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費民事答辯狀
物業管理是指業主對區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以及建筑區劃內共有建筑物、場所、設施的共同管理或者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其他管理人對業主共有的建筑物、設施、設備、場所、場地進行管理的活動;物權法規定,業主可以自行管理物業,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它管理者進行管理。下面是云范文整理的有關于物業費民事答辯狀,歡迎閱讀。
物業費民事答辯狀(一)
答辯人:林西**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地址:林西縣西街
法定代表人:****
因中昊小區楊東輝訴答辯人賠償丟失電動自行車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
原告請求答辯人賠償丟失電動自行車3100.00元沒有法律依據。
一、答辯人自接管中昊小區以來,一直嚴格按著《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為小區業主提供著物業服務。
對于原告丟失電動自行車一事,一直以積極的態度處理。
接到原告稱電動自行車在本小區丟失開始,答辯人及當班門衛人員積極協助原告到公安機關做筆錄,提供證據及相關線索,做到了應盡的義務。
而且答辯人屬于物業服務企業,門衛的任務是負責維護小區公共秩序的,視小區人群居住情況指定管理制度,要求定時巡邏,發現火警、治安、交通事故時協助相關單位及時處理,對可疑人員進行盤查。
而丟失電動自行車屬于治安刑事案件,應當由公安機關負責處理,與物業公司無關。
二、答辯人屬于原告所在小區的物業服務單位,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款和第四十二條規定,小區門衛的職責范圍只是維護小區公共秩序的良好與穩定,是安全、消防、交通等事項的協助管理。
并且,原告的電動自行車屬于私有財產,答辯人沒有與原告簽訂私有財產的保護合同,也沒有與原告簽訂電動自行車的保管協議,對于原告將其所丟失的電動自行車在停放時,沒有交給答辯人,也沒有告知答辯人的工作人員所停放的具體位置,答辯人的工作人員也并不知情,所以,答辯人不知道所以沒有法定義務對原告電動自行車進行保管,相應的也沒有賠付原告3100.00元的義務。
綜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原告的訴訟請求都是不合理的,也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故請求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以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林西縣人民法院
林西縣**物業有限責任公司
二〇xx年x月xx日
物業費民事答辯狀(二)
答辯狀
答辯人:馮XX,公民身份證號:XXX,男,漢族,住濟南市市中區魯能領秀城C區XXX。
被答辯人:濟南深長城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濟南市市中區岔路街308號樓南段1-305室。
法定代表人:陳耀忠,總經理。
一、首先,由于被答辯人沒有證據證明被答辯人按照《領秀城C1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履行了物業服務,因此,被答辯人請求答辯人向其支付物業費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根據,所以,貴院應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事實和理由如下:被答辯人在起訴時向貴院僅僅提交了一份被答辯人與山東魯能亙富開發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20日簽訂的《魯能●領秀城C1地塊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以下簡稱“《領秀城C1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該合同僅對物業基本情況、服務內容和質量、服務費用、物業的經營和管理、物業的承接驗收、物業的使用與維護、專項維修資金、責任和義務等前期物業服務相關事宜進行了約定。
但沒有提交履行該合同的證據材料。
二、其次,如果被答辯人有證據證明其按照《領秀城C1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履行了物業服務,那么本糾紛也超過了2年的訴訟時效,貴院應依法駁回起訴。
事實和理由如下:《領秀城C1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合同的終止時間為20xx年x月xx日8:00。
被答辯人現沒有證據證明《領秀城C1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續簽,也沒有證據證明訴訟時效中止或中斷,因此,本糾紛訴訟時效應該從2011年1月1日開始計算,所以,本糾紛訴訟時效至被答辯人提起訴訟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