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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擔保人被訴的答辯狀

      時間:2024-08-24 08:03:34 答辯狀

      擔保人被訴的答辯狀

        答辯人:***,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石家莊市新華西路***號**小區*-*-***室。

      擔保人被訴的答辯狀

        現就原告韓**訴我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對被答辯人訴訟請求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數額不予認可:

        1、答辯人在同被答辯人的借款擔保書上簽字擔保時,楊**同被答辯人約定的是借款50萬元,但是同時口頭約定了利息每個月5%,上給息。簽訂借款合同的第二日,即2015年8月1日楊**打款給被答辯人利息2.5萬元,被答辯人借款給楊**50萬元,實際楊**收到的款項是47.5萬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七條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故被答辯人出借給楊**的借款金額應該為47.5萬元。

        2、被答辯人起訴所稱2015年10月13日楊**向其追加借款15萬元一事,答辯人并不知情,在楊**尚未償還被答辯人債務的情況下繼續向被答辯人韓**借款一事,答辯人并未同意對此提供擔保,并且被答辯人并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有向楊**借款15萬元的事實。

        3、楊**同被答辯人約定的是上給息,并且實際上也是按照約定實際履行了。分別于2015年的9月初和2015年10月初分兩次向被答辯人支付每月2.5萬元借款利息,現因楊**逃匿,答辯人不是其本人無法從銀行打印其向被答辯人打款的銀行流水,請求法院依法調查取證。

        二、答辯人只應承擔楊**抵押登記的房產所登記債權數額外的保證責任;

        答辯人為楊**與被答辯人韓**的借款合同提供擔保,同時楊**也用其本人所有的**市**鎮**花園西區**-*-***室房屋提供擔保,根據《擔保法》第二十八條 規定: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根據*房他證**字第****88號房屋他項權證的記載,楊**抵押給韓**的房屋擔保債權數額為41萬元,故答辯人只須在6.5萬元的借款數額內替楊**向被答辯人承擔擔保責任。

        三、答辯人已經主動替楊**向被答辯人歸還了20萬元的債務;

        答辯人于2015年12月11日,在見證人楊永奎的見證下向被答辯人韓**打款20萬元,替楊**歸還欠被答辯人的債務,被答辯人韓**向答辯人出具了收條一份。

        四、被答辯人主張的實現債權的費用有些不是必須費用明顯畸高,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其請求。

        綜上,答辯人只是在楊**與被答辯人的借款合同中承擔6.5萬元的擔保責任,并且已經實際代楊**歸還了20萬元,故請貴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答辯人: ***

        二O一六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