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交通事故起訴狀11篇
交通事故起訴狀1
原告:xx,xx,漢族,生于xx年xx月xx日,原在xx有限公司工作
住址:xx路xx花苑xx號xx室,電話:xx
被告:xx,xx,漢族,xx有限公司駕駛員
被告: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住所:xx市xx路xx號
郵編:xx
電話:xx
訴訟請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身損害賠償金60000元;(附清單)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損害賠償費:20000元;
三、賠償原告助動車損失費:5000元;
四、律師代理費4000元由被告承擔;
五、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xx年xx月xx日下午1:1xx,當原告在上班途中,騎助動車正常行經xx路、xx路路口時,遭遇被告xx駕駛的小客車(牌號為滬Axx)右轉彎撞擊,致使原告頭部直接墜地及身體多處受傷,并致使原告的`助動車嚴重損壞。事故發生后原告被送往市六人民醫院,經門診診斷,造成原告頭部顱底骨折,左顳頂頭皮下血腫、壓痛、耳聾等。后經xx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隊認定,被告對上述事故承擔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見證據1)。原告又于xx年xx月xx日,經xx市道路交通事故鑒定中心傷殘評定,確認“路交通事故致顱底骨折,遺留頭痛、頭暈,左耳偉導功能障礙,屬十級傷殘”(見證據2)。又于xx年xx月xx日,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
原告臚腦受傷,市六人民醫院于xx年xx月xx日出曾出具入院通知書,要求原告應住院手術檢查,但由于住院手術檢查費用高達1萬余元,且當時原告經濟窘迫而被告拒絕作任何賠償的情況下,原告不得不放棄了住院手術治療的機會(見證據4)?,F已造成原告留有后遺癥,經常頭痛、頭暈、耳鳴等,不得不被原單位解雇,至今不能正常上班。
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動車損壞嚴重,至今仍在被告處。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繕和歸還義務,現已造成助動車報廢,使原告經濟損失xx元。
綜上所述,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顯然構成對原告的侵權,并且直接給原告造成了人身損害和經濟損失,據此,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法提起訴訟,懇請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原告:(簽名)
xx年xx月xx日
交通事故起訴狀2
原告:陳______,男,_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X族,___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職工,住_______市______區______小區______室。
被告:于______,男,_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漢族,___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職工,住_______市______區______小區______室。
案由: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誤工費_______________元,營養費_______元,護理費____________元,住院伙食補助費____________元。
2、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交通費_________元。
3、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財物損失____________元。
4、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損失費_______________元。
4、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傷殘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用。
5、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時______分,在_______路上,被告駕駛被告有限公司的'X號小型出租客運車由南向北行駛,途中從后面將騎自行車上班的原告撞倒,原告被送到急救中心進行搶救,經醫院診斷為:____________。事故發生后,被告支付過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用,對于此事故給原告造成的誤工等其他費用,雙方未能協商一致。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請求__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_______區人民法院
狀訴人: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交通事故起訴狀3
原告:李xx(系死者許某之夫),男,1957年X月X日出生,漢族,籍貫:河南省太康縣,現住:北京市房山區;身份證號:XXX;聯系電話:XXX
原告:龍xx(系死者許某之子),男,1982年X月X日出生,籍貫:河南省太康縣,現住鄂爾多斯市達拉特旗昭君鎮;身份證號:XXX;聯系電話:____________XXX。
原告:亭某(系死者許某之子),男,1987年X月X日出生,籍貫:北京市海淀區清華東路17號,現住:北京市;身份證號:XXX;聯系電話:____________XXX。
原告:延某(系死者許某之子),男,1990年12月10日出生,籍貫:河南省太康縣,現住:鄂爾多斯市達拉特旗昭君:身份證號:XXX;聯系電話:____________XXX。
被告:史某,男,1991年X月X日出生,漢族,戶籍:內蒙古自治區烏拉特前旗,現住:鄂爾多斯市達拉特旗樹林召鎮,身份證號:XXX;聯系電話:____________XXX
被告:楊某,男,1976年X月X日出生,漢族,戶籍: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五原縣塔爾湖鎮,現?。簝让晒哦鯛柖嗨故羞_拉特旗樹林召鎮解放灘鎮,身份證號:XXX;聯系電話:____________XXX。
被告:某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巴彥淖爾中心支公司,社會統一信用代碼:XXX,公司地址:_________巴彥淖爾市臨河區人民路西、和平路東、解放西街南、陽光一號園北C—0—101、401鋪
法定代表人:王某聯系電話:_________XXX。
