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申訴狀案范文
導語:申訴書是指訴訟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屬或其他公民,不服已經生效的裁決,向人民法院或則人民檢察院提出的要求重新審理案件的書狀.此外,再審申請書是專供民事案件的當事人在裁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兩年內提出再審申請用.歡迎閱讀,僅供參考,更多相關的知識,請關注文書幫!
民事申訴狀【范文一】:
請求事項:
1.被訴人一次性支付申訴人2010年12月3號至2011年1月26號期間,在此公司工作而需要支付的工資。扣除已支付的700元工資,要求一次性支付兩個月被無故拖欠的工資,合計1738.7元,及被無故拖欠工資的25%經濟補償金436.8元。合計:2175.5元
2.被訴人一次性支付申訴人2010年12月3號至2011年1月26號期間,因未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需要支付的二倍工資。要求一次性支付一倍工資,合計2438.7元。
3.因被訴人未及時足額向申訴人支付勞動報酬,被申訴人未依法為申訴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申訴人要求與被申訴人依法解除勞動關系并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2000元。
事實和理由:
事實:
申訴人_____________系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員工,2010年12月3日入職。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的記薪方式為月薪制,發薪日為每月_____________日,每月休息_____________天。從入職至今被申訴人未與申訴人簽訂勞動合同,未為申訴人繳納社會保險。 證據來源:
證據共三件,分別為:考勤記錄照片、同事證明人、與相關負責人要求支付應得工資通話記錄、工作證件及工作服裝。
1.考勤記錄照片來源:對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行政部備案的考勤記錄為母本進行拍照。 2.同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證明我于2010年12月來此公司工作至今,同事證明人簽字證明。
3.與相關負責人要求支付應得工資記錄,用手機對談話內容進行錄音。 4.工作期間所用證件及公司所發統一服裝。 申訴理由: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章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規定: 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此 致
大興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訴人:_____________(簽名或蓋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1.考勤記錄照片1份。
2.同事證明1份。
3.錄音證明1份。
4 .物證2件。
民事申訴狀【范文二】:
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合江縣飛通廣播電視網絡有限責任公司,所在地:四川省合江縣廣電大樓。
法定代表人:宋家弟,總經理。
申訴人因觸電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合江縣人民法院于 2006年6月22日作出的(2006)合江民初字第92號民事判決和四川省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8日作出的(2006)瀘民終字第456號民事判決,特依法提起申訴。
申訴事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上述兩級法院作出的一、二審判決提出抗訴。
申訴的事實和理由:
兩級法院一、二審判決以“飛通廣電網絡公司有責任對閉路電視線和閉路承載線與電力線同桿架設的問題進行整改,而未及時整改,同時在閉路電視線和閉路承載線被他人移動后未及時維護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較之玉宇電力公司的責任更大些”為由,判令上訴人承擔30%的賠償責任,并承擔連帶責任,其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具體理由如下:
首先,一、二審判決以同桿架設形成重大安全隱患和未對同桿架設進行限期或及時整改為由要飛通公司擔責,其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1、就法律適用來說,對同桿架設問題,是否構成違章形成重大安全隱患,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本案田壩村是1983年自建的低壓電力線路的產權人,其于1999年自行將閉路電視線及承載線同桿架設在自己的低壓電力線路上,屬該電力設施所有者的自主行為,不違反《四川省電力設施保護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關于“未經電力企業或電力設施所有者、管理者同意,不得同桿架設電力線、通信線、廣播線、電視接收線、安裝廣播喇叭或懸掛廣告牌”的規定,依法不屬違章,不構成重大安全隱患。而一、二審判決依據哪部法律的哪條哪款認定本案中的同桿架設是違章而形成重大安全隱患并需進行限期或及時整改?事實上,一、二審判決對此既沒有也無法引用相應的法律依據。顯然,一、二審判決認定本案中的“同桿架設形成重大安全隱患需進行限期或及時整改”屬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2、就事実認定來說-對同桿架設問題,一、二審判決僅憑部分當事人的口說,并無上級有關部門勒令飛通公司限期或及時整改的文件或通知作為判決的依據,就牽強附會地認定同桿枷訪需要限期或及時整改,顯然其認定的“對同桿
