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醫院方答辯狀
現在醫療糾紛越來越嚴重,不是醫院技術水平下降,而是患者越來越重視自身權益的保護了!以下是云范文分享的:醫療糾紛醫院方答辯狀,歡迎大家參考!
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醫院方答辯狀【1】
答辯人:遵義市某某人民醫院。
住所地:遵義市某某縣某某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該院院長。
委托代理人:張紹明,系貴遵律師事務所律師。
法律服務熱線:0851-26652510,13595203002
因原告余某某訴被告遵義市某某人民醫院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現依法答辯如下:
一、原告于“2013年9月28日因外傷致右下肢不能夠站立伴胸腹疼痛,到答辯人醫院就診”是事實。
同時,本案經過遵義市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已明確為“四級醫療事故,院方承擔主要責任”也是事實,但是,原告請求支付四級醫療事故的賠償金74800元于法無據。
根據《醫療事故分級標準》的規定,四級醫療事故是指造成患者輕微人身損害后果的醫療事故,該標準中的醫療事故“一級乙等至三級戊等”對應“傷殘等級一至十級”。
在本案中,由于原告的損害后果為四級醫療事故,未能夠達到最低的傷殘等級標準,故答辯人依法不應當承擔殘疾賠償金。
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的規定,對于醫患糾紛,經過鑒定,構成醫療事故的,應當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進行處理,對于不構成醫療事故的,按照其他醫療損害糾紛進行處理。
就本案而言,本案雖然經過鑒定,已經明確構成了四級醫療事故,院方承擔主要責任。
但是,由于原告是自己被摔傷入院,答辯人的過失(漏診)行為,只是在客觀上延誤了原告的治療時間,故答辯人只應當承擔延誤治療部份60%的責任。
而且,由于原告的受傷情況,本身也應進行保守治療,原告在檢查后,自己也未將攝片后的報告單送交醫生值班醫生作進一步確診,其本身也存在一定的過錯,故依法應當減輕答辯人的賠償責任。
三、由于原告是自己被摔傷入院救治,其治療“原發性”的摔傷,也需要產生大量的醫療費用、誤工期限、護理期限等相關費用,答辯人的漏診行為,導致的后果,只是治療期限的延誤,而治療費用,大部份答辯人已經報銷,故對于原告的損害,人民法院應當結合雙方的過錯程度及責任大小,對延誤的損害部份進行責任分擔。
四、關于原告的訴訟請求,答辯人認為:醫療費用部份,答辯人已經全額承擔和報銷了大部份,故對于未報銷的部份,答辯人只應當承擔60%以下;對于誤工費和護理費部份,因原告治療“原發性”傷害也需要誤工和護理,而且,原告也未實際住院治療,故對于該部份。
答辯人認為依法不應當得到支持;對于殘疾賠償金部份,答辯人在前面已經談到,因未達到最底等級,故依法不應得到支持;對于交通費1300元,答辯人只認可到遵義醫學院檢查往返的部份,對其他的依法不予認可;對于被撫養人生活費,由于未達到傷殘,故依法不應得到支持;
對于精神撫慰金,根據法律規定,也只有達到傷殘等級才可以酌情得到支持,因本案未達到傷殘程度,故依法也不應得到支持。
綜上,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根據本案的事實和法律,并結合雙方的過錯程度以及原告的原發性損傷情況,對本案作出客觀公正的判決為感!
答辯人:遵義市某某人民醫院
二○XX年五月六日
醫療糾紛民事答辯狀范本【2】
原告:張三,男,漢族, 年 月 日出生,住四川省xxxxx
委托代理人:周凌,四川xxxx事務所律師,地址:成都市xxxxx。
電話:
被告:成都xx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四,地址:四川省新津縣xxxx,電話:
訴訟請求:
判決被告支付原告雙倍工資(應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沒有訂立應支付的雙倍工資,從勞動合同法實施之日2008年1月1日起計算至2011年2月28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3920元×38個月=148960元。
判決被告支付原告損害賠償金(因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勞動合同應支付的損害賠償金):3920元×17年×2倍=133280元。
判決被告支付原告加班費,休息日加班費:3920元÷20.83天/月×(104÷2)天×2倍×17年=332720元;法定節假日加班費:3920元÷20.83天/月×11天×3倍×17年=105574元;計:438294元。
判決被告為原告補交1993年11月開始上班至2009年8月的相關社會保險費。
判決被告補發年終獎金4000元。
事實與理由:
原告于1993年7月被被告聘用為其工作人員,并于當月安排在新津縣職業高級中學進行為期數月的食品加工專業培訓學習,培訓合格后原告于1993年11月開始正式到被告處上班,從事生產管理工作,原告一直連續不間斷的在被告處工作到2011年2月28日,工作時間長達17年,被告與原告早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卻一直推脫不簽訂,并于2011年2月無故強行解除了勞動合同。
在長達17年的工作期間,被告違反勞動法和相關法律的規定,一直不按國家規定節假日放假休息,而是安排被告加班加點的工作,夜班長達14個小時的兩班倒,每周僅有一天休息,法定節假日也要工作,而一直不按規定給予加班工資。
相關的社會保險直到2009年8月才給予購買,之前的社會保險一直都未購買。
綜上,原告到被告處工作長達17年之久,把自己的青春年華全部貢獻給了被告,被告卻一直嚴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權益,不給予相關加班費,不給予購買社會保險,不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強行無故解聘原告。
故原告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的規定特想貴院提出仲裁申請,懇求貴院依法判決!
