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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體不適格 答辯狀

      時間:2024-09-30 07:07:34 答辯狀

      主體不適格 答辯狀

        為了讓法院更全面的了解案情,被告人可以以答辯狀的形式提出被告人答辯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答辯狀的使用頻率越來越高,開庭前都會提前做好答辯狀,下面是云范文為大家整理的主體不適格 答辯狀,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主體不適格 答辯狀

      主體不適格 答辯狀1

        答辯人因XX 運輸有限公司訴XX 有限公司及其XX 分公司租賃合 同糾紛一案,根據本案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依法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XX 有限公司XX 分公司不應列為本案的被告。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XX 有限公司XX 分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不獨立 承擔民事責任,其民事責任由XX 有限公司承擔。

        因此,XX 有限公司 XX 分公司作為被告主體不適格,不應列為本案的被告。

        二、答辯人所欠原告租金為22740 元,原告主張被告支付租金61040 元,與事實不符。

        原告與XX 有限公司XX 分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第三條結算方式約定, 經XXXX 雙方商定每立方按二十元人民幣計算。

        原告為XX 方共輸送砼 2887 方,合計人民幣57740 元。

        XX 有限公司XX 分公司已于20xx 月10日支付給XX 運輸有限公司3 萬元租賃費。

        20xx 年月8 日原告 駕駛員駕駛混凝土輸送泵車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對方一死一傷, 事后經有關部門認定駕駛員負全部責任。

        根據原告與XX 有限公司XX 分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第二條XX 方權利與義務的約定,因XX 方造成 損失,由XX 方負責。

        因此,此次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XXX 的損失應 由原告XX 運輸有限公司負責。

        XX 有限公司XX 分公司于20xx 年月14 日替原告支付給被害人XXX5000 元補償費,此費用應由原告負責。

        因 此,扣除之前所付的運輸費和補償費,事實上答辯人所欠原告租金為 22740 元,請求法院依據事實對原告要求答辯人支付租金的請求予以 改判。

        三、原告要求答辯人承擔滯納金305200 元,明顯過高,有失公平原 根據相關規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依照付款金額每日萬分之二點一計算。

        答辯人付款金額僅為22740 元,而原告卻請求答辯人承擔違 約金達305200 元,明顯過高,顯失公平,違背誠實信用原則。

        我國 《合同法》第114 條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 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剛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 條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 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 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 并作出裁決。

        依照付款金額每日萬分之二點一計算,答辯人承擔違約 金數額為3778 元,答辯人請求法院根據法律規定及公平合理原則, 對原告滯納金的請求予以改判。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違背事實真相,不符合法律規定,懇請 法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審理,公正裁決,以維護答辯人的合 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

        此致 XX 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XX 有限公司 二XX

      主體不適格 答辯狀2

        當事人不適格處理分兩種情形,
        
        第一,在審判程序開始之前法院發現當事人不適格,可以裁定不予受理。
        
        第二,在審判程序開始之后發現當事人不適格,裁定駁回起訴。
        
        被告當事人適格問題處理跟原告當事人適格問題處理是一樣的,法院主要是作出程序處理,而不是實體處理,所以不能判決敗訴(也就是駁回訴訟請求)。
        
        當事人適格問題是依據民事訴訟法的法學理論基礎來建立的`,法條沒有明顯涉及,至于是不是法院要先向原告釋明才能駁回這個應該是司法實務上具體的操作問題,我認為法院在受理后發現當事人不適格時應該會在裁定駁回起訴的同時告知當事人駁回的原因是當事人不適格。

      主體不適格 答辯狀3

        范文一:被告主體不適格

        被告主體不適格,裁定駁回起訴還是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起訴的前提是原、被告應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但在民事審判實踐中,往往會出現被告主體不適格,即原告告錯對象的情況。對于這類案件應如何處理,現行民事訴訟法對此未作明確規定,實踐中的做法也不盡統一。通常有三種情形:

        1、動員原告撤訴,之后再另行起訴;2、法院直接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3、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對于第一種情形,筆者認為,撤訴是當事人對訴訟權利的處分,法院不能主動干預。法院如采取這一方法,一是違背了當事人撤訴自愿的原則;二是與法院民事審判的“兩便” 原則(便于當事人進行訴訟,便于法院進行審理)不相符合;三是不利于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保護。當被告主體不適格時,不能因為法律沒有規定原告可以申請變更被告,就一定要讓原告撤訴。因為法律不可能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各種情況都作出規定,在法律無明文規定時,只有根據立法本意來處理。

