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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賃合同二審答辯狀

      時間:2024-08-03 07:40:33 答辯狀

      租賃合同二審答辯狀(通用10篇)

        被告人依法享有答辯權,答辯狀是其中一項。現如今,很多無法和解的事情都需要通過法律途徑解決,開庭前都會提前做好答辯狀,下面是云范文為大家整理的租賃合同二審答辯狀,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租賃合同二審答辯狀(通用10篇)

      租賃合同二審答辯狀1

        答辯人因與北京市朝陽區房屋管理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并不是適格的訴訟主體,不應當作為本案被告。

        按照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當事人之間發生,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才能基于合同而向與其有合同關系的另一方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而不能向與其無合同關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請求,也不能擅自為第三人設定合同上的義務。

        本案中,與原告簽訂《租用房合同》的是被告一_____所有限責任公司。

        合同期滿后騰退和交回房屋是《租用房合同》約定的義務,也是《合同法》規定的義務,但是該義務僅只針對作為合同一方主體的承租人而言,并不指向第三人。

        因此,根據上述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原告把鑫潮招待所作為被告并無不當,但不應該再將合同外第三人的答辯人也作為被告。

        二、原告訴狀所述事實,與客觀情況不符。

        原告在訴訟中陳述,答辯人一直實際進行房屋出租的經營,這與客觀情況不符,也是對法律關系的混淆判定。

        答辯人沒有資格也沒有能力對訴爭的房屋進行出租經營,事實上答辯人也從來沒有對該房屋進行過出租經營。

        答辯人與訴爭房屋沒有直接的關聯關系,也沒有居住使用該房屋或進行其他形式的占用。

        此外,原告陳述其多次要求收回房屋,但答辯人強行阻撓,更是憑空杜撰。

        原告不應該也不可能向答辯人主張收回房屋,答辯人也沒有理由和力量進行阻撓。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因此原告在沒有證據證明答辯人實際占用訴爭房屋的情況下,起訴要求答辯人騰房,不應得到法庭支持。

        三、原告作為房屋的產權人和出租人,并沒有善盡法定和約定義務,不應該完全享受權利。

        根據《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使用管理辦法》的規定,對外出租人防工程和地下室,作為產權人首先必須經過相關部門的批準并登記備案。

        其次,產權人必須保證出租的房屋符合防火、衛生等管理規定,并經公安消防機構、衛生主管部門檢查合格;房屋建筑安全不存在危險構件;具有上下水、衛生間、用電設施;設置機械通風或空調裝置并保證有效使用,新風量新風系統回風系統符合規范要求;具有防汛防雨水倒灌設施;設置配備機械防煙排煙系統,自動噴淋系統、應急照明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以及其他消防設施和器材等等。

        而本案中,原告出租訴爭房屋并沒有經過批準備案,法律規定應當符合的條件幾乎無一具備。

        而且,事實上,訴爭房屋從來也沒能正常使用過,除了非典期間長時間停用外,還有多次被水淹多次屋頂滲漏多次由于人防辦公室及地下空間管理辦公室等部門的命令停止使用。

        而這些都與原告沒有妥善盡到法定和約定義務有直接的關系,根據合同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原告不應在不作任何補償的情況下就毫無阻礙地享受權利。

        綜上,答辯人既不是租賃合同的相對方,也不是租賃房屋的實際使用人,原告不論是基于債權的請求還是基于物權的請求,都不應該將答辯人列為被告,因此要求法庭駁回其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_______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日期:

      租賃合同二審答辯狀2

        答辯人:

        被答辯人:

        因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福建省某公司房屋租賃糾紛一案,現針對被答辯人之上訴狀,答辯如下:

        一、被答辯人在處分自己的權利時不得以損害答辯人的利益為前提。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該規定的立法本意是指當事人可以采取放棄、讓渡等方式自主處分自己的權利,但當事人在處分自己的權利時不得以損害第三方的利益為前提。