此致
xx縣人民法院
原告:
二〇XX年十一月三日
關于誤診不成立的答辯狀【3】
就被答辯人訴答辯人醫療損害人身賠償糾紛一案的事實和理由,答辯人作以下答辯:
一、答辯人診所是2003年依法成立的個體診所,具備開展正常診療活動的資格。
答辯人診所是2003年依法成立的個體診所,XX市衛生局2009年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醫療機構校驗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對答辯人診所《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進行校驗換證并不是答辯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換證后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有效期(2009年6月24日至2012年5月)足以證明王XX2009年7月7日到答辯人處就診時,答辯人具備開展正常診療活動的資格。
被答辯人錯誤認為答辯人未取得新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對外營業沒有依據。
二、答辯人對王XX的診療沒有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
王XX2009年7月7日上午9點鐘左右來答辯人處就診,王XX主訴上半身疼痛伴有咳嗽,答辯人當時按診療常規測了體溫、血壓、心率和聽診,體溫37℃、血壓98mmHg/70 mmHg、心率91次/分,心臟無雜音,呼吸音粗。
由于王XX當時血壓、心率、體溫均正常,咳嗽符合老年人上呼吸道感染癥狀,答辯人初步診斷為上呼吸道感染。
頭孢哌酮鈉舒巴坦鈉皮試陰性后用0.9%NS250ml給予2.0g輸液抗感染治療,近一個小時的輸液過程無任何不良反應,沒有病情加重的現象,尸檢結論排除了藥物過敏致死的可能。
答辯人對王XX整個診療過程沒有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
答辯人已根據執業經驗和診所條件進行了相應的檢查、診斷、治療,盡到了臨床執業醫生應盡的注意義務和職業道德。
王XX是在離開診所步行近四百米到XX市友誼廣場后才突發急性心肌梗死并發心臟破裂致心包堵塞而死亡,與答辯人診療無關。
三、答辯人對王XX的診斷沒有誤診。
急性心肌梗死病情兇險、病死率高,其典型癥狀是突發的持續性胸骨后或心前區疼痛,疼痛有瀕死感,并伴有嘔吐、出汗、胸悶、氣短、心慌等癥狀,還要結合心電圖、心臟B超、心肌酶譜等檢查檢驗結果才能確診急性心肌梗死。
王XX主訴沒有急性心肌梗死典型癥狀,在其有明顯咳嗽癥狀下,答辯人不可能立即作出王XX患急性心肌梗死的判斷,且診所條件無法進行心電圖、心臟B超、心肌酶譜等檢查檢驗,任何一個醫生都無法在當時的情況下明確診斷王XX患急性心肌梗死。
因而,沒有診斷出王XX患急性心肌梗死符合《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三條“(二)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蛘呋颊唧w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的情形,答辯人沒有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的過錯。
況且個體診所作為低等級的基層醫療機構,其對疾病準確診斷的條件、整體設施和技術力量都受到很大制約,答辯人依據診療常規給王XX診斷治療沒有過錯,盡到了應盡的注意義務。
四、王XX的死亡與答辯人的診療行為沒有因果關系。
根據尸檢王XX死亡原因系冠心病引起急性心肌梗死并發心臟破裂致心包堵塞而死亡,但急性心肌梗死并發心臟破裂目前在臨床上是一種急進性、兇險性疾病,死亡率極高,確診率低。
王XX是74歲的高齡老人,生前患有嚴重的冠心病,故冠心病引起急性心肌梗死并發心臟破裂致心包堵塞而死亡與其自身疾病有關,是其嚴重冠心病疾病發展的自然轉歸或意外。
答辯人對王XX的診療均嚴格遵守醫學診療常規符合醫療原則,整個醫療行為沒有過錯,與王XX的死亡沒有因果關系。
五、被答辯人索要巨額賠償的行徑應當受到譴責,不應得到法律的支持,更不能在本案中適用公平原則判令答辯人向被答辯人承擔相應責任。
王XX突發急性心肌梗死并發心臟破裂時,本應陪護在身邊的被答辯人卻不知去向,失去了最佳的發現和搶救時機,被答辯人沒有盡到照顧、注意、監護的義務。
王XX突發疾病意外死亡后,被答辯人丈夫李XX不顧派出所民警在場,途經醫藥廣場時將答辯人打翻在地,肆意侮辱答辯人的人格、尊嚴;衛生局兩位科長主持的調解會上,被答辯人與其丈夫以誤診、過錯為由強行索要75萬元的巨額賠償。
由此可見,被答辯人不能正確面對王XX突發疾病意外死亡的事實,妄圖通過加壓索要、纏訟等途徑獲取巨額賠償,如此行徑應當受到譴責,不應得到法律的支持,更不能在本案中適用公平原則判令答辯人向被答辯人承擔相應責任。
因為在本案中,王XX已是74歲的高齡老人,生前患有嚴重的冠心病,其死亡是嚴重冠心病疾病發展的自然轉歸或意外,與答辯人的診療無關。
生老病死是自然規律,生養死葬是兒女義務,法院不能因為死者生前在答辯人處看過病而將責任轉嫁到答辯人身上。
綜上,答辯人的診療行為符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答辯人沒有過錯,王XX的死亡與答辯人的診療行為沒有因果關系,王XX的死亡不符合《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關于侵權行為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答辯人依法不承擔王XX死亡的賠償責任。
希貴院查明事實,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XX市城郊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