訴訟請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死亡賠償金1248120元;喪葬費9084元;精神撫慰金50000元;誤工費2165元;住宿費4800元;被撫養人生活人255525元;交通費5000元;
以上各項費用按照責任比例分配為人民幣817347元。
二、判令被告某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巴彥淖爾中心支公司在保險范圍內優先承擔精神損害撫慰金,死亡賠償金,醫療費等賠償。
三、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和其他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______年06月15日19時20分,張某駕駛蒙BK號躍進牌輕型普通貨車,沿達拉特旗昭君鎮Y218線由南向北行駛至與四村村南側東西油路交叉路口時,與沿四村村南側東西油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此處的史某駕駛的楊某所有的蒙LY號明銳牌小型橋車相撞,造成張某及所駕車乘車人許某當場死亡、史某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鄂爾多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達拉特旗大隊做出第xx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與史某過錯相當,承擔同等責任,許某無過錯,無責任。蒙LYZ505號小型橋車向某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巴彥淖爾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強險、第三者商業險。
事故發生后,許某、張某送往醫院后不治身亡,62歲的李xx在同一日失去了陪伴照料自己多年的老伴和孝順自己的兒媳。李xx與許某有三子,都已成年,只有大兒子已成家。從大概20xx年開始許某與李xx被二兒子亭某接到北京生活。許某在北京福森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任職園林綠化員。李xx年輕時在河南太康縣大許寨鄉以種地為生,為撫養三兄弟,也顧不上注意身體,現在上了年紀,大病小病不斷,一直由老伴許某悉心照料。現在老伴出了事,李xx的生活發生了重大變故,未來如何獨自生活,害怕成為三個兒子的負擔,多次有輕生的想法。原告失去親人承受著巨大悲痛,心理上的創傷他人難以體會。從事故發生至今,肇事者從未向原告做過任何表示。在交警隊調解時,被告表示除保險公司賠償部分,自己無錢支付其他賠償。
綜上所述,原告認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死者許某一直在北京生活居住__,死亡賠償金應按照北京的相關標準計算。史某既是楊某的`親戚同時也是楊某的雇傭的工人,事發當日為了接送工人下班吃飯發生的事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楊某應與史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據此,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法提起訴訟,懇請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達拉特旗人民法院
具狀人:李xx、亭某、龍xx、延某
20xx______年12月6日
交通事故起訴狀4
甲方:××,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乙方:××,身份證號:××
××年××月××日,乙方與甲方兒子××交通事故糾紛一案,乙方自愿對甲方進行賠償?,F甲、乙雙方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經自愿、平等協商一致,達成如下賠償協議:
一、乙方自愿賠償甲方貳拾陸萬元整(260 000.00元),其中,事故發生后已支付6萬元,剩余20萬元于本協議簽訂當天支付到甲方以下銀行賬戶(戶名: ,開戶行: ,賬號: )。
二、甲方收到26萬元賠償款后,自愿向乙方出具諒解書,并自愿放棄對乙方其他賠償請求的'權利。
三、協議簽訂后,對于甲方剩余的損失,乙方應提供其駕駛證及肇事車輛××的行駛證等保險理賠相關材料,并積極配合甲方向保險公司索賠肇事車輛××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保險賠償款。
四、本協議書一式三份,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甲方執一份、乙方執二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 乙方:××
聯系方式:×× 聯系方式:××
協議簽訂日期:×× 年××月××日
交通事故起訴狀5
上訴人(一審被告)龍,家住成都市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李,住南充市X區X村X組,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鄭,住南充市區X村X組
上訴人于20xx年4月1日收到南充市區人民法院(20xx)民初字第507號民事判決書。上訴人認為該判決書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不服該判決書的判決,特依法提起上訴,理由如下:
一、一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之子李X(車禍死者)經常居住地在上海,死亡賠償金應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證據不足。
被上訴人訴稱本案受害人李X20xx年1月到上海,同年6月到上海X公司上班,直到20xx年9月請假回老家南充,平均月薪5100元。為此,被上訴人提交了該公司的證明以及受害人親屬的證言,村委會的證明證實以上事實,但上訴人認為以上證據并不能充分證明李X經常居住地在上海,主要收入來源于上海。理由如下:
1、根據《民法通則》及其司法解釋規定,"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戶籍所在地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連續居住是指至起訴或事故發生之日連續一年以上,而不是曾經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按照我國治安戶籍管理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確認公民是否在外地長期居住最重要的證據是《暫住證》,按照上海市的規定,凡外省市人員在本市(上海)擬暫住一個月以上,年滿18周歲、來滬從事務工、經商和其他經濟活動的人員,均應領取《暫住證》。申請《暫住證》條件:
(1)具有居民身份證;(2)在本市有合法固定的居住場所(3)有正當的從事務工、經商和其他經濟活動的理由。一審法院要認定本案受害人李X經常居住地在上海,應由被上訴人提交李X在上海居住的《暫住證》,如不能提交,就不能認定其經常居住地在上海。
