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不適格的答辯狀
被告不適格的答辯狀【1】
答辯人名稱:甲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2號
法定代表人姓名:XXXX 職務:XXXX
答辯人因乙運輸有限公司訴甲有限公司及其濟南分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根據本案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依法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不應列為本案的被告。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民事責任由甲有限公司承擔。
因此,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作為被告主體不適格,不應列為本案的被告。
二、答辯人所欠原告租金為22740元,原告主張被告支付租金61040元,與事實不符。
原告與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第三條結算方式約定,經甲乙雙方商定每立方按二十元人民幣計算。
原告為乙方共輸送砼2887方,合計人民幣57740元。
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已于2006年12月10日支付給乙運輸有限公司3萬元租賃費。
2006年12月8日原告駕駛員駕駛混凝土輸送泵車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對方一死一傷,事后經有關部門認定駕駛員負全部責任。
根據原告與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第二條乙方權利與義務的約定,因乙方造成損失,由乙方負責。
因此,此次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XXX的損失應由原告乙運輸有限公司負責。
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于2006年12月14日替原告支付給被害人XXX5000元補償費,此費用應由原告負責。
因此,扣除之前所付的運輸費和補償費,事實上答辯人所欠原告租金為22740元(57740元-30000元-5000元=22740元),請求法院依據事實對原告要求答辯人支付租金的請求予以改判。
三、原告要求答辯人承擔滯納金305200元,明顯過高,有失公平原則。
根據相關規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依照付款金額每日萬分之二點一計算。
答辯人付款金額僅為22740元,而原告卻請求答辯人承擔違約金達305200元,明顯過高,顯失公平,違背誠實信用原則。
我國《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剛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
依照付款金額每日萬分之二點一計算,答辯人承擔違約金數額為3778元,答辯人請求法院根據法律規定及公平合理原則,對原告滯納金的請求予以改判。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違背事實真相,不符合法律規定,懇請法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審理,公正裁決,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
此致
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甲有限公司
二○○X年X月X日
被告不適格的答辯狀【2】
答辯人名稱:××有限公司
地址:××××××號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職務:××
答辯人因××運輸有限公司訴××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根據本案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依法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有限公司××分公司不應列為本案的被告。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有限公司××分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民事責任由××有限公司承擔。
因此,××有限公司××分公司作為被告主體不適格,不應列為本案的被告。
二、答辯人所欠原告租金為22740元,原告主張被告支付租金61040元,與事實不符。
原告與××有限公司××分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第三條結算方式約定,經××有限公司××運輸有限公司雙方商定每立方按二十元人民幣計算。
原告為××方共輸送砼2887方,合計人民幣57740元。
××有限公司××分公司已于2006年12月10日支付給××運輸有限公司3萬元租賃費。
2006年12月8日原告駕駛員駕駛混凝土輸送泵車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對方一死一傷,事后經有關部門認定駕駛員負全部責任。
根據原告與××有限公司××分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第二條××方權利與義務的約定,因××方造成損失,由××方負責。
因此,此次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XXX的損失應由原告××運輸有限公司負責。
××有限公司××分公司于2006年12月14日替原告支付給被害人XXX5000元補償費,此費用應由原告負責。
因此,扣除之前所付的運輸費和補償費,事實上答辯人所欠原告租金為22740元(57740元-30000元-5000元=22740元),請求法院依據事實對原告要求答辯人支付租金的請求予以改判。
三、原告要求答辯人承擔滯納金305200元,明顯過高,有失公平原則。
根據相關規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依照付款金額每日萬分之二點一計算。
答辯人付款金額僅為22740元,而原告卻請求答辯人承擔違約金達305200元,明顯過高,顯失公平,違背誠實信用原則。
我國《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剛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
依照付款金額每日萬分之二點一計算,答辯人承擔違約金數額為3778元,答辯人請求法院根據法律規定及公平合理原則,對原告滯納金的請求予以改判。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違背事實真相,不符合法律規定,懇請法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審理,公正裁決,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
此致
××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有限公司
二○××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