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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高院民事申訴狀

      時間:2024-12-14 12:23:19 申訴狀

      省高院民事申訴狀范本(通用13篇)

        省高院民事申訴狀,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而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請求對該案重新審理的法律文書。下面是云范文收集的省高院民事申訴狀范本,歡迎閱讀。

      省高院民事申訴狀1

        申訴人(原審原告):__電腦硬件公司

        地址:__市__路__號

        法定代表人:A 職務:經理

        被申訴人(原審被告):__網絡公司

        地址:__市__路__號

        法定代表人:B 職務:經理

        案由:硬件購銷合同糾紛

        申訴人對__市__區人民法院__年__月__日(19__)_字_號判決不服,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訴。

        請求事項:

        1.撤銷__市__區人民法院(19__)_字_號判決;

        2.退還貨款__萬元人民幣并支付違約金__萬元人民幣。

        事實和理由:

        (應祥述,此略。)

        基于上述事實,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訴,請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本案,撤銷原判決,判令__網絡公司返還貨款__萬元人民幣并支付違約金__萬元人民幣,以維護申訴人合法權益。

      此致

      __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__硬件公司

        __年__月__日

      省高院民事申訴狀2

        申訴人:__縣人民政府__街道辦事處

        法定代表人:__,辦事處主任

        被申訴人:__,女,19__年7月15日出生,原__縣電機廠職工,現住__縣__辦事處__村__號。

        關于被申訴人__訴__縣人民政府__街道辦事處勞動爭議一案,申訴人__縣人民政府__街道辦事處不服(2015)__法民申字第01652-1號《民事裁定書》,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事實,現提出申訴意見如下:

        一、請求事項:

        1、依法駁回對原告__的再申申請的訴訟請求。

        2、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銷(2015)__法民申字第01652-1號《民事裁定書》,依法維護(2015)駐民終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原告__承擔。

        二、事實與理由:

        (2015)駐民終字324號《民事裁定書》,即原一、二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維護。由于__省高級法院(2015)__法民初字第01652-1號《民事裁定書》和省高院關于__勞動爭議一案的指導函,__縣人民法院2015年2月1日又作出了(2015)西民初字第100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__辦事處按照國家規定為“原告__申報補辦退休手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金和醫療保險金”和“補發__自達到退休年齡時(__年8月)至辦理退休手續期間的退休工資”,這些違背事實與法律的判決,務必會引起強大的社會反響,影響和諧穩定的政治大局。我們認為__省高院的裁定有悖于事實和法律,并且不了解基層的情況,作出了偏袒于一方的指導意見;另一點,省高院的誤區是認為政府工作好作,個體戶難纏,才把問題壓給了我們基層政府,但他們沒有考慮到社會效果。處理任何問題,都應依法和依據事實,不能拋開歷史和現實。__的退休和保險問題至所以形成訴訟,一是她與__政府不構成勞動關系;二是因為2015年以前的政策不允許;三是她沒參加養老保險統籌,過去勞動和社會保險部門無法給她辦理。而與原__鎮政府,現__街道辦事處沒有任何責任,

        (一)__縣__街道辦事處(原__鎮人民政府)與原告__不構成勞動關系。

        首先,__是電機廠職工,不論是人事關系或是工資關系均在電機廠,并非是在原__縣__鎮。同時,電機廠是獨立的企業法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其次,__縣__街道辦事處(原__鎮政府)是一個行政機關,是一個獨立的機關法人,人、財、物都是由政府管理,特別是人員編制,都是根據縣委、縣政府的文件規定而制定的。不能多一人,也不能少一人,而__根本就不在鎮政府的人員編制內,不屬鎮政府編制的人員,怎能讓鎮政府給她辦理或補辦申報退休手續,并給她補發退休工資和補貼。特別是鄉鎮機構改革以來,其人員定編定崗,她一不在崗,二不在編,三未與鎮政府構成勞動關系,因此政府不能為她辦理退休手續和補發工資。辦理退休待遇的前置條件是必須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形成勞動關系,而__沒有與政府構成勞動關系,政府就無法為她辦理退休手續以及補發工資。

        (二)原__鎮人民政府對被申訴人__已經承擔過相應的民事責任,不等于與其就構成了勞動關系。因此不承擔__的訴訟請求。

        __年西勞裁5號《裁決書》、(__)西民初字第112號《民事判決書》、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駐民終字第259號《判決書》判決原__鎮政府賠償__各項費用共計53067.63元,并終止工傷保險關系。這完全是從民事賠償的角度對__傷殘的賠償,這種賠償并不能說明原鎮政府就與__形成了勞動關系。這種賠償是說明原鎮政府在處理原電纜材料廠的債權債務時應承擔的民事責任,而__的勞動關系以及勞動保險待遇并不承擔責任,更不能說承擔了廠里的債權債務就應當承擔解決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的責任。如這樣認為,就是混淆了債權債務和勞動關系以及勞動保險待遇的法律關系。

        鎮政府為什么當時會承擔__的工傷待遇,實際上鎮政府只是承擔清算責任,并不是應當承擔她的工傷待遇。按照法律規定,企業注銷后主管部門應當成立清算組織,清算組織成立后,債權人申報債權(這個債權人也包括被申訴人),被申訴人在規定期限內沒有申報債權的視為放棄。鎮政府并不承擔職工的勞動保險的責任。更不能將這種責任轉嫁到鎮政府身上,應當區別對待。

        實際上(__)駐民終字第259《民事判決書》是一個錯誤的判決,__與__鎮政府沒有任何勞動關系,__鎮政府不應該賠償他的傷殘損失,__與__縣電機廠構成有勞動關系,__縣電機廠是一個獨立企業法人,__縣電機廠應該承擔__的工傷保險的賠償責任和為__辦理退休、保險等一切責任。

        (三)__的勞動關系原來在電機廠,后為了照顧其工傷,調往到電纜材料廠任會計職務,后又被安排回電機廠,她的勞動關系始終就在電機廠,應由原企業為她辦理退休手續。

        依據勞部發(1997)285號《勞動部對<關于因破產、被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或自行解散的企業拖欠職工工資引發的勞動爭議如何確認被訴人的請示>的復函》,關于被注銷的企業電纜材料廠發生勞動爭議,__街道辦事處(原__鎮人民政府)是不能被列為勞動爭議被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企業法人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登記主管機關應當收繳其公章,并將其注銷登記的情況告知其開戶銀行,其債權債務由主管部門或者清算組織負責清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九條規定,“企業法人解散或者被撤銷的`,應當由其主管機關組織清算小組進行清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企業開辦的企業被撤銷或者歇業后,其民事責任承擔問題的批復》(法復〔1994〕4號)中規定,“企業開辦的企業被撤銷、歇業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視為歇業后,其債務問題應依據以下不同情況分別處理:企業開辦的企業,領取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并在實際上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應當以其經營管理或者所有的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__街道辦事處(原__鎮政府)與__不構成勞動關系,__鎮政府,現在的__辦事處無法為__辦理退休保險等有關手續,更不承擔__退休、參保等各項責任。