2、在庭審過程中,一審法院甚至沒有查清受害人李X曾經在上海居住的具體地址,也沒有要求被上訴人提交任何租房合同等居住證明來證明李X的居住情況就認定李平經常居住地在上海,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得出這樣的結論未免太武斷。
3、一審法院認定李X主要收入來源地為上海,其所依據的證據主要是一家名叫上海X公司提交的書面證明。但該證明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首先,該證明的真實性值得懷疑。該證據上的公章不符合國家對企業公章的規定,沒有注冊號,是否是該公司的公章值得懷疑。
其次,該證明顯示公司同意李X請假回老家學駕駛而同意其請假半年,上訴人認為按照公司管理制度一般規定,請假半年應有請假憑條,以及公司同意李X請假的書面意見,但一審中被上訴人并沒有提交相關請假憑證。究竟是李X從該公司離職還是請假均無法證實。
第三,該證明顯示李X在上海X公司上班的時間僅有一年,平均收入就達到5100元,遠遠超過上海市的平均工資收入(上海20xx年職工年平均收入26823元),其真實性值得懷疑。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應向法院提交李X的工資收入證明以及納稅憑證。上訴人不明白的是被上訴人為證明其誤工損失向法院遞交了兩夫婦的工資收入憑證(銀行存折),為什么不提交能充分證明李X收入的工資憑證(如職工花名冊,李X本人簽字的工資單或像被上訴人工資證明一樣的`銀行存折),難道李X在上海期間根本就沒有工作或沒有在該公司工作?!
第四,經上訴人上網搜索,上海X公司法定代表人就是南充市人,是否與被上訴人之間存在利害關系,上訴人不清楚。如果確實該證明是該公司出具的,那么該公司的證明究竟是實事求是出具還是出事后礙于人情提供的虛假證明,上訴人不清楚。
第五,被上訴人提交的證人證言不符合法律規定,按照法律規定,證人應出庭接受質證,是否采納還需要其它證據予以佐證。本案的證人是受害人的親屬,由于存在利害關系,其證言的真實性更需要核實。
上訴人懇請二審法院對以上疑點予以查實。上訴人強烈要求被上訴人提交受害人的暫住證、在上海的居住證明、職工花名冊、工資收入憑證、納稅憑證、請假憑條等能證明受害人主要收入來源于城市、經常居住地在城市的相關證據。
二、一審法院在計算賠償費用上存在計算錯誤的情況,請二審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1、關于死亡賠償金,上訴人請求按照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農村居民相關標準計算。
2、被上訴人的誤工損失,一審法院確認金額為8482元,上訴人認為計算錯誤。一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誤工期限為37天,(20xx年2月14日至3月21日),計算時間上存在錯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的規定,受害人親屬的誤工費用是指辦理喪葬事宜的誤工損失,而并不包括交通事故訴訟的誤工損失,受害人李X火化時間是20xx年3月4日,被上訴人誤工時間應是20天,而不是37天。上訴人認為,如果按照一個月計算,兩被上訴人誤工工資也只有4895元(2948元+1947元),而不應是8482元。
3、交通費用計算過高,按照《解釋》規定,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上訴人應承擔其中的合理費用。一審法院在認定交通費用時完全采納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認可被上訴人主張的金額,而對其不合理部分沒有一分扣除,上訴人認為其審理不公。交通費用按照規定只能計算受害人親屬三人以內的交通費用,并且只能是處理喪葬事宜和交通事故的合理、必要開支。出租車票過多,并且是連號,其來源不真實,對交通費請二審法院予以公平、合理裁決。
4、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應承擔被上訴人生活費6054元沒有法律依據。在一審中,被上訴人提交了6054元的餐飲票據以證明其開支生活費,而法院全部采納了其主張。按照《解釋》的規定,生活費并不屬于上訴人的賠償范圍。如果被上訴人確實因處理交通事故到城區導致生活費用增加,上訴人認為也只能參照當地鄉鎮機關工作人員在城區出差的生活費補助按照不超過三人來合理確定,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認定的金額顯失公平,遠遠超過當地的生活水平,況且上訴人在事故發生后已墊付了850元的生活費。
5、精神撫慰金50000元過高,上訴人愿意承擔30000元。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判決明顯偏向被上訴人,沒有在公正的立場上判決。特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公正判決。
此致
四川省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
交通事故起訴狀6
原告廖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xx市蘇仙區人,住xx市蘇仙區XX村X棟X單元XX號。聯系電話:XXXX。
被告何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xx市北湖區人,住xx市北湖區魯塘鎮XX村6組,系湘LXX號肇事車輛駕駛員。聯系電話:138XXX。
被告何XX,男,xx市北湖區人,住xx市北湖區魯塘鎮XX村5組,系湘LXX號肇事車輛車主。聯系電話:186XXXX。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xx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住所地:xx市飛虹路18號。聯系電話:2883601。
法定代表人徐xx,系該公司總經理。
案_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訴訟請求
一、判令被告何XX、何XX連帶賠償原告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法醫鑒定費、輔助器具評估費、營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康復費等178804.77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120000元。
三、本案訴訟費由被告何XX、何XX承擔。
事實與理由
xx年7月8日15時許,被告何XX駕駛被告何XX所有的湘LXXX號重型自卸貨車沿S322線由東向西行駛,行駛至開發區工業路段時,與由南向北橫路的原告(行人)廖XX相撞,造成原告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原告被送往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一九八醫院住院治療,后因傷情嚴重轉至xx市第一人民醫院繼續住院治療。原告前后共住院68天,共花醫療費45497元,出院診斷為:
1、右足毀損傷;
2、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
