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勞動仲裁答辯狀
工傷勞動仲裁答辯狀【1】
答辯人:A廠,負責人:B(代理人)。
被答辯人:C,男,漢族,
被答辯人C訴答辯人A廠勞動爭議糾紛一案,答辯人依據事實和法律作出以下答辯意見:
1、A廠無須支付被答辯人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6000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1500元。
被答辯人C沒有提出要解除勞動合同,并且答辯人愿意繼續維持與被答辯人的勞動關系。
因此,答辯人無須支付被答辯人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6000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1500元。
而且目前答辯人缺人做事情,招工比較難,答辯人希望被答辯人繼續回來上班。
2、A廠無須支付被答辯人伙食費1000元。
被答辯人沒有出具專門的就餐發票證明其花費了伙食費1000元,退一步講,即便按照住院時間來核定費用,目前東莞市住院伙食費報銷標準為:35元/天,答辯人也僅需要支付被答辯人35×20=700元。
4、答辯人無須支付被答辯人6月份工資1100元。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被答辯人受傷后,答辯人積極為其治療,共花費醫療費6249.97元。
被答辯人于20**年5月18日出院,出院時離第二次手術拆線手術還需要1個星期左右(即大概25、26號左右),拆線后醫生建議再休息一周,所以被答辯人停工留薪期為20**年5月份。
因此,答辯人安排被答辯人于6月1日去上班,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當時被答辯人也同意了,但是被答辯人自6月份起就不來答辯人處上班,并且不履行任何請假手續,直到7月12日拿著鑒定報告來答辯人處要求賠償。
因被答辯人6月份無須再休息,應該來答辯人處上班,其故意不來答辯人處上班,沒有出勤,答辯人無須支付被答辯人任何工資。
5、答辯人無須支付被答辯人被迫辭職的經濟補償金1500元。
被答辯人C沒有提出要解除勞動合同,并且答辯人愿意繼續維持與被答辯人的勞動關系,不存在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問題。
綜上,C仲裁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的依據,請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仲裁請求。
答辯人:A廠
勞動仲裁答辯狀范本(單位答辯)【2】
答辯人:XX有限公司
被答辯人:XXX
答辯人因XXX訴答辯人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報酬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XXX于20**年5月26日進入我公司工作,工作崗位為財務部會計,月薪人民幣貳仟玖佰壹拾元。
20**年6月22日,XXX稱家中有事要求辭工并提交了辭工單,答辯人表示同意,但XXX隨后提出要答辯人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答辯人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拒絕了XXX的補償要求,于是XXX以再考慮為由將辭工單拿回。
然而他在拿回辭工單后,卻連續6天不回我公司上班(20**年6月23 日到20**年6月28日)且不接聽公司的任何電話,為了嚴肅公司紀律,答辯人于20**年6月27日依據XXX與答辯人簽訂的《勞動合同》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即合同雙方均應遵守《XXX集團規章制度》(即職工手冊)。
《XXX集團職工手冊》第二章第十四條第一款明確規定:職工沒有請假,無故連續曠工3天、一月中累計曠工5天或一年中累計曠工7天,予以除名的規定,對XXX作出了除名處理。
在答辯人作出除名處理通知后,20**年6月29日XXX回到了我公司并進行了工作移交,但他卻既不同意交回辭工單,也不同意簽收除名處理通知和領取工資,無奈我公司只能將其拒收、拒領情況及見證人見證的情況進行列明后對除名通知予以了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有權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而無須支付經濟補償。
XXX無故連續曠工5天,嚴重違反了我公司的規章制度,故我公司依照規章制度的規定依法解除與他的勞動關系是完全合法的,且事后也履行了通知的義務,因此 XXX要求我公司進行經濟補償的請求是沒有依據的。
我司于20**年6月27日作出的除名通知中,曾明確要求XXX盡快回公司結清工資,故我司并沒有拖欠其工資的故意,工資未能結算的原因是其本人拒領,故 XXX要求我司支付拖欠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是沒有事實依據的。
鑒于20**年3月8日,XXX曾以家中有事為由向我司借了人民幣肆仟元,故XXX應領取的工資中應扣除這肆仟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故XXX要求支付20**年5月到2009年5月的未休年假工資的請求是沒有依據的。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所列情況的,用人單位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本案中我公司解除與XXX的勞動關系的原因是由于其嚴重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并不符合第四十條規定的情況,因此XXX要求我公司支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的經濟賠償金是沒有依據的
綜上所述,XXX的申訴請求是沒有任何法律和事實依據的,懇請仲裁委依法駁回XXX的相關申訴請求。
此致
XXX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XXX有限公司
二XXX年XXX月X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