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再理答辯狀
下面是YJBYS云范文為您精心整理的一事不再理答辯狀,希望大家喜歡。
一事不再理(附答辯狀)【1】
這是一起很有意思的案例:董某夫妻在二0xx年的時候,由于生意上的緣故借盧某現金60萬元,并與盧某協商將自有回遷樓一套抵押給盧某。
雙方約定,如果董某兩年后不能還清本息(年利息18%),該樓就歸盧某所有,雙方互不找錢。
借款到期后,董某未還款。
雙方曾協商直接過戶,抵頂借款本息,并為此訂立房屋買協議。
但雙方未按此協議辦理。
盧某仍以民間借岱向法院提起訴訟,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用房地產頂欠款;過戶費用由盧某承擔;雙方再無爭議。
調解書生效后,經法院強制執行,房產已過戶,并執行終結。
盧革在辦理土地過戶過程中,被告知,國有劃撥土地是不允許過戶的,必須先辦理出讓。
盧某自己拿錢近40萬元支付了土地出讓金,并辦理了過戶手續。
然后,盧某要求董某承擔此土地出讓金,遭拒后提起訴訟。
另:該城中村的房產證發放有點怪異,土地是國有劃撥,并未辦理出讓。
據說,是土地出讓金數額相當高。
該村房屋辦理土地出讓后,房產價值將大幅上升。
這個案件,我感覺明顯是盧某重復起訴。
下面是我整理的答辯狀。
民 事 答 辯 狀:
答辯人:董某
答辯人:孫某,與董某系夫妻關系
被答辯人:盧某
上列答辯人因追償權糾紛一案,認為被答辯人盧某就同一法律事實重復起訴,浪費司法資源,并給答辯人造成訴累。
為向法院陳明事實,請允許我用排列證據的方式陳述雙方爭議的事實及解決過程:
一,借款協議(20xx年6月9日)
1,借款:董某因生意用錢向盧某借現金60萬元;
2,年息:18%;
3,期限:兩年,自 20xx年6月9日至2010年6月9日止;
4,本息共計:816000元;
5,保證:若到期未還,董某同意將其名下坐落于泰城某辦事處某村泰土國用(20xx)第D-0137號的房地產一處執行給盧某,本人不反悔,執行后雙方各不欠。
6,請法官注意:該房地產作為抵押物,其價值構成中含有權利瑕疵——國有土地使用權,這是不能過戶的。
該權利狀態的形成,并不是答辯人的過錯造成的,這是答辯人取得財產時即具有的一種狀態,也是雙方協商設定抵押權時的一種狀態,換句話說,這種帶有權利瑕疵的物權狀態,恰恰正是抵押權的范圍和品質,抵押權利和義務也僅在這個范圍內有效。
本案中,被答辯人要求辦理土地出讓的做法,其實提升了設定抵押時的權利品質,超出了抵押時的權利范圍。
該提升價值部分,由被答辯人享有權利,也因此由被答辯人承擔相應的義務。
二,協議書(20xx年1月5日)
1,房產買賣與過戶費用承擔:董某賣給盧某房地產一處,位于某村8號樓,其中過戶所產生的任何費用盧某不再支付,全由董某支付,盧中共支付給董某捌萬元,這捌萬元中包括空調三臺,大門、房前和院內所有樹、所有菜地、深水井、家俱等。
2,收款:董某、孫某于當日(20xx年1月5日收到盧某8萬元現金。
3,法律評價:(1)形式上將原來的房產抵押關系變更為房屋買賣關系;(2)過戶費用由董某單方承擔。
(3)請法院注意:該協議并未履行,而且在訴訟及法院調解過程中,雙方已放棄該房屋買賣協議的有效性,而仍以借款、抵押關系為基礎法律關系,并最終明確了過戶費用由盧某承擔。
三,民事訴狀(20xx年1月11日)
訴訟請求:1,償還借款60萬元;2,支付利息279000元,延付期間繼續付息。
事實陳述:1,借款,利息;2,房產一處抵押。
法律評價:1,該案中,原告向法院主張的是借款關系所產生的債權,而非房屋買賣關系中的請求權;2,訴狀中未陳述房屋買賣協議;3,客觀上,原告推翻了元月五日房屋買賣協議中的約定,仍以借款關系向法院提起告訴;
四,山東省泰安市岱岳區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簽發日期:2011年1月13日;送達日期不詳)
案由:民間借貸糾紛;
審理程序:簡易、公開;
法院查明:法院對借款協議、房地產抵押協議和借款支付的事實進行了查明,未提及2011年1月5日“房屋買賣協議”。
調解結果:1,以房地產抵頂借款及利息;2,所有過戶費用由原告承擔,兩被告協助過戶;3,本案一次性處理,雙方無其他爭執。
