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法律文書 > 答辯狀

      醫療糾紛答辯狀

      時間:2024-11-10 09:12:05 答辯狀

      醫療糾紛答辯狀模板

        現在醫療糾紛事故頻頻發生,那么你知道醫療糾紛答辯狀怎么寫嗎?以下是云范文整理的醫療糾紛答辯狀模板,僅供借鑒參考。

      醫療糾紛答辯狀模板

        醫療糾紛答辯狀模板【1】

        答辯人:XXX

        案由:醫療損害賠償糾紛。

        答辯請求:

        1、請求法院判決駁回被答辯人針對答辯人提出的訴訟請求。

        2、請求法院判決由被答辯人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2011年8月2日上午8時10分,張某(男,32歲)來到某村衛生室,主訴晚上因喝水、受涼引起腹痛、嘔吐,要求治療。

        答辯人經詢問其既往病史(其答身體健康、無疾病)、查體,結合張某主訴之病癥,臨床診斷為“胃炎”,給予靜脈輸液治療。

        治療期間其出現嘔吐、呼吸困難、手腳抽搐癥狀,經答辯人積極搶救無效死亡。

        現被答辯人以答辯人“拒不提供病歷資料而無法鑒定”為由,訴至法院要求答辯人賠償所謂的損失,答辯人認為,其訴訟請求并無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實屬無理取鬧,依法應當予以駁回。

        具體理由如下:

        一、本案“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由不成立。

        本案死者張某死亡后,答辯人積極配合某區衛生行政機關的各種工作,向有關鑒定機構遞交了相關資料,墊付了相關費用,但至今除了收到(2011)病鑒字第233號《法醫病理司法鑒定意見書》外,并沒有收到其他鑒定結論,故答辯人認為本案沒有證據證明存在醫療損害的事實,因此本案也不屬于醫療損害賠償糾紛。

        二、在無醫療損害鑒定結論得情況下,(2011)病鑒字第233號《法醫病理司法鑒定意見書》是唯一由某區衛生行政機關委托鑒定而產生的鑒定結論,且被答辯人并沒有對該鑒定意見書提出異議,對該鑒定意見書證明張某的死亡是猝死,答辯人無過錯,故不承擔責任。

        三、答辯人不是適格的被告。

        本案的適格被告應當是西安市某村衛生室。

        答辯人具有執業證書和行醫資格(見證據1:執業證書,原件被扣押);是西安市某區某村為其衛生室聘請的執業醫生(證據:聘請手續由某區某村于辦理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時遞交給區衛生局;被答辯人已經舉證證明了這一點);答辯人為張某治病是履行醫生職務的行為,其履行職務的行為后果應當由西安市某村衛生室負責(見證據2: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本條例所稱醫療機構,是指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者組織承擔民事責任。

        上述人員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為致人損害的,應當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

        屬于國家賠償法賠償事由的,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處理。”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指導意見(試行)》第9條規定:“醫療賠償糾紛案件中,患者一方起訴的,下列當事人可以作為被告:⑴具有相應資格的醫務從業人員在醫療機構內從事醫療行為的,以醫療機構為被告”;同條第⑷款規定:“農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所系村集體經濟組織或社區組織發包由個人經營的,以發包單位和個人為共同被告;個人以村衛生室(所)名義行醫,村衛生室(所)明知而未提出異議的,以村衛生室(所)和個人為共同被告”。

        本案中,答辯人與所在村集體經濟組織并不存在發包與承包的關系,也不存在答辯人個人“以村衛生室(所)名義行醫,村衛生室(所)明知而未提出異議”的情形。

        故答辯人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

        從醫療關系的角度看,《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指導意見(試行)》第12條規定:“在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患者一方應當首先證明其與醫療機構之間存在醫療關系并發生醫療損害的基本事實”。

        本案中,被答辯人與某村衛生室建立了醫療關系,與答辯人之間不存在醫療關系。

        答辯人不是以個體醫生的名義或村衛生室承包人的名義為其治病,而是以某村衛生室執業醫生的名義為其治病,其實施醫療行為的責任應當由某村衛生室承擔。

        由此可見,在本案中,答辯人不是適格的被告。

        本案的適格被告應當是西安市某村衛生室,即法律規定的“醫療機構”。

        醫療糾紛答辯狀模板【2】

        答辯人:萊西市X衛生院

        法定代表人:X 院長

        因原告X訴答辯人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提出答辯理由如下

        一、答辯人不存在醫療過失行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1、答辯人是經萊西市衛生局核準成立的合法醫療機構,具備開展正常外科診療活動的資質。

