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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費者維權調查報告

      時間:2024-11-04 09:44:39 調查報告

      消費者維權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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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費者維權調查報告

      消費者維權調查報告1

        隨著經濟收入的增加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費”已經變成生活中一個重要的部分,而在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過程中涉及的交易的公平、商品的質量、售后的保障等問題,消費者對于自身擁有的權益是否明確,又是否有強烈的維權意識呢?11月3日,沈陽建筑大學大學生通訊社以“沈陽市消費者維權意識調查”為題,在新生活廣場沃爾瑪長青店進行了地毯式采訪,通過與40余名顧客及商家的交流,了解了他們對于自身權益維護的觀點,得到了有關沈陽市消費者維權意識的初步結論。

        一、 調查背景

        消費者維權意識是一個比消費者法律意識外延更廣的概念,它不僅包含法律實施主體在處理涉及消費者的事務過程中要考慮的的消費者的利益,而且要求每一個人、每一個組織和機構,都要對消費者的利益給予必要的重視,它不僅是一種法律意識,而且是一種道德意識。國家保護、經營者自律、消費者覺醒是保護消費者權益的三大法寶,消費者保護法規的完善和全面實施,生產者的服務水平提高,消費者處境的根本改善,特別仰賴消費者自身對其合法權益的追求。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運動起步較晚,而且存在著諸多問題,但值得欣慰的是,據中國社會調查所在各大城市連續四年的調查表明,中國消費者的維權意識正在不斷增強。

        二、 提問及回答統計

        針對消費者設置了以下問題:

        1.您認為目前超市的商品價格合理嗎?

        雖然近幾年物價上漲頻繁,但漲幅還在消費者的接受范圍之內,商品價格與其真正的價值也是相符的。

        2.在購買食品時您關注哪些商品信息?

        在確定好要購買的食品類型的前提下,幾乎所有的受采訪者都看重食品的價格和品牌,同時會檢查食品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盡量購買最近生產的食品。對于臨近保質期的促銷食品,年齡較大的消費者會考慮購買,但也會仔細檢查食品狀況。

        3.您在購買家電類商品時是否看重售后保障?

        大多數消費者都會在選購家電時詢問商品的“三包”范圍及售后服務措施,寧愿花更高的價位,也會選擇信譽較好、有售后服務中心、全國聯保的大品牌電器。

        4.對于轉基因食品、奶粉等存在爭議的商品您持什么態度? 由于國家針對這樣的商品出臺的質量監管措施和要求還不夠完善、嚴格,大多數受訪者都表示盡量不使用。但在購買豆油、大米等食品時,卻很少有人會仔細檢查是否有轉基因食品標識。在購買奶粉時,大多數受訪者受經濟條件限制還是會購買國產的、信譽相對較好的品牌。

        針對超市商家,我們還另外設置了2個問題:

        1. 對易過期食品是如何處理的?

        商家尤其重視易過期食品的生產和銷售過程。在生產過程中會根據市場統計定量生產,盡量不造成積壓;對于臨近保質期的食品會采取一定促銷方式;對過期食品會立即封裝返廠進行集中銷毀處理。

        2. 家電類商品的售后問題處理方法是什么?

        目前的處理方法主要分為兩種。一種是消費者自行將商品送到售后服務中心,再進行進一步處理。另一種是撥打全國統一的售后維修電話,由商家派工作人員到消費者家中進行檢修。顧客對售后維修保障的滿意率能達到96%以上。

        三、 分析及結論

        從受訪消費者的回答中可以看出,越來越多的人開始意識到作為消費者,應當在商品交易中受到公平的對待和充分的尊重,享受法律賦予的權利。一方面,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更加注意自我保護,從對商品質量和保障措施的關注就可以看出,消費者的維權意識已經較為普遍。另一方面,消費者對商品、服務及其生產者也日益提出更加嚴格的要求,對自身權益的訴求日加強烈,對市場環境和國家監管政策充滿了期待。

        而在越來越激烈的競爭中,商家也開始提高自我要求,嘗試與消費者溝通,盡量滿足消費者的需求。從嚴格的生產銷售流程中我們看到商家日益增強的職業道德和對消費者負責的積極態度,從越來越細致、完善、人性化的市場服務我們看到生產者與消費者的關系正在一步步走向積極健康的方向。

        但是受多方面限制,面對看似公平而豐富的市場選擇,消費者也有自己的無奈。相關監管政策的不完善、商品市場的魚龍混雜、市場信息的不透明,使得普通消費者的選擇收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其消費權益也相應受到影響。

        總的來說,消費者的維權意識已經初步形成,但是尚缺乏真正捍衛自己合法權益的力量。這一方面需要國家進一步加強消費者權益維護的有關立法工作和監管措施,一方面需要商家提高責任意識、嚴守商業道德、尊重消費者,同時也需要廣大消費者學法、懂法,進一步加強權利意識,共建公平互惠的和諧市場。

