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糾紛答辯狀
人身安全果子財務等等遭到了損害,怎么答辯狀才好,這一反面的答辯狀,請看下面吧!
人身損害賠償民事答辯范本【1】
答辯人:姓名___性別_____ 年齡___民族___ 職務___ 工作單位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 電話___
答辯人因與被答辯人××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被答辯人的損害不是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造成的,其損失不應由答辯人承擔;
被答辯人系答辯人雇傭的司機,從事貨運經營活動。
××年×月×日,被答辯人駕駛答辯人所有的牌照為××的××牌汽車,在回家途中行至××時與他人××駕駛的××號車相撞,造成被答辯人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
經××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答辯人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雇傭人只有在從事雇用活動中受到的傷害,才由雇主承擔責任。
而造成被答辯人受傷的交通事故是在被答辯人回家途中發生的,不是在從事雇傭活動過程中發生的,因此被答辯人所受到的損失不應由答辯人承擔。
二、被答辯人受傷后,答辯人給被答辯人支付的部分醫療費是出于人道主義,不能說明答辯人認可承擔被答辯人的損失;
被答辯人受傷后,由于其經濟困難,為了不延誤治療,答辯人出于人道主義為其先墊付了部分住院費,但僅憑這點并不能說明答辯人認可承擔被答辯人的損失。
其的損失應該按照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由被答辯人和××分擔。
綜上,法院應查明事實,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附:本答辯狀副本_______份;
證明材料__________份。
人身損害答辯狀范本【2】
答辯人:宋某,男,漢族,系
答辯人因原告張某訴被告宋某人身傷害損害賠償一案,現就案件發表如下答辯意見,請合議庭予以考慮:
一、 安全保障義務的歸責原則與構成要件
我們國家目前沒有專門的侵權行為法,有關人身損害的侵權案件適用《民法通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其解釋,雖然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3年出臺了《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若干解釋》),確立了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明確了安全保障義務人的義務范圍和責任界限。
但由于個案案情的不同,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也有所不同,相應地其應承擔的責任也不同。
根據《若干解釋》第六條:“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
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當將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
根據上述條文可見,關于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的歸責原則為過錯責任原則,具體分為兩種情況:一是經營者對其經營場所的設施及提供商品和服務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可稱之為直接責任;二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權造成進入其經營場所內的服務對象即消費者的人身、財產損害情況下經營者應承擔的民事責任,這可稱為補充責任。
我們先討論經營者的直接責任的認定,根據《解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經營者的直接責任的構成要件為:(一)有損害的發生。
(二)損害發生于經營者控制的范圍之內。
(三)損害的發生沒有第三者責任的介入,其損害的發生通常是由于經營者的服務設施沒有達到規定標準或者提供的商品及服務有瑕疵造成的,即消費者損害結果的發生與經營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有因果關系。
(四)經營者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這一點也可以認為就是經營者的過錯。
正是因為經營者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即有過錯,法律才要求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解釋》第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補充責任的構成要件為:(一)第三人的侵權行為是損害事實發生的直接根本原因。
(二)經營者對侵權的發生未盡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義務,是侵權成立的條件,但非原因。
(三)第三人侵權與經營者的不作為行為發生競合。
二、 原告是否是適格的訴訟主體?
根據安全保障義務的構成要件,只有消費者才能成為權利人主張經營者承擔責任。
本案原告并未證明其在被告的酒店消費,沒有與酒店建立服務合同關系,所以被告不對其承擔任何義務。
因此,原告起訴被告是沒有主體資格的。
三、 原告的損害事實是否發生在被告的酒店之內?
