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糾紛答辯狀范文
“民事反訴狀”答辯狀范文【1】
答辯人:南充市順慶區城市印象業主委員會。
地址:南充市順慶區金魚嶺街42號
業主委員會負責人:李正光。
被答辯人:四川泰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順慶區楊家巷16號2樓。
電話:0817-6829***。
法定代表人:王仁果
20XX年5月29日,答辯人因收到南充市順慶區人民法院轉來——四川泰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關于“判令被反訴人支付因違法阻攔反訴人鋪設天然氣管道導致反訴人改變原設計方案而造成的損失20000元”一案,現依法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答辯事項: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四川泰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不合理且不合法的反訴請求。
事實和理由:
一、答辯人未見到所謂的“城市首座項目原鋪設天然氣管道的設計方案”,四川泰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也未事先書面告知答辯人或城市印象業主大會,更不用說,此方案能否獲得通過?
二、“城市印象”小區六百多戶住戶,天然氣管道已按照小區戶數計算輸氣管徑,并已定型管徑。
天然氣等能源利用配套設施在業主購置商品房時已向天然氣公司(其費用已由四川泰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代收)購買天然氣使用權。
“城市印象”小區規劃區域內的用天然氣等附屬設施自然屬于業主共有。
三、如果1000多戶的“城市首座”小區要到我小區開天然氣接口分流或接已定型管徑輸送的天然氣管道,小區生活用天然氣壓力必定有影響(因定型管徑輸送的天然氣未增壓)。
這與《物權法》第九十二條(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的規定相違背。
“城市首座”小區最終借道“城市印象”小區23幢旁在市政主天然氣管開接口分流或接生活用天然氣管道,對我小區的用氣質量影響相比較小,答辯人并給予方便。
這符合《物權法》第八十八條(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筑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筑物的,該土地、建筑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的規定。
四、在社區居委會和答辯人建議下,要求南充天然氣公司負責人書面承諾公示于我小區:“城市首座”小區要到“城市印象”小區開天然氣接口分流或接已定型管徑輸送的天然氣管道后,承諾確保今后“城市印象”小區天然氣用戶每天高峰用氣壓力無影響或正常使用,答辯人的合理訴求,南充天然氣公司一直不發布承諾書公示于小區。
五、依據《物權法》第七十六條和《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其中,決定第(七)項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事實上,過十分之一的業主民意同意都沒有,更不用說書面表決過半業主同意“城市首座小區要到城市印象小區開天然氣接口分流或接已定型管徑輸送的天然氣管道”。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城市印象小區業委會或業主大會對此事不但未違法,而且是維護了法律的尊嚴,更不用說承擔什么損失費用或訴訟費用。
此致
南充市順慶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南充市順慶區城市印象業主委員會
二OXX年六月一日
物業糾紛民事訴訟答辯狀【2】
答辯人: , 漢族, 自由職業, 。
現答辯人就與被答辯人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 為澄清事實, 分清責任, 特提出以下答辯意見供審判庭參考:
一、 答辯人對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所陳述的購房時間,接房時間事實部分基本沒有異議,其余事項均與事實不符,并對被答辯人與本案第三方所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表示知曉并了解。
但在委托人與被答辯人之間未簽訂任何正式合同的情況下無故成為《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被告存在疑問,雙方無法律效力的約可簽,哪來違約,希望被答辯人給出合理解釋,以期讓人信服,法庭明鑒;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 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 67 條其實已明確了“物業可以直接起訴小區欠費業主” 的前提要件是:
1、 小區已成立了業委會;
2、 業委會已對物業公司的服務工作質量進行了驗收并確認物業公司提供的服務完全符合合同約定的標準;
3、 業委會已明確督促業主“在一定期限內按業委會與物業公司所簽合同約定的標準全額交納物業費給物業公司” ;
4、 業委會督促業主時所明確的交納期限已屆滿, 但業主“逾期仍不交納” 。
按照合同法及民事訴訟法, 物業公司有權起訴委托其管理小區的開發商或業委會代表的業主大會, 但無權起訴與自已并無合同關系的單個業主。
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 第六十七條, 在業委會還沒能成立起來之前, 前期物業公司在業主委員會還沒成立之前直接起訴單個業主, 沒有法律依據。
前期物業管理合同是物業公司與開發商所簽, 前期物業公司的直接起訴對象也應是開發商。
開發商承擔責任后可依其與業主所簽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相關約定要求業主分攤物業管理費用; 但開發商也必須“對物業公司是否已按合同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服務進行驗收審核工作”!