        對于第二種情形,筆者認為,民事裁定是法院對有關訴訟程序問題所作的判定。原告起訴、被告應訴是當事人行使訴權的形式,而訴權又有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和實體意義上的訴權之分。對程序意義上訴權的確認,屬于程序問題,應用裁定;對實體意義上訴權的確認,屬于實體問題,應用判決。被告不適格并不是不符合起訴條件,起訴必須符合四個法定條件,其中之一是“有明確的被告”,而不是“正確的被告”。被告不適格是對象不正確,而不是不明確。所以,原告起訴時其他條件符合而被告不適格,不能認為其不符合起訴條件,不能以此為由裁定駁回原告起訴。

        筆者贊同第三種情形,即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因為通過審查,原告符合民訴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起訴條件,且不屬于民訴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則可認定原告已具備行使程序意義上訴權的條件,接下來,便是通過審理,查明其是否具有實體意義上的訴權。實體意義上的訴權,一般應圍繞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民事法律關系,當事人的權益是否受到不法侵害,是否存在爭議,義務人是否已履行義務等方面進行調查。如果查明當事人之間不存在民事法律關系,或其權益并未受到侵害,或民事法律關系并未發生爭議,則可認定原告并無實體意義上的訴權。雖然具備行使程序意義上訴權的條件,但其在實體上必然要承擔敗訴的責任,應以判決的形式對原告實體上的請求作出判定,即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但筆者另認為,即使原告起訴的被告不適格,為方便當事人訴訟,減少當事人訴累,避免被告不必要的損失,體現司法為民和訴訟經濟原則,可由法院主動依職權釋明,勸導原告更換被告或動員原告申請撤訴。如原告堅持不同意更換被告,也不申請撤訴的,按相關實體法或按證據不足進行認定,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原文地址:

        范文二:被告答辯狀

        被告答辯狀

        第一被告:圣誕娛樂中心代理人

        第二被告:人壽保險公司

        第三被告:方正特種設備

        答辯人針對呂向陽案進行答辯。

        答辯請求:

        第一被告(圣誕娛樂中心代理人):原告與圣誕娛樂中心的服務合同已經結束,本案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原告的訴訟請求不切實際,大部分不符合法律規定。

        第二被告(人壽保險公司):保險公司與本案沒有直接的內在的因果關系,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被告(方正特種設備):方正特種設備公司跟原告之間沒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不應當構成共同被告。

        答辯理由:

        本案的爭議焦點:其一,本案原告提到的三名被告,到底誰應當負什么責任。其二,本案三被告是否應對原告的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其三:如何劃分三方的賠償責任,被告有如下意見。

        首先,針對焦點一,原告提到的三名被告應該各自承擔怎樣的責任。

        第一被告圣誕娛樂中心代理人認為,原告是在跳舞結束后從樓梯上走下已經離開了圣誕娛樂中心,結束了本次合同,只是原告在回家的路上到了半路的時候,才想起有一件衣服掉在圣誕娛樂中心,于是再回頭去拿而釀成的事故,他去拿衣服的行為,不屬于消費的服務范圍。

        第二被告人壽保險公司認為,保險公司不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理由,娛樂中心是該部電梯的使用者,對電梯有維修保養義務,保險公司對這期事故不應該承擔任何責任。

        第三被告方正特種設備認為,本案屬于是因為服務合同引起的民事賠償責任,而不是共同侵權,對方起訴第三被告,而且是共同被告,是不恰當的,最多是第三人。

        針對焦點二,三被告是否應對原告的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被告認為,造成呂向陽損害的原因有兩個,第一被告宜興市圣誕娛樂中心,發現電梯有可能損壞的情況下,及時通知了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宜興市支公司簽約的維修單位,宜興市方正特種設備技術服務部前來維修,方正特種技術服務部派維修工葛根洪前來圣誕娛樂中心修理,當葛根洪拆開電梯堅持時,發現鋼絲繩已經損壞,需要更換就離開維修現場前往服務部取鋼絲違反了電梯維修的安全操作規程,因此認為電梯維修方違規操作不負責任是造成該事故的主要原因,呂向陽受傷的責任應該由方正技術服務有限公司承擔。

        針對原告對第三被告的工作人員的責任心和專業水準不足夠導致事故發生的懷疑,第一被告認為,既然是維修的專業知識人員,就有掛牌的義務,怎樣檢修,怎樣掛牌,怎樣開始工作,遵守安全操作規程,而且作為使用者來說,不可能把牌子始終準備在那里,因此認為維修工葛根洪對本案事故的`造成有主要的過錯。

