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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產評估報告案例

      時間:2024-08-06 09:52:05 資產評估報告

      資產評估報告案例

        某某單位:

      資產評估報告案例

        我們接受貴方委托,根據國家有關資產評估的規定,本著客觀、獨立 、公正、科學的原則,按照公認的資產評估方法,對某某委估資產的公開市場價值進行了評估工作。本公司評估人員按照必要的評估程序對委托評估的資產實施了實地查勘、市場調查與詢證,對委估資產在 評估基準日 所表現的市場價值做出了公允的反映。現將資產評估情況及評估結果報告如下:

        一、委托方、產權持有者及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評估報告使用者

        委托方名稱:某某某

        產權持有者: 某某某

        注冊地址:某某

        注冊資本:20萬元

        經濟性質:事業單位

        法定代表人:某某某

        經營范圍:宣傳與貫徹執行森林、濕地和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等法律、法規和各項林業方針政策;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制定林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和指導農村集體、個人開展林業生產經營活動;配合林業行政主管部門開展資源調查、造林檢查驗收、林業統計和森林資源檔案管理工作,掌握轄區內森林資源消長和野生動植物資源變化情況;協助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林木采伐工作,配合做好林木采伐的伐區調查設計,并參與監督伐區作業和伐區驗收工作;配合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做好森林防火、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依法保護、管理森林、濕地和野生動植資源發現轄區有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應及時報告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并協助有關部門處理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查處破壞森林、濕地和野生動植物資源案件;協助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轄區內的鄉村林場、個體林場;配合鄉鎮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鄉村護林網絡,負責鄉村護林隊伍的管理;推廣林業科學技術,開展林業技術培訓、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等林業社會化服務,為林農提供產前、產中、產后服務;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代收和協助管理各項林業行政性收費等;承擔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林業工作總站委托的其它工作。

        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評估報告使用者:為委托方主管部門及其他與本次評估目的有關各方。

        二、評估目的

        確定委估資產于評估基準日公開市場價值,為委托方擬處置委估資產價值提供參考依據。

        三、評估對象和范圍

        本次評估的對象和范圍為某某某擁有的實物資產,僅包括房屋建筑物,不包括估價對象所占用的集體土地使用權。

        四、價值類型及其定義

        根據本次評估目的,本次評估價值類型為市場價值。

        市場價值是指自愿買方和自愿賣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強迫的情況下,評估對象在評估基準日進行正常公平交易的價值估計數額。

        五、評估基準日

        本項目資產評估基準日是2011年3月8日。

        該基準日能良好地反映資產狀況,符合本次評估目的。經與委托方協商,確定該日期為評估基準日。

        評估中所采用的價格標準是評估基準日有效的價格標準。

        六、評估依據

        (一)法律及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0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2號);

        2.《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1991年國務院第91號令);

        3.《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2005年國務院國資委第12號令;

        4.《關于加強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06]274號);

        5.《關于轉發〈資產評估操作規范意見(試行)〉的通知》(國資辦發[1996]23號);

        6.《企業會計準則》(財會[2006]3號);

        7.《企業會計制度》(財會〔2000〕25號);

        8.其他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準則依據

        1、《資產評估準則-基本準則》;

        2、《資產評估職業道德準則-基本準則》;

        3、《資產評估準則-評估報告準則》;

        4、《資產評估準則-評估程序準則》;

        6、《資產評估準則-不動產準則》

        7、《資產評估價值類型指導意見》;

        8、《注冊資產評估師關注評估對象法律權屬指導意見》。

        (三)行為依據

        評估機構與委托方簽訂的資產評估業務約定書。

        (四)產權依據

        1.房屋所有權證書復印件。

        (五)取價依據

        1.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轉發《資產評估操作規范意見(試行)》;

        2.委托單位提供的房屋建(構)筑物清查評估明細表;

        3.委托單位提供的被評估房屋建筑物產權證和土地使用證;

        4.《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5.建筑部頒發的《房屋完損等級評定標準》;

        6.建設部頒發的[1992]579號《城市房地產估價管理辦法》;

        7.吉林省2002頒發的建設單位綜合收費標準;

        8.全國統一建筑工程預算定額吉林省實物量定額(2000);

        9.全國統一建筑裝飾工程預算定額吉林省單位估價表(2004);

        10.全國統一安裝工程預算定額吉林省參考價目表(2001);

        11.集安市2010年頒布的建設工程費用標準;

        12.吉林省2011年3月收集到的同時期市場交易價格信息;

        13.吉林省建設工程費用參考標準;

        14.現場實際考察記錄;

        15.建筑物使用年限和最低殘值的標準;

        16.其他相關資料。

        七、評估方法

        本次評估根據委估資產的實際情況采用重置成本法法進行評估。

        重置成本法是指在評估資產時按被評估資產的現時完全重置成本乘以綜合成新率來確定被評估資產價值的一種方法。計算公式如下:

        評估值=重置價值×成新率


        八、評估過程

        本次評估的時間為2011年3月8日-3月10日,分別為接受委托,資產清查,現場勘察,收集資料,評定估算,評估匯總,撰寫評估報告,提交報告等。

        1.接受委托:接受項目委托,確定評估目的、評估范圍及對象,選定評估基準日和擬定評估方案;

