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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繼承糾紛民事答辯狀

      時間:2024-11-10 09:11:44 答辯狀

      繼承糾紛民事答辯狀(精選5篇)

        答辯狀對于保護被告人的正當合法權益具有不容忽視的意義。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法律訴訟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我們開庭前一般都會提前做好答辯狀,以下是云范文收集整理的繼承糾紛民事答辯狀(精選5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繼承糾紛民事答辯狀(精選5篇)

      繼承糾紛民事答辯狀1

        答辯人一:

        答辯人二:

        答辯人現就原告訴答辯人法定繼承糾紛一案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原告所訴房產中東屋三間為李__申請所建,不能作為共同財產分割。

        第一,據房管局提供的《私有房屋登記換證申請表》記載,李__、朱__與原告共有的坐落在__房產來源是繼承李__房產所得。但是,房管局提供的李____年的《土地地上權利證書》記載的房產是房三間,而不是現在房產證上登記的間數。

        第二,根據房管局提供的《私房登記發證申請書》記載,除李_____年的《土地地上權利證書》記載的房三間外,其余的房產分別是____年和___年李__申請自建的房產。

        第三,根據房管局、城建局提供的《建議臨時建筑工程許可證》記載,李__申請于____年5月7日至___年5月30日新建平房37、5平方米,即現在房產證登記的東屋三間。當時,李__早已去世,因此,不能作為李__的遺產繼承。

        第四,根據__房鄰居提供的證人證言證明,現在房產證登記的東屋三間是經李__申請,由李__子投資建設的,不能作為李__的遺產繼承。同時,原告亦證明李__子____年5月建婚房東屋兩間。

        二、原告將__街__號(原__號)李__申請所建東屋三間作為共同財產分割沒有法律依據,應為不當得利。

        第一,原告將營市街__號(原__號)李__申請所建房屋作為共有房產分割沒有法律依據。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財產的取得分為因合同取得、因繼承取得、因遺贈取得、因勞動生產取得、因征收取得和因法院判決取得等等。原告將被繼承人死亡后,李__申請所建房屋,作為被繼承人的財產繼承沒有法律依據,也不符合法定取得的要件。

        第二,原告將營市街__號(原__號)李__申請所建東屋三間作為共有財產,是一種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上的根據,使得他人遭受損失而自己獲得利益。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92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得利返還受損失的人。”因此,原告將李__申請所建房產作為共有財產是一種不當得利,應當返還給財產所有人,分割他人財產是違法的。

        三、李__夫妻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義務,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配到一部分遺產。李__夫妻長期與父母住在一起。特別是與母親朱__共同生活時間長,并盡了主要撫養義務。這一點有鄰居證人證言證明。因此,根據我國繼承法第13條第三款規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李__夫妻依法可以多分的朱____所的份額的遺產。

      此致

      __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____年6月19日

      繼承糾紛民事答辯狀2

        答辯人: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被答辯人: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一、事實依據:

        1、原告_____、_____在起訴書中訴稱,____________系原告的父親,系被告_____配偶,系被告_____父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與____________離婚,后與被告_____結婚,直至____________死亡,在____________與被告_____婚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了一套某縣竹陽鎮的房屋,被繼承人于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因病去世,這些都是屬實的。但是,在____________去世后,被告并沒有將被繼承人____________留下的遺產據為已有,也沒有侵犯了原告合法的繼承權。而是合法占有按照法律規定應當屬于被告的合法財產(房屋)。相反,被告認為,原告根據《民法典》及相關法律規定,提起訴訟,原告的`訴訟請求不能得到法院的依法支持。

        2、____________從______________年生病(內風濕等)到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因病去世,____________曾經長期生病(包括腳摔斷了)多次在某縣人民醫院和某縣骨科醫院住院,有醫院的病案資料為證。二位原告不但未去探望,甚至也不知道父親為何住院,在哪里住院。更不要說是出錢為父親治病。____________為了治病和在外面買藥(包括網上買藥)四處借債。至今未還。有醫院的發票和藥店的收款收據及證人證言為憑。兩位親生兒子不孝順,____________多次生病住院治療二位原告即_____、_____不但沒有去看過、關心過、更不說出錢進行治療的。即沒有盡到贍養老人的義務。____________在過生日、過年或者生活特別困難的時候、而二位原告即_____、_____也沒有關心過、從來就沒有去看過、更不說買東西孝敬老人的。即沒有盡到贍養老人的義務。其中有一個原因就是在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的時候,____________與_____有一個斷絕父子關系的字句。所以就不贍養老人。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___因病去世,二位被告通過他人聯系二位原告即原告的母親告知____________因病去世的信息。二位原告置之不理。連最后一面也不想見____________。二位原告既不對被繼承人____________進行養老,也不送終。被告認為,二位原告不享有繼承權,當然就不享有繼承份額。