        (四)依據法律規定,__街道辦事處不能為__辦理退休手續,更不能為其申辦報參保手續和補繳養老保險金等,__街道辦事處不承擔因此而產生的一切責任

        __提出工傷和退休是兩碼事,我們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同樣認為工傷賠償和退休是兩碼事,是不同的兩個概念,依據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二十四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的,原則上由企業安排適當工作,并可以享受以下待遇:(一)按傷殘等級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工資。其中五級十六個月,六級十四個月。……(四)傷殘程度被評為五級和六級且企業難以安排工作的,按月發給相當于本人工資百分之七十的傷殘撫恤金……”,__年7月,__被__縣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六級傷殘,在企業難以安排工作的情況下,按規定應按月發給相當于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的工資至退休年齡,到退休年齡后,方可辦理退休手續。在處理此項勞動爭議時,__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用了《辦法》第二十七條“領取傷殘撫恤金的職工和因工傷死亡職工遺屬,本人自愿一次性領取待遇的,可以一次性計發有關待遇并終止工傷保險關系,具體計發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規定。”__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據上述規定和《辦法》第五十八條和__勞險(1997)2號第三條第五款第一項之規定,按12年6個月一次性計發領取傷殘撫恤金的標準裁決后,并得到駐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__于__年8月1日自愿從__鎮領取了53067.00元的一次性傷殘撫恤金和假肢安裝費,并終止了工保險關系。

        在__辦理退休及保險的問題上,__犯了一個邏輯性的錯誤,就是一味地追查__鎮的責任,而不是積極地按勞動人事保障的政策渠道去努力,直到今天,仍然是要求__鎮去為她申報各項手續、補償費用、補發費用和補貼,甚至她已經核算過,什么時間發多少錢。無論什么情況,你沒有辦理退休,怎么去核算退休費,補發從某年某月到某年某月的退休金,補發基本養老保險和調整數額。

        (五)西人勞(2015)27號文件,《關于__辦事處原電機廠職工__、__等要求加入社保的調查處理報告》已明確提出三點調查處理意見:

        1、原電機廠于1998年3月改制為股份制企業,由于經營不善等多種原因,__年4月廠房、土地變賣,根本沒有經過法律程度宣布破產,也就不存在按《勞動法》執行破產企業的有關規定。

        2、原電機廠改制為股份制企業后,有6名職工參加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__政辦〔__〕89號文__年10月下發,重點是對生產經營正常,有繳費能力的單位繳納養老保險金的情況進行普查,督促單位為符合條件沒有參加養老保險的職工辦理參保手續,原參保單位漏報人員要將其納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原電機廠屬于鄉鎮倒閉企業,不在普查范圍之內,不屬于__政辦〔__〕89號文件執行范圍。

        3、根據__政〔__〕29號文件“未參加過基本養老保險且已經停產多年的城鎮集體企業不再納入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范圍,其已退休人員直接納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規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險待遇;有參保愿望的職工,可比照靈活就業人員的參保辦法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建議有參保愿望的集體企業職工可比照靈活就業人員參保辦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六)__在__縣電纜材料廠__年注銷抵債后,間隔時間多年,不積極到勞動部門申請辦理退休手續,而是一味去追查__辦事處的責任。因此,耽誤了她辦退休手續的時間,再一點,__因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過去有關文件未出臺,依據國發(__)8號、__政(__)50號等文件規定,無法辦理各項保險關系,目前,省、市有了新的文件規定,她的問題,應由社會勞動部門按文件規定的政策執行辦理。

        綜上所述,__街道辦事處與__不構成勞動關系,更不能為__去申報退休手續,補發退休費和補貼,更無法為__申報社會養老保險手續,不承擔申報參保手續并清償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用,更不存在基本醫療費、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比例等問題,因此,__街道辦事處不承擔__申請再申訴訟請求的各項責任。請貴院查明事實,依法撤銷(2015)__法民申字第01652-1號《民事裁定書》,維護(2015)駐民三終字第324號《民事裁定書》。駁回__的訴訟請求,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申訴人承擔,以維護我辦事處的權益不受侵犯和維護法律的尊嚴。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__省__縣人民政府__街道辦事處

        ____年__月__日

      省高院民事申訴狀3

        申訴人:李______,男,_______歲,漢族,_______省______縣______鄉______村人。

        被申訴人:郭______,男,______歲,漢族,______省______縣______鄉______村人。

        案由:……

        要求______省高級人民法院合理地解決我們房崖宅基地糾紛一案,其事實和理由如下:

        上述房屋宅基地是土改時農會分給我的。解放前郭______是我村18家后臺之一,村中所有苛捐雜稅均由其指派。我村解放時,郭隨國民黨跑到______縣城藏匿起來,農會將其財產沒收分配給貧窮農民。其中將郭的一座坐北向南院西屋瓦房3間和南屋地基三間分給賀______;北屋瓦房3間和東屋地基3間分給我。我一直執管居住至今。時隔40余年,即______年,郭以持有其祖父郭______土地證為由索要房子。當時經大隊、公社、______縣法院及______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均認為此房確系農會分給我的,分后并執管多年,郭一直未提出過爭執,其土地證是錯填和誤填,依照法律和事實將此房判歸我所有。______年郭又申訴到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期間,忽略了房子被分出去的事實,避開原一、二審的調查依據,沒有分析郭______土地證的來歷和事實,簡單機械地視土地證為唯一依據,而將上述財產判歸郭所有,我認為是錯誤的,應當糾正。其理由如下:

        一、______年______縣解放時郭投敵逃跑,當時農會除給郭留夠住的`房以后(郭當時3口人,留有瓦房3間,地基3間),將其余財產沒收。因我當時4口人,無房子住,住公房內。農會干部將郭坐北向南院北屋瓦房3間和東屋地基3間分給我。______年土改時又確認給我。現有土改農會干部政治主任賀______、民兵營長賀______、農會主席賀______都證明北屋是給我的(一、二審卷可查),并出有書面證明,愿到庭作證。

        二、郭一座坐北向南院其西屋和南屋地基分給賀______,北屋和東屋地基分給我。賀______的土地證上明明寫著北至李______(見附件)。如果房子沒分給我,為什么賀______的土地證上寫著北至李______呢?

