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的民事糾紛答辯狀「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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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的答辯狀【例一】:
答 辯 人 曾00 男 0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即被告) 國民身分證字號:0000000000號
住:00000縣00鄉00村00路0號
相 對 人 林00 男 0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即原告) 國民身分證字號:0000000000號
住:00000縣00鄉00村00路00號
為被告涉嫌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案件,經原告提出告訴,案經地檢署起訴,經原告提出本案附帶之求償,被告依法答辯事:
訴之聲明
一、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如為不利於被告之判決時,被告願供擔保,請準宣告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與第三人陳00係男女朋友,感情發展穩定,因被告於民國
00年00月00日00時00分許,為給女友即第三人陳00驚喜,
遂突然至其居處為見面,渠料,竟發現原告於女友處為過夜,當時被告一時衝動,以背包打原告,原告回手,二人互相為扭打,此即本案緣由。
二、被告於互毆當場,驚覺不應先衝動為打人,遂當場與原告洽談本
案和解事宜,雙方當場同意由被告賠償新臺幣80,000元給原告暨本案雙方均放棄刑事告訴之和解條件,並當場簽具和解書為憑證(如證據)。
三、事後,原告毀約提出刑事告訴並認前揭求償新臺幣80,000元不
夠,遂另欲改求償新臺幣500,000元,此即附帶求償本案之緣由。
四、本案雙方達成賠償合意,自應受拘束,本案雙方達成以新臺幣80,000
元為賠償,並簽具書面之和解書,雙方自應受拘束,方符契約自由暨意思表示生效之法律適用。
五、被告僅同意依原和解書金額為賠償,不同意對方解除原本之和解書,
請 鈞院依法賜判決如訴之聲明,以維權益,至為感德。
證據:和解書乙份。
此致
臺灣00地方法院刑事庭 公鑒
中 華 民 國 00 年 00 月 00 日 具狀人:曾00 (蓋章)
精選的答辯狀【例二】:
答辯人:×××
因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 人民法院
答辯人:(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附:本答辯狀副本_____ 份。
(二)文書范本
刑事答辯狀
答辯人:王××
因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陸××(系被害人陸× 之父)訴答辯人故意傷害罪
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為制止不法侵害用小刀捅向陸× 屬于正當防衛
答辯人于2010 年5 月6 日23 時許,在×× 縣城光明大街和朋友玩時,接到
被害人陸× 打來的辱罵電話,雙方因此在電話中發生爭吵。20 分鐘后,陸× 趕 到光明街來找答辯人尋機打架,經在場人勸阻雙方停止爭吵。隨后陸× 就騎摩 托車去叫黃×× 來打答辯人,答辯人趁機離開光明街。爾后陸× 和黃×× 兩 人在興隆街建行附近追上答辯人,黃×× 一下車就連打答辯人幾巴掌,接著陸 × 上前朝答辯人頭部打一拳,隨即兩人一起毆打答辯人。經人勸阻后雙方停止打 斗,在答辯人和陸× 往縣城公交車站方向走時,黃×× 在街邊的高壓線鐵塔處 撿起一塊水泥磚,從后面追上來舉起磚頭對著答辯人頭部猛擊,此時陸× 又再 次揮拳毆打答辯人。為了自救和制止不法傷害,情急之下答辯人拿出鑰匙包,打 開掛在鑰匙扣上的水果小刀亂捅,分別刺中了黃×× 和陸×。在旁邊觀看的陳 ×× 發現陸× 和黃×× 兩人受了傷,就上前攔住答辯人并奪下答辯人手上的小 刀。隨后,答辯人主動到公安機關自首。當晚,陸× 被送往縣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 條明確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 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 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 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 罰。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 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 任。本案中,在答辯人和朋友玩時,陸× 肆意辱罵答辯人、尋釁滋事,與答辯 人發生爭吵后又叫來其好友黃×× 來幫其毆打答辯人,其在主觀上對答辯人具有 實施不法侵害的故意,在行為上明顯地實施了持續的不法侵害,答辯人一直處于 被動防衛的地位。在不法侵害持續過程中,黃×× 舉起水泥磚對著答辯人的頭 部砸來,而陸× 又揮拳毆打答辯人,在人身生命安全遭到嚴重威脅的情急之下,
答辯人由于激憤、懼怕的心理作用,對于被害人陸×、黃×× 的不法侵害的意 圖和要達到的危害目的一時難于分辨,在沒有辦法選擇一種恰當的防衛行為的情 形下,只是執刀亂舞。雖然造成陸× 死亡的損害事實,但相對陸× 和黃×× 不法侵害行為的后果而言未明顯超過必要的防衛限度。因此,答辯人的行為具備 正當防衛的客觀要件,屬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答辯人犯故意 傷害罪的罪名不成立,現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答辯人無罪。
二、答辯人因進行正當防衛造成不法侵害人陸× 損害,依法不負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28 條規定,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 民事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承擔適當的民 事責任。本案中被害人陸× 對答辯人實施了不法侵害,而答辯人實施正當防衛 過程中致被害人陸× 死亡,答辯人的正當防衛未超過必要的限度,因此作為本 案被告人的答辯人王×× 依法不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案發之后,答辯人的 親屬主動給予被害人陸× 家屬20000 元的經濟補償,是當事人的自愿行為,不 違反法律規定。在此自愿補償之外,被害人陸× 的親屬要求損害賠償于法無據, 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
此致
北京市×× 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王××(簽名)
2011 年7 月7 日
附:本答辯狀副本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