3、頭皮挫裂傷。經司法鑒定,原告的傷情構成陸級傷殘。20__年7月19日,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二大隊對該起事故依法作出郴公交認字(20__)第A08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何XX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被告何XX為其所有的'湘LXXX號貨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保險限額為12.2萬元,事故發生在該保險合同期限內。
根據《民法通則》、《道路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被告何XX、何XX應對原告的各項損失(詳見附后清單)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對原告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賠償義務,但至今,被告僅支付醫療費45000元,余款拒不支付。為維護合法權益,原告特訴至法院,請求判如訴請。
此致
xx市北湖區法院
具狀人:
交通事故起訴狀7
原告:xx,性別,漢族,生于xx年xx月xx日,原在xx公司工作
住址:xx路xx號 室,電話:xx
被告:xx,性別,漢族,xx公司駕駛員
被告: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住所:xx路xx號 郵編: 電話: xx
訴訟請求:
一、賠償原告醫療費、交通費xx 共計xx元;
二、賠償原告車輛損失費xx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損害賠償費xx元;
四、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xx年xx月xx日下午xx時 ,當原告在上班途中,騎車正常行經xx路、xx路路口時,遭遇被告xx駕駛的車(牌號為滬xx)右轉彎撞擊,致使原告頭部直接墜地及身體多處受傷,并致使原告的自行車嚴重損壞。事故發生后原告被送往市xx醫院,經門診診斷,造成原告頭部-底骨折,左顳頂頭皮下血腫等。后經xx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隊認定,被告對上述事故承擔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見證據xx)。原告又于xx年xx月xx日,經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鑒定中心傷殘評定,確認 “xxxx,屬xx級傷殘” (見證據xx)。雙方就賠償事宜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
原告因被高的行為無法上班……
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顯然構成對原告的侵權,并且直接給原告造成了人身損害和經濟損失,據此,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法提起訴訟,懇請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原告: (簽名)
xx年xx月xx日
交通事故起訴狀8
原告:姓名___,性別:___,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___族,住址:____省___市___區___鎮___村___組___號
聯系電話:_________。
被告一:姓名___,性別:___,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___族,住址:____省___市___區___路___小區___號___樓___單元室。
聯系電話:_________。
被告二:____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____省___市___區___路___號___座___層。
負責人:____。職務: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案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訴訟請求:
一、依法判決被告一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___元(其中:醫療費___元、后續醫療費___元、誤工費___元、伙食費___元、護理費___元、交通費___元、住宿費___元、營養費___元、殘疾賠償金___元、殘疾輔助器具費___元、被撫養人生活費___元、精神損害撫慰金___元);
二、依法判決被告一賠償原告車輛損失共計___元;
三、依法判決被告二在責任保險賠償限額范圍內對被告一的上述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四、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故概況
______年___月___日,原告駕駛車牌號為的小轎車與被告一駕駛的`汽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人身與財產損害。事故地點為:___;事故原因為:___。該事故已由市區交通警察支隊做出編號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原告不承擔事故責任。
二、保險情況
事故發生前,被告車輛已在被告二購買了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險。
原告認為:被告一應就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損失予以賠償,被告二應當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向貴院具狀起訴,請求支持原告請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狀人(簽名或蓋章):
______年___月___日
交通事故起訴狀9
原告:郭某,女,漢族,40歲,現住址:錦州市黑山縣________鎮,身份證號:________
被告:王某,男,漢族,45歲,現住址:錦州市開發區________村,身份證號:________
訴訟請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承擔因交通事故給我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66588.25元(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交通費、營養費、伙食補助金、后續治療費、精神損害賠償金)。