        三、此房在我執管30余年期間,______年我將房子借給同村賀______居住至______、年。賀_ ____于______年歸還我后,我一直居住使用至今(賀______的證明二審卷可查,現仍可到村調查)______年我在東屋地基上蓋房兩間。______年又將北屋西山墻處一棵3尺多圍的大楊樹砍用。郭全家人一直在家,從未提出任何爭執和異議。

        四、郭的土地證來歷有疑。土改時因我村小人少,郭又是個有文化的人,當時的土地證是他幫助填寫的(有證件附后)。由于農民沒有文化,不認識字,對土地證的作用認識不足,我就是其中的一個。郭乘機大耍花招、將分給我的房屋填寫在他祖父郭______的名下。他祖父土改初期就去世了,我村老年人陳______、賀______都可證明。我______年就開始住著此房,______年發證時郭______為什么不拿出土地證向我要房子呢?現在提出難道沒有問題嗎?郭就是利用填寫土地證的機會從中搗鬼,現在出來進行反攻倒算,有些法院就看不出,還判他有理。

        申訴請求:

        鑒于上述事實和理由,我請求省高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依法撤銷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__)民監判字第___號判決,維持原______地區中級人民法院(______)___民上字第___號判決,保護我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______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

        ___年__月__日

      省高院民事申訴狀4

        申訴人(原終審上訴人):____,女,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__省____市人,住____街____號____房。

        電話:____

        被申訴人(原終審上訴人):____,男,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_省____縣人,住____街____號____房。

        電話:____

        申訴人訴被申訴人離婚糾紛一案,由____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并作出終審判決,現申訴人不服該院作出的(____)中中民終字第____號判決,特提出申訴,申訴請求和事實及理由如下:

        申訴請求:

        1、撤銷原終審判決,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申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終審法院判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基本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除對婚生兒子的撫養權處理和共同財產部分計算有誤,本院依據查證的事實予以變更外,其余可予維持。

        原終審法院判決:

        一、維持____省中山市人民法院(____)中石民初字第885號民事判決(下稱原審判決第一、三、四、五、七、八項);

        二、變更原審判決第二項為:婚生兒子____由____負責撫養,_____一次性支付66500元給____作為____的撫養費(按每月500元從____年12月起計至宋____18周歲時止)。

        三、變更原審判決第六項為:銀行存款共1941750.57元,由______、______各占一半。

        四、將原審判決____應當支付給______的存款由211874.94元變更為447491.73元。

        針對上述判決,申訴人認為原終審法院判決在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上均有錯誤。

        一、原終審法院在認定事實上有錯誤。

        (一)夫妻感情破裂,并導致離婚是由于被申訴人的過錯造成。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被申訴人與江蘇鹽城一姓朱的女子關系甚密,并已經生有一子。____年1月17日,申訴人在東悅軒酒樓看到被申訴人與該酒樓服務員朱某摟抱在一起,據朱某的同事和朋友反映,被申訴人與朱某已生有一子,朱某也正是因為有了身孕而不得不辭職,離開酒樓。此外,朱某懷孕后,其男友很生氣,舉報到東區計生辦。東區計生辦也證實,確曾要求過朱某交出計生證和結婚證,否則要強行墮胎,后朱某謊稱回家取就一去不返。事后,被申訴人宋廣生替朱某交納了一筆高額擔保金。被申訴人的上述重婚行為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原終審法院卻不顧事實的真相,反而認為是申訴人____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與其他男性發生不正當的感情關系,導致了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判定____承擔導致本案糾紛的全部過錯責任,此事實認定缺乏足夠的證據。其一,被申訴人提供的巡警證明只是巡警個人事后的主觀臆斷,并非巡警在執行公務時給當事人錄的口供,也不是公安部門認可的巡警日記、報告。光憑申訴人在大街上與兩個男的爭吵就能斷定申訴人與其他男性發生不正當的感情關系嗎?如果要認定不正當的感情關系,為什么不找當事人來問了清楚,難道第三人的主觀猜測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嗎?其二,被申訴人出示申訴人的電話記錄,以此稱申訴人與陳國鋒之間有不正當的男女關系。原終審法院在沒有找陳國鋒來查證的情況下就片面地采納了被申訴人的主觀猜測。綜上,原終審法院并沒有認定清楚離婚的過錯方,片面地采納被申訴人的單方證據得出了錯誤的結論。

        (二)原終審法院將申訴人已經用于買房和消費的款項重復計入夫妻共同財產,如此重復計算是錯誤的。申訴人名下的部分存款已用于購買房產和生活消費。其中,45萬元用于入股中山市新圖房地產經營服務公司,該公司于____年5月11日成立,申訴人占有90%的股份。此外,購買陽光花地703房、雍景園E2— 802房所支付的首期人民幣245800元,703房裝修款18.5萬元,均是申訴人從上述款項中支付。原終審法院在計算夫妻共同財產時,并沒有扣除消耗掉的'款項,更錯誤的是把款項跟所購買的房產加到一起,無形中加大了夫妻共同財產,不符合申訴人目前的財產狀況,其做法更是加大了申訴人的負擔。

        (三)申訴人并沒有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申訴人所保管的1910000元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申訴人于____年12月6日轉出的20萬元,____年1月26日至同年10月20日從股票帳戶轉出80多萬元,其后申訴人又轉出數筆款項到其母親____的帳戶上,上述款項均是申訴人歸還父母和親戚的借款。原終審法院對申訴人提交的事實和證據都不予采納,而一味片面的采納被申訴人的意見,實在讓人費解。此外,被申訴人是于____年10月24日提起離婚訴訟,也就是說上述存款轉出期間申訴人、被申訴人還未進行離婚訴訟。申訴人并沒有預計到被申訴人會起訴離婚,從申訴人一審期間不同意離婚可以看出,申訴人是在毫無防備的情況與被申訴人打離婚官司的,因此,申訴人根本沒有理由會轉移財產。根據《婚姻法》第47條之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構成一方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的時間條件是離婚時,而申訴人的上述行為均發生在離婚訴訟之前,上述款項也已用于償還債務,并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四)原終審法院在證據的采納上嚴重偏袒被申訴人一方,對申訴人提交的事實和證據一概不予采納,終審判決也呈一邊倒,實在讓人懷疑該判決的公正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原終審法院非但沒有照顧女方的權益,反而嚴重偏袒被申訴人一方。在一審的時候,申訴人曾要求法院調查被申訴人____________________三個銀行帳號的存款情況,但法院并沒有積極地調查,給申訴人的結果只是“已注銷”,并沒有告之注銷的原因,也沒有告之注銷的時間和注銷前的存款狀況。相反,對申訴人的存款帳戶,法院能查得一清二楚,包括帳戶在注銷前的資金流動情況,每一筆細帳等等。為什么法院對申訴人的帳戶能查得這么清楚,而對被申訴人的帳戶卻一無所知呢?此外,被申訴人上訴狀中稱自己是家庭經濟來源的主要創造者,較之申訴人,實際具備較好的經濟創收條件。既然如此,被申訴人為何在分割共同財產的過程中,一再稱自己沒有財產?法院查到被申訴人存于中國銀行中山支行帳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帳戶內余額5000元,帳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帳戶內余額14390.25元,存于中國農業銀行中山分行帳號為________________,帳戶內余額為15.3元,上述三個帳號的存款僅為19405.55元。作為家庭經濟收入的主要創造者,擁有一位百萬家財的妻子,法院能查到的就只有一萬多塊錢嗎?可見,光是法院的調查取證就如此不公正對待,由此得出的判決何以公正?何以讓人信服?這就是法律的公正與權威嗎?