      消費者維權調查報告2

        在市場經濟社會中,每一個人都是潛在的消費者,因此,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備受關注。針對消費者權益在現實生活中屢受侵犯的事實,我于20xx年10月至20xx年3月對中國商品市場,進行了調查。深入地剖析原因,并提出了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構建消費者公益訴訟制度的對策。

        一、消費者權益受侵犯的現狀

        消費者權益是指消費者依法享有的權利及該權利受到保護時給消費者帶來的應得的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的規定,消費者有以下九項重要權利:選擇權;公平交易權;安全權;知情權;索賠權;受尊重權;依法結社權;獲得知識權;批評監督權。此外,我國目前己經形成了一系列由《消法》及其《產品質量法》、《食品衛生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管理條例》、《價格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組成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體系。由此可見,我國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是非常重視的,但是由于種種原因,消費者權益在實踐中并沒有得到很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被侵犯的現狀比較普遍,也比較嚴重。

        (一)假冒偽劣產品屢禁不絕,嚴重侵犯和威脅著消費者的人身安全權。近幾年來,消費者對商品質量的投訴始終高居榜首。根據中國消費者協會信息網公布的數據,20xx年上半年全國消費者協會受理的投訴件數為318868件,其中投訴商品質量問題的就占到了63%。又如20xx年第一季度,廣西區各地消協受理消費者投訴的案件有2823件,其中商品質量的投訴就有1789件,占投訴總量的63.4%。貴州省各地消協在20xx年上半年受理消費者投訴3787件,其中對商品質量的投訴有2743件,占投訴總量的72.43%。福建省各地消協在20xx年上半年受理消費者投訴28734件,其中對商品質量的投訴有14792件,占投訴總量的51.48%。

        (二)電信、汽車、醫療、商品房等服務行業的價格缺乏透明度,嚴重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公平權,價格欺詐現象也時有發生

        如20xx年第一季度,廣西各地消協受理價格問題方面的投訴就有274件,占總投訴的9.7%,與20xx年同比增長45%。其中電信145件,占總價格問題投訴的52.9%,與去年同比增長163.6%;商品房24件,占總價格問題投訴的8.8%,與去年同比增加24%件。貴州省各地消協20xx年上半年消費者對價格的投訴206件,占投訴總量的5.43%;浙江省各地消協20xx第一季度受理的價格投訴335件,占投訴總量的5.26%。

        (三)虛假廣告的投訴增多

        一些經營者用虛假廣告、包裝、說明書等形式,故意隱瞞產品的真實性能、主要成分、使用方法等,對必須說明的內容含糊其辭或故意夸大功效,引誘消費者上當。如著名的歐典地板事件和全國牙防組認證事件。

        (四)不平等格式條款難以遏制,繼續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現在一些行業、賓館、超市、酒店、商場等繼續以不平等格式條款、店堂告示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如“商品拆開包裝,概不退貨”,“寄存物品丟失損壞,最高賠償額為100元”,“降價、中獎商品不予三包”,“酒店禁止自帶酒水”等。

        此外,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自由選擇權和維護尊嚴權也時常受到各種非法干涉或者侵害。如在20xx年第一季度,廣西各地消協受理了消費者人格尊嚴被侵犯方面的投訴7件。貴州省7件,占投訴總量的0.18%。浙江省各地消協27件,占投訴總量的0.42%。

        綜上所述,目前,消費者的權益并沒有得到較好的保障。20xx年3月12日,中消協將其于20xx年起聯合全國45個省市對消費者進行的調查顯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35.9%的消費者表示合理要求雖然得到解決,但本人并不滿意;27.2%的消費者反映合理要求根本沒有得到解決。

        二、消費者權益屢受侵犯的原因

        在我國如此重視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前提下,有大量的侵犯消費者權益的現象存在,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的原因:

        (一)消費者的相樹弱勢地位

        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之所以被侵害,其主要原因是因為單個的消費者在經濟實力和專業知識等方面處于弱勢地位。特別在在現代社會,消費者與經營者的交易是一種非專業對專業,非知情人與知情人的關系。經營者通曉商品的技術性、了解市場行情、掌握顧客心理、具有一定的銷售技巧,可以說知己知彼;而消費者卻缺乏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相關知識,所接受的消費信息大多是經過加工的、

        有促銷和誘導成分。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難免不被經營者所操縱,并與之建立非公平的交易契約。加之商品與服務技術含量的提高,會進一步加劇經營者的強勢地位與消費者的弱勢地位,即強勢更強、弱勢更弱。