        本案被答辯人放棄對對方當事人所提出的過高違約金的抗辯,但要答辯人去承擔其放棄抗辯的不利后果,是不符合民法基本的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

        2009年5月1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通過反訴或者抗辯的方式,請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調整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該規定正是對之前調整違約金的理論觀點和實踐做法的肯定,雖然被答辯人與物業公司的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是在該解釋實施之前判決的,但如果答辯人提出調整違約金的抗辯,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之前,法院既也有可能支持也有可能不支持,姑且不論支持的'可能性有多大,但至少存在可能性,可正是被答辯人未提出抗辯的過錯行為讓這種可能性成為“零”。

        二、被答辯人未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自行承擔不利后果。

        在被答辯人與物業公司的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中,被答辯人只要依照法律規定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就不會產生遲延履行金和執行費,在上述案件中答辯人只是案外人,不存在承擔包括認錯在內法律義務的問題,即便被答辯人履行義務后要向答辯人追償也是另外一種法律關系的問題。

        正是因為被答辯人未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義務的過錯行為才產生了額外的費用,應由被答辯人自行負擔。

        綜上,答辯人認為一審法院判決中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及訴訟費的部分正確,符合法律規定,請求依法予以維持,駁回上訴人的該項上訴請求。

      此致

        __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日期:

      租賃合同二審答辯狀3

        答辯人:______,男,身份證號為________,地址為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廣東____律師事務所律師因被答辯人訴答辯人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現答辯人提出答辯如下:

        一、被答辯人主張訴訟請求所依據的《租用土地合同》是虛假的。

        第一,被答辯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乙方的簽名非答辯人本人的簽名。

        第二,被答辯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甲方的簽名只有______,而原《租用土地合同》中甲方的簽名分別是______、______。

        第三,被答辯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甲方的合作社公章是20____年之后才生效的.,原《租用土地合同》上甲方并未蓋公章。

        19____年4月,竹料鎮的白沙村歸良田鎮管轄;20____年6月8日起,竹料鎮、良田鎮才停止運行并入鐘落潭鎮,此時白沙村才歸鐘落潭鎮管轄。

        19____年5月10日時合作社的公章上應是良田鎮或是竹料鎮而不應是鐘落潭鎮。

        第四,被答辯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原租用榕樹公后底土地有效期從20____年2月26日延長至20____年2月26日”是虛假的。

        原租用土地合同約定“原租用土地到期時間是20____年2月26日改為20____年2月26日”。

        二、答辯人在合同有效期內履行合同義務,對土地的占有合法。

        《租用土地合同》中約定租用土地到期時間為20____年2月26日,在此期間答辯人已交20____年租用土地的費用,履行了《租用土地合同》約定的提前支付一年租金的義務,亦不存在《租用土地合同》中約定的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情形,答辯人對該地的占有是合法。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所主張的訴訟請求無法律依據,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____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租賃合同二審答辯狀4

        一、雙方簽訂的《商業用房租賃協議》合法有效,雙方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協議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于20____年__月1日簽訂《商業用房租賃協議》一份,協議約定:被答辯人將其位于____路號沿街商業用房,面積約為90平方租給答辯人使用.

        租期從20____年1月1日起至20____年12月31日止,每年租金為人民幣壹拾伍萬元整,五年的用房租金,答辯人分期支付,每年每次支付壹拾伍萬元整,上述租金前三年內不變,剩余兩年的房租浮動不得超過前三年每年房租數額的10%。

        合同簽訂當日,答辯人依約向被答辯人支付20____年1月1日 -20____年12月31日一年的房租,被答辯人出具收到條一份,答辯人履行了協議約定的義務。

        租賃合同系諾成、雙務、有償合同,該協議在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在租賃協議上簽字之日起,合同就成立,而不以房屋的交付為合同的成立要件,又因該租賃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該《商業用房租賃協議》合法有效,答辯人、被答辯人均應按照誠實信用的原則履行各自的義務。

        雖然說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從20____年1月1日起,但是答辯人已通過其他合法方式實際占有并使用該爭議房屋,不再需要現實中的交付。

        二、被答辯人提出解除雙方簽訂的《商業用房租賃協議》,既無約定解除事由,也無法定解除事由,其解除協議的主張依法不能成立首先就合同約定的解除事由,我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

        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之規定,解除租賃協議一是雙方協商一致;二是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對于被答辯人單方行使解除協議的情形《商業用房租賃協議》沒有約定.