        2.資產清查:指導產權持有者清查資產,并收集準備資料,檢查處置資產與驗證有關資料;

        3.評定估算:現場檢測與鑒定,選擇評估方法,收集市場信息,具體計算;

        4.評估匯總:對評估結果進行匯總,并進行評估結論分析,撰寫評估說明與報告,進行內部復核;

        5.提交報告:三級復核無誤后,正式向委托方提交報告。

        九、評估假設

        1.對于本評估報告中被評估資產的法律描述或法律事項(包括其權屬或負擔性限制等),評估人員按準則要求進行了一般性的調查。除在評估報告中進行披露以外,假定評估過程中所委估資產的權屬性良好和可在市場上進行交易;

        2.除本評估報告已有的披露以外,對于本評估報告中價值估算所依據的資產使用方式所需由有關地方、國家政府機構簽發的一切執照、使用許可證、同意函或其他法律性、行政性授權文件假定已經或隨時獲得更新;

        3.除在評估報告中已有揭示以外,假定產權持有者和委托方完全遵守現行的國家及地方性有關的法律、法規;

        4.本公司和評估人員對市場情況的變化不承擔任何責任,亦沒有義務就基準日后發生的事項或情況修正我們的評估報告;

        5.假設產權持有者對有關的資產所做的一切改良是遵守所有相關法律條款和有關上級主管機構在其他法律、規劃或工程等方面規定的;

        6.假設本評估目的行為能夠得到相關部門批準,并能夠實現;

        7.假設評估報告使用者能詳細了解本評估報告假設條件、限制條件和特別事項說明對評估報告的影響,能夠依據本評估報告做出正確的決定;

        8.假設無其他不可預測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響;

        9.假設納入評估范圍的資產在評估基準日后不改變用途仍持續使用。

        十、評估結論

        截止評估基準日2011年3月8日,某某某委托評估的相關資產評估值為 8.16萬元。

        資產評估結果匯總表

        評估基準日:2011年3月8日

        被評估單位:某某某 單位:萬元

      賬面價值

      評估價值

      增減值

      增值率%

      A

      B

      C=B-A

      D=C/A×100%

      1

      -

      -

      -

       

      2

      7.54

      8.16

      0.62

      8.26

      3

      -

      -

      -

       

      4

      -

      -

      -

       

      5

      -

      -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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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

      -

      -

      -

       

      8

      7.54

      8.16

      0.62

      8.26

      9

       

       

       

       

      10

      -

      -

      -

       

      11

      -

      -

      -

       

      12

      -

      -

      -

       

      13

      -

      -

      -

       

      14

       

       

       

       

      15

      -

      -

      -

       

      16

      -

      -

      -

       

      17

      -

      -

      -

       

      18

      -

      -

      -

       

      19

      -

      -

      -

       

      20

      7.54

      8.16

      0.62

      8.26

        十一、特別事項說明

        1、報告中涉及的有關法律法規文件和與被評估的資產、負債相關的資料等由委托方和產權持有者提供,委托方和產權持有者應對其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2、產權持有者向我們提供了委評資產的產權證明及相關說明。按照評估業務約定書及有關文件規定,委托方及產權持有者應對其所提供委評資產產權證明等相關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本報告僅對委評資產的價值進行了評定估算,不對委評資產的產權歸屬做出實質性判斷。本報告使用方應自行核對和鑒別委托方的產權證明原件,以確定委評資產的產權歸屬。

        3、本報告書專供委托人使用,并為本報告所列目的而作,除按規定報送有關部門外,未經委托方許可,本所不向其它單位和個人提供,本報告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不在公開媒體發表。

        4.本次參評的房屋建筑物,委托方提供的相關土地使用權證,標明該土地為集體土地使用權,故本次評估對象不包括該部分土地使用權,提請報告使用者注意。

        十二、評估報告使用限制說明

        1.本報告書只能用于評估報告載明的評估目的和用途使用,用于其他目的和用途無效。

        2.本評估報告專供委托人及其他評估報告使用者使用,評估報告書的使用權歸委托方所有,未經委托方許可評估機構不得隨意向他人提供或公開。

        3.未征得本評估機構同意,評估報告的內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開媒體,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當事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4.本評估報告經相關主管部門核準或委托方權力部門確定后發生法律效力。

        5.按現行規定,本評估結論的有效使用期限為一年,即評估目的在評估基準日后的一年內(即從2011年3月8日至2012年3月8日)實現時,可以評估結果作為底價或作價依據,還需結合評估基準日的期后事項進行必要調整。超過一年,需重新進行資產評估。

        十三、評估報告日

        本評估報告簽發日期為二0一一年三月十日。

        法 定 代 表 人:

        中國注冊資產評估師:

        中國注冊資產評估師:

        遼寧國友大正資產評估有限公司

        二0一一年三月十日

        附件

        1. 評估項目參加人員名單;

        2. 產權持有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

        3. 房屋所有權證書復印件;

        4. 委托方、被評估單位的承諾函;

        5. 業務約定書;

        6. 資產評估人員和評估機構的承諾函;

        7. 資產評估機構資格證書復印件;

        8. 評估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

        9. 資產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