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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答辯狀

      時間:2024-09-07 08:09:21 答辯狀

      被告答辯狀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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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答辯狀范本

      被告答辯狀1

        答辯人:喬鳳蘭,女,1955年6月12日出生,住所地廣州市海珠區海幢街南華小區24號101房,公民身份號碼44010519550612542X。

        委托人:常佳佳,廣東七人行律師事務所律師

        陳 丹,廣東七人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答辯人:肖敏,女,1978年5月24日出生,漢族,住所地廣州市海珠區新港中路355號大院50號306房,公民身份號碼44010519780524542X。 因被答辯人提起賠償醫療費,交通費,精神損失費一案,現依據事實和法律答辯如下,請求人民法院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一、被答辯人提出“被告喬女士的行為已經構成侵權,應當承擔無過錯侵權責任”是無法律依據的。

        首先,關于無過錯原則,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第七條,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但是法律明文規定了無過錯原則的適用范圍。《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的是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責任。答辯人只是出于愛心喂養流浪貓,答辯人的喂養行為并不屬于《侵權責任法》所規定的飼養行為。其次,“飼養人”要達到和動物的所有人地位相當,才能稱為動物的飼養人。所謂“動物的所有人”,即對動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的人。動物的管理人是指實際控制和管束動物的人。最后從本案的事實和證據來看,只能證明答辯人是偶爾喂養“流浪貓”,沒有持續、長期喂養的證據,就是有流浪貓進入答辯人家里的事實,也不能證明答辯人就是流浪貓的管理人,所以本案不適用無過錯歸責原則。

        二、被答辯人提出“被告喬女士長期對流浪貓進行飼養,花仔貓與被告喬女士之間形成了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的無事實依據。

        根據本案證人劉彩嬌證言,答辯人對動物很有愛心。答辯人居住的小區有一片開闊綠地,是流浪貓的聚集地。該證言可以證明流浪貓聚集在該小區并非是答辯人的喂養行為引起的,而是該小區的地理環境造成的。答辯人只是偶爾拿些食物去喂養流浪貓,而并非被答辯人所說的一個長期的行為。根據該證言,答辯人家里并未養貓,可以證明,該流浪貓并未住在答辯人的家里。因此,被答辯人提出的“被告喬女士長期對流浪貓進行飼養,花仔貓與被告喬女士之間形成了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是無事實依據的

        三、被答辯人提出“案發時喬女士能叫出小貓的名字意欲讓其停止侵害,小貓也領悟主人的意思而跑開,因此綜合全案事實和證據,該貓已經被被告喬女士所占 有或控制,也就是說該貓屬于被飼養的動物。”無事實依據。

        根據答辯人的陳述以及小區的監控,答辯人看到貓狗打架,以及被答辯人用腳踢貓,答辯人發現那只貓是其曾經喂養過的流浪貓,便趕緊大聲把貓叫開,貓就跑了。首先,根據當時的情況,答辯人是為了被答辯人的人身安全,出于本能大聲叫“花仔”,并非被答辯人所說的對貓的占有與控制。其次,對于被答辯人提出的答辯人能叫出小貓的名字,那只是答辯人根據貓的外形特征隨意取的名字。再次,被答辯人提出的“小貓領悟主人的意思而跑開”完全是被答辯人的主觀臆斷,無任何事實依據。小貓跑開的原因可以有多種,比如,突然覺得自己勢單力薄無法與被答辯人的大型犬搏斗,決定撤退;又或者小貓聽到答辯人的叫喊聲,以為是對方又多了幫手,于是跑了。因此被答辯人提出的該貓被答辯人所控制或占有,無事實依據。

        四、被答辯人提出“請求賠償精神損失費1000元”的依據是不成立的。 據被答辯人陳述,因被貓抓傷后心理極度恐懼,害怕會得狂犬病,整日心神不寧,郁郁寡歡,而且狂犬病存在潛伏期,且答辯人飼養的又是流浪貓,更容易得狂犬病,這些都加劇了被答辯人的恐慌和不安,造成嚴重精神損害,故請求賠償精神損失費1000元。首先,該陳述存在前后矛盾,被答辯人認為該貓是流浪貓,那么何來“飼養”一說,既然不存在飼養關系,那么,答辯人也就不適用無過錯原則,不應承擔任何責任。其次,本案是被答辯人被貓抓傷,與犬無關,何來“狂犬病”一說,而且根據被答辯人所提供的病例,被答辯人于當日及時打了狂犬疫苗,被告人擔心自己會得狂犬病是無事實依據的,只是被答辯人的主觀臆斷,無科學依據。再次,本案中的'犬是被答辯人自己的,而且,事發當時,該犬并未拴狗鏈,對于貓狗打架,被答辯人被貓抓傷,被答辯人是存在過錯的。綜上述,被答辯人提出的而精神損失賠償是沒有依據的。