        (五)原終審法院將申訴人錯誤地認定為本案的過錯方,將婚生兒子____的撫養權錯誤地判給了被申訴人。原終審法院認為申訴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與其他男性發生不正當的感情關系,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應當承擔導致本案糾紛的全部過錯責任”,這是缺乏證據,不顧事實真相所作出的錯誤結論。被申訴人宋廣生在外與朱某發生不正當關系,連兒子都已經生出來了,朱某的同事、朋友以及東區計生辦都可以做證,為什么法院在沒有進行調查、核實的情況下,對申訴人提交的證據不予采納?而對被申訴人提交的純屬個人意見的證明為何卻如此執著?被申訴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與其他女性發生不正當的感情關系,是其導致了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本案的過錯方是被申訴人宋廣生,申訴人____是丈夫的離婚鬧劇中的受害者。因此,按照對子女的撫養權有利于無過錯方,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婚生兒子____應該由____負責撫養。

        由于____從94年開始便很少回家,在外尋花問柳,根本沒有做到丈夫和父親應盡的責任。在這種情況下,申訴人只能和兒子一起回娘家居住,申訴人不單只做到了一個母親應做的,還為兒子提供了一切優越的條件,在外祖父母家,____得到的不單只是母愛,還有外祖父母的關愛,唯一缺少的是什么?是父愛!在離婚訴訟期間,被申訴人強行帶走兒子宋____,不讓其回外祖父母家,以至后來才出現其所謂的“____自____年1月起隨被申訴人宋廣生生活至今”的說法,原終審法院更以次為由將兒子判給____撫養。讓人不解的是,原終審法院為什么只采納被申訴人一方的證據而對申訴人一方的證據不予理睬?短時間與婚生兒子宋____生活在一起就能說已經盡到了撫養的義務嗎?____年1月之前,宋____都是跟母親和外祖父母生活在一起,申訴人____難道就沒有盡到一個做母親的責任嗎?

        此外,婚生兒子____已經9歲,能按自己的意志發表意見,由于長時間與母親生活在一起,對母親的感情非常深厚,其多次向被申訴人要求回外祖父母家均被阻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通知》第3條第2項之規定: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可予優先考慮。

        (六)本案是離婚訴訟,申訴人并不是本案的過錯方,因此原終審法院判決申訴人承擔比被申訴人更多的訴訟費沒有法律依據。被申訴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與其他女性發生不正當感情關系,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應當承擔導致本案過錯的全部過錯責任,應當承擔比申訴人多的訴訟費。由于原終審法院嚴重偏袒被申訴人,導致訴訟費的判決上也出現不公正。

        二、原終審法院在適用法律上亦有錯誤。

        由于原審及終審法院在認定事實上存在錯誤,所以原審判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是錯誤的。而終審判決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三款第(一)、(三)項之規定,維持、變更原審判決亦為錯誤。

        綜上所述,由于原終審法院在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上均有錯誤,所以申訴人提出申訴,懇請貴院依法受理,并撤銷原終審判決,發回原審法院,責令原審法院重新審理。

        此致

      中山市人民法院

        申訴人: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省高院民事申訴狀5

        申訴人:楊__,男,漢族,19__年_月_日出生,住河南省濟源市___居委會,系被害人楊洪武長子。

        申訴人:楊__,男,漢族,19__年_月_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害人楊洪武次子。

        申訴人:楊__,女,漢族,19__年_月_日出生,漢族,住山西省臨汾__區__家屬院,系被害人楊洪武之女。

        被申訴人:楊__,男,19__年_月_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濟源市__居委會。

        被申訴人:朱__,女,19__年出生,漢族,住址同上,系楊__的妻子。

        被申訴人: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區商橋鎮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__,該鎮鎮長。

        被申訴人: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區商橋鎮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辦公室

        負責人:張勝武,該辦公室主任

        申訴人于___8年11月18日收到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___8)濟中刑再字第2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申訴人不服該裁定書及(___7)濟中刑終字第3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和(___7)濟刑初字第3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特依法提起申訴。

        申訴請求

        請求省高法依法重新審判,撤銷濟源中級人民法院(___8)濟中刑再字第2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及(___7)濟中刑終字第3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和(___7)濟刑初字第3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楊__犯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三年并改判四被訴人共同連帶賠償申訴人各項經濟損失278123.19元。

        申訴事實與理由

        關于刑事部分:

        申訴人認為原一、二審及再審判決楊__犯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一年,明顯系量刑畸輕。

        1、___5年11月6日楊__同楊洪武在學苑大街西留村路口發生交通事故后,楊__故意破壞現場,將其駕駛的豫L20326號牌轎車及楊洪武騎的自行車予以移位,并偽造事故現場,該事實在公安偵查卷宗交通事故現場勘查圖及現場筆錄中有記載,被告人楊__也簽字予以確認。對該事實原一、二審及再審都已查明卻在判決書中不予認定明顯系判決遺漏重要事實。

        2、楊__從一審、二審到再審一直否認其交通肇事,稱被害人撞到其正常行駛的汽車上。庭審中又翻供,拒絕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無認罪、悔罪表現。對該事實原一、二審及再審都已查明卻在判決書中不予認定明顯系遺漏重要事實。

        3、原一、二審時楊__向法庭舉證其向濟源市公安局事故科交納了10萬元事故保證金,認為其有賠償的意愿,希望法院考慮該情節,原一、二審法院在刑事量刑時考慮了該情節對楊__從輕量刑。但在終審宣判的前一天將該10萬元事故保證金取走,并轉移、隱匿財產,逃避人民法院的執行,至今一年多該案分文未執行。楊__將10萬元事故保證金取走并轉移、隱匿財產,逃避人民法院的執行,說明其沒有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的意愿,原一、二審及再審認定楊__有賠償意愿對其予以酌定從輕量刑明顯系認定事實錯誤,對此事實申訴人向再審法院予以舉證說明,但再審法院在判決書中卻不予糾正,明顯系錯誤判決。

        4、申訴人認為濟源市公安局的尸體檢驗報告是合法有效的鑒定結論,新鄉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對楊洪武肺氣腫的鑒定是不客觀、違法的鑒定結論。

        <1>、濟源市公安局的尸檢報告,在原一審開庭時鑒定人依法出庭經公訴人、辯護人、被申訴人及申訴人的質證,該尸檢報告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結論正確。申訴人認為濟源市公安局尸體檢驗報告書是客觀、公正、合法的鑒定結論。

        首先新鄉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人韓子明不具備法醫病理鑒定的資格,其無權對楊洪武的死亡原因進行鑒定。

        其次濟源市人民醫院病歷載明:楊洪武入院時檢查:……胸部對稱、無畸形、無皮下氣腫及骨擦音,兩肺叩診清音,呼吸音正常、無干濕性羅音……。濟源市人民醫院對楊洪武肺部檢查的病歷記載新鄉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只字不提,卻憑空捏造,毫無根據的認定楊洪武事故前就患有肺氣腫,是楊洪武死亡的重要原因,該鑒定結論明顯系鑒定人出于某些人為因素制造出的虛假鑒定。對該事實原一、二審及再審都已查明卻在判決書中不予認定明顯遺漏重要事實。

        綜上,申訴人認為楊__交通肇事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并負事故的主要責任,事故發生后又故意破壞現場、毀滅證據,庭審中又翻供,拒絕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無認罪、悔罪表現,并轉移、隱匿財產,逃避人民法院的執行,楊__的犯罪行為屬于情節特別惡劣的行為,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應當判處楊__有期徒刑三年為宜。

        關于民事部分:

