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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租賃合同起訴狀

      時間:2025-02-07 19:26:25 起訴狀

      房屋租賃合同起訴狀范例

        導語:房屋租賃,有時候會出現各種糾紛。下面是云范文收集的房屋租賃合同起訴狀范例,歡迎參考。

      房屋租賃合同起訴狀范例

      房屋租賃合同起訴狀1

        原告 XXX,男,漢族,____年____月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

        被告 XXX,男,漢族,____年____月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

        案由: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按現有市場價向原告支付從 年 月至被告歸還房產之日的拖欠租金;

        2.請求確認原、被告2015年1月1日所簽訂的《北京市房屋租賃合同》于2015年12月30日解除;

        3. 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2015年,原告與被告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原告將XX路XX號共60平方的房屋出租給被告,租金每日7元/平方米,租期從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0日。在合同即將到期前的2015年11月20日,原告向被告送達書面通知,要求被告做好搬遷準備工作,被告親自簽收了通知。2015年12月20日,原告再次對被告送達了書面通知,要求被告于2016年1月10日前搬出租賃房屋。此后,原告又于2016年1月20日和2月5日分別兩次書面通知被告要求盡快搬出租賃房屋,但被告均拒絕予以配合。

        根據我國《物權法》第四條規定“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合同法》第2百三十五條規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后的狀態”。據此不難看出,被告的行為實屬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應當立即予以制止。

        綜上所述,被告的行為已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現依據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為保護原告的合法民事權益不受侵犯,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為保護原告的合法民事權益不受侵犯,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請求貴院依法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此致

        xx 市xx區人民法院起訴人:

        起訴人:

        年 月 日 **** 2016年2月20日

        上面是云范文給大家分析的一個租房合同糾紛案例,如果遇到同樣的問題希望大家能合理的保護自己的權利不受侵害。

      房屋租賃合同起訴狀2

        原告:賀×,……。

        被告: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合同編號為879646的房屋租賃合同。

        2、判令被告返還原告房租人民幣8840元及利息。

        3、判令被告返還原告租房押金人民幣3400元及利息。

        4、判令被告返還原告中介費人民幣3400元及利息。

        5、判令被告返還原告的有線電視費198元。以上合計:15838元。

        5、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被告雙方于2012年9月17日簽訂了一份合同編號為879646的房屋租賃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被告為出租人(甲方),原告為承租人(乙方),甲方將位于××的房屋出租給原告居住,租賃期限自2012年9月15日至2013年8月9日,租金每月3400元,有線電視費198元,租金支付方式為押一付三,被告收取原告押金人民幣3400元,有線電視費198元.

        原告與被告簽訂租賃合同后,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了被告從2012年9月15日至2012年12月15日3個月的房租10200元、押金3400元、中介費3400元及有線電視費198元。原告住進租用的房屋后,發現被告出租給原告的房屋無法使用熱水,熱水器是壞的,房屋里的電視也是壞的,原告立即打了被告的投訴電話,將房屋的情況告訴了被告,要求被告立即維修,但被告拒絕,過了幾天后,被告仍未維修熱水器及電視,原告要求被告退房,被告告知原告,房屋不能退,但被告同意在7天內將原告租賃的房屋轉租。

        2012年9月28日,被告為了將原告租賃的房屋轉租出去,將租賃給原告房屋的鑰匙收了回去,讓原告搬出了租賃的房屋,被告答應原告,將租賃的房屋轉租出去,并同意退還原告多交的.房租及押金,但直到現在,被告沒有退還原告多交的房租。原告也多次要求被告返還多交的房租及押金,但被告拒絕。

        被告不僅不退還原告多交房租及押金,而且在2012年11月15日,要求原告再支付3個月的房租。

        2012年9月28日,被告將租賃給原告的房屋收回后,原告就沒有在租賃的房屋居住,從2012年9月29日至2012年12月15日,被告收取原告的房租無事實與法律依據,被告應當返還原告多交的房租8840元。

        被告為了將出租的房屋轉租,收回了原告房屋的鑰匙,被告實施這些行為后,被告與原告終止了履行房屋租賃合同,被告沒有要求原告再支付房租的權利,原告也沒有再向被告支付租金的義務,被告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為原告租到房子,根據《合同法》第94條、第97條的規定,原告可解除與被告簽訂的租賃合同,被告應當返還原告沒有居住期間的房租、押金、中介費及有線電視費。

        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原告特向法院起訴,懇請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具 狀 人:賀×

        代理律師:林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