架設需要限期或及時整改”這一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
而從二審中飛通公司主動舉出的新證據的來源看,該證據是一審庭審期間,合江縣安監局應縣政府要求,對電力公司請求撤除同桿架設問題的答復。從該證據的內容可知,即使排除了電力設施所有者同意的同桿架設的情形,原有的同桿架設即電力設施所有者等所不同意的同桿架設也系歷史遺留問題,需逐步改造,但在未經相關部門聯合普查并認定為嚴重威脅生命財產安全的情況下,此類同桿架設也同樣不屬“限期整改”的對象。何況,本案的同桿架設還不屬于此類需要逐步改造的同桿架設。
其次,一、二審判決以閉路電視線和閉路承載線被他人移動后未及時維護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隱患為由要飛通公司擔責,其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根據《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第七條第二款關于“禁止危及廣播電視信號專用傳輸設施的安全和損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為:……(二)移動、損壞傳輸線路、終端桿、塔桅(桿)及其附屬設備、標志物”的規定,本案中,他人在未告知飛通公司更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私自移動廣電傳輸線路即閉路電視線和承載線,依法屬危及廣播電視信號專用傳輸設施的行為,飛通公司本身作為被侵權方,其有權訴諸法律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至于飛通公司何時發現被自己被侵權以及該線路被他人擅自非法移動后是否又造成第三人損害,與飛通公司何干?
顯然,飛通公司對此不應承擔任何責任。而一、二審判決以“你的權利被侵犯了,未及時發現進行檢查處理,你就有責任”的不合理邏輯,讓被侵權的飛通公司擔責,是不能成立的,因為權利被侵犯這一事實決不能反過來成為被侵權者擔責的理由。
退一步說,閉路電視線本身并不帶電,不屬高危作業,除非用戶投訴閉路電視信號中斷,否則飛通公司就不應負有及時發現進行檢查處理的職責和義務。
第三,對本案的主要責任人之一瀘州玉宇電力公司,一、二審判決均回避了其存在的另兩項違章行為及其一連串違章行為在本案中所起的關鍵作用,反而認定“飛通公司對事故的發生較之玉宇電力公司的責任更大些”,其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一、二審判決要飛通公司承擔30%的賠償責任,僅判令玉宇電力公司承擔20%的賠償責任,其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且明顯有袒護玉宇電力公司之嫌。
根據合江縣安辦簽發的《批復》所查明的事故原因:“電力公司要求村、社組織危改,且施工中,使用無證人員上崗作業違反技術操作規范,將電桿固定線與閉路承重線(
注:實際為鐵絲線)重合并接,且將電桿固定線選址于大路中間,又無絕緣設施,致王世清路過時觸電身亡。這是電擊死亡的第一間接原因。”從上可知,玉宇電力有限責任公司的違章行為至少有三:其一是電桿固定線與鐵絲線重合并接,并未錯開;其二是將電桿固定線選址于道路中間,而非路側。由于現場路窄,造成過往行人與該電桿固定線必然進行接觸;其三是未設置絕緣設施,即未按照規定加裝隔電子。上述三項違章行為共同作用,嚴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使人性命攸關。也就是說,上述三項違章行為若能避免一項,則本案悲劇即可避免。而一、二審判決僅認定了其第一項違章行為,回避了第二項和第三項違章行為,更回避了上述違章行為在致死王世清過程中所起的關鍵作用,反而認定“飛通公司對事故的發生較之玉宇電力公司的責任更大些”,其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
鑒于本案被害人王世清是被電擊致死的,又鑒于玉宇電力公司存在多項違章行為(侵害行為)以及上述違章行為在致死王世清過程中所起的關鍵作用,一、二審判決卻僅僅判令玉宇電力公司承擔20%的賠償責任;而一、二審判決認定飛通公司有兩項“不作為”(注:尚不成立),就要承擔30%的賠償責任;二者對比,一、二審判決顯失公正。顯然,一、二審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且明顯有袒護玉宇電力公司之嫌。
綜上所述,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對飛通公司作出了錯誤的裁決。為此,特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條和第185條之規定提起申訴,請求貴院依法提出抗訴,實施法律監督。
此 致
瀘州市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合江縣飛通廣播電視網絡有限責任公司
二OO六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2006)合江民初字第92號民事判決書和(2006)瀘民終字第456號民事判決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