        一、楊__、朱__、商橋鎮計生辦、商橋鎮人民政府承擔共同連帶賠償責任的限額應當是80%,而不是原一、二審及再審認定的70%。

        本案中楊__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根據《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四十二條(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有事故責任的,對超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機動車一方按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二)(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的,承擔百分之八十的賠償責任)的規定,楊__等人應當承擔80%的賠償責任,而非原一、二審及再審認定的70%賠償責任。

        二、、申訴人認為原審在計算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誤工費時適用___6年的統計數據,而計算護理費時卻適用___5年的統計數據,護理費的適用標準明顯錯誤。申訴人認為護理費的計算標準應當同誤工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一樣適用___6年的統計數據,即二人護理費應當是21850.95_2=43701.90元。

        三、申訴人認為楊__,朱__,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區商橋鎮人民政府,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區商橋鎮計劃生育辦公室應當共同連帶賠償申訴人各項經濟損失278123.19元。護理費(21850.95_2=43701.90元)加上申訴人無異議的誤工費、死亡賠償金等費用共計:400903.99元。楊__等人應承擔民事賠償數額是400903.99元_80%=320723.19元,扣除楊__已支付的42600元,楊__等4人應共同連帶給付申訴人278123.19元。

        四、關于朱__承擔連帶民事賠償責任的法律事實依據。楊__與朱__系夫妻關系,楊__駕駛豫L20326號牌機動車載朱__一同從商業城回西留村家,系為家庭利益而開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的規定,朱__對此事故應當承擔連帶民事賠償責任。

        五、關于商橋鎮計生辦、商橋鎮人民政府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事實依據。

        首先,豫L20326號牌機動車系商橋計生辦所有的公車(見行車證),對于公車只有以公務性質才能使用,絕不允許公車私用,更不允許將公車出租,出借給非本單位人員駕駛,這是黨中央、國務院多年來三令五申的。

        其次,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從善意管理人的角度出發,商橋鎮計生辦也應參加保險,對豫L20326號牌機動車進行投保,在車輛發生事故時,能給受害人及時的賠償,商橋鎮計生辦應作為而不作為存在過錯。

        第三、商橋鎮計生辦、商橋鎮人民政府認為已將該車轉讓,而不應承擔事故賠償責任的理由也不成立。商橋鎮計生辦、商橋鎮人民政府提供的兩組證據與楊__在公安階段的多次供述及楊__在法院執行階段的筆錄是矛盾的,不能證明其主張。況且根據《車輛報廢標準》規定,豫L20326號牌機動車使用期為10年,該車1993年8月2日注冊登記,商橋鎮計生辦轉讓該車時,該車已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根據《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豫L20326號牌機動車是法律禁止轉讓的,因此說商橋鎮計生辦的轉讓行為是違法的,是無效的民事行為。

        第四、國家對機動車實行強制登記制度。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規定,商橋鎮計生辦在轉讓車時,應當進行過戶登記,但未辦過戶登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法律、行政法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規定豫L20326號牌機動車依舊是商橋鎮計生辦所有。況且在車輛的年檢中也是商橋鎮人民政府計生辦進行蓋章審車的。作為物的所有人因物致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商橋鎮計生辦是商橋鎮人民政府的一個工作部門不具有法人資格,應當由其法人商橋鎮人民政府承擔民事責任,且商橋鎮人民政府也存在過錯,沒有盡到善意管理人的責任。因此該兩單位應當在肇事者楊__無力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時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該兩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后,可以向肇事者追償。對該事實原一、二審及再審不予認定明顯系判決錯誤。

        綜上,申訴人認為原一、二審及再審對楊__刑事量刑明顯畸輕,民事部分判決錯誤,請省高法依法監督,對楊__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對民事部分改判為:四被訴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比例是80%,護理費的計算標準應與誤工費計算標準一致,即適用___6年度河南省的統計數據,并判決朱__,商橋鎮人民政府、商橋鎮計生辦與楊__共同連帶承擔278123.19元民事賠償責任。此致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

        ___年__月__日

      省高院民事申訴狀6

        申訴人(原審原告):____建筑安裝公司

        地址:____市城關路42號

        法定代表人:高____職務:經理

        被申訴人(原審被告):____工貿公司

        地址:____市城西路27號

        法定代表人:朱____職務:經理

        案由:鋼材購銷合同糾紛

        申訴人對____市____區人民法院19____年2月16日__字__號判決不服,將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訴。

        請求事項:

        1.撤銷____市____區人民法院__字__號判決;

        2.退還貨款50萬元人民幣并支付違約金5.5萬元人民幣。

        事實和理由:

        申訴人與被申訴人____工貿公司于____年12月16日簽訂購銷合同一份。

        合同約定:____工貿公司供給申訴人“首鋼”生產的盤條300噸,每噸價格1850元,總貨款55.5萬元人民幣。

        同年12月29日,申訴人將一張50萬元匯票交給工貿公司,并用車拉走盤條30噸。

        經檢驗,該30噸盤條不是“首鋼”生產,且規格、質量不符合建筑要求。

        ____年1月14日,申訴人向____市____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____工貿公司退還貨款并支付違約金。

        ____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工貿公司在19____年5月前將剩余270噸“首鋼”生產盤條全部交付,并保證質量、規格符合合同要求;申訴人已拉走30噸盤條每噸降價50元由申訴人處理。

        但判決書生效后,____工貿公司根本無貨可供,既不執行判決,也不退還貸款,致使申訴人不得不向其他公司購買鋼材。

        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沒有調查清楚工貿公司是否有能力供貨,就判決其繼續履行,導致生效判決無法執行,申訴人的合法權益長期不能實現。

        基于上述事實,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訴,請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本案,撤銷原判決,判令____工貿公司退還貨款50萬元人民幣并支付違約金5.5萬元人民幣,以維護申訴人合法權益。

      此致

      ____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____建筑安裝公司(蓋章)

        20____年3月29日

      省高院民事申訴狀7

        申訴人:劉__,男,____年2月生,漢族,家住__縣城關鎮文化路中段

        被申訴人:__省_市__公司__縣分公司(原__縣電信局)

        住址地:__縣城關鎮行政中段

        負責人:阮__

        申訴人劉__因勞動爭議一案,不服_市中級人民法院平民終二字第513號民事裁定書,特提出申訴。

        申訴目的:

        請求法院依法撤消_市中級人民法院平民終二字第513號民事裁定書,判決維持__縣人民法院民初字第631號民事判決書。

        申訴理由:

        _市中級人民法院平民終二字第513號民事裁定書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

        申訴人被__縣人民政府安置到被申訴人(__公司)處工作,被申訴人已經接收,且雙方之間已經建立起了相當長一段時間的事實勞動關系,雙方之間的糾紛屬平等之間的勞動關系,屬《勞動法》調整的范疇,法院應予審理并做出實體判決。__縣人民法院的原審判決是正確的,而_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二審裁定是錯誤的,且嚴重的損害了退伍軍人的合法權益。

        詳情理由如下:

        一、(1)_市中級人民院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國務院《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的規定,安置單位與退伍士兵就安置問題建立起來的關系是安置與被安置關系。這更認定了這兩部法律是在維護國家穩定的.前提下制訂的,且更能說明其嚴肅性。任何部門和個人都應該嚴格執行。而_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__省__公司__縣分公司沒有與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義務,是與這兩部法相違背的。(2)、就_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該爭議不屬人民法院受理范圍一事,我相繼走訪了__省人民政府、國家信訪總局和__省高級人民法院駐京巡回合議庭。三個部門都認定該爭議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圍(有證據)。

        二、原告說沒有接到__縣等有關部門安置劉任何文書,也是不能自圓其說。且不說__縣有關部門已經把安置劉全部文書交給他,單說__縣__公司自己在_年8月2日所下發的《__縣電信局關于印發復退軍人接收安置暫行辦法的通知》文件中,已足以說明該單位已收到__縣有關部門安置劉全部文書。并已實施了接收行為。在內部文件已講明全局98年退伍電信職工子女四人,加上97年退伍一人,共計五人。(現五名退伍兵四名均在該單位上班)且在該文件第3頁考試名單上已列明:其中就有劉。在文件中充分說明了__公司已經接收并建立了事實的勞動關系。

        三、被申訴人提出勞動爭議已超出時效這更是無理強辯三分理,劉__于20__年3月8日提起勞動仲裁,在這之前劉__從沒間斷找該單位領導,劉__最后一次找該單位領導的時間20__年2月21日,因此劉__沒有超出法定的60日之期。

        四、中院認為__縣人民政府20__年9月2日下發的“政64號文件,是單方行政干預行為,是錯誤的。我認為__縣人民政府20__年9月2日下發的政64號文件是正確的,__縣人民政府所下達的文件是依據《__省人民政府》《__省軍區》下達的文件精神辦理的,而__省政府、省軍區是依據中央人民政府、所做出的指示辦理的,也就是說__縣人民政府是按中央人民政府、和相關法律法規辦理的,因此我認為政64號文件是正確的,既有充分的法律依據,也有國家的文件精神做指導。再者,__縣人民政府并沒有隨意增加安置名額,這都是該單位自愿的。在當年__縣人民政府召開退伍軍人安置大會時,該單位主管人事領導郭慶娃參加。他也沒表示異議、而且會后還到退伍安置辦公室抄走了當年退伍的四名退伍軍人名單。并按排了申訴人上班,雙方已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政64號文件第二條第3款對于限制下屬單位接收退伍軍人的主管部門,由安置辦予以協調,如協調無效,安置辦可直接對接收單位按指令性計劃強行安置。第5款,按照豫政67號文件,對確有特殊原因不能完成當年安置任務的用人單位,經報請縣政府或主管部門同意后可試行安置任務有償轉移,“用人單位按計劃少接一人向縣政府繳納3—6萬元的轉移資金”。但__縣__公司沒有提出任何異議也沒有交納有償轉移費3—6萬元。

        綜上所述:__縣人民政府沒有隨意增加名額,也沒有單方行政干預,只是正常履行政府職能行為。二審裁定應予撤消重審,請求在一個月內給予滿意的答復。

      申訴人:劉__

        20__年6月5日

      省高院民事申訴狀8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以下簡稱原告):關__,男,___年5月2日生,漢族,住四川省德昌縣__村15號。身份證號:513424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以下簡稱被告):王__,男,___年6月24日生,云南省劍川縣人,聯系電話138872_____。

        訴訟請求: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王__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并從重處罰;

        二、判令被告人連帶賠償原告殘疾賠償金、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鑒定費、精神損失費等損失共計42416.82元。

        事實與理由:

        ___0年7月4日晚,梁__、李__等三人到原告合法經營的“夜來香”美容美發店消費。消費后,三人無故拒付費用,并叫來多人在美容美發店門口鬧事。被告人王__被叫到現場后,不問事情緣由,不聽原告解釋,即對原告關__拳打腳踢,進行毆打。原告被打后,被送往劍川縣人民醫院治療,后轉院至麗江市人民醫院治療,住院十八天,休息至今。

        被告的'故意傷害行為導致原告受傷,被診斷為:

        1、鼻骨骨折,斷端稍塌陷;

        2、右側第十根肋骨背段骨折、折骨錯位0﹒5米。

        經昆明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為輕傷,并經四川鼎誠司法鑒定所鑒定達到九級傷殘等級。

        被告的犯罪行為致使原告關__經濟及精神上均遭受巨大損失,具體損失為:殘疾賠償金13476.00元、醫療費3090﹒82元、誤工費2250.00元、護理費5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00.00元、營養費500.00元、交通費1000.00元、鑒定費1100.00元、精神撫慰金___00.00元等,共計42416.82元。這些損失因被告的故意傷害行為產生,依法應由被告王__負責賠償。

        綜上所述,被告人沈劍馗故意傷害他人,導致他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并從重處罰。另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此,被告人王__的犯罪行為給原告關__造成的所有損失應由被告人承擔賠償責任。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依法提起訴訟,請給予公正裁決,判如訴請。

      此致

        __縣人民法院

        具狀人:關__

      20__年_月_日

      省高院民事申訴狀9

        申訴人:張__,男,漢族, 年 月 日出生,住址 。

        被申訴人:陳__,男,漢族, 年 月 日出生,住址: 。

        被申訴人:吳__,男,漢族, 年 月 日出生,住址: 。

        被申訴人:李__,男,漢族, 年 月 日,住址: 。

        申訴人因與上列各被申訴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 市中級人民法院事判決,特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

        1.請求撤銷 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

        2.改判被申訴人陳__賠償申訴人死亡賠償金 元,其他被申訴人對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認定被申訴人陳__與吳__是合伙關系,屬于認定事實錯誤,原審原有證據可充分證明被申訴人陳__是吳__的雇工。事實證據如下:

        有充分證據證明被申訴人陳__是被申訴人吳__的雇工,因此對于陳__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吳__應承擔賠償責任:

        1已先生效的 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以下簡稱 中院刑事判決書)第六個證據:

        2 中院刑事判決書第七個證據:

        3陳__故意傷害案公安分局案卷材料:

        以上被已發生法律效力刑事判決書所采用的證據完全可以相互印證,足以充分認定吳__雇傭陳__的.事實。不知出于什么原因,原審對于上述證據不予采用,反而認定陳__與吳__屬于合伙關系,該認定缺乏證據支持,且導致對于同一事實的認定, 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與刑事判決分別作出互相矛盾的認定。

        二、原審認為申訴人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欠缺法律依據及認為雇員遭受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損害的,雇員只能向第三人要求賠償,均屬于適用法律錯誤,理由如下:

        1.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___4年5月1日期施行)第18條與29條規定:在人身損害死亡案件中,賠償權利人既可以主張死亡賠償金,同時也可以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兩者并不重復,而原審法院卻認為申訴人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沒有法律依據,明顯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2.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第三人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該規定賦予賠償權利人選擇權,即既可追訴第三人,也可追訴雇主。而原審法院卻認定為申訴人已向第三人陳__主張賠償,就不能向雇主李__主張賠償,顯然也是適用法律錯誤。