        (二)法律賦予消費者維護權益的途徑雖多,但在實踐中難以發揮實效

        根據《消法》第34條的規定,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①與經營者協商和解;②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③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④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⑤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款規定似乎為消費者解決消費糾紛提供了一個廣闊的天地,但實際的情況卻是:消費者處于弱勢地位,違法經營者很少會積極主動配合協商;消費者協會工作人員較少,且無強制執行的權力,因此,調解成功率并不高;我國行政執法部門職責不清,在處理案件上相互推諉。而且即使在雙方當事人達成行政調解協議的情況下,若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協議,行政機關不能強制執行,所以,行政機關也難以成為消費者依權的靠山。由于實行仲裁制度的前提是雙方當事人事前就糾紛解決辦法達成了仲裁協議。而現實生活中,在消費糾紛發生后,很少有經營者主動愿意或積極配合與消費者達成通過仲裁解決消費糾紛的協議。因此,在客觀上,消費糾紛仲裁制度難以有效地發揮作用。此外,目前我國的訴訟制度比較傳統,針對小額消費糾紛和群體性訴訟,雖然有些地方的人民法院已經在積極探索、嘗試靈活、便捷的訴訟方式。但就全國來說,還沒有建立起一套適合解決我國消費糾紛特點的訴訟制度。煩瑣的訴訟程序和漫長的訴訟時間嚴重地打擊了消費者提起訴訟的積極性。因此,就我們調查的情況看,發生消費糾紛后,大多數消費者選擇消費者協會,然而,在消費者協會無法解決的情況下,大多數消費者就只好自認倒霉了。

        (三)《消法》規定的對違法經營者進行懲罰的力度不夠

        《消法》中規定的對違法經營者進行懲罰的大多數條款都是建議性的,不能有力地起到保護消費者權益的作用。而真正具有懲罰性的只有《消法》第49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但在實際操作中,如果經營者拒不接受調解,消費者最終還是要通過打官司才能獲得此賠償。因此,此條款的作用就大打折扣,導致虛假廣告和假冒偽劣產品到處都有。

        三、促進“消費和諧”,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建議和對策

        (一)完善消費訴訟制度,簡化訴訟程序

        消費糾紛中,一方為實力雄厚的企業,另一方為勢單力薄的消費者個人。因此消費訴訟應當實行簡便易行的程序,強調簡易、迅速、經濟地解決消費糾紛。我國目前的法律沒有根據消費糾紛的特點專設訴訟程序的規定,而將消費糾紛與一般的民事糾紛一起共同適用普通審判程序,不能體現國家對處于弱勢地位的消費者的特殊保護。我國必須借鑒吸納發達國家的消費者訴訟制度,簡化訴訟程序。一是建立小額的消費訴訟法庭,靈活的解決消費糾紛。二是實行巡回法庭辦案,獨任審判等,以減輕消費者的訴訟之累,激起消費者訴訟的積極性。

        (二)加大對違法經營者的懲罰力度

        由于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關系到國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正常的經營秩序,因此,當前各國在消費者立法中,普遍加重了對違法者的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在我國消費者權益屢受侵犯,假冒偽劣產品大行其道的情況下,我國也應加大對違法經營者的懲罰力度,讓違法的經營者得不償失,再也不敢涉足違法經營。

        (三)制定《反壟斷法》,保護消費者的權益

        借鑒日本《消費者契約法》的規定,規定公用事業部門等壟斷行業在與消費者訂立和履行交易合同時,必須履行保護消費者的承諾,否則,消費者有權終止交易合同,規定交易合同中與消費者保護契約相抵觸的條款,一律無效。

        (四)構建消費者公益訴訟制度

        在市場經濟社會中,每一個消費者都是潛在的可能受害人。而且由于現代的.消費涉及的面較廣,特別是那些虛假廣告和假冒偽劣產品涉及的地域廣,受害的消費者也多,所以,從一定程度上來說,消費者訴訟具有公益訴訟的屬性。如果在消費者訴訟中,仍然以“直接利害關系”限定消費者訴訟的主體范圍,可能由于沒有直接利害關系人,而無法保護公眾及社會利益。因此,為維護公共利益提起的消費訴訟,不應恪守傳統訴訟法理論“無直接利害關系便無訴權”的要求,而應將原告范圍擴及于任何組織和個人。這就解決了我國傳統的訴訟法理論導致的消費者公眾利益受害無從救濟與熱心公益事業者投訴無門的尷尬境地。

        (五)強化國家和社會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我國消費者協會把“消費和諧”作為20xx年年主題。所謂“消費和諧”,就是在消費領域中全社會要樹立一種“消費和諧”的理念,經營者、消費者、政府和相關部門要履行應盡的社會責任,共同努力營造一個“消費和諧”的市場環境,推動擴大內需,促進我國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因此,要促進消費和諧,促進和諧社會的構建,就需要全方位地加強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特別是要強化各級行政機關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在產品進人市場之前,政府職能部門要把好注冊審批關,從源頭上做好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工作。在產品進人市場之后,工商、質檢、衛生防疫、藥品監督等職能部門應當各司其職,通力協作,盡量降低消費侵權發生的可能性。在消費糾紛發生后,各職能部門要及時接受消費者的投訴,絕不能互相推諉。對行政機關的行政不作為,建議賦予消費者起訴行政機關的權利。此外,我國各級人民政府應充分保障各級消費者協會的經費和人員,賦予消費者協會更廣泛的職能,真正成為消費者維權的可靠對象和信賴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