        二、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第四款規定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結合本案實際情況,二位原告即_____、_____沒有盡到贍養老人的義務。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因病去世,二位原告置之不理。因此被告認為,二位原告不享有繼承權,當然就不享有繼承份額。綜上所述,請求法庭查明本案事實真相,依法審理并作出駁回二位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公正判決。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繼承糾紛民事答辯狀3

        答辯人一:__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年出生,漢族,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現住:____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宿舍__________棟__________房,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二:______________,女,__________年出生,漢族,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自己填完,現住:____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宿舍_____棟_____房,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

        因_______________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遺產繼承糾紛一案,根據原告提出的訴狀,具體答辯如下:

        我認為原告所提出的訴訟請求對于我們母女過于殘忍,完全沒有考慮到我們母女日后的生存問題,所以,與法與理,我都不能完全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理由是:_________________

        1、對原告請求1/6的產權有異議。我們現在居住的房子是我在__公司工作時按內部價購置的單位福利房,購房的資金除抵扣我的工資和我丈夫(被繼承人)出資之外,我女兒也共同出資了__________萬購買房子及付完所有的裝修費,并共同居住,該房產應認定為我夫妻倆和女兒共有的財產。原告繼承的份額應將除去我女兒共有的1/2產權,剩下的1/2產權的按夫妻共同財產的1/2歸屬于我,剩下的1/4屬于我丈夫的遺產,由原告、我及女兒3人繼承,依法依規原告可以繼承該房產的1/12產權,也就是按房子(1—1/2—1/4)/3分割。

        2、同意原告的請求繼承1/6的職業年金和公積金。

        3、撫恤金不是個人的遺產不能繼承,不同意原告繼承撫恤金的請求。

        4、我丈夫的社保退款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我理應分得1/2,剩下的1/2由原告、我及女兒繼承,即其可繼承1/6。

        5、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

        對原告提出的事實和理由我強烈反對,原告從__________年至__________年都是和我居住了十幾年,這十幾年來均由我贍養,憑什么說我不盡贍養義務,為什么要顛倒黑白?我丈夫患絕癥過世后就__________元的養老金過日子,去年還做了一次大手術,自己負責累累,舉步維艱,自己的生活都沒法維持,怎么贍養。原告每月都有退休金,而且在廣州市花都區有一套裝修精美的房子,怎么就說是沒有財產呢?原告除了我丈夫之外還有4個女兒,為什么說是孤寡老人無人照顧,她4個在廣州生活富裕的女兒為什么不履行贍養義務!

        我丈夫身患絕癥時沒有一個姐妹出過一分錢或照顧過一天,我辭去工作照料我病危的丈夫,面徒四壁,負債累累,作為兄弟姐妹無人扶助。在我丈夫過世后就鼓動原告來分遺產,人性何在,有沒有道德底線?我丈夫生病時所負的債拿我丈夫社保、職業年金及公積金都不夠還債,理應把遺產抵債后,剩下的`才能繼承。

        由于房子是我和我女兒共同唯一居所,無法分割或變賣,原告可以一起居住。原告要繼承職業年金、公積金、退繳的社保可以,但關鍵是丈夫的銀行卡密碼我不知道,卡里有具體有多少錢我還不清楚,至今分文未動,也不知道怎么取出。原告要繼承我丈夫的財產,我從不反對,既然她要分割遺產,提起訴訟,訴訟費應由原告承擔。有爭議的標的才提起訴訟,原告對沒有爭議的標的也提起訴訟,不就是浪費訴訟資源嗎,費用應當由其承擔。

        綜上所述,我和我的女兒懇請各位審判長、審判員依法判決。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繼承糾紛民事答辯狀4

        答辯人一:宋__,女,1960年2月2日出生,漢族人,現住:__

        答辯人二:何__,男,1986年4月4日出生,漢族人,現住:__

        答辯人三:何__,女,1988年9月20日出生,漢族人,現住:__

        委托代理人:陳__,女,1986年4月4日出生,漢族人,__律師事務所律師。

        因蔣__、高__訴宋__、何__、何__遺產繼承糾紛一案,根據原告提出的訴狀,具體答辯如下:

        我認為原告所提出的訴訟請求對于我們母子三人而言過于殘忍,完全沒有考慮到我們母子三人日后的生存問題,所以,我不能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理由如下:

        (一)俗語有云“罪不及妻兒”,我丈夫何__殺人,我們母子三人又沒有殺人,我們對于原告沒有任何過錯,原告不能這樣漠視我們的存在,逼迫我們搬出我公公的房子。

        我一個四十多歲的女人,無依無靠的,一個人生活都有問題,更何況我還要養活兩個孩子,把房子讓出來,這要我們以后怎么活。

        這樣于情于理都說不過去。

        (二)就算是法律也不能不講人情,更何況《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四條還明確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我26歲就隨老公何__回到公公謝擇楷身邊生活,雖然我們在此二十六年之間沒有對二老盡過孝道,但自從我們回到公公身邊生活后,我也是克盡孝道的,并沒有虧待二老。