二、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20________年12月25日7時40分,被告王某駕駛無號牌兩輪摩托車沿錦州開發區南海路由東向西行駛至與錦港大街十字路口時,與同向行駛的騎自行車的郭某相刮,造成郭某受傷。郭某于20________年12月25日至20________年3月26日在錦州市第二醫院住院治療,共住院93天。經遼寧醫學院附屬第一醫院法醫司法鑒定所鑒定,郭某的傷殘程度為十級。20________年3月28日,錦州市開發區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隊下達了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王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郭某無責任。被告的行為給原告的。身心均造成了巨大傷害,被告已給付醫療費23000.00元,故依法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_____市太和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交通事故起訴狀10
原告:
住址:
被告一:
住址:
被告二:
住址: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賠償停運期間xxxx元;
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一切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xx年xx月xx日原告xxxx駕駛xxxx出租車公司xxx出租車與被告xxx駕駛xxx車輛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后經x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xxx大隊認定被告方司機xxx負責。原告xxx所駕駛的車輛因事故造成損壞經xxx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定損為xxxx元,損壞后送到修理廠修理,xx年xx月xx日修理完畢交給原告xxxx行駛。
原告認為:被告xxx在行車中未確保安全行車,與原告車輛發生追尾,致使原告車輛損壞并造成車輛無法正常營運,由此造成的車輛停運損失,被告理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被告xxx作為車主理應對肇事司機楊某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原告的車輛是從事出租營運的,由于被告的肇事行為致使原告的車輛停止營運xxx天,損失十分慘重。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17條之規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或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中指出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用于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者應當予以賠償。據此,原告請求人民法院判決兩被告賠償原告的停運損失。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起訴人:xxxxx
xx年xx月xx日
交通事故起訴狀11
原告:陳××,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天津××有限責任公司職工,住天津市××區××小區××室。
被告:于××,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天津××有限責任公司職工,住天津市××區××小區××室。
被告:李××,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天津××有限責任公司職工,住天津市××區××小區××室。
被告:中國x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地址:天津市××區×××道×號。
訴訟請求:
一、請求判令被告于××賠償原告陳××下述各項費用的80%,總計1144087.52元:(以下三項總計1430109.40元)
1、醫療費194976.90元,誤工費57767.6元,住院期間的護理費8575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0750元,營養費10000元,交通費4000元;
2、殘疾賠償金294426元,被扶養人生活費78188.5元,定殘后的護理費487060元,鑒定費1200元;
3、后續治療費175985.40元。
二、請求判令被告于××賠償原告陳x明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0元;
三、被告李××對上述兩項請求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四、被告保險公司在承保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xx年4月11日19時許,被告李××駕駛于龍海所有的津CC××××號帕薩特轎車沿創業路由西向東行駛時,該車的前部與對行原告駕駛的津A×××××號二輪摩托車前部相接觸,造成雙方車輛損壞,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李××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陳××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
原告的傷情,經醫院診斷為:
1、四肢多發骨折(右肱骨干、外科頸骨折,左脛腓骨粉碎性骨折);
2、繼發性腦干損傷、腦疝;
3、右額硬膜外血腫;
4、右額腦挫傷;
5、左顳、右枕顱骨骨折;
6、肺挫傷;
7、鼻骨骨折;
8、陰囊軟組織損傷;
9、右眼眶壁骨折,雙視神經萎縮等。
到起訴時至,原告尚不能康復出院。
經查,該肇事車輛是由被告于××雇傭被告李××駕駛的.。被告于××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了100000元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期限自20xx年3月30日起至20xx年3月29日止。
但原告方為治療所造成傷害,已負債累累,被告李××與于××拒不墊付醫療費用,且不配合辦理出院手續。
原告認為,被告于××作為車輛所有人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李××存在重大過錯,應與被告于龍海承擔連帶責任,被告保險公司應在投保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為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望判如原告所請。
此致
天津市××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xx年×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