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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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答辯狀:商事仲裁答辯狀范文
答辯人:_________市_________公司;
地址:________市______區大街______號
法定代表人:馬________,該公司經理。
被答辯人:_______市______設計研究院
地址:______市_______區_____大街______號;
法定代表人:王_______,該院院長。
_______市_______研究院申請仲裁設計合同,追索設計費,并賠償損失糾紛一案,我方現答辯如下:
我公司與申請人于20xx年4月25日簽訂了《(2002)設計合同》,根據合同條款即付申請人4萬元定金(是設計總額的20%)。
后因工程建設投資較大,我公司只能是入股經營,與我公司合資的另一方要求從設計到施工完全由他們負責。
因此我公司于20xx年8月1日向申請人說明情況提出終止設計合同。
事后雙方經過多次磋商,由于申請人索取費用太高,雙方未能達成協議,于是申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現就申請人提出的請求和理由作出如下答辯:
一、申請人要求我公司支付方案設計費6萬元是沒有法律根據的。
根據國家計委編印的《工程設計收費標準》總說明中第十七條的規定,“設計費按設計進度分期撥付,設計合同生效后,委托方應向設計單位預付設計費20%作為定金,初步設計完成后付30%,施工圖完成后付50%。
申請人向我方提交的《方案意見書》,并不是初步設計書,這是我們雙方之間的分歧意見之一。
根據規定,初步設計書應具有初步設計說明書,初步設計概算書及設備、結構、電器三個專業的圖紙。
而申請人只交付方案意見收由我公司審批,沒有初步設計說明書、概算書及三個專業圖紙,我公司認為申請人沒有完成初步設計,因此不能按規定支付設計費。
另外,就我公司與申請人 設計合同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方案設計完成后15天內,甲方即向乙方支付設計費6萬元”。
此合同之規定也是指初步設計書完成后付設計費6萬元,并不是指“方案意見書”完成后即付6萬元。
作為申請人來說,他們完全懂得“方案意見書”和“初步設計書”的不同概念和內容。
而申請人卻把兩個概念及內容混為一談,向我公司追索6萬元,既不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也不符合設計合同條款的規定。
因此我公司拒絕申請
人的請求是有道理的。
據此,申請人請求我公司支付延期款0.3萬元也是沒有根據的。
二、申請人要求我公司賠償經濟損失2.7萬元(施工圖設計費2.4萬元;逾期違約金0.3萬元),這個請求是毫無根據的。
根據雙方簽訂的設計合同中規定“寫字商住樓的基礎圖,是在設計方案認可后兩個月及收到勘探資料后一個月后交付施工圖”,而申請人在我公司對方案意見書尚未認可的情況下,違反雙方簽訂的設計合同條款規定,這種不履行合同的行為屬于無效行為,我公司不承擔任何經濟損失,因此我公司不能承擔申請人提出的施工圖設計費2.4萬元及其他經濟損失。
三、根據《根據工程勘察設計條例》第七條規定:“按規定收取費用的勘察設計合同生效后,委托方應向承包方付給定金。
勘察設計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探、設計費”。
又規定:“委托方不履行合同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
依據以上條款規定,我公司與申請人簽訂合同后,按規定支付4萬元定金,并且申請人也提交“方案意見書”,雙方均在履行合同,所以申請人毫無理由扣我公司的4萬元定金,天淵之別國收取方案設計費6萬元。
我公司認為該定金應抵作申請人所提供的“方案意見書”的設計費用。
四、我公司與申請人在友好合作的基礎上,接受申請人的要求,以設計趕工費的名義支付現金3000元,作為資金使用,該示項在雙方簽訂的合同中沒有明文規定,我公司要求申請人如數返還。
以上意見,請求仲裁委員會公正裁決。
此致
_______市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_____市______公司
(加蓋公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商事答辯狀:涉外合同糾紛答辯狀
答辯人:司馬如,性別:男,中國香港居民,香港身份證號:P986975C87,現住濟南市歷下區經十路東路1264號保利花園2號樓3單元第603室。
答辯人因河南某某服飾股份有限公司訴答辯人合同糾紛一案,現向貴院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20XX年2月與河南某某服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南某某服飾公司”)簽訂的《大區代理協議書》(以下簡稱《協議書》),履行期限:20XX年2月1日起至20XX年1月31日止。
現該協議已經履行完畢,答辯人并未欠河南某某服飾股份有限公司貨款。
另外,根據《協議書》第14條第一款約定,采取現款現貨的原則,否則河南某某服飾公司”根本不發貨,《協議書》第五條約定:甲方供給乙方“紐倫”服飾產品采取以下供貨模式:訂貨制度:即(春、夏、秋、冬)每年四次訂貨,訂貨產品按全國統一折扣供貨,訂貨需預付訂單總金額的20%作為預付款,余款發貨前付清。
訂貨的產品不退換,質量問題除外,在甲方規定的時間內乙方預付款不到賬,甲方有權取消乙方的訂貨獎勵政策,或者取消乙方所下訂單。
上述約定,答辯人不存在拖欠河南某某服飾公司的貨款的前提條件,因為《協議書》中明確約定答辯人若不付款,河南某某服飾公司不發貨。
二、“河南某某服飾公司”代理人向法庭提交的《國際服飾20XX年1月對賬單》、《國際服飾20XX年2月份對賬單》、《國際服飾20XX年3月對賬單》《國際服飾20XX年4月份對賬單》《國際服飾20XX年5月份對賬單》《國際服飾20XX年7月份對賬單》等證據均系河南某某服飾公司單方制作,答辯人從未收到過,同時未提供答辯人認可或者簽名的訂貨單及答辯人收到貨物的證據,且對賬單答辯人從未見過,簽名亦并非答辯人所為,系河南某某服飾公司偽造,答辯人不予認可。
三、若“河南某某服飾公司”認為答辯人拖欠20XX年2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期間的貨款145萬元,根據《協議書》約定及法律規定,“河南某某服飾公司”應該向法庭提交20XX年2月1日起至20XX年1月31日這段期間的答辯人認可或者簽字的對賬單及發貨單及相關托運的單據。
但是根據河南某某服飾公司提供的證據來看,20XX年2月1日至20XX年1月31日該段期間,并未有合法有效的證據來證明答辯人拖欠貨款的事實。
綜上所述,答辯人并未欠“河南某某服飾公司”貨款,請求法院依法駁回“河南某某服飾公司”的訴訟請求。
此致
河南省某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司法如
代理人:山東法杰律師事務所
王成
20XX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