        現在,我丈夫死了,無依無靠的,我一個死了男人的女人,能做什么,這把年紀了,又沒有文化,根本沒有地方肯找我干活,又有兩個孩子要養活,就我們母子目前的狀況來看,我根本不可能同意搬出那所房子,讓我們流落街頭,這對我們這孤兒寡母來說真的太殘忍了。

        (三)蔣__、蔣__、高__都是依法繼承遺囑,而我也是依照法律來懇求各位不要對我們過于殘忍,念在我們孤苦無依又無生活來源,依法分給我們適當的遺產。

        綜上所述,我代表我和我的子女懇請各位審判長、審判員依法分給我們母子三人適當的遺產,幫助我們維系基本的生活。

      此致

      __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__年十月二日

      繼承糾紛民事答辯狀5

        答辯人(一審原告):張__。

        答辯人與上訴人繼承權糾紛一案,已由__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上訴人不服,提出上訴,答辯人現答辯如下:

        一、上訴狀所述不符事實,前后矛盾

        1、上訴人和答辯人的父親是登記結婚,他們向__區民政局申請的都是喪偶后的結婚登記,不是申請的補辦結婚登記。發給雙方的結婚證不是補辦結婚的結婚證,而是雙方申請同意在____年_月_日結為夫妻的結婚證。

        2、“承諾”是單方的、無效的,卻謊稱為雙方協議。

        上訴人所指的“承諾”,只是上訴人一方的,缺少答辯人之父張__的。上訴人把單方承諾理解為雙方協議,缺乏依據。事實上,按“承諾書”上的日期,現過戶的房子當時還系企業的產權。

        上訴人出示的“承諾”有多處作假,上訴人的簽名有涂改、不像自己所簽,簽名處有破損,從上訴人三個字的顏色可以肯定是近段時間所簽。雖“承諾”是一方的要約邀請,但作假還是要提出來。

        3、關于“遺囑”的不存在及多處自相矛盾

        上訴人在公證處辦理的《繼承權證明書》中證明答辯人之父生前無遺囑,在一審補充答辯中又認為公證不實,應有“遺囑”,但并沒有“遺囑”提交,也沒有公證部門關于有“遺囑”的證明,而將自己簽名的“承諾”作為遺囑,又自辨為是象征性的遺囑,既然是一種法定有男女性別區分的結婚承諾書,又如何能辯解成不需要區分性別,就能完成的遺囑。真是前后左右矛盾,無法自圓其說。

        是“承諾”、還是遺囑、還是協議,總要有與之關聯的答辯人之父的簽名才有意義。

        二、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提供虛假信息并沒有錯。

        上訴人在辦理公證時,謊稱答辯人父親無子女,上訴人為唯一的繼承人,取得公證、房產、媒體等部門的信任,于____年_月將答辯人之父名下的房產過戶,并準備賣給他人。一審法院認定其提供虛假信息并沒有錯。

        對于公證部門審查不實,媒體為利益驅動,不客觀、不公正的報道,替行假者撐腰打氣,做假開道,詆毀答辯人及之父親的名譽,欺負一個下崗無業,被人收養,至今不知生身父母是誰的弱女子所造成的傷害,答辯人將依法另行追究責任,討回公道。

        三、一審判決在婚姻效力上的認定符合事實并依據了法律

        上訴人主張婚姻效力應溯及至____年_月_日的“承諾”日,但并無證據。雖然,曾有做保姆的事實,卻無結婚前以夫妻名義同居的證據。更無辦理婚姻登記存在客觀障礙的證據。相反,上訴人依據的“承諾”為上訴人一廂情愿,無答辯人父親的簽名。同時,周邊群眾及答辯人父親的'單位證明:雙方為登記結婚,不是補辦結婚登記,只認同____年_月_日以前為保姆關系。答辯人至今沒有看見上訴人在 ____年12月29日以前辦理暫住父親家的任何證件。從派出所查實,上訴人是____年_月_號遷來父親家的。上訴人也很清楚,_____月_日登記結婚后只是法律上的夫妻,不可能有夫妻之實。因答辯人之父有嚴重的疾病。

        四、一審判決在處理財產上的不當與錯誤應當糾正

        答辯人父親的遺產有:房屋一套間,現金,母親的個人遺產金項鏈一條、金戒指一枚、金耳環一對、瓷器兩只等。上述財產都有證據證明。判決只對房屋、上訴人承認的現金進行了分割,而對其他財產則予以否認。

        計算補償金的方法錯誤,補償應是12452.63元。

        五、上訴人再次提出訴訟時效的主張不成立

        答辯人之父死后,遺產并未分割,答辯人有繼承權和使用權,答辯人發覺上訴人____年_月過戶的行為侵犯了答辯人的財產權、繼承權后。于同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從知道權利被侵到主張權利的時間不到一個月,完全符合國家法律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

        上訴人主張“承諾書上簽字”和“答辯人父親死亡時間”起,計算時效的說法,并不符合本案事實。

        綜上所述,上訴人主張不符合事實,又違法,請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此致

      __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張__

        ____年_月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