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民事答辯狀范文
答辯書是對原告起訴狀的答復和反駁。下面是云范文整理的幾篇物業民事答辯狀范文,歡迎閱讀參考。
物業糾紛民事答辯狀范文【1】
答辯人:深圳市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略)
代理人:張欣,廣東啟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答辯人:張某,女,漢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址(略),身份證(略)
答辯人就張某所訴的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案號為(2013)深南法蛇民初字第460號],答辯如下:
被答辯人張某因其居住的B棟2單元3A于20XX年11月18日發生嚴重的滲水、漏水而起訴答辯人,認為是答辯人失于管理造成其經濟損失,要求答辯人作出相關賠償。
然而答辯人認為本案的事實情況與張某所稱并不一致,適用法律上張某也有所不當,具體理由為:
一、被答辯人張某所稱的損失是由其戶內裝修時改變了房屋的原有使用功能,從而改變了原有的排水設施及功能而造成的。
20XX年11月18日12:53 分,答辯人值班人員在小區公共區域巡視檢查中發現,張某所居住的B棟2單元3A門口發現有水漬,初步判定水源系從張某家的室內流出,答辯人的物業工作人員立即通知張某,等待張某回來查明原因,張某回家打開門后,答辯人立即組織物業有關工作人員緊急清理室內積水,答辯人的工程人員會同張某現場查看滲水原因,答辯人的工程人員在現場查看時發現,水源系從房屋天花中央空調排風口流出,根據現場流出的水發現有異味,當時判斷這應是污水管道堵塞所造成。
而答辯人調閱了張某裝修申報的圖紙發現,張某將原有的陽臺改為廚房,原有廚房改成餐廳,改變了房屋原有結構,為此又私自改動污水管道和雨水管道,將空調排水接入污水主管,將污水排放接入雨水管道,雨水污水管道混排是導致張某改動后現有廚房污水倒流的主要原因。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20XX]第110號)第五條明確規定:“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禁止下列行為:……(二)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也明確有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三)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或者將衛生間改在下層住戶的臥室、起居室(廳)、書房和廚房的上方……”顯然,張某在裝修過程中違反了《物業管理條例》、《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和《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也違反了《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業主臨時管理規約》和《裝修手冊》的相關管理規定與要求。
二、答辯人已盡到告知和維護義務,沒有任何失職的過錯。
張某于20XX年12月5日向答辯人提出了裝修申請,答辯人對其裝修內容審批時已就裝修明令禁止事項進行書面告知,明確告知業主嚴禁改變房屋的原有使用功能,實際上答辯人已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向張某盡了告知義務。
并且,20XX年5月5日張某的《裝修延期申請審批表》里,答辯人再次提醒和書面告知了相關事項。
不僅如此,答辯人還積極協助處理本次事故,當時是答辯人的值班人員在小區公共區域巡視檢查中發現張某戶內有水溢出,答辯人還在第一時間以電話形式通知業主,并全程協助業主處理戶內積水及進行事件事故調查。
因此,本案事故的過錯系張某本人所造成,答辯人不存在任何過錯,更不存在民事法律責任的前因后果聯系,答辯人無論從法律上,還是從人情關懷上都履行了協助義務。
三、依照雙方協議和相關法律法規,張某的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
答辯人與張某雙方簽訂的《裝修進場協議》第十二條明確約定:“因施工造成的管道堵塞、滲漏水、停電、損壞他人物品和公共設施、設備的,由責任人或業主負責賠償。
”第十五條還約定:“由業主裝修改動房屋結構而造成的房屋開裂、滲漏等后果,由業主負責。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因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造成相鄰住宅的管道堵塞、滲漏水、停水停電、物品毀壞等,裝修人應當負責修復或賠償;屬于裝飾裝修企業責任的,裝修人可以向裝飾裝修企業追償。
而本案張某裝修期間改變了原有的排水設施及功能在先,導致戶內設施損失,其主要直接責任在于張某,依據上述約定和相關法律法規,其責任應自負。
四、張某應立即恢復戶內原有的房屋使用功能,恢復污水管道、雨水管道的排水設施原有功能,停止對該棟全體業主共用管道設施的民事侵權行為。
張某戶內裝修時改變了房屋的原有使用功能,改動了原有的排水設施及功能,答辯人已嚴格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履行物業管理服務。