二、 該案委托人是 20XX年 7 月 20 日通過預售購買的該房屋, 此時被答辯人公司都還沒成立, 現在作為已經改頭換面的新來的物業公司, 由于我們共同的甲方(融僑長江重慶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 之前在建設施工等方面的違約 (附件優盤中的文件作證),造成委托人對之前知曉并了 解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及相關物業服務內容的理解都發生了 巨大改變, 被答辯人可以認為這些證據與你無關, 但我可以提醒你, 在你決定冒然去與你的甲方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時, 是否考慮過其中的風險, 因為在物業收費單價問題上、 配套設施的完整性問題上、 小區綠化標準達標等問題上, 委托人都是認為有問題的(附件優盤中的文件作證及其他業主作證), 但這些都是被答辯人你將來提供服務的平臺, 當許多平臺都缺失、 滯后或不完整, 你提供給我的物業服務就不能達標就成為自然了 。
當然, 也感謝你們在有些問題上也積極的幫我們去我們共同的甲方那里去反映過, 但事后都不了 了 之, 這就是我和大多數業主現在不愿意冒失的把物業費交給你們的原因。
當然, 你起訴狀中所陳述的“按《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約定全面履行了 合同”可以向你的合同方匯報, 那與我無關。
三、 被答辯人物業單價虛高, 與所提供的服務嚴重不匹配
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所陳述的委托人至 20XX年 2 月累計欠費 5760 元, 是按照 2. 20元/平米(建筑面積) 進行計算的, 該房屋在預售簽訂當年, 市場上獨棟別墅的物業費單 價才 3 元左右, 我們都期望著住進一個優雅舒適的物業服務的小區, 貴點也是物有所值,但事實是完全相反。
從委托人住進那天開始, 就有不分白天黑夜的噪音、 灰塵、 偷盜等時刻伴隨在 32 棟 2-2 周圍, 簡直就是住進了一個巨大的建筑工地, 由于融僑二期現場施工緊靠陽臺及臥室窗戶(零距離), 為此還多次與現場施工工人發生爭吵辱罵, 最后小區保安出面協調, 但保持不了 多久又持續依然, 無奈只好晚上打 110、 白天就電話向有關部門電話反映情況, 一直持續到 2012 年上半年, 二期施工結束為止。
這樣的環境誰會相信能夠提供 2. 20 元/平米(建筑面積) 標準的服務。
后來又發生了融僑城 A 區大門口有一名保安多次對夜歸的女業主無故的語言騷擾,多次后, 在物業公司所謂協調下也不了了之。
被答辯人和開發商一起將小區公共綠化帶擅自改成停車場收費、 小區公共區域的廣告收費等都收益, 本是委托人及廣大業主的共同利益, 現在也有被被答辯人非法侵占的嫌疑。
總之, 對于被答辯人提供的低標準高價格的物業服務, 由于處于前期物業管理階段,沒有簽訂任何有效的合同, 答辯人保留辯論、 質疑、 緩繳并提供其他業主作證的權利。
目 前絕大多數的所謂欠費業主, 都并不是不想交物業費的老賴, 只是不甘心如此不明不白地按高標準交費給前期物業公司。
任何服務合同的提供服務方,都是只有“自已確實已按合同要求提供了完全到位的服務”后,才有資格向合同對方“全額索要合同約定的相應服務報酬”的。
單個業主無力驗收物業公司的服務質量; 業主委員會作為物業服務合同的簽約主體,才有“驗收物業公司的工作質量、 審查物業管理費用的實際支付情況是否符合合同約定”的能力和責任。
所以,67 條才會“在特別授予物業公司對單個業主直接訴權的同時, 又給物業公司的這一特定訴權” 加上“物業公司所述業主欠費金額, 必須經過業主委員會確認無誤,并已經業主委員會督促限期交納” 這樣一個適用的前提條件。
四、為維護被答辯人及我的委托人的利益, 我有幾點意見。
首先, 被答辯人自動撤銷起訴。
其次, 盡快和開發商一道支持包括開發商在內的業主們按政府的規定及時成立業主委員會, 與業主代表大會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由業委會督促業主,讓自已的起訴符合 67條所限定的前提要件,徹底解決物業費難收的問題。
綜上所述, 答辯人對被答辯人因物業糾紛所產生的各種問題,只能在公平、 公正、對等的前提下進行討論, 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 及其他法律法規承擔各自 的責任。
在此,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不合理的訴訟請求。
此致
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二XXX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