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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服不起訴決定書申訴書

      時間:2024-09-14 08:27:57 申訴狀

      不服不起訴決定書申訴書

        申訴人:

        被申訴人:

        申訴人因被申訴人______故意傷害一案,不服余杭區人民檢察院作出的杭余檢公訴刑不訴(20___)88號不起訴決定書,現依法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請求杭州市人民檢察院查明案情,撤銷杭余檢公訴刑不訴(20___)號不起訴決定書,依法對______提起公訴,追究其刑事責任。

        事實與理由:

        20___年4月10日,余杭區人民檢察院作出后杭余檢公訴刑不訴(20___)號不起訴決定書,申訴人于20___年4月_____日收到該不起訴決定書。申訴人不服提出申訴,事實與理由如下:_____

        一、被申訴人______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對其提起公訴,追究其刑事責任。

        20______年8月8日,申訴人與______因債務糾紛發生爭執,導致申訴人因外傷致頭頂部、面部裂創,瘢痕累計長度達282.5px,左側第7—10肋骨骨折,右側尺骨遠端骨折,經鑒定為輕傷二級。20_____年8月13日,被申訴人被余杭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_____年9月19日變更為取保候審,經余杭區人民檢察院決定,20____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審。經余杭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但遺憾的是余杭區人民檢察院以犯罪情節輕微為由對被申訴人決定不予起訴。申訴人認為,被申訴人加害申訴人導致輕傷二級,在沒有取得申訴人的諒解以及沒有對申訴人的損害作出賠償的情況下,其行為不屬于犯罪情節輕微,余杭區人民檢察院以此為由對被申訴人作出不予起訴決定理由不成立且不符合相應的法院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

       二、故意傷害罪

        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關于當前辦理輕傷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三、為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實現辦案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輕傷犯罪案件在偵查、審查起訴過程中,具備下列條件的,經審查屬實,公安機關可以撤案,檢察機關可以作相對不訴:

        1、當事人雙方自愿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一致,形成書面協議;

        2、當事人雙方和解,被害人書面要求或者同意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

        3、犯罪嫌疑人本人確有悔罪表現,社會危險性已經消除,不需要判處刑罰。

        四、慎用強制措施,慎用刑罰

        《刑法》第三十七條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綜上所述,申訴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____條之規定向貴院提起申訴,撤銷杭余檢公訴刑不訴(20___)號不起訴決定書,申訴人相信黨和政府,相信上一級人民檢察院一定會主持正義和公道。申訴人懇請上級人民檢察院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履行法律職責,給申訴人伸冤,依法對被申訴人提起公訴,追究其刑事責任,對被申訴人予以嚴懲。

      此致

      杭州市人民檢察院

      申訴人:

        20___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