        我國《合同法》第227條的規定,只有在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支付租金的情況下,出租人才可以解除合同,顯然本案并不屬于此類情況,被答辯人單方解除《商業用房租賃協議》無合同依據。

        其次就法定解除事由,我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在具有法定的情形下,有權行使解除權的應該是答辯人,而非被答辯人。

        我國《合同法》中處處體現了鼓勵交易的原則,不主張輕易解除或撤銷合同,被答辯人應當按照協議的約定以及法律的規定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

        綜上所述,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簽訂的《商業用房租賃協議》合法有效理應受到法律保護,被答辯人請求解除《商業用房租賃協議》既無約定解除事由,也無法定解除事由,請求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____年__月__日

      租賃合同二審答辯狀5

        答辯人:______________,女,漢族,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區__________社區__________號樓_____單元__________號。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



        答辯人因_______________訴答辯人離婚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_________________

        一、被答辯人_______________在民事訴狀中所述夫妻感情破裂不屬實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婚姻基礎牢固。被答辯人所述“___________________”不屬實。事實上是在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是經過充分了解以后,彼此之間都覺得合適才登記結婚。

        (二)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婚后感情和睦。被答辯人所述“___________________”不屬實。事實上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恩愛,相互關心,體貼有加,原告生病都是被告竭力照顧護理。被答辯人提出離婚的真正原因是見異思遷,另有所愛。

        (三)被答辯人在民事訴狀中所述“___________________”不屬實。事實上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一直住在一起,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感情甚篤,只是由于被答辯人一時糊涂方才起訴離婚。

        二、被答辯人在民事訴狀中所述“___________________”不屬實,答辯人堅決不同意離婚。被答辯人在民事訴狀中所述“___________________”不屬實。事實恰恰相反,兒子生下來后,就由答辯人一直照料,被答辯人基本上沒有帶過孩子,即便孩子發燒住院,被答辯人也是不管不問……,綜上所述,答辯人堅決不同意離婚。

        三、懇請人民法院綜合考慮本案事實,結合法律規定,判決不準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離婚

        1、本案被答辯人與答辯人夫妻關系的現狀是雖有微小矛盾但屬于夫妻正常鬧別扭,遠未達到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確已破裂的程度。

        2、本案被答辯人有和好的`愿望,也有和好的可能。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對答辯人的訴請沒有事實根據,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駁回被答辯人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判決不準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離婚。

        此致

      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租賃合同二審答辯狀6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____,男,漢族,_________年9月6日出生,__________市迎澤區地稅局工作,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區__________路西二巷_____號_____單元_____號。

        答辯人就上訴人劉剛提出返還原物糾紛上訴一案,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本案屬于公民合法享有所有權的房屋被他人非法侵占后引起的返還原物的.侵權糾紛案件,并非單位內部分房糾紛,應屬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一審法院對于上訴人非法侵占訴爭房屋的事實認定清楚。

        二、答辯人名下只有訴爭房屋房產證上登記的唯一一套房產,上訴人憑空捏造所謂答辯人與前妻騙取其他公房以及用非正常手段辦理訴爭房屋所有權的事實純屬烏有,也與本案審理沒有任何關系,答辯人不再贅述。

        三、本案不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一審法院審理案件適用法律正確。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采信證據正確,但是上訴人置事實和法律于不顧,企圖永久占有答辯人的物權。在國家大力倡導保護私人財產權利的今天,答辯人相信正義一定能伸張,違法一定會受到制裁。為此,請求二審法院明鏡高懸,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______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