        五、答辯人作為被告的訴訟主體不適格。

        在本案被確定為飼養動物侵權糾紛的情況下,答辯人并非該貓的管理人或飼養人,且其偶爾投喂貓的行為是出于愛心,是合法行為,應該受到鼓勵,不應當承擔責任,故被答辯人應當另尋適格的被告人。

        六、被答辯人的損害是因其過錯造成的。

        從小區提取的監控錄像,可以看到,被答辯人未對其飼養的狗拴狗鏈,違反《廣州市犬類飼養條例》的規定;且故意用腳踢貓,因而導致其被天性溫順怕人的貓抓傷。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被答辯人的損害是因其故意造成的,故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不應承擔責任,且答辯人也非該動物的管理人或飼養人。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毫無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答辯人不存在任何侵權行為,故無需對被答辯人的損害承擔任何責任。懇請人民法院駁回被答辯人的所有訴訟請求,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廣州市廣商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喬鳳蘭

        代書人:常佳佳,廣州七人行律師事務所

        陳 丹,廣州七人行律師事務所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

        1.本狀副本2份;

        2.證據目錄及證據材料復印件2份。

        (被申請人提交)

        提交人:喬鳳蘭(簽名)

      被告答辯狀2

        第一被告:圣誕娛樂中心代理人

        第二被告:人壽保險公司

        第三被告:方正特種設備

        答辯人針對呂向陽案進行答辯。

        答辯請求:

        第一被告(圣誕娛樂中心代理人):原告與圣誕娛樂中心的服務合同已經結束,本案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原告的訴訟請求不切實際,大部分不符合法律規定。

        第二被告(人壽保險公司):保險公司與本案沒有直接的內在的因果關系,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被告(方正特種設備):方正特種設備公司跟原告之間沒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不應當構成共同被告。

        答辯理由:

        本案的爭議焦點:其一,本案原告提到的三名被告,到底誰應當負什么責任。其二,本案三被告是否應對原告的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其三:如何劃分三方的賠償責任,被告有如下意見。

        首先,針對焦點一,原告提到的三名被告應該各自承擔怎樣的責任。

        第一被告圣誕娛樂中心代理人認為,原告是在跳舞結束后從樓梯上走下已經離開了圣誕娛樂中心,結束了本次合同,只是原告在回家的路上到了半路的時候,才想起有一件衣服掉在圣誕娛樂中心,于是再回頭去拿而釀成的事故,他去拿衣服的行為,不屬于消費的服務范圍。

        第二被告人壽保險公司認為,保險公司不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理由,娛樂中心是該部電梯的使用者,對電梯有維修保養義務,保險公司對這期事故不應該承擔任何責任。

        第三被告方正特種設備認為,本案屬于是因為服務合同引起的民事賠償責任,而不是共同侵權,對方起訴第三被告,而且是共同被告,是不恰當的,最多是第三人。

        針對焦點二,三被告是否應對原告的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被告認為,造成呂向陽損害的原因有兩個,第一被告宜興市圣誕娛樂中心,發現電梯有可能損壞的情況下,及時通知了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宜興市支公司簽約的維修單位,宜興市方正特種設備技術服務部前來維修,方正特種技術服務部派維修工葛根洪前來圣誕娛樂中心修理,當葛根洪拆開電梯堅持時,發現鋼絲繩已經損壞,需要更換就離開維修現場前往服務部取鋼絲違反了電梯維修的安全操作規程,因此認為電梯維修方違規操作不負責任是造成該事故的主要原因,呂向陽受傷的'責任應該由方正技術服務有限公司承擔。

        針對原告對第三被告的工作人員的責任心和專業水準不足夠導致事故發生的懷疑,第一被告認為,既然是維修的專業知識人員,就有掛牌的義務,怎樣檢修,怎樣掛牌,怎樣開始工作,遵守安全操作規程,而且作為使用者來說,不可能把牌子始終準備在那里,因此認為維修工葛根洪對本案事故的造成有主要的過錯。

