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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糾紛民事答辯狀最新版

      時間:2024-11-10 09:12:33 答辯狀

      借款糾紛民事答辯狀范例最新版

        導語:答辯狀是法律賦予處于被告地位的案件當事人的一種權利。下面是云范文收集的借款糾紛民事答辯狀范例最新版,歡迎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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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科達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山東省東營市東營區府前大街65號,法定代表表人:劉鋒杰,職務:董事長,電話:0546-8301065。

        被答辯人:陳寶生,男,1979年9月8日出生,漢族,住沂源縣城翡翠園小區10號樓。電話:13589510620。

        答辯人就陳寶生訴科達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我方對被答辯人訴求的40000元借款予以認可。

        對方提供的借條加蓋我公司匯河橋項目經理部公章,且該公章已經過備案,由此我方認可項目經理部李紹強為有權代理,且根據現有相關資料無法認定被答辯人存有惡意,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且該債務清償日期為xx年12月31日,訴訟時效為還款期到期之后兩年內,因此,該債權請求權未過訴訟時效,對方未喪失勝訴權。因此我方認可并承擔40000元的.債務清償責任。

        二、被答辯人訴求的6000元借款于法無據,我方不予認可。 因徐風乾與濟南板廠簽訂的合同中約定供貨商不承擔發票費用,現查明加蓋的項目部印章系偽造,我公司對其不予認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任何單位提供服務須提供相應發票,濟南板廠理應承擔該發票費用。因此,合同中關于不承擔發票的約定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借款6000元用于開發票,此款項可與濟南板廠協調處理。

        綜上,我方對被答辯人訴求的40000元借款予以認可,被答辯人訴求的6000元借款于法無據,我方不予認可,此款項被答辯人可與濟南板廠協調處理。被答辯人關于償還6000元借款的訴訟請求應予以駁回。

        此致

        沂源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科達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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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常海,男,漢族,50歲,現住新城區藝術廳北街9號院23號樓5單元14號

        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及事實與理由答辯如下:

        一、本案客觀事實是答辯人因工程施工需要資金,工地領導(另一被告王凱亮)當時說,他能幫其借到錢。在xx年7月6日,被告王凱亮說幫其借到他舅舅(原告高寶)的錢啦,在王凱亮將7萬元現金交到答辯人時,被告王凱亮讓出具借條,并寫明借到原告高寶現金7萬元,但自始至終答辯人都未見過原告,都是由被告王凱亮所說。

        在借款到期后,被告王凱亮從答辯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同時出具收條一份。并于xx年11月8日出具一份具體的扣款過程和情況說明。

        綜合,答辯人雖然以原告的名義出具了借條,但答辯人從未和原告有過具體的借貸情節,答辯人所有的借貸行為都與被告王凱亮發生,答辯人將借款償還被告王凱亮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二、被告王凱亮所述與事實不符。

        在本案上次開庭時,被告王凱亮講答辯人出具的欠條在巴彥淖爾市順達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并未兌現,根據休庭后答辯人調取在巴彥淖爾市臨河區法院審理的'勞動關系確認案件中,巴彥淖爾市順達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曾向磴口縣、巴彥淖爾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的答辯狀中明確談到,該借條已兌現。也就是所被告王凱亮已拿到了答辯人常海償還高寶以及劉金翠借款的全部本金及利息。且被告王凱亮出具證明,上述兩筆借款與答辯人無關,那么原告借款應由被告王凱亮連本帶息全額償還。

        三、關于利息問題。

        答辯人雖然已經足額支付借款期間內約定的利息并歸還全部本金。但雙方對借款期間的利息明確約定為月利4分,明顯過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的規定,即約定的利息不能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息的4倍。適用于本案,根據中國人民銀行xx年7月7日公布執行的貸款基準利率:貸款6個月以內的年利率為6.10%(即月息為0.5083%),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的規定,本借條利息約定,明顯超出了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超出部分應當屬于無效的約定。那么本案答辯人已按約定實際支付了超出部分的利息,答辯人保留追回的權利。

        綜上所述,答辯人就本案爭議的借款已實際償還,原告的訴求已無實際意義,請法庭依法予以駁回。

        此 致

        新城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常海

        2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