      租賃合同二審答辯狀7

        答辯人:______________,男,1946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漢族住中山市沙溪鎮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潘__________,男,1967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漢族住中山市沙溪鎮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就能訴陳_____、章非、潘__________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依法提出答辯意見如下:_________________

        一、答辯人潘__________不應該列為本案被告

        本案為租賃合同糾紛,潘__________不是合同的當事人,潘_____依法于二零零_____年_____月二十八日成立的“中山市沙溪鎮__________制衣廠”與陳_____、章非無關。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潘__________不享有上述合同的權利,也不承擔上述合同的義務,且潘__________成立的經濟實體成立于原告與章非發生糾紛之后,與本案租賃合同糾紛更是風牛馬不相及。

        二、要求答辯人承擔連帶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根據

        連帶責任作為一種民事責任,是根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由連帶義務人對債務人不履行義務而承擔全部責任的一種責任。在本案中,答辯人既無法定也無約定,原告依據什么要求答辯人承擔此連帶責任呢?原告與答辯人潘__________同樣在“中山市沙溪鎮_________________大廈三樓”經營企業,原告系未經工商登記的非法經營,潘__________系合法經營,非法的告合法的,公道何在?原告主觀臆斷,認為潘__________的設備屬于陳__________、章非。

        三、原告的.所謂損失與答辯人無關

        本案系廠房轉租合同及設備租賃合同糾紛,原告取得廠房和設備等生產要素后,應依法辦理工商注冊登記合法經營,原告因無營業執照產生的問題完全是咎由自取,與答辯人無關。答辯人章非已經按照合同的要求提供了廠房和設備給原告,所謂停電2日,系供電局抑或業主所為,答辯人并不清楚,原告應該向供電局或業主要求賠償。即使確認系供電局或者業主的責任,停電2日也只能耽誤2日的交貨時間。答辯人不認可原告所謂損失的真實性,即使原告出現上述損失,也是原告經營不善造成的,與答辯人無關。原告應該根據自己的生產能力與客戶簽訂合同,在生產能力臨時不足時候,也完全可以通過委托代工等方式履行合同,也可以與客戶協商變更合同。在《租借協議》的序言部分,雙方已經明確“租約期間自負盈虧”,原告企圖將自己的經營虧損轉嫁給答辯人是違反合同的。該協議第十條規定,“甲乙雙方因債務而影響對方正常生產,須負責對方損失。”只能理解為第三方債權人混淆原告與答辯人章非的主體資格而造成對方的損失,不應該作擴大化的解釋,從而違反“自負盈虧”的原則。

        四、扣除設備按金后,原告尚欠答辯人章非1027.4元。

        根據上述《租借協議》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六條,原告尚欠答辯人章非三、四月份廠房和設備租金120______年元,原告欠章非代繳水電費7682.4元(原告承認水電費為7223元),原告還欠答辯人章非機修費、治安費、衛生費等代支雜費1345元。上述費用合計21027.4元人民幣,扣除設備按金20______年0元后,原告尚欠答辯人章非1027.4元人民幣。

        綜上,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答辯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租賃合同二審答辯狀8

        答辯人:_________,男,身份證號為____________,地址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廣東______律師事務所律師

        因被答辯人訴答辯人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現答辯人提出答辯如下:

        一、被答辯人主張訴訟請求所依據的《租用土地合同》是虛假的。

        第一,被答辯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乙方的簽名非答辯人本人的簽名。

        第二,被答辯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甲方的.簽名只有_________,而原《租用土地合同》中甲方的簽名分別是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被答辯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甲方的合作社公章是20______年之后才生效的,原《租用土地合同》上甲方并未蓋公章。______年4月,竹料鎮的白沙村歸良田鎮管轄;20______年6月8日起,竹料鎮、良田鎮才停止運行并入鐘落潭鎮,此時白沙村才歸鐘落潭鎮管轄。______年5月10日時合作社的公章上應是良田鎮或是竹料鎮而不應是鐘落潭鎮。