法律評價:1,原告選擇以借款協議起訴;2,被告以借款協議答辯;3,法院以借款協議進行調解并結案,雙方之間的爭議已處理完畢。
五,執行案件通知書(存根)(20xx年3月7日)
內容:執行完畢;
法律意義:雙方爭議的借款及抵押關系予以法律清結;一案不再理。
六,本案中的民事起訴狀(20xx年2月13日)
案由:追償權糾紛,以房屋買賣關系為基礎;
請求事項:請求被告支付土地出讓金389167元;
法律評價:同一事實(借款、房產抵押),原告用兩種法律關系(民間借貸、房屋買賣)進行重復申請,以求法律對其同一利益的兩次重復保護;原、被告之間的基礎法律關系是借款與抵押,雙方協調以買賣房屋的形式解決爭議,未成功;原告選擇借貸關系起訴,經法院調解后結案,雙方均應受其自愿選擇的約束,并應尊重法律文書的權威性和既定性。
通過對雙方爭議事實及爭議解決過程的回顧,特別是對于法律文書——調解書對雙方爭議的權威解決,被答辯人盧某早已喪失了就同一基礎事實再次啟動司法程序的權利。
也就是說,盧某在上一次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時候,從訴訟技巧上講,他有選擇法律關系進行訴訟的權利,但這一選擇權只能在訴訟前一次性行使,而且他還應該承受此選擇成敗的法律后果。
訴訟提出后,客觀上他就喪失了再次選擇的權利。
因為,無論原告起訴時如何選擇,他所依據的基礎法律事實仍然是同一事實,這是不會改變的。
盧某在上次起訴時,雖然沒有選擇以房屋買賣的法律關系主張權利,但這并不改變雙方基礎法律關系是基于借款和抵押的事實。
借款、抵押這一法律關系,是雙方法律關系中最基礎的法律關系。
無論雙方起訴和答辯的形式如何、內容如何,這一基礎法律關系是客觀的。
雙方在法院的主持下進行了調解,雙方的借款、抵押爭議也一次性獲得了解決。
調解書中對于過戶費用的承擔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而且具有最高和最終的法律效力。
首先,從時間上看,房屋買賣協議的簽訂時間在先,法院調解和送達的時間在后。
新的調解協議,其效力當然優于舊的協議。
其次,從法律文書的性質來看,調解書雖然也具有雙方協議的性質,但它經過司法的確認,因而更正式、更鄭重、更權威,其效力也更值得尊重。
所以,答辯人建議法庭,說服被答辯人及時撤訴,以節省國家司法資源,以避免給答辯人造成更大的訴訟損失。
否則,答辯人將追究被答辯人濫行訴權給答辯人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
此 致
泰安市岱岳區法院
答辯人:董某,盧某
二0xx年二月十八日
一事不再理原則的認定與適用——浙江金華中院裁定吉甘特公司訴天怡公司定作合同糾紛案【2】
裁判要旨
當事人在前判決生效后又提起訴訟,后訴的訴訟主體、訴訟標的和訴訟請求與前訴同一的,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構成重復起訴。
案情
浙江省義烏市吉甘特進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甘特公司)與東陽市天怡服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怡公司)于2012年4月27日訂立合同,約定由吉甘特公司向天怡公司訂購服裝,吉甘特公司先行支付貨款的30%作為定金。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吉甘特公司以天怡公司加工的貨物質量不符合要求為由向義烏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合同,天怡公司返還貨款16966.4元并支付違約金56300元。
而天怡公司則提起反訴,要求吉甘特公司支付貨款140750元和違約金56300元,并繼續履行合同。
裁判
義烏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天怡公司已按約完成了生產,但吉甘特公司并未依約支付剩余貨款,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故判令合同繼續履行,吉甘特公司支付天怡公司貨款98525元及違約金56300元;天怡公司交付涉案貨物。
