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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業(yè)糾紛民事答辯狀

      時間:2024-08-24 08:03:50 答辯狀

      物業(yè)糾紛民事答辯狀

        物業(yè)糾紛民事答辯狀【1】

      物業(yè)糾紛民事答辯狀

        答辯人:葉祥金 男 1973年11月9日生 漢族 北京誠馨生祥食品經營部業(yè)主 住址:宣武區(qū)下斜街40號 電話:13261954395

        答辯人因與馬伏生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提出答辯如下: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令上訴人返還答辯

        人進店費是正確的。

        上訴人向答辯人收取進店費的行為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雙方協(xié)議中的該條款應當認定為無效條款。

        1、根據《北京市商業(yè)零售企業(yè)進貨交易行為規(guī)范(試行)》第二條的規(guī)定:“ 凡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直接面向最終消費者提供商品和服務的零售商,適用本規(guī)范。”

        上訴人在該《規(guī)定》的調整范圍。

        根據此《規(guī)定》第十一條的第(三)項規(guī)定:“ 零售商不得借新店開業(yè)、店慶、節(jié)日慶典等名義向供貨商強行索取贊助費用;不得重復設置或變相設置收費項目;禁止在合同以外強行收取與供貨商業(yè)務無直接關聯(lián)的費用;禁止在無合同約定或收費項目、金額未達成一致的情況下,擅自克扣供貨商結算貨款。”

        據此規(guī)定,上訴人不得收取答辯人的進店費。

        2、雙方協(xié)議中的交納進店費的該條款違反了《民法通則》中的等價有償的原則。

        根據《民法通則》第四條的規(guī)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上訴人在沒有支付任何對價的情況下無權要求答辯人交納進店費10000元。

        二、上訴人要求賠償經濟損失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1、答辯人沒有違約,更沒有給上訴人造成經濟損失。

        上訴人沒有在一審訴訟中提供任何關于答辯人違約的證據和造成經濟損失的證據,上訴人也沒有明確經濟損失的具體數額!

        2、二審法院對上訴人提出的賠償經濟損失合作費的請求可以不予審查。

        一審中,上訴人沒有對經濟損失合作費提出反訴,在二審中提出新的請求事項,二審法院可以不予審查。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返還進店費是正確的,上訴人無權要求賠償經濟損失,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二審法院應當對一審法院的判決予以維持,駁回上訴人的請求。

        以上意見,請法院予以考慮。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人:

        20**年4月12日

        物業(yè)糾紛民事答辯狀【2】

        答 辯 人:張云琮 男 69歲 市民 住本市馬家胡同27號

        委托代理人:張愛云 女 答辯人之女

        被答辯人:張云璞 男 63歲 本市交通局退休干部 住東關小十字北37號

        接到市法院轉來上訴人的《民事上訴狀》,看了以后令人十分氣惱。

        真真是惡人先告狀一點也不假。

        他為什么敢惡人先告狀呢?一個是他有權、有錢,欺負我無權、無錢;再一個是他依仗地區(qū)中級法院有人給他撐腰、走后門,欺負我只有一個女子沒有兒。

        市法院判決以后,我就覺得理不順,想上訴。

        但我惹不起我老三,忍了忍,算了吧。

        案子在市法院時,他就讓中級法院的一個干部跑到市法院去走后門、施加壓力,企圖把我們祖孫三代趕出家門。

        如若不是市法院的孫院長動了惻隱之心,我們一家真是被他害死了。

        接到《民事上訴狀》,我又感到很害怕:這下案子到了中級法院,就是到了人家的靠山手里頭。

        沒辦法了,我去請教律師。

        劉律師說,對方在中院有人,而且敢出面替他說情,這對我很不利。

        劉律師見我很冤枉,就教了我個辦法。

        讓我去找找中院這個干部反映一下真實情況,讓我這個70歲的老人求求他主持個公道。

        劉律師還說,中級法院人很多,這個人不可能一手遮天。

        而且,現(xiàn)在正是反貪昌廉的時侯,他也許不會再干擾這個案子了。

        聽了這些話,我才稍微安了些心。

        這份《民事上訴狀》和原來的《起訴狀》一樣,滿紙是胡說八道。

        現(xiàn)答辯如下,請中院評判。

        一、原公路南亍8號院究竟是誰的?