        第四,被答辯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原租用榕樹公后底土地有效期從20______年2月26日延長至20______年2月26日"是虛假的。原租用土地合同約定"原租用土地到期時間是20______年2月26日改為2150年2月26日"。

        二、答辯人在合同有效期內履行合同義務,對土地的占有合法。 《租用土地合同》中約定租用土地到期時間為2150年2月26日,

        在此期間答辯人已交20______年租用土地的費用,履行了《租用土地合同》約定的提前支付一年租金的義務,亦不存在《租用土地合同》中約定的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情形,答辯人對該地的占有是合法。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所主張的訴訟請求無法律依據,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______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日期:

      租賃合同二審答辯狀9

        答辯人: ____酒樓

        被答辯人:

        就被答辯人訴答辯人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案號:______),現答辯人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被答辯人不履行自己的義務,違約在先,其無權解除合同。

        二、考慮到本案實際情況,租賃合同也不宜解除。

        三、答辯人有權從被答辯人應付給答辯人的`款項中抵扣應付租金。

        四、被答辯人無權就物業管理費、水電費、排污費、垃圾處理費、本體維修基金主張權利。

        綜上所述,答辯人希望法庭考慮被答辯人系租賃房產附屬設施的產權人和長期受益人,就維修費的承擔問題作出公正裁決;考慮本案中被答辯人也存在違約情形且酒樓處于正常營業之中,結合目前的經濟形勢和最高院的審判指導原則,就合同解除問題作出慎重處理,并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答辯人:

        日期:

      租賃合同二審答辯狀10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張__________,男,漢族,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現答辯人就與被答辯人黃__________、王__________房屋租賃糾紛一案,答辯如下:_________________

        一、被答辯人所述與事實不符。

        1、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簽署第一份租賃合同之前,______________就已經在涉案樓房外加高了地面,使得本案中的一樓房屋實際上成為了“負一樓”。而根據被答辯人提供的涉案房屋房地產平面圖及答辯人提供的第二組證據的證據一顯示,涉案房屋沿街一面是一堵墻,并不存在被答辯人所說的大門,因此也就不存在是由答辯人將涉案房屋沿街面改建封死一說,因為該房屋臨街一面本身就是低于地面的一堵墻。

        2、按照之前所說,由于______________將涉案樓房外的地面加高,一樓變成了“負一樓”,二樓變成了“一樓”,因此,答辯人依靠涉案樓房的外墻做成了商鋪,實際上依附的.是二樓的墻面,和被答辯人是沒有關系的。

        3、所謂門市,指的是工商業者經營零售業務的店面,并沒有法律規定門市必須是臨街的。實際上,答辯人做了商鋪后,將地上的商鋪和涉案的地下房屋連為一體,除了被答辯人所說的“鐵欄桿窗戶搭梯子”進出外,根據答辯人提供的第二組證據的證據二顯示,還有一扇門可以進出。而在答辯人的日常經營中,這間租賃的房屋并不是作為倉庫適用,而是答辯人的貨品展示間,是與答辯人的地上商鋪合為一體作為答辯人的門市適用。

        二、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拆除自建房屋沒有法律依據。

        1、根據答辯人提交的第一組證據顯示,答辯人自建的房屋目前已經納入______________的正式管理范圍,且是建在輕紡城的土地之上,與被答辯人沒有任何關系,是否拆除答辯人自建的房屋不屬于本案的審理范圍。

        2、《廣州市管理綜合執法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執法機關是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如果被答辯人認為答辯人的房屋屬于違建,可以向該執法機關投訴,而不應該在本案中處理。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與事實不符,沒有法律依據,肯定法庭查明事實,公正審理,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及正常的經濟秩序。

        答辯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