        原告訴稱答辯人“不具備進行手術的資質”沒有法律依據。

        2、答辯人對原告的診療活動沒有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

        原告于20XX年9月20日8時左右到答辯人處就診,原告主訴于1小時前不慎摔倒臀部先著地,致左髖關節疼痛活動受限1小時。

        既往病史:既往慢性支氣管炎,肺氣腫病史40余年,有青霉素過敏史。

        經X光檢查示:左股骨頸骨折。

        為求進一步治療,門診以:左股骨頸骨折收住入院。

        外科檢查:左下肢較對側短縮約2CM,左足外旋畸形,左髖關節壓痛叩痛,軸向扣痛,左髖關節活動受限,可聞及骨摩擦音,左下肢深淺感覺存在,左足背動脈動可。

        答辯人當時按診療常規測了體溫、血壓、心率和聽診,體溫37.2℃、血壓140-90/mmHg、心率84次/分,骨盆正位片輔助檢查:左股骨頸骨折。

        初步診斷:1左股骨頸骨折2慢性支氣管炎3肺氣腫。

        答辯人針對原告的病情作出如下診療計劃:1.外科護理常規2.完善輔助檢查3.患肢皮牽引,建議手術治療4.術后聯合抗生素控制感染5.活血化瘀及對癥支持治療。

        20XX年9月22日行左股骨頸骨折切開復位空心加壓螺釘內固定術。

        病人自述對青霉素有過敏史,針對這種情況答辯人術前給予廣譜抗生素加替沙星以及抗厭氧菌藥物替硝唑聯合靜滴兩天,術后針對病情繼續聯合應用抗生素預防控制感染。

        綜上可見,答辯人對原告整個診療過程沒有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

        答辯人已根據執業經驗和醫療條件進行了相應的檢查、診斷、治療,盡到了臨床應盡的注意義務。

        二、原告的損害結果為其疾病所致,與答辯人的醫療行為不存在因果關系

        原告訴稱“由于被告的失誤致原告其傷處產生嚴重感染,被告在未查清病情的情況下盲目按一般術后正常情況治療,病情逐日加重….由于延誤治療時間,致使原告的一塊骨頭被取出”與事實不符。

        答辯人對原告的診治不存在失誤,原告術后出現感染屬于臨床常見的并發癥。

        術前答辯人已以《手術知情同意書》的形式告知了原告,原告及其親屬已經在該同意書上簽字。

        該《手術知情同意書》明確載明了術中或術后可能出現的并發癥、手術風險:1.麻醉意外,心跳呼吸驟停2.切口感染,不愈或遲延愈合3.骨折不愈合,引起股骨頭壞死,重則需要二次手術4.骨折畸形愈合5.創傷性關節炎,術后關節功能障礙6.術后出現心肺功能衰竭7.螺釘松動斷裂8.脂肪栓塞,下肢靜脈栓塞,肺腦栓塞等其他一些并發癥。

        考慮到上述可能出現的并發癥及原告有青霉素過敏史的情況下,術后答辯人嚴格遵照事實術前制定“術后聯合抗生素控制感染”診療計劃。

        原告術后出現感染屬于臨床常見的并發癥及醫療風險,之所以出現感染與原告的體質較差、營養不良、低蛋白血癥、青霉素過敏史有直接因果關系。

        在醫療活動中由于原告病情異常、原告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應由原告自負,原告不應將該風險轉嫁到答辯人身上。

        至于原告訴稱一塊骨頭被取出的問題,答辯人也已經事前告知了原告術后可能出現“切口感染、骨折不愈合,引起股骨頭壞死”的風險,可以說答辯人對原告的診療均嚴格遵守醫學診療常規符合醫療原則,整個醫療行為沒有過錯,與原告的損害后果沒有因果關系。

        三、鑒于法院對本案是按照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的案由立案,答辯人現申請法院委托醫學會對答辯人的醫療行為與原告的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及醫療過失進行醫療事故鑒定。

        綜上答辯意見敬請法庭采納。

        答辯人:萊西X衛生院

        20XX年5月13日

        醫療糾紛答辯狀模板【3】

        答辯人:彭XX(被上訴人彭X的親弟,全權代理人),男,19XX年1月18日出生;

        漢族,XX師范學校生物學高級講師,住XX市XX路XX號

        被答辯人:XX市XX附二醫院(上訴人,一審被告),住XX市XX路XX號。

        法定代表人:湯XX,院長。

        因上訴人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2010)石民一初字第400號民事判決書提出上訴一案,答辯人現依照本案事實和相關法律,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首先,答辯人認為,本案是一起備受全社會高度關注的由漏診誤治做錯手術致殘引發的醫療人身損害賠償的民事案件。

        一審判決無論是程序還是實體,都完全合法合情合理,并不存在上訴人所陳述的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的錯誤。

