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法律文書 > 答辯狀

      婚約彩禮糾紛答辯狀

      時間:2024-11-03 08:37:48 答辯狀

      婚約彩禮糾紛答辯狀

        婚約彩禮在離婚后變成了財產糾紛,下面是云范文整理的婚約彩禮糾紛答辯狀,給大家閱讀。

      婚約彩禮糾紛答辯狀

        【一】民事訴訟答辯狀

        答辯人:***,女,19XX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杭州市****

        被答辯人因與答辯人婚約財產糾紛一案,答辯人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解除婚約是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并非是答辯人單方面提出解除婚約的,而且是被答辯人的違反正常交往的各種行為表明要解除婚約的。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是于20XX年*月經被答辯人父母到答辯人家里主動介紹而認識的,但雙方至今沒有到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當時答辯人對能與被答辯人訂婚非常滿意,但在訂婚后的較長一段交往時間內,被答辯人多次向答辯人借錢,當時承諾歸還的,卻至今一直沒有歸還。

        交往期間,被答辯人所有衣物生活用品幾乎全是答辯人購買的,而且被答辯人曾多次侮辱、欺騙答辯人,疑心很重,說過的話不承認,出爾反爾,答辯人曾多次給予被答辯人改正的機會,但被答辯人不僅不承認錯誤,反而變本加厲,毫無根據對答辯人進行人身攻擊和侮辱,并無悔改之意。

        因為性格脾氣不和,雙方因此均有意向解除婚約,而后被答辯人與答辯人協商了分手事宜。

        雖然被答辯人與答辯人解除婚約均無疑義,但因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返還彩禮的數額太高,與答辯人協商不成后,被答辯人并沒有采取合法途經,反而做出違反法律違反道德的不應該的舉動,即被答辯人伙同其親戚朋友多人開車到答辯人住處將答辯家人打傷,而且打了2次答辯人家人,答辯人家人并未反抗,答辯人及家人曾為此報警兩次。

        答辯人父母平時生活節儉,現以年邁退休,沒有經濟來源,長期都要吃藥,平時與人交往和善,受到如此驚嚇,身體一直不適,該行為已經給答辯人及家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傷害。

        至今被答辯人的打人事件雙方未達成調解。

        因此,是由于被答辯人的種種行為表明,被答辯人要求與答辯人協商解除婚約,并非是答辯人單方面提出解除婚約的,解除婚約是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雙方qq的聊天記錄中也有相關信息顯示。

