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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件的答辯狀

      時間:2024-11-10 09:12:00 答辯狀

      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件的答辯狀

        答辯人:xx石材有限公司

      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件的答辯狀

        法定代表人:… 職務:董事長

        被答辯人:李xx

        就被答辯人李xx與我單位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上訴一案,答辯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敬請依法判決駁回被答辯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決。

        一、關于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住院伙食補助費

        一審法院認定:被答辯人已被泗水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并且泗水縣社會保險處支付了被答辯人工傷待遇,故被答辯人的該部分工傷保險待遇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不應由答辯人支付。該認定既是事實,也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

        被答辯人混淆了答辯人欠繳工傷保險費與工傷賠付責任主體的的法律概念。被答辯人是2011年12月8日出現的工傷事故,正是發生在答辯人繳納工傷保險費期間,則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住院伙食補助費均應屬于工傷保險基金賠付的范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和第三十條的規定,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被答辯人提交的泗水縣社會保險處生育保險科出具的答復是錯誤的,因為本案并不是在欠費期間出現的事故,而是在正常繳費期間出現的事故,該答復是違背事實和違反法律規定的錯誤意見。

        二、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問題

        被答辯人系于2012年9月29日自愿辭職,自己書寫了辭職報告。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答辯人不應向被答辯人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被答辯人的該項請求不符合法律規定,而且與本案工傷保險待遇不屬于同一案由,被答辯人如固執地堅持其意見,應當另行主張其權利,原勞動仲裁裁決書早已因被答辯人起訴而不生效,被答辯人未能審時度勢,值此時機再去刻舟求劍,顯然是不合時宜的。

        三、關于被答辯人要求的雙倍工資支付問題

        被答辯人已經明確提出雙方早在2009年9月1日已經簽訂了勞動合同,期限至2011年8月31日。被答辯人曲解了《勞動合同法》及《勞動合同法》關于用人單位初始用工一年內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其計算每月支付勞動者兩倍工資。本案中,被答辯人已經與答辯人簽訂了兩年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后未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應視為雙方同意以原來的條件繼續履行合同,并且該情形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兩倍工資的情形,被答辯人的要求無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被答辯人的該項主張與本案工傷保險待遇不屬于同一案由,被答辯人若一再堅持其意見,應當另行主張其權利。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上訴無理,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貴院依法判決駁回被答辯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決。

        答辯人:xx石材有限公司

        20xx年9月7日

        代理律師.張皓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