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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答辯狀文本

      時間:2024-10-18 10:30:49 答辯狀

      精選行政答辯狀文本

        引導語:答辯狀是被告(人)、被反訴人、被上訴人、被申請(訴)人針對起訴狀、反訴狀、上訴狀、再審申請(訴)書的內容,在法定期限內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回答和辯駁的文書,是訴狀中使用頻率最高的文種之一。今天,云范文為大家整理了精選行政答辯狀文本,歡迎閱讀與參考!

      精選行政答辯狀文本

      精選行政答辯狀文本

        答辯人XX省XX縣城鄉建設委員會,住所地XX縣XX街XX號。

        法定代表人冉XX,主任。

        因鄭XX不服土地管理行政處罰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鄭XX本在云臺鄉利民村四組有磚木結構瓦房,1987年 3月又向鄉政府申請在自己承包的耕地上興建住房,鄉政府認為該地段不是農房建設規劃點,因此沒有同意。鄭XX既未經土地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又未領取建房許可證,便擅自在承包耕地上興建住房,是違反《XX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第21條之規定的。在施工期間、鄉政府曾多次派人前往現場勸阻施工,并發出《關于鄭八違章建筑通知書》,限期將正在興建的房屋拆除還耕,但鄭XX不予理睬,鄉政府于 1987年12月20日給縣城鄉建設委員會打了《關于對鄭 XX強行占用良田熟地建房的處理報告》。經我們調查核實,認為鄭XX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關于農村居民建住宅“使用耕地的,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的規定。為此,我們依據該法第四十五條關于“農村居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規定,千1988年9月2日做出《關于拆除鄭XX非法占耕地所建住房的處罰決定》。

        鄭 XX以“建房是經群眾討論通過的”為由,不服土地管理行政處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個所謂“理由”是站不住腳的,請依法裁判。

        證據:

        一、XX鄉政府《關于鄭NX違章建筑通知書》一份;

        二、XX鄉政府《關于鄭XX強行占用良田熟地建房的處理報告》一份;

        三、本委員會《關于拆除鄭XX非法占耕地所建住房的處罰決定》一份。

        此致

        XX縣人民法院

        附:本答辯狀副本一份

        答辯人XX縣城鄉建設委員會(蓋章)

        XX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