        由于原一、二審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導致申訴人一家在痛失親人后,到處奔走,消耗大量精力以及訴訟費、律師費,卻未能追到一分錢賠償款,家庭陷入絕境之中。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被申訴人吳__與陳__屬于合伙關系,缺乏證據證明,且與先生效的刑事判決書所查明事實相矛盾,同時,原審適用法律錯誤,依據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二)、(六)項規定,特提起申訴,請貴院再審并支持申訴人的請求。

      此致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

        日期:

      省高院民事申訴狀10

        上訴人(原審被告)貴州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貴州省紫云自治縣松山鎮某村。

        法定代表人黃某,職務: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曾某,男,漢族,生于1973年12月26日,高中文化

        原審被告劉某,男,漢族,生于1981年12月16日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鄰水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鄰水民初字第1978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一、請求依法撤銷(2012)鄰水民初字第1978號民事判決書第一項;

        二、判令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三、一審、二審的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一審法院事實認定錯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并沒有形成借貸關系,本案借款與上訴人無關。

        首先,從被上訴人向一審法院遞交的訴狀看,被上訴人起訴的是劉某,并不是上訴人,只是在訴訟過程中追加了上訴人,而且從追加上訴人的理由也可以看出,其于劉某形成借貸關系時,也并沒有與上訴人掛上鉤,而是其后來訴訟中才認為是法人債務。而且從其訴狀載明的訴訟請求以及事實和理由看,劉某個人搞工程須資金向被上訴人借款,并書寫借條,借款后,劉某卻無蹤跡,被上訴人多方打聽未果,從而提起訴訟,要求劉某還款。該事實和理由是被上訴人真實意思表示,其事實是被上訴人自認的。因此本案借款被上訴人自認是被上訴人與劉某的借貸關系。

        其次,從轉款的帳戶看,被上訴人的四次轉款均是劉某的個人帳戶,并沒有任何一筆款項轉到了上訴人帳戶;而且從收到借款形式看,如果由公司人員個人名義接收款項,應當有上訴人的授權委托書。故無論從形式還是從內容都不能反映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形成了借貸關系。

        第三,本案借條上加蓋的印章,并不能反映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形成了借貸關系。從借條的紙張看,是法律服務所的信箋,且有另一人書寫了劉某及其妻子的電話號碼,由此可以看出,在書寫借條時被上訴人有專業人士在場指導,如果是法人債務的話,其專業人士應當會要求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以及授權委托書,事實上,并沒有這些要件。而且借條上加蓋的印章并不是上訴人使用的印章,上訴人從2011年9月19日起使用的印章就是經公安機關備案的有編碼的印章。由此可見,本案借條反映的應當是被上訴人與劉某的個人借貸關系,與上訴人無關。

        第四,從劉某的`答辯意見,可以看出其從2012年2月起已經離開貴州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不再參與貴州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日常經營和管理,即不再代表企業法人對外進行民商事活動。同時表明其個人向被上訴人實際借款為56.25萬元,用于成都項目投資,而不是用于貴州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經營管理。其離職后從未對外提供過任何上訴人的營業執照、合同等相關手續。被上訴人向法院提供的上訴人的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其來源很是可疑。由此可以看出,本案借款實際是劉某向被上訴人借款56.25萬元(轉款52.5萬元,現金3.75萬元),用于自己成都項目的投資,其余的43.75萬元屬于。本案借款與上訴人沒有任何關聯。

        二,由于事實認定錯誤,對于上訴人來講,上訴人不是本案借款的債務人,沒有義務歸還借款,當然不能適用《民法通則》第84條及108條的規定,判決由上訴人歸還借款本息顯屬適用法律錯誤。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廣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

        ___年__月__日

      省高院民事申訴狀11

        申訴人(原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女,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漢族,戶籍地:重慶市______區___1___號。身份證號碼:___10。電話 。

        被申訴人(原審被告、二審上訴人):,男,生于___年___月___日,漢族,戶籍地:重慶市______區號,身份證號:___10。

        申訴事項:

        對重慶市___區人民法院(___1)___法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和第一中級人民法院(___2)渝一中法民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提請抗訴。

        一、一二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

        (一)申訴人與被申訴人之間的債權債務數額為___00元

        1、申訴人與被申訴人于___年12月12日簽訂《欠條含協議》,約定被申訴人在___年12月30日前支付給申訴人人民幣共計______300元,除了被申訴人支付給申訴人3___00元之外,余款一直未付。故此,被申訴人實際尚欠申訴人債務數額為___00元。

        2、被申訴人保留的那份《欠條含協議》中欠款數額涂改及捺指紋均系被申訴人所為,其單方涂改欠款金額對申訴人不產生法律約束力,被申訴人仍應按照申訴人那份協議載明的數額______300元為準。

        (二)二審法院認定案外人支付已經支付申訴人車款2______00元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1、與被申訴人系朋友關系,其證言的可信度較低,不能僅憑其證言就認定已經支付申訴人車款2______00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九條: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

        (二)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系被申訴人的朋友,之前根本不認識申訴人,二審開庭時,在被申訴人的代理人的明示下,才辨認出申訴人,咬定認識申訴人。在沒有其他證據支持,二審法院對明顯與被申訴人存在利害關系的證人證言直接予以采信,屬于認定事實錯誤。

        2、與本案具有直接利害關系,其證言不可信

        按照證人和被申訴人的說法,申訴人的車(以申訴人之子______名義上戶掛靠)是賣給了。那就意味著,如果承認自己沒付錢給申訴人(或),那么,就應該向申訴人(或)支付購車款;否則,其應該將車返還給申訴人(或);如果咬定自己已經支付車款給申訴人(或),那么其就免除了支付車款或返還車輛之義務。可見,是否支付購車款,不但對被申訴人具有直接利害關系,而且也對具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二審法院僅以憑對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之證人證言就認定支付已經支付申訴人車款2______00元,實在令人難以信服。

        3、賣車協議不等于支付車款,與簽訂《賣車協議》不是認定已支付購車款的充分依據

        《賣車協議》確系申訴人之子應之要求,在協議上簽字的。該協議是被申訴人拿著一份寫好的協議,找簽字的。但《賣車協議》只是證明與之間存在買賣協議關系,同意將被申訴人占有的渝Β號貨車賣給,但該協議不能證明將購車款已經支付給申訴人或,買賣協議不是付款憑證。

        4、被申訴人與均陳述已經購車款支付給了申訴人,除了沒有書面證據支持外,不符合常理,不足采信

        (1)按照和說法,分兩次將購車款2______00元支付給了申訴人,明顯不合常理。與申訴人和素不相識,沒有起碼的信任,既然購車要與簽訂書面協議,其如果真的給申訴人"支付"購車款,那為什么不要求申訴人給其出個收條?或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留下付款的書面憑據呢?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可能預見不到付款不保留付款憑證的風險。日常生活中,人們付款收款一般都是要出具收條的,不要說付款幾萬元需要收款人開具收條,就是幾百幾千塊的.款項,開具收條也是司空見慣;不要說陌生人之間的付款需要有書面憑據,就是關系密切的親朋好友對較大額的付款也是需要出具收條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四條: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據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并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

        本案中,說法明顯不合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在無書面憑證的情況下,不能認定已經支付給申訴人車款2______00元。

