有效或者無效的裁定后,應當將裁定書副本送達仲裁機構,由仲裁機構根據人民法院的裁定恢復仲裁或者撤銷仲裁案件。

        三、仲裁條款的獨立性

        仲裁條款的獨立性,也稱仲裁條款的可分割性或可分離性。它是指作為主合同的一個條款,盡管仲裁條款依附于主合同,但其效力與主合同的其他條款可以分離而獨立,即仲裁條款不因主合同的無效而無效,也不因主合同的被撤銷而失效,仲裁機構仍然可以依照該仲裁條款取得和行使仲裁管轄權,在該仲裁條款所確定的提交仲裁的爭議事項范圍內,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我國仲裁法第19條規定: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仲裁法解釋》對仲裁協議的獨立性問題進一步明確:合同未成立、成立后未生效或者被撤銷時仲裁協議效力不受影響;訂立仲裁協議的當事人,屬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并、分立后,仲裁協議對其權利義務的繼受有效,屬于自然人的,死亡后,仲裁協議對其繼承人有效;債權債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的,仲裁協議原則上對受讓人有效,但違背當事人意愿的除外。仲裁條款之所以具有獨立性,是由于仲裁條款與合同中的其他條款的差異性決定的。在一項合同中,主合同是關于雙方當事人之間實體權利義務的規定,對這一些條款的違反,權利方將依據實體法的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而處于附屬地位的仲裁條款,是雙方當事人關于糾紛解決方式的約定,即如果當事人之間因主合同發生爭議,將只能根據程序法的規定,通過仲裁方式而非訴訟方式解決。換句話說,如果當事人之間未因主合同發生爭議,仲裁條款就不會發生效力。同時,對仲裁條款的違反,也不產生損害賠償的請求權,而直接導致對仲裁條款的強制執行。

        第四節 仲裁協議的無效與失效

        一、仲裁協議無效的法定情形

        仲裁協議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意行為。法律在賦予其一定的約束力的同時,也往往明確規定達到具有這一約束力的強制性條件和規范。當仲裁協議違反了該條件和規范時。該仲裁協議無效。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協議在下列情形下無效:

        1.以口頭方式訂立的仲裁協議無效。我國仲裁法第16條規定了仲裁協議的形式要件,即仲裁協議必須以書面方式訂立。因此以口頭方式訂立的仲裁協議不受法律的保護。

        2.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仲裁協議無效。我國仲裁法第2條、第3條規定,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

      仲裁協議書13

        仲裁協議(范本)

        仲裁協議(范本)

        1.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

        3.爭議的事項及其所產生的法律關系

        仲裁地點在北京

        我們同意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當事人名稱、地址 當事人名稱、地址

        簽字 簽字

        一九××年××月××日

        北京仲裁委員會推薦的仲裁協議如下:

        當事人雙方愿意提請北京仲裁委員會根據其規則,仲裁如下爭議:

        1.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爭議的事項)

        當事人名稱、地址 當事人名稱、地址

        簽字 簽字

        ××年××月××日于北京

        仲裁協議書

        我們雙方愿意提請××仲裁委員會根據其仲裁規則仲裁解決如下爭議:

        一、(爭議內容)

        1.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

        3.爭議的事項及其所產生的法律關系

        二、我們同意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甲方(名稱) 乙方(名稱)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日 期 日 期

        仲裁補充協議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我們經過協商,愿就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的

        __________合同第__________條約定的仲裁事項,達成如下補充協議:

        凡因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申請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并適用 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當事人名稱(姓名): 當事人名稱(姓名):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簽名(蓋章): 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仲裁協議書14

        甲方:張三,女,28歲,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

        乙方:_____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地址,_____市長江中路_____幢_____室。

        法定代表人:李四,總經理,電話。

        甲方于_____年____月進入乙方單位工作,于_____年_____月至_____年____月期間擔任客戶經理工作,月薪_____元并按合同款3%提成。_____年____月至_____年____月期間擔任演藝督導工作,月薪3000元并按合同款3%提成。甲方工作期間,從未享受過年休假和法定休假日。至今乙方沒有為甲方人購買過社保、沒有支付過合同提成款、也未簽訂過書面勞動合同。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甲方訴乙方勞動爭議一案被蜀山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_____)蜀勞仲案字第236號。現甲方張三與乙方_____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經過友好協商,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達成協議如下:

        1、乙方_____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給甲方張三補償金等合計7500元,與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當日一次性付清;

        2、甲方張三自愿放棄其他仲裁請求,以后不再提起與本案有關的其他仲裁請求;

        3、雙方之間就本案無其他爭議;

        4、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仲裁委一份,雙方共同遵守執行,本協議自雙方、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乙方:_____

        日期:_____日期:_____

      仲裁協議書15

        申請人:__X,男,漢族,19__X年6月7日出生,住__X省__X縣__X鎮__X村__X號,系死者__X之子。

        被申請人:__X公司。

        法定代表人:__X,職務:經理。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經友好協商,就申請人申請確認__X與被申請人勞動關系一案,就相關賠償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申請人親屬__X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

        二、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認為__X于20xx年7月3日在__X省__X市__X路__X鎮__X高速入口輔道發生交通事故死亡是工傷;

        三、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一次性支付人民幣75000元(大寫柒萬伍仟元整),作為本案工傷賠償金等一切款項。此外申請人不再要求被申請人支付任何款項或承擔任何責任,包括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任何其他責任。

        申請人保證__X其他親屬同意該協議書,否則由__X承擔責任。

        本協議書一式叁份,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各執一份,__X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存檔一份。本協議自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申請人:年月日

        被申請人: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