        二、被答辯人所訴與事實不符,答辯人并沒有收到彩禮金12萬,而實際到手的是被答辯人給雙方買婚禮用品的準備金只有6萬,也不是彩禮金,答辯人同意支付6萬元。

        三、答辯人收到的金銀首飾,實際只有黃金手鏈一條、耳墜一付,銀手鐲一只,答辯人同意歸還該三樣物品。

        四、被答辯人列舉的其它物品、費用,被答辯人一方面不能證明是被答辯人出錢買的,另一方面也不能有效證明是用到了訂婚所需上或答辯人身上,因此與答辯人無關。

        法律上對彩禮范疇沒有明確的界定,但被答辯人列舉的所謂的紅包、聘禮、父母生壽聘禮、購物付款等款項均存在疑義。

        退一步講,就算存在上述款項,根據司法實踐上述款項應當不屬于彩禮范疇,要求返還無法律依據。

        因為以上財物是否屬于被答辯人支出、支出數額是多少均無從考證,被答辯人缺乏有效的證據證明上述事實。

        被答辯人提供的費用清單上的款項均不能證明是用在訂婚這件事情上,也沒有證據證明實際金額的多少。

        比如,油漆裝修情況我方不知情,退一步講,就算已經用了,也不是我方要求的,而且也是裝修在被答辯人家中,而且也不能證明其價值有多少。

        另外車的折舊費用要求答辯人賠償,沒有法律依據。

        答辯人請求法院駁回被答辯人以上不合理的訴求。

        五、在雙方交往過程中,答辯人也付出了許多。

        答辯人為辦訂婚宴,也化費了許多財物,我們也未要求被答辯人賠償相關損失,而且答辯人的損失不會少,但如果被答辯人堅持不依不饒,答辯人則保留要求被答辯人賠償的權利。

        另外,答辯人部分彩禮經男方要求已經購買了嫁妝放在被答辯人家中,以及答辯人私人的生活用品也在被答辯人家中,請法院判決被答辯人如數歸還。

        綜上所述,解除婚約是由于被答辯人違反正常交往的行為而引發的結果,也是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請法院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從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無法律依據、不合理的各項訴訟請求,同時請求法院判令被答辯人返還屬于答辯人的私人財物,并補償給答辯人造成的精神傷害!

        此致

        杭州市**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XX年10月*日

        【二】一起家庭共有財產糾紛民事答辯狀

        --------------------------------------------------------------------------------

        民事答辯狀;答辯人:王某敏,女,漢族,1975年12月9日生;被答辯人:張某江,男,漢族,19xx年3月1日生;被答辯人:張某輝,男,漢族,19XX年11月12;針對被答辯人張某江的起訴,答辯人答辯如下:;一、被答辯人張某江起訴目的不純;本案的提起是在答辯人與張某輝離婚訴訟中,其目的是;二、本案張某江起訴與事實不符;第一點,本案房產無論從購買時間及房產證頒發

        --------------------------------------------------------------------------------

        民事答辯狀

        答辯人:王某敏,女,漢族,19XX年12月9日生,無業,現住XX市某某區XX路111號某某北區22-15-101室。

        被答辯人:張某江,男,漢族,19XX年3月1日生,現住XX縣某某鄉某某村。

        被答辯人:張某輝,男,漢族,19XX年11月12日,公司職員,現住XX市某某區XX路111號某某北區22-15-101室。

        針對被答辯人張某江的起訴,答辯人答辯如下:

        一、被答辯人張某江起訴目的不純。

        本案的提起是在答辯人與張某輝離婚訴訟中,其目的是為了阻止法院在離婚訴訟中分割該房產。

        答辯人與張某輝結婚多年,未見張某江提出過家庭共有財產分割說法。

        所以,本次以張某江名義提出分割家庭共同財產之目的不純。

        二、本案張某江起訴與事實不符。

        第一點,本案房產無論從購買時間及房產證頒發都是在答辯人與張某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房產證上產權人的名字也是答辯人與張某輝二人。

        所以該房產無論依據物權法還是婚姻法都屬答辯人與張某輝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點,本案房產的出資為答辯人與張某輝二人,答辯人從未聽張某輝提及其父親張某江出資事宜。

        第三點,該房產在最近幾年一直由張某輝對外出租,所以何談張某江與答辯人及張某輝共同居住。

        第四點,張某江夫妻賣老家房子事宜,答辯人第一次聽說,而且賣房的情況哪能僅憑村委會證明予以證實。

        既然是賣房,要有買房人證明以及買房人支付購房款的憑證。

        第五點,退一萬步將,就算是張某江夫婦賣房了,但賣房款何去

        何從答辯人從不知曉。

        三、就本案法律適用問題。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十六條 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

        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rdquo;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rdquo;

        根據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釋,上述房產由于登記在答辯人與張某輝名下,屬兩人共同共有財產。

        退一萬步講,即便是張某江在里面出資,也應屬對答辯人與張某輝二人的贈與。

        這完全符合中國傳統,結婚后男方出錢買房的習俗。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張某江的起訴無事實與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予以駁回。

        此致

        石家莊市某某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王某敏

        年 月 日

        【三】未辦理婚姻登記手續的婚約財產糾紛

        內容要旨

        按照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婚約財產糾紛訴訟主體僅限于男女雙方本人,不能列其親屬等為被告;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女方“嫁妝”應視為女方的個人財產,雙方解除同居關系時男方應予返還;男方請求返還彩禮的,應予以支持。

