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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傷的答辯狀

      時間:2024-09-14 08:29:02 答辯狀

      關于工傷的答辯狀

        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時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傷害是工傷,下面是云范文整理的關于工傷的答辯狀,給大家參考。

      關于工傷的答辯狀

        【一】工傷案件答辯狀

        答辯人:吳成功

        答辯人就自己與被答辯人(以下簡稱原告)宜章縣掉毛煤礦勞動爭議糾紛一案,現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與原告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答辯人所患的煤工塵肺貳期、輕度肺功能損傷病亦是原告處發生的工傷。

        答辯人提供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認定工傷決定書》、工傷管理保險服務中心的《工傷保險證明》、《宜章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書》等證據,可以證實答辯人與原告之間于2008年4月到2011年10月存在勞動勞動關系。

        另答辯人提供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認定工傷決定書》、《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等證據,亦可以證明答辯人吳成功所患的煤工塵肺貳期、輕度肺功能損傷病,是原告處工作期間發生的工傷傷殘肆級的事實。

        二、答辯人在原告處發生的工傷,原告理應承擔相應的工傷賠償責任。

        答辯人自20XX年4月到20XX年10月,一直在原告的煤礦挖煤。

        在答辯人在職期間,原告從未依法為答辯人建立健康檔案。

        也未為答辯人進行任何入職身體檢查。

        當礦方進行體檢時,發現答辯人有嚴重煤工塵肺病后,并沒有為答辯人辦理工傷理賠的情形下,對答辯人進行辭退,以嚴重觸犯法律。

        答辯人的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鑒定均符合規定,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內對前述認定及鑒定提出異議,貴院應當根據有關部門依法作出的鑒定結果,判令原告支付答辯人相關工傷賠償費用。

        三、答辯人的相關工傷賠償數額應按如下方式計算:

        (一)、答辯人的職工平均人平工資應按2902元計算。

        因原告在規定時間內未提供答辯人工資單,根據貴院民一庭對好運煤礦李繼娥民事判決中已認定郴州市職工平均人平工資為2902元,為維護法院判決的權威性,本案亦應該按2902元的職工平均人平工資為基數計算工傷賠償標準。

        (二)、答辯人工傷賠償數額按《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肆級傷殘的,傷殘補償金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另根據《湖南省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暫行辦法》第九條規定,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的標準按照工傷發生之日或職業病診斷之日的年齡、傷殘等級及本人月平均工資核定,50周歲以上傷殘等級肆級的為96個月。

        因此答辯人應獲得的工傷賠償為117個月×2902元/月=339534元。

        綜上,答辯人認為,答辯人在原告處工作數年,并已認定為工傷,答辯人理應享受國家《工傷保險條例》所規定的工傷待遇。

        而被告拒絕支付答辯人工傷待遇是于法于情于理都不符的。

        為此,答辯人特向貴院提出答辯的同時,請求貴院裁決原告按工傷待遇支付答辯人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等費用共339534元,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

        二0XX年 五月 四 日

        【二】民事答辯狀

        答辯人:末公司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

        法定代表人:鄭默默,職務:執行董事

        因申請人XXX與答辯人末公司有限公司工傷賠償糾紛一案,現答辯人依據事實和法律的規定,作出如下答辯:

        答辯人對于申請人工傷認定的事實和傷殘等級沒有異議,但申請人提出的賠償項目金額過高,依法應當予以調整。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應為本人遭受事故傷害前的12個月的月平均繳費工資計算。

        所以每月應為1880元,而非3948元。

        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

        所以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應該為1880元/個月×13個月=24440元。

        二、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就業補助金:按照《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規定統籌地區最后平均公布平均壽命應為72歲,解除和終止勞動關系時統籌地區平均工資為3525元/月;所以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為(72-51)歲×0.4=8.4個月(按最低要求10個月計算),10個月×3525元/月×2=70500元。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沒有異議。

        四、住院護理費:按照三明地區護理標準應以每天80元為宜,所以應為80元/天×26天=2080元。

        五、停工工資:按照《福建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相關左股骨粉碎性骨折的相關規定停工留薪期應以八個月為宜,且吳聯久的平均工資為2000元左右。

        所以應為2000元×8個月=16000元。

        六、交通費和住宿費:根據案件應以正式發票為準,申請人并未提供正式發票,所以根據案件事實情況酌情考慮應為1000元,具體由仲裁庭裁決。

        七、復查、后續治療費:應以后續發生所花費的費用的正式發票為準,申請人提供的發票共為2052元。

        八、取內固定物費用;根據申請人的傷情考慮應為8000元為宜。

        綜上系答辯人的幾點答辯觀點,僅供參考,并希望貴局依法駁回申請人對答辯人的不合理請求。

        此致

        三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答辯人:末公司有限公司 代理人:

        【三】工傷爭議答辯狀

        代理人:曾永前律師

        答辯人:東莞XX五金電器有限公司,住所:XX市XX鎮XX工業區,法定代表人:杜XX。

        代理人:XX

        被答辯人:曾XX,XX省XX縣XXXXX鎮 ,身份證號碼:4XX81107XXXX。

        答辯人因與被答辯人勞動爭議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的相關規定,東莞市社會保障局對被答辯人作出工傷認定后應該書面通知答辯人,東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被答辯人作出勞動能力鑒定后也應該書面通知答辯人。

        但是,直至今日,答辯人沒有收到東莞市社會保障局對被答辯人作出的《工傷認定書》,也沒有收到東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被答辯人作出的《鑒定書》。

        直到貴庭于20XX年5月20日向答辯人送達與本案有關的仲裁文書時,才知道有關機關已經作出了《工傷認定書》和《東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書》。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以及《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答辯人對于工傷認定不服的有權申請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對于傷殘等級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服的有權申請復查和重新鑒定。

        目前,答辯人正在依法對工傷認定申請行政復議,對傷殘等級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申請復查和重新鑒定。

        鑒于本案的以上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等相關規定,特請求貴庭不予受理、中止審理本案或者駁回被答辯人的仲裁請求。

        答辯人:XXXX五金電器有限公司

        代理人: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