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的答辯狀
答辯狀是一類法律文書,但是根據答辯內容不同,答辯狀又分很多主題!以下是云范文整理的:擔保人的答辯狀,有需要的朋友可以閱讀參考哦!
上訴答辯狀范文【1】
答辯人(被上訴人):張顯,男,
(其它信息略)
被答辯人(上訴人):藥慶衛,男,。
(其它信息略)
答辯請求: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訴訟費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和理由:
20xx年7月31日,西安市雁塔區法院就藥慶衛訴答辯人名譽權糾紛案公開宣判。
答辯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判決結果公平公正。
一審開庭當天,藥慶衛曾經公開對一些媒體(比如新京報)表示,他的社會評價是正面的。
一審宣判后,藥慶衛也曾經公開對一些媒體(比如中國青年報)表示,雁塔區法院的判決公平合理。
一審宣判后,盡管判決尚未生效,答辯人立即在自己的微博、博客里公開向藥慶衛道歉,并聲明可以根據藥慶衛的要求刪除微博。
至今,雖然沒有得到藥慶衛的響應,答辯人只好根據一審藥慶衛向法院提交的材料,再次刪除了更多微博。
一審宣判當天,藥慶衛通過微博表示,他認為張妙家人張平選、王輝等人與他20萬元遺贈糾紛案系答辯人挑撥、撕裂兩個家庭的結果。
因此不同意與答辯人和解、調解,
看看藥慶衛的微博吧
——“現在這20萬也被你父母不知出于何故退回來了,我們也會把這20萬用專門的賬戶存著留待你的父母和孩子將來確實需要的時候再來拿,因為這是藥家鑫最后的愿望,做父母的一定會去完成。
張妙,你放心吧,我們一定會盡全力幫助你的父母和孩子,愿你早日安息,落土為安!”
是藥慶衛自食其言還是答辯人挑撥訴訟,人們自有公論。
藥家鑫被處決后,藥慶衛公開在微博上號召人們對其“大罵”,并且認為大罵對其有安慰作用。
請看——
“我好無助,網友們你們就評論吧,那怕是大罵也好,什么聲音都是安慰。
20xx-6-7 17:38 來自新浪微博 ”
罵人雖然不文明,但有時也可以幫人治病,相當于是幫人進行“心理治療”。
比如《三國演義》中有這樣一個故事,曹操患頭風臥病在床,看見陳琳寫的檄文,該檄文把曹操祖宗幾代罵得一塌糊涂,曹操看后驚出一身大汗,頭風頓愈。
藥家鑫被處決后,藥慶衛處于極度悲哀的心境。
這種心境一方面是父子情深,另一方面是藥慶衛本人對藥家鑫罪行的嚴重性認識不足,對死刑的國家意義、社會意義認識不足。
此時,如果每個人都附和藥慶衛的看法:藥家鑫死得冤哪,死的比竇娥還冤哪!就是張顯“喊死”了藥家鑫,沒有張顯呼喊,藥家鑫肯定可以活下來呀,等等等等……那么藥慶衛就會越來越悲傷,說不定最終可能活活氣死。
相反,有人高聲指責藥慶衛幾句,反而可以讓他從悲痛情緒中掙脫出來。
現在,藥慶衛斗志昂揚跟張顯打官司,這未嘗不是好事。
藥慶衛也曾經對媒體表示,跟張顯打官司,成了他和愛人的精神支柱,他還準備將來撰寫“一個殺人犯父親的維權之路”,這些都表明,在藥慶衛心里,戰斗的意志已經代替了悲哀的情緒,希望已經代替了絕望,這對藥慶衛夫婦身體健康是有好處的。
這個簡單的道理,相信公安大學心理學教授李玫瑾也是不會否認的。
一些網友罵了藥慶衛幾句,答辯人轉載了。
因為遭到藥慶衛攻擊——藥慶衛讓藥家鑫的鬼魂纏繞在答辯人家周圍,一時氣憤不過,答辯人也回擊了幾句。
但這些都只是發生在網絡上,在答辯人的微博、博客里面,跟紙媒體無關。
藥慶衛還曾經對媒體表示,勝敗已經無所謂,答辯人的微博刪不刪也無所謂,可見藥慶衛提起上訴也只不過是想拿答辯人尋開心。
但是,鑒于藥慶衛現在已經很開心了,一切都已經很正常了,因此也該明白適可而止這個道理了。
一審判決已經很是照顧藥慶衛了,答辯人也已經仁至義盡了。
綜上,懇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答辯人
20xx年8月29日
擔當人民事答辯狀【2】
答辯人:馮XX,男,漢族,出生于19XX年7月13日,住四川省大竹縣柏林鎮街道關廟XXX號,身份證號碼:513029197207XXXX,聯系電話:18XXX807138
答辯人馮XX針對原告 的訴訟請求,根據相關事實及法律規定答辯如下:
一、原告起訴的答辯人與田XX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原告的起訴應當裁定駁回。
理由:在原告起訴答辯人與田XX后,答辯人從田XX口里得知,田XX并沒有借原告 萬元借款,實際上是田XX與原告系同學關系,關系甚好,田XX介紹原告把錢借給大竹縣眾信達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大竹縣眾信達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每月支付原告利息,原告不放心,就叫田XX跟原告出具了借條,原告與田XX并沒有實際的借貸關系。
因大竹縣眾信達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涉嫌犯罪,還不了錢,原告就起訴了田XX與答辯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1條“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的規定,因此,大竹縣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二、即便不駁回原告的起訴,田XX借原告 萬元借款,應認定為田XX的個人債務,由田XX個人承擔,與答辯人無關,具體理由如下:
1、答辯人馮XX從未向原告借過任何款項,對田XX借原告的 萬元借款,答辯人一概不知,也沒有在該借條上簽字,所借款項并沒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因此,田XX借原告的 萬元的借款,應認定為田XX的個人債務,應當由田XX個人償還。
2、2015年5月14日答辯人馮XX與田XX達成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大竹縣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對答辯人與田XX的財產和債務做出了處理,并明確約定夫妻之間無共同債務。
因此,田XX借原告的 萬元借款,應作為田XX的個人債務,不是夫妻共同債務,原告起訴答辯人,起訴錯誤。
3、答辯人馮XX與田XX夫妻感情不好,從2012年一直到2015年辦理離婚登記,答辯人馮XX與田XX一直處于分居狀態,答辯人對田XX的所有事情一概不知,夫妻之間沒有共同生活,田XX借原告的 萬借款,更談不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因此,該借款應認定為田XX的個人債務。
三、本案訴訟費用應由原告承擔。
綜上,原告的訴訟主張與事實不符,與法律無據,特提出上述答辯意見,請法院核實并予以采納”。
答辯人:
年 月 日
擔保人的答辯狀【3】
答辯人:張XX 漢族 香港居民 身份證號碼:KXXXXXX
工作單位:北京XXX有限公司 職務C T O
聯系電話:13XXXXXX
因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高XX間借貸糾紛一案,現答辯如下:
一、被答辯人高XX對“張XY”提起訴訟,“張XY”不是答辯人的戶籍登記姓名,貴院應依法駁回原告的錯誤的訴訟請求。
1987年前,答辯人曾在北京市西城區居住,東城區工作,1987年8月由于特殊原因移居香港后,成為香港永久居民。
由于答辯人在大陸工作生活過程中曾使用過“張XY”名字,大陸的許多人習慣還稱呼答辯人為“張XY”。
但本人的準確名字為“張XX”而非“張XY”。
被答辯人高XX起訴對象錯誤,因本案沒有明確的被告,貴院理應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款“起訴必須有明確的被告”的規定,貴院應駁回原告的起訴。
二、答辯人既不是豐臺區居民,在豐臺區也無經常居住地,被答辯人高為民不應在貴院起訴答辯人。
答辯人為香港居民,北京市豐臺區既不是答辯人的戶籍所在地,也非答辯人的經常居住地,答辯人此次回到大陸,一直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區一朋友的家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被答辯人無權向貴院向答辯人提起訴訟。
貴院也不應管轄本案。
三、答辯人不認識被答辯人高XX,也從未向高XX有過民間借貸。
答辯人是北京XXX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東之一,擔任公司CTO, 兼管財務支出和收入。
公司基本帳戶在北京市工商銀行。
2004年3月,祁XX與其好友高XX談好資金往來,要高XX借祁XX四萬元人民幣。
因答辯人在兼管財務,所以祁XX電話通知答辯人到海淀區某大廈找高XX取轉帳支票。
見了被答辯人高XX后,祁XX電話臨時通知答辯人給被答辯人開一個欠條,然后等祁XX來京后,與高XX結清。
所以,答辯人臨時以答辯人的名義,按照祁XX的要求,給被答辯人開了一張收到四萬元人民幣幣種轉帳支票的欠條(被答辯人提供的證據)。
當時,被答辯人給的并不是現金,而是證券公司開出的四萬元轉帳支票(見附件2)。
該轉帳支票轉入公司帳戶后,即由祁XX分期分批以報銷此前后時間發生的幾次差旅費為名從公司取走。
在此前后,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也沒有任何來往。
答辯人借用支票的行為是公司行為,是公司而非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有過借貸關系。
被答辯人應起訴公司而非答辯人。
四、本案涉及被答辯人高XX與祁XX的犯罪行為,不宜作為民事案件來審理。
本案事實清楚,被答辯人高XX與祁XX利用法院訴訟進行的三角詐騙行為可能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構成詐騙罪,答辯人擬向公安機關報案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人民法院不應為被答辯人所利用。
為被答辯人謀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條件。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所提要求和事實不符合,為維護法律尊嚴,保護港澳同胞合法權益,答辯人請求貴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起訴。
此致
xxx市豐臺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時間: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