        第三被告認為,掛告示牌責任是誰的,應當是發現問題使用者應該提出掛告示牌。掛牌子的義務,不僅僅是修理人員的,應當最早掛牌的義務是電梯操作工的,以及告知人家電梯壞了,因此娛樂公司配備專業人員疏于防范,未掛警示標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第二被告則認為,葛根洪去修的時候檢查電梯,知道電梯鋼絲繩壞了,電梯就停在基站才去取鋼絲繩,根本本方沒有進入施工現場。因為規定一個人不能進行修電梯的活動,必須兩個人以上。

        針對焦點三:如何劃分三方的賠償責任。

        第一被告認為,葛根洪是有專業知識的人員,他具備這方面的知識,當他進行檢修的時候,應該說他已經進入維修的程序,他本身來就是來維修的,不能說你拿了鋼絲繩過來換才是修,而檢查過程就不是修理,我不同意這個概念,電梯機箱起初停在一樓基站,是方正公司的維修員葛根洪示意他們的操作人員將電梯開往七樓。維修工葛根洪對本案造成有主要的過錯,操作工雖然說他沒有操作,但是他盡到操作工的義務,即使有證也只能做到這個地步,而且他服從葛根洪的安排。

        第三被告認為,在本方走之前電梯還在基站,這是一個關鍵問題,現在他們認為是方正特種設備公司把電梯開到七樓,是修理過程中的一個修為,這與事實出入太大,歪曲了事實。既然把電梯停在基站進行修理,那電梯轉移到六樓七樓的時候本方就沒法修理了。一樓基站平口到地下室的距離有5.15米高,根本沒法對其維修。

        第二被告認為,在興城商廈使用的注冊號為3010-320282-20005-0014的貨梯,編號為xh-pc電梯中,其用途核定的是貨梯,依法不得用為客梯使用。在本案中,其他被告違規把貨梯當做客梯使用,在這方面方正公司沒有過錯。

        原告認為第一被告對該電梯未經相關部門批準,擅自將貨梯改成客梯使用,并且讓一位沒有經過專業培訓的普通工人、一個缺乏電梯操作意識、缺乏異常情況處理知識的普通工人來控制一部非法改造的貨梯,用來載客,這已導致巨大的事故隱患。針對這一點,第一被告指出,圣誕娛樂中心在興城商廈7樓,因為樓層高,如果電梯不壞,上下應該使用電梯。在呂向陽跳舞結束后,電梯已經在維修,圣誕娛樂中心的電梯工周建生都通知正在下樓的人群,讓他們從樓梯上走,呂向陽也從樓梯上走。可以說他主觀上已經知道了電梯已經損壞。當他在回家的路上再返回到圣誕娛樂中心去拿剩在那里的背心的時候已經注意到電梯門已經是半開狀態。作為技術工的呂向陽看到半開的電梯門,應該引起注意,但是他沒有注意,而且更加沒有注意到電梯下的底板,就一腳踩下去。因此呂向陽應該說沒有盡注意的義務,對本次事故也負有一定責任。

        針對原告請求法庭判令三被告履行如前訴訟請求的訴訟請求,

        第一被告:原告的訴訟請求不切實際,大部分不符合法律規定。

        第二被告:關于對原告的經濟賠償問題,代理人認為應當合情合理合法一些。原告受傷并不是方正公司侵權所引起的,所以本案不屬于侵權之債,而是合同之債。原告與方正公司之間不存在直接的合同關系,不可能直接產生債的發生。方正公司依法不應當承擔直接的民事賠償責任。方正公司即使要承擔民事責任,也是基于與保險公司有得電梯保養合同所產生的,只構成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人保公司承認民事責任的范圍之內,承擔一定的有限責任。

        第三被告:關于護理費,應當按照本案中農民護理款項,在無錫地區一年的平均生活費3965元來計算,原告主張太高;交通費和住宿費只能按照公共車票以及參照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的標準進行計算;營費可以按照當地居民的生活費的40%到60%來計算。這點請法院依法鑒定;關于精神損失賠償費,在殘疾賠償費中間已經賠了,在精神損失方面,在人身損害中間,這方面可以兩者合起來并用。如果判了精神損失費,那么傷殘補助費這方面就應當考慮不進行賠償。

        證據:

        第二被告方證人--方正特種設備有限公司技術部主任 梁開紅。

        第二被告方證人--市特種設備檢測中心主任 林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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