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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體不適格民事答辯狀

      時間:2024-09-30 07:07:38 答辯狀

      主體不適格民事答辯狀

        【案情】
        
        2006年原告鄧某與李某合伙開辦了一家地板加工廠,鄧某為該廠的法定代表人。2006年被告劉某夫婦與加工廠訂立銷售地板合同,雙方起初履行合同較好,但時間長了,被告總拖欠貨款。2007年1月15日,原告鄧某找被告結清所存地板和貨款,經雙方結算,倆被告應退回庫存的地板3653平方米,欠貨款三萬元。庫存地板已退回,但所欠貨款三萬元至今沒有歸還。為此,原告鄧某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依法判決:
        
        【分歧】
        
        一種意見認為,法院受理后發現原告不適格的,應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第二種意見認為,受理后發現原告不適格的,如果適格原告與不適格原告同意變更的,法院應予允許;
        
        第三種意見認為,法院受理后發現原告不適格的,如果原告申請撤訴,經審查后應作出準予撤訴的裁定。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
        
        首先,針對這種情況,正確的做法是裁定駁回起訴,由適格的當事人另案起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起訴必須同時符合4個條件:
        
        第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二、有明確的被告;
        
        第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第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把“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列為起訴要件之首位,足見其份量之重。
        
        由此可知,要想成為適格的原告,則須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系。所謂“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是指原告必須是發生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的雙方主體之一。例如:離婚案件的原告須是配偶雙方之一;合同糾紛的原告必須是合同簽約雙方之一。當事人適格,法院才有裁判的必要,不適格的當事人之間不存在真正的權利義務。
        
        其次,本案要求變更原告,于法無據,這種作法與民事訴訟的原則相悖。司法實踐中,對不適格的被告可以追加、變更,原告不同意變更的可以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對不適格的原告則不能。
        
        再次,裁定準許原告撤訴也是不妥當的。撤訴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決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訴的行為。這里隱含著一個前提,“原告的主體必須是適格的”,只有適格主體才能自愿處分其撤訴的訴訟權利,而本案審查查明的鄧某非適格原告明顯與此背道而馳。
        
        綜上,此案應當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作者單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