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訴狀答辯狀
反訴是指在一個已經開始的民事訴訟(訴訟法上稱為本訴)程序中,本訴的被告以本訴原告為被告,向受訴法院提出的與本訴有牽連的獨立的反請求。那關于反訴答辯狀怎么寫?下面是云范文整理的關于反訴答辯狀范文,歡迎閱讀。
反訴答辯狀1
反訴人(本訴被告):XXX,男,1984年12月8日出生,漢族,住所: 電話:
反訴人(本訴被告):XXX,男,1985年4月9日出生,漢族,住所: ,電話:
被反訴人(本訴原告):XXX,女,1985年4月9日出生,漢族,住所地:XXXXXXXXXXXXXXX,電話:
反訴被告:XXX、XXX,反訴與原告XXX,簽訂商鋪轉讓協議的糾紛一案,作答辯如下:
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原被告之間簽訂的《商鋪轉讓協議書》。
2、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告返還被告支付的轉讓費xxxxx元
3、反訴的訴訟費由反訴原告自行承擔。
具體事實理由如下:
原被告雙方在20xx年6月18日,簽訂了一份《商鋪轉讓協議書》,該協議原告以本人的名義將商鋪的權利義務轉讓給被告,被告按約定當即支付7萬元轉讓費給被告,剩余轉讓費按月支付。
合同履行過程中,被告于20xx年XX月XX日發現(從轉讓商鋪所有權人北理工學校了解到)原告沒有相應的轉讓代理權,被告權益得不到相應的保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8條第
1款“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的規定,該合同對被告不發生效力,并由原告承擔責任,所以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商鋪轉讓協議書》為無效協議。
反訴被告就多次找反訴原告協商,要求撤銷協議,返還轉讓費,但反訴原告不同意,必須強買強賣,被告本需需求法律程序解決,但被原告搶先一步,為維護被告合法權益,現被告反訴原告返還被告支付的轉讓費xxxxx元。
綜上所述,原被告簽訂的《商鋪轉讓協議書》,是無效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理應解除協議,返還原告轉讓費。
因此,請求人民依法裁判,支持反訴被告人的意見為謝。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反訴答辯狀2
反訴人(本訴被告):名字、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戶籍、職業、現住地址(確定到門牌號)。
被反訴人(本訴原告):名字、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戶籍、職業、現住地址(確定到門牌號)。
第三人(與本案有關但不能獨立提起訴訟的人):名字、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戶籍、職業、現住地址(確定到門牌號)。
反訴請求
一、
二、
三、
……可根據具體的情況,要求被反訴人賠禮道歉,支付醫藥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伙食補助費、精神損失等費用。
(注:交通費等需要有相關的發票才能算,護理費按法律規定可以是護理人的平均工資。
具體有民法通則地一百一十七條、一百一十九條、一百三十六條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43—146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生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
—5條,第17條、第20—24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8、10條)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一、二、三……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富源縣人民法院
附:本反訴狀副本X份
反訴人: XX年XX月XX日
反訴狀答辯狀3
答辯人(本訴原告、反訴被告):冼某升,男,漢族, 1966年10月2日出生,現住在佛山市xx區xx鎮xx村xx街xx巷xx號,電話13809xx9324。
被答辯人(本訴被告、反訴原告):廣州市某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
地址:惠州市河南岸xx路xxx新村xx大廈首層xx號。
負責人:黎某某 電話0752-21xx489、216xx25。
答辯人因裝修合同糾紛將被答辯人起訴至貴院的(2011)惠城法民一初字第xx號案件,被答辯人提起反訴。
答辯人現就被答辯人的反訴,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工程欠款67254元及違約金122402.28元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1、被答辯人單方面增加工程項目,違反合同約定。
在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署的《裝飾工程合同書》第一項第3條規定工程安裝內容、施工費用、增減項目都需要經雙方簽認后生效。
但是,被答辯人將雙方約定的工程總造價7.1萬元增加到13.9006萬元(折后價12.5982萬元),沒有答辯人的簽字確認,因此該增加的所謂工程項目和工程款違背了合同約定,超出了答辯人的委托范圍,本身是對答辯人權利的侵害,不僅無權要求答辯人支付增加的款項,而且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2、被答辯人所謂答辯人接受工程量和工程款變化,沒有任何證據。
被答辯人以答辯人在施工圖紙中“配電系統圖”中簽字確認“開工,以實踐數為準”,就武斷認為被答辯人所從事的一切工程施工都得到答辯人認可,顯然是荒唐的。
一方面雙方在《裝飾工程合同書》第七項第1條規定施工圖須答辯人簽字認可后被答辯人方可施工,另一方面第七款第3條規定答辯人變更設計或增減項目須書面通知被答辯人并列明原因、部位、時間、材料等,這就說明任何未經答辯人簽字確認的施工一律屬于被答辯人違約,任何未經答辯人書面詳細通知被答辯人的變更行為一律視為未變更。
被答辯人拿出答辯人在配電系統圖中的簽字確認,就認為答辯人認可一切施工變更,明顯違背了合同約定。
即使答辯人同意了施工變更,也只是同意配電系統圖的變更,答辯人并沒有在其他圖紙上簽字確認。
二、被答辯人拒絕支付第三期所謂工程款符合法律規定。
在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署的《裝飾工程合同書》第四項地1條規定工程總價款為7.1萬元,第一期工程款、第二期工程款分別為總價款的50%和35%,即答辯人已經支付了總價款的85%,履行了主要合同義務。
可是,被答辯人經答辯人確認完成的工程量卻尚未達到總量一半,答辯人不是認真按照合同約定完成裝修項目,而是一再單方面增加裝修項目以牟取合同約定之外的非法利益,因此答辯人有權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要求被答辯人提供的合法工程量與答辯人所支付的工程款相適應。
答辯人已經支付了合同約定總價款85%的工程款,在被答辯人未能完成合同約定85%的工程量之前,答辯人拒絕支付第三期所謂工程款,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被答辯人只有完成了相應的工程量,才有權要求答辯人支付余下的工程款。
三、被答辯人單方面停工,需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署的《裝飾工程合同書》第七項第1條的規定,施工圖須在答辯人簽字確認后被答辯人方可以施工,20xx年11月4日答辯人在被答辯人提供的施工圖上簽字,因此被答辯人最早開工時間應該是2010年11月4日。
到20xx年11月30日,被答辯人開工不超過26天,答辯人已經支付合同約定85%的工程款。
按照《裝飾工程合同書》規定兩個月的工期進度,被答辯人尚未完成總工程量半數,就要求答辯人支付95%的總價款,并在20xx年12月22日單方面停工,明顯侵害了答辯人合法權益。
此外,該《裝飾工程合同書》沒有約定合法停工的事由,因此被答辯人即使自身權益受到損害,也只享有法律所規定對完成的工作成果行使留置權或通過合法途徑要求答辯人付清工程款,而無權采取停工這種激化矛盾的粗暴方式損害答辯人利益。
因此,被答辯人單方面停工既沒有法定依據也沒有約定依據,屬于嚴重違約行為,需承擔違約責任。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單方面增加裝修工程量,在收取絕大部分合同約定工程款后未完成相應工程量的情況下,又單方面停工,嚴重損害了答辯人合法權益。
因此,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未經答辯人簽字認可的新增工程款,顯然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被答辯人單方面停工造成答辯人嚴重損失,被答辯人需承擔違約責任并按照合同約定完整履行合同義務。
此致
惠州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冼某升
二O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