吉甘特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除了將違約金調整為42225元外,其余判決事項與一審相同。
判決生效后,雙方均未主動履行義務,且均向義烏法院申請執行。
在執行期間,吉甘特公司又以涉案貨物有質量問題為由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浙江高院經審查后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吉甘特公司遂向法院交納了執行款,天怡公司也向吉甘特公司交付貨物。
后吉甘特公司再次向義烏法院提起訴訟,稱天怡公司在執行過程中交付的貨物有嚴重的質量問題,要求天怡公司返還已取得的款項共計168716.4元,并收回交付的貨物。
義烏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該案起訴違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則,系重復起訴,故裁定駁回起訴。
吉甘特公司不服,向金華中院提起上訴,金華中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評析
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首次明確了一事不再理原則的具體適用。
1.一事不再理原則的適用條件
一事不再理原則有利于實現訴訟經濟,節約有限的司法資源,維護法律秩序的穩定和司法的權威與公信。
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明確了屬于重復起訴的前提條件為“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
在本案中,吉甘特公司再次提起訴訟的時間點為裁判生效并經法院強制執行后,符合重復起訴的前提條件。
2.一事不再理原則的判斷標準
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了構成重復起訴的條件是當事人相同、訴訟標的相同、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在當事人是否同一的判斷上,若前訴和后訴的當事人不同,一般認為屬于不同的訴,但在有些特殊情況之下,當事人不同也有可能構成同一訴訟。
如因債權債務轉移、當事人死亡發生權利義務轉移等,在糾紛已經得到法院裁判后,權利承受人再次提起訴訟就構成重復起訴。
顯然,本案的雙方當事人并未發生改變。
就當前的司法實踐而言,訴訟標的界定為當事人爭議的實體法律關系較為妥當,有利于法官確定審理的對象,提高法院裁判的效率。
而當發生請求權競合的情況時,可以借鑒“訴的選擇性合并理論”來解決,即原告提出的兩個存在競合關系的主張,當其中一個得到法院支持后另一個便視為自動撤回,如此便不存在一方當事人獲得雙重利益的情形。
在本案中,雙方爭議的當事人是否依約履行的問題已經在前訴中得到了裁判,法院認定吉甘特公司未按照合同約定提貨并支付貨款,構成違約,在繼續履行合同的同時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而吉甘特公司在后訴中提出的仍然是當事人是否依約履行的問題,況且在執行過程中吉甘特公司已經以天怡公司交付的貨物不合格為由向浙江高院申請再審,浙江高院審查后裁定駁回了再審申請,因此后訴爭議的問題與前訴是相同的,構成訴訟標的同一。
而對于訴訟請求是否同一的問題,從字面上看案例中前后訴的訴訟請求似乎存在差別:除了支付違約金的訴請外,前訴是解除合同和返還貨款,后訴是退還已經支付款項和交付的貨物。
但從本案具體情況看,前訴判決已經明確吉甘特公司應當支付剩余貨款及違約金、天怡公司交付貨物,而吉甘特公司又在后訴中提出了返還已支付的貨款和退還貨物的訴請,該訴請實際上是否定了前訴裁判,因此雖然后訴的訴訟請求與前訴并不完全相同,但已構成了實質上的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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