        這個原本清楚了幾十年的問題成了本案中最不清楚的問題。

        張老三就是想從這兒把水攪混,顛倒是非,其目的在于霸占我現(xiàn)在的房產。

        他說8號院是他的理由是:“老輩家業(yè)分產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原公路南8號院是分給我的”。

        只是這樣一句空話,既沒有分家字據,也沒有房產字據。

        我說他這話站不住腳。

        我的父母親是挑著擔子逃荒來到臨汾的,上無片瓦,下無錐地,老輩的房產家業(yè)在哪里?母親還沒有生下老三時,父親就去世了,我母親一個家庭婦女拉扯四、五個孩子生活都過不安,哪有錢置買三、四座房院?再說他老三有什么證據證明這三座房院是老輩的呢?總不能他老三說有就有吧。

        如果他說三處房院都是他的,也就都是他的了嗎?

        原公路南亍8號房院是我哥張云喜在1954年4月5日花壹佰捌拾伍萬元人民幣買的焦開富的。

        我這里有臨汾縣人民政府的賣契為證。

        到底8號院落是我哥的還是 “老輩家業(yè)”不是很清楚了嗎。

        臨汾市法院在這個問題上就很糊涂,他們不承認、不維護政府的法令, 只聽他一句空話和他姐的一句假話,就“本院認為:原公路南亍8號院歸原告張云璞所有。”

        這算什么客觀公道?算什么依法辦事?8號院是我哥的,我哥把他自已的房子給了我,把這所房子的房契也交給我,而且我哥的兒子也寫證明證實這個事實,為什么市法院就不承認是我的呢?不用說我母親根本就沒有說過把8號院給他的話,就按老三說的假定我母親說過這話,難道她有權利把別人的財產給人嗎?難道市法院連起碼的只有財產所有權人才具有該財產處分權的知識也不懂嗎?我要求中級法院維護我對原8號院的所有權。

        二、馬家胡同27號院的宅基使用權是國家批給我的從道理上說,國家拓寬馬路拆了我的房子,給我批一塊地基是很順的事。

        從事實上說,國家批了地基后我就蓋了房子,并且住在里面至今二十年。

        從證據上說,我有臨汾市城建局出具的拆遷批地證明。

        難道這還不能證明我住了二十年的院子是我的嗎?

        他老三除了紅口白牙說空話還有什么呢?在市法院開庭時,劉律師當面問了他好幾個問題:

        劉律師問:8號院被拆遷時,你在不在臨汾,你知道不知道?

        老三回答:我在臨汾,我知道8號院被拆遷,我還幫助我哥找景局長批地基。

        劉律師問:8號院被拆時有幾間房子?

        老三回答:有三、四間二、三間。

        劉律師問:當時每間房子補償多少錢?

        老三回答:不知道。

        劉律師問:你在哪里領取得補償費?

        老三回答:不知道,我讓我哥領得。

        我老三連這些起碼的問題都回答不了,這能讓人相信8號院是他的嗎?他還說什么我在市法院庭審中“理屈詞窮,無所是答”;他還說什么:“由于張云琮在8號院居住過,戶口也在此,當時就以張云琮的名義登記了”難道國家的政策就是給房客批地基,不給房東批地基嗎?真不知道什么是丟人。

        三、決不允許老三圖謀霸占我的房子我有女兒,我有孫子,我決不允許老三霸占我的房子。

        他說我的房子地基是他扎起的,磚瓦都是他用煤換下的,而且房子也是全家人幫他建起來的。

        這不就是說房子是他的了?為什么他建的房子我能住進來,一住就是二十年?他不是在《民事上訴狀》中說“由于自已當時經濟拮據”嗎?既然他連自已住的房子都蓋不起,他就能花上錢白白地給我蓋起房子嗎?真是團(欺騙的意思)鬼鬼都不相信,還想團法院?

        他說“近幾年來(我)把廁所建在緊靠原告西房后墻窗戶底下,廁所滿了從不找人清理糞便”請法院同志問問他,我家?guī)瓉碓谑裁吹胤?我是為了他蓋西房才把廁所移在現(xiàn)在的地方,而且已經十年了難道這也要問罪嗎?你問問他是不是用了十年我的廁所?就該我回回請人掏大糞?他還胡說我往他墻上潑屎,也不害燥!既然老三要一而再,再而三地告我,要攆我走,就請法院依評判,究竟是應該他走,還是應該我走!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