        下面,就上訴人在上訴狀中提出的缺乏邏輯且自相矛盾的六點理由,逐一答辯如下:

        一、關于“漏診的合理性”問題

        上訴人已經承認本案為漏診,可上訴人還要無理狡辯。

        眾所周知,漏診就勢必會導致誤診誤治;誤診誤治就勢必會用錯藥和做錯手術。

        嚴重后果肯定是將患者醫成致殘或致死。

        上訴人P1陳述的本案醫生漏診產生的2個原因,既毫無事實依據,又毫無醫學依據。

        一是醫學教科書及骨科專家都明確指出,腰4、5病變與左股骨頭壞死疾病,有許多不同的體征表現。

        主要體現在以下3個方面:

        1、二者疼痛的體征有顯著的不同

        椎間盤突出的下肢疼痛會放射至小腿后外側及足部,并有麻木感。

        而股骨頭壞死的疼痛多位于臀部和膝關節內側附近,一般無麻木感。

        2、二者跛行的步態也有明顯的區別

        股骨頭壞死跛行的步態與腰椎間盤突出的病人相比,腰椎間盤突出的患者一般會顯得腰比較硬,走路時會側著身子。

        股骨頭壞死患者則表現出明顯的“長短腳”,好像一腳深一腳淺似的。

        3、二者臨床表現也有顯著的不同。

        腰椎間盤突出癥是臨床上最常見的腰腿痛疾患之一,好發于20~30歲的青壯年。

        腰痛伴坐骨神經痛是本病的主要癥狀。

        病程長者,其下肢放射部位感覺麻木。

        患者為了減少對神經根的刺激,而用改變體位來放松神經根,表現為腰部畸形,即腰椎生理前凸減小或消失,這是一保護性反映。

        直腿抬高試驗陽性,跟腱反射減弱或消失,伸趾肌力減弱。

        股骨頭壞死最先出現的自覺癥狀就是疼痛,疼痛的部位是髖關節周圍、大腿內側、前側或膝部病人患側髖關節外展、旋轉受限,下蹲不到位等等。

        沒有腰部畸形,跟腱反射陽性,伸趾肌力正常。

        “4字征”檢查陽性(病歷記錄卻為陰性,說明病歷被篡改過或是偽造的)。

        由于二者上述癥狀不同,故不可能存在相互“掩蓋”問題。

        同時也說明,作為三甲醫院的上訴人,其醫術水平如此之低和醫德如此之差——連腰4、5病變與左股骨頭壞死疾病的疼痛的不同體征表現都分不清楚,竟還說有“同樣疼痛的體征表現”。

        令人感到心寒!

        值得特別說明的是:1、被上訴人只患有左股骨頭缺血性壞死,而并非上訴人所說的患有“雙髖關節”病變。

        2、按照上訴人的上述邏輯思維,腰4、5病變與左股骨頭壞死二者就是同一種疾病了?!

        二是“診斷治療和治療時間的針對性”問題。

        更毫無事實依據。

        所陳述的觀點,不但與事實嚴重不相符,而且與上訴人自己的后面所陳述的觀點三P2和觀點六P3也自相矛盾。

        上訴人P2所說的“每個醫生每天每時都在漏診”等,足以說明本案漏診毫無合理性。

        作為三甲醫院的上訴人如此給患者看病,小病不被看出大病才怪!輕病不被醫成重病才怪!上訴人如此接診患者,醫德何在?良知何在?誰還敢能去XXXX附二醫院看病?

        請問:上訴人P1說的“診斷和治療的針對性”在哪里?被上訴人本身就是到上訴人醫院來醫治自己的左大腿疼痛病的,而不是來治腰痛疾病的。

        可見,一審以漏診即認為醫生未盡高度注意義務判決上訴人擔責,顯然合情合理合法。

        故本案上訴人的漏診是毫無合理性。

        二、關于“漏診沒有造成損害”問題

        本案漏診已直接導致誤診誤治,并做錯手術,而且已造成被上訴人傷殘,這是不爭的事實(有湘雅司法鑒定中心先后提出具體的傷殘等級和醫療過錯等司法鑒定意見書為證)。

        1、被上訴人是來上訴人處醫治左大腿疼痛疾病的,術前又怎么知道上訴人給自己施行的腰椎手術是錯誤的呢?又怎么會有“任何意見”呢?

