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二審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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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二審答辯狀(1)
答辯人:陳某,男,19 年 月 日生,漢族,住 省 縣 鎮號。
被答辯人:王某,女,19 年 月 日生,漢族,住 省 縣 號。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所訴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具體答辯如下:
被答辯人所稱答辯人因家庭生活用錢向被答辯人借款人民幣三萬元這一說法與實際情況完全不符。
事實是被答辯人向答辯人支付工資款,且被答辯人至今尚欠答辯人工資款人民幣四萬元。
xx年4月,答辯人經李某介紹,承包由被答辯人王某等3人(以下簡稱工程甲方)轉承包的位于 的部分工程,具體負責4號樓的土工工程施工。
工程甲方承諾于工程結束后一個月內向答辯人支付全部工程款七萬元。
工程于xx年5月20日完工后,工程甲方僅支付工資款三萬元,尚欠答辯人四萬元工資款未支付。
此后答辯人多次催促被答辯人等工程甲方對工程予以結算,以便支付剩余工程款,工程甲方始終不予理睬。
xx年8月30日,答辯人找到工程甲方三人,再次要求對工程給予結算并支付剩余工程款。
工程甲方稱,如答辯人要取得剩余工程款,必須簽訂相應協議,要求答辯人承擔工程質量驗收不合格的全部責任及業主托款或扣除工程款的全部責任。
在工程甲方三人的脅迫下,答辯人迫于無奈,與工程甲方簽訂了顯失公平的協議書。
此后,被答辯人王某手寫借條,要求答辯人將其從被答辯人處已領取的三萬元工資款描述為欠款,并要求答辯人簽字,口頭稱工資款正式結算要等驗收后。
綜上,被答辯人在訴訟中所稱借款根本不存在,三萬元應當為被答辯人向答辯人支付的工資款。
現被答辯人惡意歪曲事實,利用答辯人急于取回剩余工資款的急迫心情,脅迫答辯人簽下顯示公平的協議書及顛倒黑白的借據。
對于答辯人這一極不誠信的行為,請法官予以明察。
懇請法院駁回被答辯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 年 月 日
附:證據材料 份。
借款合同二審答辯狀(2)
答辯人(被告):翟烈高,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漢族,住南寧市良慶區五象大道17號宿舍。
委托代理人:吳昕蔚,廣西廣來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答辯人(原告):伍某某,男。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伍某某訴答辯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被答辯人訴稱答辯人向其借款30萬元一事純屬虛構,理由如下:
一、答辯人認為,本案并非簡單的民間借貸糾紛,而是案情復雜、雙方權利義務關系不明確且對責任的承擔問題存在重大爭議的民事糾紛。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并非朋友關系,該筆匯款亦非簡單的民間借貸關系,雙方其實是間接通過翟可瓊而進行的工程合作關系,在該筆款項匯入前雙方互不相識,被答辯人匯入答辯人帳號的30萬元并非借款,而是翟可瓊與被答辯人共同付給答辯人先期墊付的工程前期投入的費用(包括工程投標費用)及二人自愿付給答辯人的工程可預期的利潤。
被答辯人違反誠信原則,違背客觀事實,企圖通過匯款單再撈一筆不義之財。
另,在沒有能提供充分證實借貸關系的借條或欠條的情況下,僅憑一份銀行匯款單就認定是原告借錢給被告是遠遠不夠的,相反,被告也可以說是原告之前借被告的錢,而匯款給被告是還錢給被告。
所以,對于雙方有爭議的借貸糾紛,光憑一份匯款單還不能證明是借貸關系,還要結合其他證據(例如證人證言、錄音材料等)形成一個完整證據鏈才能充分證實。
二、本案客觀事實如下:
答辯人以所在的公司---廣西南寧環城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名義向發包單位廣西明陽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標,取得廣西明陽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熱電廠主廠房工程”(下簡稱熱電廠工程)的建設項目承包權。
由于答辯人工程繁多忙不過來,便找到翟可瓊合作,把此建設項目轉給翟可瓊來負責施工。
翟可瓊又找到答辯人根本不認識的被答辯人一起合作共同施工。
由于答辯人在熱電廠工程的投標工作中付出了巨大努力,并在參加熱電廠工程的投標工作中支出了十幾萬元的投標費用。
答辯人的翟可瓊在接手這項工程后便答應給付答辯人先墊付的投標費用,考慮到承建該工程有利可賺,翟可瓊并答應提前給付答辯人一部分工程利潤,這兩項合計總共為343380元。
由于當時翟可瓊找到被答辯人合作并把答辯人的帳戶提供給了被答辯人,于是,這筆錢便由被答辯人匯入到答辯人的帳戶中。
事實上,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從未認識也從未有過任何的業務往來或經濟往來。
被答辯人連答辯人是誰都搞不清,依常理不可能會把如此巨額的款項借給一個陌生人,并連一張借據都不寫!而且當時被答辯人匯入給答辯人的款項是343380元而并非整數30萬元,根據常理可推斷這筆款并非借款。
被答辯人心虛也意識到了這一點,便把這筆款的用途分開來說明,謊稱一部分是借款一部分是投標資料費。
三、退一步來說,即使本案屬于民間借貸糾紛,被答辯人在時隔四年當中從未向答辯人主張過權利,該“債權”也早已超過訴訟時效。
被答辯人為證明此筆所謂的“債權”沒有超過訴訟時效,擅自謊稱答辯人承諾于熱電廠工程結算審核之日返還借款,欲以此理由來中斷訴訟時效。
試想,此熱電廠工程是由被答辯人具體施工而不是由答辯人實際施工的,工程結算款也是被答辯人結算領取的,而不是由答辯人結算的,答辯人即使借被答辯人的錢也不可能會承諾在被答辯人結算領到工程款當天還款給被答辯人。
這不符合正常的邏輯,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可推定被答辯人在撒彌天大謊,也就是說,此還款日期是被答辯人為偽造債務而自已選定的。
四、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素不相識,依常理而言,如果本案屬于民間借貸糾紛,被答辯人把這么大筆的款項借給答辯人,一定會要求答辯人出具一張借條,而且在“借款”后的整整四年中,被答辯人也一定會向答辯人主張權利要求還錢。
但事實并非如此。
被答辯人不僅沒向答辯人要求出具借條,而且在四年當中也從未向答辯人主張過權利。
如果是借貸糾紛,被答辯人怎會如此地平靜沉得住氣,這太不正常!反之,可證明這筆款的性質未非借款,而是涉及工程方面的款項,被答辯人四年來才不敢理直氣壯地來要債。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匯給答辯人的匯款并非借款,而是翟可瓊與被答辯人共同給付答辯人先期墊付的工程前期投入的費用(包括工程投標費用)及二人自愿給付答辯人的工程可預期的利潤。
請人民法院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查明案情,駁回原告無理的訴訟請求。
此 致
人民法院
答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