        第三被告認為,掛告示牌責任是誰的,應當是發現問題使用者應該提出掛告示牌。掛牌子的義務,不僅僅是修理人員的,應當最早掛牌的義務是電梯操作工的,以及告知人家電梯壞了,因此娛樂公司配備專業人員疏于防范,未掛警示標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第二被告則認為,葛根洪去修的時候檢查電梯,知道電梯鋼絲繩壞了,電梯就停在基站才去取鋼絲繩,根本本方沒有進入施工現場。因為規定一個人不能進行修電梯的活動,必須兩個人以上。

        針對焦點三:如何劃分三方的賠償責任。

        第一被告認為,葛根洪是有專業知識的人員,他具備這方面的知識,當他進行檢修的時候,應該說他已經進入維修的程序,他本身來就是來維修的,不能說你拿了鋼絲繩過來換才是修,而檢查過程就不是修理,我不同意這個概念,電梯機箱起初停在一樓基站,是方正公司的維修員葛根洪示意他們的操作人員將電梯開往七樓。維修工葛根洪對本案造成有主要的過錯,操作工雖然說他沒有操作,但是他盡到操作工的義務,即使有證也只能做到這個地步,而且他服從葛根洪的安排。

        第三被告認為,在本方走之前電梯還在基站,這是一個關鍵問題,現在他們認為是方正特種設備公司把電梯開到七樓,是修理過程中的一個修為,這與事實出入太大,歪曲了事實。既然把電梯停在基站進行修理,那電梯轉移到六樓七樓的時候本方就沒法修理了。一樓基站平口到地下室的距離有5.15米高,根本沒法對其維修。

        第二被告認為,在興城商廈使用的注冊號為3010-320282-20005-0014的貨梯,編號為xh-pc電梯中,其用途核定的是貨梯,依法不得用為客梯使用。在本案中,其他被告違規把貨梯當做客梯使用,在這方面方正公司沒有過錯。

        原告認為第一被告對該電梯未經相關部門批準,擅自將貨梯改成客梯使用,并且讓一位沒有經過專業培訓的普通工人、一個缺乏電梯操作意識、缺乏異常情況處理知識的普通工人來控制一部非法改造的貨梯,用來載客,這已導致巨大的事故隱患。針對這一點,第一被告指出,圣誕娛樂中心在興城商廈7樓,因為樓層高,如果電梯不壞,上下應該使用電梯。在呂向陽跳舞結束后,電梯已經在維修,圣誕娛樂中心的電梯工周建生都通知正在下樓的人群,讓他們從樓梯上走,呂向陽也從樓梯上走。可以說他主觀上已經知道了電梯已經損壞。當他在回家的路上再返回到圣誕娛樂中心去拿剩在那里的背心的時候已經注意到電梯門已經是半開狀態。作為技術工的呂向陽看到半開的電梯門,應該引起注意,但是他沒有注意,而且更加沒有注意到電梯下的底板,就一腳踩下去。因此呂向陽應該說沒有盡注意的義務,對本次事故也負有一定責任。

        針對原告請求法庭判令三被告履行如前訴訟請求的訴訟請求,

        第一被告:原告的訴訟請求不切實際,大部分不符合法律規定。

        第二被告:關于對原告的經濟賠償問題,代理人認為應當合情合理合法一些。原告受傷并不是方正公司侵權所引起的,所以本案不屬于侵權之債,而是合同之債。原告與方正公司之間不存在直接的合同關系,不可能直接產生債的發生。方正公司依法不應當承擔直接的民事賠償責任。方正公司即使要承擔民事責任,也是基于與保險公司有得電梯保養合同所產生的,只構成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人保公司承認民事責任的范圍之內,承擔一定的有限責任。

        第三被告:關于護理費,應當按照本案中農民護理款項,在無錫地區一年的平均生活費3965元來計算,原告主張太高;交通費和住宿費只能按照公共車票以及參照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的標準進行計算;營費可以按照當地居民的生活費的40%到60%來計算。這點請法院依法鑒定;關于精神損失賠償費,在殘疾賠償費中間已經賠了,在精神損失方面,在人身損害中間,這方面可以兩者合起來并用。如果判了精神損失費,那么傷殘補助費這方面就應當考慮不進行賠償。

        證 據:

        第二被告方證人--方正特種設備有限公司技術部主任 梁開紅。 第二被告方證人--市特種設備檢測中心主任 林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