但出于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要求和物業管理需要,希望法院能勸誡張某立即恢復戶內原有的房屋使用功能,恢復污水管道、雨水管道的排水設施原有用功能,停止對該棟全體業主共用管道設施的民事侵權行為,望法院能主持法律公平與正義。
答辯人:深圳市某業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XX年七月二十九日
物業糾紛民事答辯狀范文【2】
答辯人:張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廣州市XX路3XX號B附樓19A。
被答辯人:XX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XX區振華路XXX大廈XX樓。
法定代表人:XXX。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針對被答辯人的起訴,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望合議庭予以采信:
一、被答辯人主張的物管費缺乏依據
1、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不存在物業服務合同關系
廣東XX大廈業主委員會與被答辯人簽訂原《物業服務合同》的合同期限自2007年9月26日起至20XX年9月25日止,該合同期滿后既未自動續期,雙方至今也未簽訂新的《物業服務合同》。
這一事實在被答辯人的《民事起訴狀》中已得到確認。
2、期滿后的原《物業服務合同》因大多數業主對其履行存在較大異議而不自動續期一年并已解除
廣東XX大廈B附樓大多數業主對原《物業服務合同》的履行存在較大異議,于20XX年9月25日原《物業服務合同》期滿后遂不同意續簽并要求更換物管公司,被答辯人在《民事起訴狀》中陳述廣東XX大廈B附樓業主“對原告(被答辯人)按原物業服務合同提供的物業管理未提出任何異議”與事實嚴重不符!大多數業主因物管公司退出小區一事與被答辯人進行過多次交涉,但被答辯人堅持不同意退出,后業主們就此問題多次投訴至華樂街道辦事處,華樂街道辦事處也曾多次組織業主們與被答辯人進行協調,最終也未解決問題。
根據合同約定,期滿后的原《物業服務合同》因存在較大異議而不自動續期一年并已解除。
原《物業服務合同》第二十八條規定:“本合同期滿后一個月內,雙方對本合同履行無異議的,本合同繼續自動續期一年。
雙方如有異議的,本合同解除。
”可見,原《物業服務合同》簽訂雙方已事先書面約定合同自動續期一年的條件,即原《物業服務合同》履行不存在異議才自動續期一年。
而現在大多數業主拒絕續簽及積極投訴等行為已明確表示對合同履行存在諸多異議,原《物業服務合同》應根據合同約定不自動續期一年并已經解除。
退一萬步講,即使自動續期,續期1年時至20XX年9月25日就已期滿,被答辯人也無權據此再主張合同期滿以后的權利。
3、被答辯人的所謂“事實物業服務”屬違法的強行服務
原《物業服務合同》已于20XX年9月25日期滿,但被答辯人拒絕退出廣東XX大廈B附樓,非法霸占B附樓物業兩年多,強行向業主提供事實服務,強迫業主接受他們不合理的物業費等費用,拒絕接受業主對他們的服務監督,從根本上無視業主的合法權利,侵犯了業主自由選擇其他物管公司的權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物業服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業主委員會請求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服務區域、移交物業服務用房和相關設施,以及物業服務所必需的相關資料和由其代管的專項維修資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物業服務企業拒絕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實上的物業服務關系為由,請求業主支付物業服務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后的物業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答辯人以單方、強行提供的所謂“事實物業服務”起訴答辯人,法院應當予以駁回。
另外,被答辯人強行服務的行為嚴重違反了《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等法律規定。
被答辯人同業主、業主委員會在法律地位上完全平等,二者是以物業服務為標的的委托合同法律關系:業主或業主委員會委托被答辯人為其提供物業服務、并向其支付相關勞務費用的簡單民事法律關系,其適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等相關基本法律。
就《合同法》具體而言,《合同法》第三條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第四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即合同當事人有權選擇訂立對象,有權選擇訂立或不訂立合同,任意一方不得強行要求對方接受要約,不得強行要求對方履行無法律依據的義務。
