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辯狀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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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辯狀標準格式及范文【1】
在我國民事答辯狀包括首部、答辯理由和結尾三個部分:
1. 首部。
寫明下列事項:標題寫“民事答辯狀”;答辯人的基本情況。
列答辯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職務,單位或住址;答辯事由。
具體行文為:“因某某一案,提出答辯如下:”下面轉入正文。
也可以這樣行文:“答辯人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某某人民法院交來原告因某某一案的起訴狀,現答辯如下。
2.答辯理由
答辯狀的內容沒有統一的規定,要根據原告的訴狀內容來確定。
除被告愿意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外,答辯狀的理由部分要針對原告在訴狀中提出的事實和理由進行答辯,并可提出相反的事實、證據和理由,證明自己的理由和觀點是正確的。
3. 寫完答辯理由后,另行寫“此致”,再另一行寫“某某人民法院”。
由答辯人簽名蓋章,注明年月日。
【文書樣式】
民事答辯狀
答辯人:
因 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答辯狀副本 份。
答辯人:
年 月 日
【填寫說明】
1.答辯的理由,是答辯狀的主體部分,通常包括以下內容:就案件事實部分進行答辯;就適用法律方面進行答辯。
2.提出答辯主張,即對原告起訴狀或上訴人上訴狀中的請求是完全不接愛,還是部分不接受,對本案的處理依法提出自己的主張,請求法院裁判時予以考慮。
民事答辯狀范文
答辯人:XXXX單位
法定代表人:XXXX,部長。
被答辯人: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X,經理。
答辯人就XXXX有限公司訴XXXX單位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被答辯人所訴與事實不符。
1、我單位從未派人到被答辯人處賒購商品,接到訴狀后,經詳細調閱財務檔案,從來都沒有被答辯人所訴的財務檔案或欠款記錄。
幾任單位領導更換進行財務交接時也從來都沒有被答辯人所訴債務的交接手續。
2、我單位作為國家機關,遵循單位嚴格的財務制度和報銷流程,不可能指派工作人員到沒有簽訂掛賬協議的商店隨意掛賬。
我單位與被答辯人沒有采購合同,沒有授權工作人員到被答辯人處采購商品。
民事答辯狀范文精選
二、被答辯人提供的證據有重大瑕疵,不能采信。
1、關于被答辯人所訴XXXX元的欠條。
證據瑕疵一,我單位印章的全稱應為:“XXXX單位”,而被答辯人提供的欠條證據中的印章為:”XXXX單位”。
此印章不屬我單位印章。
證據瑕疵二,該欠條僅加蓋了公章,沒有任何經辦人員或財務人員或單位領導的簽字,被答辯人沒有提供購物明細。
經查,我單位既沒有該筆欠款的財務記錄,也沒有相關物資的入賬資料。
證據瑕疵三,欠條下半部分所謂的還款記錄,僅有部分個人簽字,沒有加蓋我單位公章。
因此,被答辯人提供的該證據與我單位沒有關聯性,我單位不應承擔責任。
2、關于被答辯人提供的有個人簽字的XX張“銷貨清單”。
我單位從未授權任何人到被答辯人處賒購商品,也沒有收到銷貨清單上的任何商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的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
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所以該賒購行為的民事責任不應由我單位承擔。
三、被答辯人提供的的XX張“銷貨清單”,其記載日期均為xxx6年和xxx7年,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規定:“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
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
上述銷貨清單的訴訟時效起算時間應以銷貨清單上記載的時間為準,到今早已超過2年的訴訟時效。
即使買賣事實成立,被答辯人也早已喪失勝訴權,人民法院應駁回其訴訟請求。
綜上,被答辯人所訴無事實依據,證據有重大瑕疵,與待證事實毫無關聯,不能證明其主張。
被答辯人的各項訴訟請求均應予以駁回。
此致
XX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X單位
二〇XX年XX月XX日
優秀民事答辯狀范文【2】
答辯人:李XX,男,漢族,1969年9月6日出生,太原市迎澤區地稅局工作,住太原市迎澤區。
答辯人就上訴人提出返還原物糾紛上訴一案,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 、本案屬于公民合法享有所有權的房屋被他人非法侵占后引起的返還原物的侵權糾紛案件,并非單位內部分房糾紛,應屬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一審法院對于上訴人非法侵占訴爭房屋的事實認定清楚。
首先,本案訴爭房屋系答辯人于1993年12月30日向原所在單位太原市南城區財政局(現更名為太原市迎澤區財政局)在預交了購房款后取得的房產。
太原市房地產管理局于1995年1月11日核發的并房權字第0100128號的《太原市房產所有權證》載明訴爭房產即老軍營西區29號樓1單元3層7號的房屋所有權人為答辯人李XX,2010年2月,本著原售房單位同意,購房人自愿的原則,由原售房單位迎澤區財政局向太原市房地產管理局申報,在答辯人向售房單位一次性補交房價款及利息后,太原市房地產管理局為原告李XX換發了晉房權證并字第F20100012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確認了答辯人為訴爭房產100%單獨所有權人。
1995年3月左右,上訴人在未經任何人授權的情況下擅自將訴爭房屋門鎖撬開并居住至今。
上述事實已經在一審法庭審理中查明。