原告即使證明了作為消費者的主體資格之后,仍要證明有損害事實發生在被告的經營場所之內,只有在被告的經營場所之內發生的損害事實才有可能由經營者承擔責任。
原告只證明損害發生而不能證明損害結果與被告的經營場所有關系。
四、 被告有過錯是承擔責任的前提。
如果原告能證明其在被告酒店消費并在酒店受傷,要求被告承擔責任,仍需證明被告對損害結果的發生有過錯。
原告訴稱被告酒店內有油漬,所以導致損害結果發生,沒有證據,不符合事實。
五、 原告的損害是由被告張某、余某造成的,同時原告有過錯。
被告張某、余某在被告宋某的酒店舉行婚禮,酒店為兩位新人準備好一切設施后,婚禮如期舉行,但在婚禮舉行過程中,由于傳統風俗的惡習,有多名婚禮參加人向兩位新人投擲雞蛋,導致現場一片狼藉,到處都是濕滑的雞蛋。
婚禮現場一片混亂,在被告宋某酒店工作人員的制止下,兩位新人的親友還是將被告的酒店的衛生破壞,被告為清理酒店的地面的雞蛋液體而付出巨大勞動。
如果原告證明在被告酒店發生摔倒事件,那正是由于兩位新人事前安排的這一婚禮的傳統進行程序所導致。
所以如果有侵權行為發生,那么侵權人是被告張某、余某,被告宋某作為經營者如果有過錯,承擔補充責任。
被告在本案中沒有任何過錯,所以案件的糾紛事實應是原告張某與被告張某、余某之間侵權糾紛。
同時,如果原告確實在婚禮現場摔傷,作為原告明知自己年事已高,身患多年腰椎疾病,在婚禮現場發生混亂的情況下,不安坐的遠處座位上,卻擠到婚禮現場的中心,有一定過錯。
根據《民法通則》第131條規定:“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
六、 原告訴請賠償數額沒有依據。
無論誰對原告的損害事實承擔責任,都應該劃分清楚損害結果與原因之間的因果關系。
原告訴稱其摔傷導致腦積水發生,并且主要醫療費用等賠償建立在對腦積水的治療上,這首先應該證明摔傷與腦積水之間的關系,而原告證據材料中并不能證明這一因果關系。
綜上所述,被告宋某的酒店在原告受傷一事中沒有任何責任,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維護法律的尊嚴,保護合法經營者的權利。
此致
xx某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答辯狀【3】
答辯人:趙XX,男,白族,1980年02月14日生,云南省大理州劍川縣人,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
身份證號53293XXXXXXXX,聯系電話XXXXXX。
被答辯人:李XX,男,白族,49歲,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34號,系死者李XX之父。
被答辯人:劉XX,男,36歲,農民,白族,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27號。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李XX提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
1、請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答辯人趙XX不應該對李XX的死亡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所支付的6000.00元為補償款而非賠償款。
1、被答辯人李XX以“事發當天答辯人邀約死者到街上吃飯”為由,要求答辯人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答辯人邀約死者到街上吃飯和李XX的死亡之間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吃飯并不會必然導致李XX的死亡。
2、20XX年04月05日晚上,李XX駕駛摩托車自己摔倒致傷后因搶救無效死亡,其死亡原因完全是因為自己酒后擅自駕駛摩托車,加之車速過快導致的,和答辯人沒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3、本案原被告三方就李XX的死亡達成的協議性質屬于補償協議,而不是賠償協議。
20XX年04月05日晚上,李XX駕駛摩托車自己摔倒致傷后,趙XX、劉XX從朋友角度出發,積極打電話通知其家人,并積極參與了李XX從鎮衛生所、縣醫院、州醫院的系列搶救工作。
李XX死亡后,在溪南村委會工作人員的主持下,趙XX和劉XX從人道主義的角度出發,于20XX年04月08日與被答辯人李XX就李XX死亡問題簽訂了“協議書”。
根據該協議書第1條約定:“趙XX、劉XX二人自愿一次性彌補李XX家屬壹萬貳仟元(12000.00元),每人承擔6000.00元”,該協議書明確地載明該12000.00元是“彌補”款,即補償款,而不是賠償款。
說明在簽署該協議時,各方當事人認可這是一份補償協議,而不是賠償協議。
二、答辯人李XX不顧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并已經履行的協議約定,再次將此事訴至人民法院,是一種出爾反爾、背信棄義的行為。
根據三方20XX年04月08日簽訂的協議書第2條約定:“李XX家屬無異議,付清彌補資金后,當事三方和睦相處、互相關照,三方簽字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糾纏此事”;據此約定,趙XX和劉XX進行一次性補償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糾纏此事。
趙XX和劉XX已經按照協議履行了補償款支付義務,意味著三方因李XX死亡而產生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終止。
三、原被告三方簽訂的補償“協議書”使原有的法律關系變成了合同關系。
原被告三方于20XX年04月08日達成的補償協議書,雙方的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賠償金額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應認定為合法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本案當事人三方自愿達成補償協議,并已實際履行,該補償協議并不違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依照補償協議的約定履行相應責任。
當事人三方就趙勁成死亡自行達成補償協議,應視為三方以協議排除了法律規定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適用,三方因自愿協商而達成協議這樣一個法律事實,使原有的賠償法律關系變成了合同關系。
因此,本案中三方簽訂的一次性補償協議,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
三方基于合同關系形成的合同之債,不是侵權之債,應由合同法予以調整。
四、當事人趙XX和劉XX已經全面、完整地履行了該協議書,意味著原被告三方因李XX死亡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終止。
協議簽訂后,如果義務人不履行義務則承擔違約責任,如果義務人已將補償協議履行完畢,那么合同之債權債務關系就隨之消滅。
本案三方簽訂的補償協議對原被告三方均具有約束力,被告既然已經依協議支付相應補償款,就無需再承擔任何責任。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本答辯人對李XX的死亡沒有任何過錯和責任,不應該對李XX的死亡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本答辯人在李XX死亡后,考慮朋友關系,從人道主義的角度出發,與其他兩方當事人就李XX的死亡補償問題達成了補償協議書,該協議書各方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賠償金額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應認定為合法有效;答辯人已經全面、完整地履行了協議約定的補償義務,當事人三方因李XX的死亡而產生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終止,但被答辯人出爾反爾、背信棄義,在達成補償協議并獲得履行后訴至法院,其訴訟請求違反了我國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也違反了我國《合同法》第八條的規定,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起訴顯系濫用訴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此呈
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趙XX
20XX年0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