        案情

        楊某(女)與現任丈夫已分居達一年之久,其存續婚姻正在辦理離婚訴訟手續。

        2013年年初,楊某經親戚及媒人楊一、王某介紹與鄰村張某見面確認戀愛關系.雙方確立戀愛關系后,2013年2月份,雙方按照農村習俗辦理訂婚儀式,張某通過二媒人向楊某支付彩禮8.8萬元。

        2013年4月份,楊攜帶娘家購買置辦的嫁妝同張某前往外地共同工作。

        2013年6月份楊某因張某經常酗酒大罵自己離開張某回到娘家,現起訴離婚。

        楊某同張某在外地共同生活工作期間,曾用部分彩禮購買家具、電器以及生活開支等。

        楊某于某日起訴到某縣人民法院,稱與張某按農村風俗同居后經常被張某打罵,由于無法建立起感情,至今尚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已經寫了分手協議。

        請求法院判令田某返還自己陪嫁到其家的財產(摩托車、大衣柜、梳妝臺、沙發、桌椅、電視機、音響、影碟機、洗衣機、電冰箱等物,共價值兩萬余元),并由張某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張某辯稱:自己并未打傷原告;因原告陪嫁的嫁妝都是用其給女方的禮金購買,如果楊某要要回嫁妝的話,就需返還禮金。

        同年7月18日,張提起反訴,要求楊某及其母親返還彩禮金8.8萬元,其他彩禮折合人民幣4660元。

        并申請法院查封楊父母的銀行存款9萬元。

        裁判

        某縣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反訴被告)與被告(反訴原告)至今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雙方同居期間沒有共同財產,按農村風俗習慣,同居時原告帶來的“陪嫁”應視為原告個人財產,張某應當返還。

        張某請求返還按照農村習俗給付的彩禮金,也依法有據,應當予以支持。

        法院判決:1.被告(反訴原告)返還給屬原告(反訴被告)財產摩托車1輛,大衣柜1個,梳妝臺1個,沙發1套,桌椅1套,電視機、音響、影碟機1套,洗衣機1臺,電冰箱1臺,打米機1臺,棉被4床,木箱1口(原物不在的由被告按查明認可的價值折價)返還原告(反訴被告)。

        2.原告(反訴被告)返還給被告(反訴原告)田某彩禮金人民幣8.8萬元。

        3.駁回被告(反訴原告)其他訴求。

        一審宣判后,楊某及其母親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中院經審理認為,一審認定事實清楚,但畢竟雙方共同生活一年半時間,日常生活消費有一定的支出,且張某某在同居期間有一定的過錯行為,應自行承擔相應的責任,故一審認定返還彩禮金過高。

        中院判決:維持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第一項;變更縣人民法院判決第二項為上訴人楊某返還給被上訴人張某彩禮金人民幣4.5萬元。

        評析

        1.同居分手后,“陪嫁嫁妝”應當返還 本案中,楊某與張某至今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其同居關系不是合法的婚姻關系,不能以合法婚姻關系來確認楊某父母以嫁妝的形式贈與家具、電器的行為,是贈與給男女雙方的事實,只能認定上述陪嫁物品是楊某的個人財產。

        現雙方終止同居關系,楊某要求田某返還財物有法可依,張某應當予以返還。

        2.張某訴求楊某及父母償還彩禮,并非合理,因無法得知楊某父母是婚約財產的受益人,婚約財產糾紛應當列男女雙方為當事人。

        3.同居分手后,女方應酌定返還彩禮金 我國婚姻法沒有規定彩禮,但彩禮是普遍存在的社會現象。

        關于彩禮發生糾紛應當如何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下稱《婚姻法解釋(二)》)

        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dquo;

        就本案而言,楊某與張某按習俗舉辦了結婚儀式但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在法律上屬于同居,可自行解除。

        張某請求楊某返還同居前給付的彩禮金,符合《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規定。

        但由于雙方同居生活了一年半的時間,日常生活消費有一定的支出,且張某在同居期間有一定的過錯行為。

        故應綜合考慮,從公平責任出發,女方酌定返還彩禮金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