        二、二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判決結果失當

        1、關于證明標準的問題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二條規定,民事訴訟證據的證明標準是要達到高度蓋然性。本案中,認定認定已支付申訴人購車款2______00元違反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相關規定

        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和審判實踐,有些事實的證據是有特殊要求的,僅憑證人證言是不能認定的。比如說借款,沒有借條、收條、打款憑據,僅有證人陳述是不能認定借款事實的存在的;沒有結婚證、結婚檔案、戶口登記簿等材料,就是找1萬個人證實某某已婚,法院也不敢認定某某確實已婚。本案中,被申訴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已經支付申訴人購車款2______00元,那法院就應該理直氣壯地按照證據規則,判決被申訴人承擔不利后果。(原一審判決對此判定是準確的),然而蹊蹺的是,二審法院不管不顧被申訴人的證據存在多少瑕疵,多么不合情理,一概認可。法官忘了,法律源于生活,其生命力在于經驗而不是邏輯。

        2、二審法院給司法實踐認定事實標準開啟了惡劣的先例,其造成的后果是可怕的

        按照二審法院的邏輯,只要是找證人證實某人已經支付欠,就可以認定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已經消除,那現實中誰還該借給別人錢?因為只要找幾個證人作偽證(誰還沒個三朋四友?即便沒有,花錢找幾個總可以吧?)不論是多大數額的債務都可以一筆勾銷;同理,某人要想讓別人給自己還錢,隨便找幾個證人陳述說某人在什么時間什么地點借給對方幾萬塊錢,法院就能認定當事人之間真實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嗎?如若真是這樣,我們這個社會將會陷入人人自危之境地,誰都無法預料自己哪一天突然"被欠款若干元"。法官不能維護社會正義,反而在制造混亂,這是法律人的悲哀。

        3、同一法院對證言采信標準不一,法官自由裁量權有沒有界限?

        在與遺贈撫養協議糾紛上訴案案中,被上訴人在一審和二審中,除了提交一份協議之外,還申請本村幾位村民作證(幾位村民均認識與,均與與無利害關系),證實自己曾當著幾個證人、等人的面,將購房款3___00元交給自己的幺爸(父親),但沒有出具收條。該案的一審和二審均認為,所辯稱已經購房款交給事實,僅有證人證言,沒有其他證據,故對其已付購房款的說法不采信。

        而本案中,被申訴人舉示的證人證言可信度遠沒有___渝一中法民終字號案中證人證言高,但二審法院依然采信。不知道是___1渝一中法民終字號案法官太保守,還是本案二審法官太前衛。同一法院,對同樣證據的證明標準要求差距如此之大,申訴人要問的是:法官自由裁量權有沒有界限?

        綜上所述,本案一二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從而做出的判決既違背了法律規定,又嚴重損害了申訴人的合法權益,實為不公。懇請人民檢察院以實事求是的態度,履行法律監督之責,對本案錯誤判決予以抗訴,以確保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

        申訴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省高院民事申訴狀12

        申訴人(原審被告): 市 百貨商店

        法定代表人: 該店經理

        委托代理人: 男 歲 族原籍 市

        現在 市 區 街 號該店副經理

        被申訴人(原審原告): 市 廠

        法定代表人: ,該廠廠長

        委托代理人: ; ,該廠副廠長

        申訴人因貨款糾紛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 字 號民事裁定書,認為該裁定書認定事實不準,裁定不公正,特提起申訴,請求改判,其事實與理由如下:

        申訴人和被申訴人于 年 月 日簽訂購銷合同兩份:一份是申訴人向被申訴人訂購 型男涼皮鞋 雙,另一份是訂購各式男女皮夾克 件。因這些商品具有很強的季節性,雙方協議確定:必須于 年 月 日前,將上述商品發至 市,以應市場需求。

        可是,上訴人未按協議約定將上述 商品按時發至 市。其中,皮夾克于 年 月 日才到達,拖期達一個半月之久,大大錯過了 市市場的銷售旺季,致使這些商品積壓于倉庫,嚴重影響了申訴人的資金周轉,至今尚有男涼皮鞋 雙,各式皮夾克 件賣不出去,共折合人民幣 余元。

        盡管如此,為照顧彼此之間的商業信譽,申訴人曾于 年 月 日出具《經濟合同問題答辯書》,說明了拖欠貨款的原因,主動提出償還貨款的計劃。

        不料,貴院在未進行調查研究的.情況下,公然判令“……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凍結 百貨商店在____市 區園路信用社的銀行存款 元。”這是不公允的。申訴人重申:仍然按照____年____月____日提出的還款計劃執行。 對于目前庫存積壓的商品,積極采取削價處理措施,將實收貨款付給被上訴人;或將積壓的商品退回給被上訴人,退回中發生的運雜費,可由申訴人負擔。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訴人:

        ___年__月__日

      省高院民事申訴狀13

        申訴人:張,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址。

        被申訴人:陳,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址:

        被申訴人:吳,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址:

        被申訴人:李,男,漢族,年月日,住址:

        申訴人因與上列各被申訴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市中級人民法院事判決,特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

        1、請求撤銷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

        2、改判被申訴人陳賠償申訴人死亡賠償金元,其他被申訴人對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認定被申訴人陳與吳是合伙關系,屬于認定事實錯誤,原審原有證據可充分證明被申訴人陳是吳雇工。事實證據如下:有充分證據證明被申訴人陳是被申訴人吳雇工,因此對于陳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吳應承擔賠償責任:

        1、已先生效的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以下簡稱中院刑事判決書)第六個證據:

        2、中院刑事判決書第七個證據:

        3、陳故意傷害案公安分局案卷材料:

        以上被已發生法律效力刑事判決書所采用的證據完全可以相互印證,足以充分認定吳雇傭陳事實。不知出于什么原因,原審對于上述證據不予采用,反而認定陳與吳屬于合伙關系,該認定缺乏證據支持,且導致對于同一事實的認定,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與刑事判決分別作出互相矛盾的認定。

        二、原審認為申訴人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欠缺法律依據及認為雇員遭受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損害的,雇員只能向第三人要求賠償,均屬于適用法律錯誤,理由如下:

        1、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_4年5月1日期施行)第18條與29條規定:在人身損害死亡案件中,賠償權利人既可以主張死亡賠償金,同時也可以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兩者并不重復,而原審法院卻認為申訴人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沒有法律依據,明顯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2、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第三人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該規定賦予賠償權利人選擇權,即既可追訴第三人,也可追訴雇主。而原審法院卻認定為申訴人已向第三人陳主張賠償,就不能向雇主李主張賠償,顯然也是適用法律錯誤。

        由于原一、二審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導致申訴人一家在痛失親人后,到處奔走,消耗大量精力以及訴訟費、律師費,卻未能追到一分錢賠償款,家庭陷入絕境之中。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被申訴人吳與陳屬于合伙關系,缺乏證據證明,且與先生效的刑事判決書所查明事實相矛盾,同時,原審適用法律錯誤,依據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二)、(六)項規定,特提起申訴,請貴院再審并支持申訴人的請求。

      此致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

        ___年__月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