        本案的腰椎手術,對被上訴人的左下肢疼痛事實上毫無緩解。

        這充分說明,本案上訴人實施的腰椎手術,對治療被上訴人的左大腿疼痛沒有必要,事實上也沒有任何作用。

        2、被上訴人并非是“雙髖關節”病變,而只患有左骨頭壞死疾病,完全可以不做腰椎手術,事實上也沒有任何作用。

        本案上訴人所做的腰椎手術,不但沒有醫好被上訴人的左大腿疼痛,反而造成了被上訴人的腰部傷殘,而且還延誤了被上訴人左骨頭壞死疾病的最佳治療時機,結果又造成了被上訴人的左腿傷殘。

        因此,本案漏診及先行腰椎手術,已經給被上訴人造成了巨大的人身損害,理應擔責。

        三、關于“治療時間順序”問題

        答辯人認為,上訴人的“治療時間順序”是絕對錯誤的,事實證明也是不正確的。

        答辯人陪送術后的被上訴人在上級多家醫院看病時,骨科專家們在閱片和檢查病變部位后都說,XX附二醫院脊柱科做錯了患者的手術部位,本案的腰椎手術完全可以不做;而該做的的左股骨頭壞死置換手術卻沒有做……

        術后至今,患者左下肢疼痛毫無緩解,再次足以說明,本案的腰椎手術,對治療被上訴人的左大腿疼痛沒有必要,事實上也沒有任何作用。

        這與上訴人所說的“先重后輕的處理原則”自相矛盾,且不能自圓其說。

        由于司法鑒定只對申請人提出的傷殘等級和醫療過錯作出鑒定,故對沒有提出申請的“治療時間順序”未提出異議。

        上訴人又能舉證說明其“治療時間順序”是正確的嗎?

        上訴人提到的醫學鑒定 “分析意見”,與本案的腰椎手術所造成的傷殘事實相違背,而且與湘雅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結論也相矛盾。

        說明本案的醫學鑒定有顯失公正公允。

        無論是司法鑒定還是醫學鑒定,所依據的都是被醫護人員篡改過的病例(已在一審時提出過)或是偽造的病歷;且醫學鑒定都是父子間的鑒定,存在行內潛規則,有顯失公正公允。

        鑒于本案先行的腰椎手術,是上訴人在漏診誤診而沒確診的情況下,對被上訴人左大腿疼痛所施行的錯誤治療方案,是導致被上訴人傷殘的首要原因;理應承擔主要責任。

        因此,上訴人先行腰椎手術是不符合醫學規范要求的,治療時間順序也是絕對錯誤的。

        四、關于“因果關系”問題

        上訴人在P3就此問題的陳述,純屬有意偷換概念和故意跑題。

        按照上訴人的說法,如果不漏診,理應優先考慮被上訴人的左股骨頭壞死置換手術,而不應先考慮腰椎治療方案。

        事實上本案的腰椎手術,對治療被上訴人的左大腿疼痛也沒有任何作用;這與上級多家醫院骨科專家們的上述三中闡明的觀點和提出的意見不謀而合!

        如果不漏診,就不會導致誤診誤治,也就不會造成做錯手術致殘的事實;也就不會給被上訴人造成目前的巨大的人身損害和精神傷害!

        鑒于上述的醫學鑒定有顯失公正公允。

        所以答辯人認為,一審法官認定事實清楚,并沒有違反科學下判。

        本案是因上訴人的漏診直接導致誤診誤治而造成了被上訴人的傷殘。

        因此,答辯人認為,被上訴人目前傷殘及其損害現狀與上訴人的漏診有直接的因果關系。

        五、關于“法律適用”問題

        上訴人在P3的陳述,純粹是在玩弄法律,純粹是在忽悠法官和病人。

        被上訴人打的是“醫療人身損害賠償”官司,而并非是“醫療技術事故”官司。

        因此,答辯人認為一審判決并無使用法律不當,更不存在“錯誤使用法律下判”的現象。

        故請二審予以維護一審判決。

        六、關于“七級傷殘”問題

        鑒于被上訴人是自己步行到上訴人醫治左大腿疼痛疾病,且術前還在開車,而且腰椎手生活能自理;如今術后卻致殘,而且現靠輪椅和拐杖行動,生活極不方便等。

        故答辯人認為:

        被上訴人的七級傷殘,完全是由于上訴人的漏診誤診誤治所致,是上訴人延誤了被上訴人的左股骨頭壞死疾病的最佳的和最有利的治療時機,所造成的最嚴重的人身損害后果。

        因此一審以此判決合法,也合情合理。

        并不存在上訴人所陳述的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的錯誤。

        綜上,一審法院對本案認定事實清楚,判決依法有據。

        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純屬是無理之訴。

        是在故意折騰醫療受害人,是在有意惡化醫患關系,是在肆意制造不和諧的醫療壞境。

        鑒于以上事實與法律,故請求二審法院查清事實,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以維護被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彭XX

        (一審原告彭X的親弟,全權代理人)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