而上訴人辯稱1993年單位分房時,區財政局將答辯人居住的位于桃園南路西二巷15號3單元6號舊房分配給了上訴人,由于在三個月的騰房期答辯人沒有騰,后經單位同意,上訴人才住進了原本分配給答辯人的位于老軍營西區29號樓1單元3層7號的新房,并一直居住至今。
對于上述事實,無論是上訴人在起訴房地產管理局撤銷答辯人訴爭房屋產權證的行政訴訟中還是在原一審民事訴訟中,上訴人始終沒有向法庭提交據以支持其主張的任何證據。
相反,在上述行政訴訟中第三人迎澤區財政局當庭否認曾授權或同意上訴人入住訴爭房產;在原一審法庭調查中上訴人在獨任審判員的詢問下,當庭陳述,是在沒有任何人授權的情況下,擅自撬開訴爭房屋門鎖,堂而皇之一直非法侵占入住至今。
由此可知,上訴人不顧原單位未經授權且已將訴爭房屋所有權登記在答辯人名下的事實,肆意侵占他人合法房產,屬于典型的民事侵權行為。
因此而引發的民事糾紛應屬人民法院案件的受理范圍。
二、答辯人名下只有訴爭房屋房產證上登記的唯一一套房產,上訴人憑空捏造所謂答辯人與前妻騙取其他公房以及用非正常手段辦理訴爭房屋所有權的事實純屬烏有,也與本案審理沒有任何關系,答辯人不再贅述。
三、本案不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一審法院審理案件適用法律正確。
答辯人認為,上訴人沒有正確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法發(1992)38號《關于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第3條的精神實質。
對單位內部的房地產糾紛,應分類對待,具體案情具體分析。
如果認為只要是單位內部房地產糾紛法院一概不予受理,機械地適用"法發(1992)38號解釋",實屬斷章取義。
第一、所謂單位內部分房糾紛是指因單位內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騰房等房地產糾紛。
該定義中的“糾紛雙方當事人”指的是分房單位和本單位的職工,兩者的主體地位不是平等的。
單位內部分房糾紛主要發生在單位對職工進行分房時,出現的單位因建房需拆除職工居住的單位自管房屋,但職工不同意拆除而引起的占房糾紛,因單位分房,職工對單位的分房方案(包括職工對所分配房屋位置、面積、樓層等)不服而引起的占房、騰房糾紛等。
單位行使行政管理權的過程中,職工對住房并不享有權利,職工在分房中所享有的權益是依據政策而享有的住房福利。
本案中所涉及的糾紛實際上與單位內部分房糾紛大相徑庭,存在本質區別。
首先,糾紛雙方當事人并非迎澤區財政局與其職工,而是在同單位的兩個普通職工。
其次,糾紛也沒有發生在迎澤區財政局對職工進行分房時,而是在房屋已經分配之后,單位行使行政管理權的行為已經結束,答辯人已取得訴爭房產的房屋所有權,擁有對該房屋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
在本案中,迎澤區財政局不屬于糾紛雙方當事人的任一方,只是本案的利害關系人。
第二、本案中上訴人與答辯人之間的房屋糾紛應為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民事侵權糾紛,屬于法院主管和受理的范圍。
判斷一起糾紛是否屬于民事訴訟范圍,主要有兩個標準,一看糾紛的雙方當事人是否屬于平等主體,其次看糾紛的實質內容是否因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發生的民事權益糾紛。
本案中,糾紛的雙方當事人應為答辯人李XX與上訴人,二人屬于平等的民事主體;本案爭議標的是訴爭房屋的所有權,其糾紛實質內容是因財產關系發生的民事權益糾紛。
《民法通則》第2條規定,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3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訴訟。
對"法發(1992)第38號解釋"必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則予以正確理解和適用。
根據以上原則和標準,答辯人認為,法院受理本案合乎法律的宗旨。
另外,為解決單位內部房產糾紛案件的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統一裁判尺度,維護司法權威,2009年3月25日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六次會議討論通過的《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專題研討會會議紀要》明確了關于審理單位內部房產糾紛案件的處理意見。
對于受理單位內部房產糾紛案件要符合下列條件:1、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 2、權屬明晰;3、訴訟標的屬于明顯的財產權糾紛。
從上述條件來看,首先答辯人具備《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起訴條件,原告適格;被告明確;訴訟請求具體。
其次,答辯人持有訴爭產的房屋所有權證,享有該房屋的100%所有權,已屬權屬明晰。
最后,本訴的訴訟標的是答辯人作為房屋所有權人要求上訴人返還房屋原物的物權糾紛,明顯屬于財產權糾紛。
因此原告的起訴,完全符合人民法院的受理條件。
答辯人認為,《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專題研討會會議紀要》是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真正回歸,明確了單位分配給職工的房屋被其他職工搶占的侵權案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該紀要對于司法實踐中有效區分單位分房糾紛與占房侵權糾紛提供了現實依據。
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由關部門久拖不決的單位分房引發的侵權案件,不僅可以定紛止爭;對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體現法律的公平正義也有著積極而現實的意義。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采信證據正確,但是上訴人置事實和法律于不顧,企圖永久占有答辯人的物權。
在國家大力倡導保護私人財產權利的今天,答辯人相信正義一定能伸張,違法一定會受到制裁。
為此,請求二審法院明鏡高懸,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