同時,《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在事實合同成立的要件上,《合同法》要求“對方接受”,“對方接受”的前提是愿意,雙方“合意”是事實合同的基礎。
而事實上被答辯人所謂的“事實物業服務”自始至終未得到多數業主的“愿意”。
所以,被答辯人無權通過單方、強行的所謂“事實物業服務”來要求答辯人繳納物管費。
二、被答辯人主張的物管費收取標準缺乏依據
1、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雙方未約定物管費收取標準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原《物業服務合同》中關于物管費收取標準的約定因原《物業服務合同》期滿不續期而無效,且原合同雙方無簽訂新的《物業服務合同》,至今被答辯人就物管費收取標準并未與廣東XX大廈業主委員會或業主達成一致意見,更未在有效合同上明確約定,被答辯人根據已期滿未續期的原《物業服務合同》來確定收取標準,違反了上述規定。
2、被答辯人主張的物管費收取標準未經物價局核定、備案
廣州市物價局于20XX年2月3日曾經就B附樓的物管費問題發出了一份整改通知書,要求“B附樓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由越秀區物價局核定或由業主與物管公司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廣東XX大廈業主委員會與被答辯人自20XX年9月26日始不存在物業服務合同關系,業主與被答辯人也一直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據此B附樓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應由越秀區物價局核定,但被答辯人一直未辦理核定、備案手續,在本案中也未提供這方面的相關證據。
3、被答辯人的物管收費與服務水平不符合相適應的原則
《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
”《廣東省物價局、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收費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同時,根據20XX年度廣州市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基準價,一級物業服務的基準價(有電梯)為1.7元/平方米·月,可以上下浮動的幅度為15%,即在1.45至1.96元/平方米·月之間,而被答辯人主張的物管費標準為14.85元/平方米·月,將近政府指導價標準的10倍!被答辯人向業主主張超高標準的物管費,卻并未提供符合相應服務水平要求的物業服務,從B附樓的現有居住環境也完全看不到有這么高標準的物業配套服務。
答辯人的房屋經常出現沒有電和漏水等問題,當答辯人向被答辯人反映時,被答辯人聲稱:14.85元有14.85元的服務,6元就只有6元的服務。
被答辯人主張高額的物管費卻不提供符合相應服務水平要求的服務,對業主的合理要求置之不理,其行為明顯嚴重違反了上述規定,也侵犯了業主的合法權益。
三、被答辯人主張的滯納金缺乏依據
本案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不存在物業服務合同關系,更未對“未按時繳納的物業服務費用,每天收取0.5‰的滯納金”進行約定。
同時,被答辯人據以的原《物業服務合同》已期滿并且期滿后其強行提供的物業服務嚴重違反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
此外,《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對就拖欠物管費是否支付滯納金也并沒有規定,并且本案主張的滯納金也明顯高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息的標準。
因此,本案被答辯人滯納金的主張缺乏合同和法律的依據。
四、答辯人實際上已按照較高標準繳納了物管費
雖然答辯人一直要求被答辯人于原《物業服務合同》期滿后退出廣東XX大廈B附樓且不滿意被答辯人強行提供的物業服務,雙方也未約定物管費的支付標準和支付方式。
但善良的答辯人自20XX年5月起至20XX年8月止,還是按照6元/平方米·月的較高標準(約政府指導價標準的4倍)向被答辯人支付了物管費。
而被答辯人竟然還無理起訴答辯人,為此,答辯人保留要求被答辯人返還已繳納的物管費的權利。
被答辯人主張答辯人拖欠物管費缺乏事實和合同及法律依據,并且其提交的欠費清單中也未扣減答辯人20XX年8月份已繳納的金額,被答辯人訴訟請求的物管費金額本身就存在計算錯誤。
綜上所述,鑒于被答辯人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收取物管費及其標準無任何依據,答辯人無需支付被答辯人主張的物管費及滯納金。
相反,被答辯人強行提供的物業服務直接違背了包括答辯人在內的大多數業主的意愿并嚴重損害了大多數業主的合法權益,答辯人保留要求被答辯人返還已繳納物管費的權利,并懇請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張XX
代理人:于建偉、余耀輝
二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