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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狀

      時間:2024-12-14 12:23:32 答辯狀

      答辯狀范本匯總

        答辯狀,就是被告和被上訴人針對起訴的事實和理由或上訴的請求和理由進行回答和辯解的文書。下面是云范文整理的答辯狀范本匯總。

      答辯狀范本匯總

      答辯狀1

        答辯人:

        名稱: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電話: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 性別:_______ 年齡:___

        民族:____ 職務:____ 工作單位: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

        因____________訴我單位_________一案,答辯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蓋章)

        ____年__月__日

      答辯狀2

        答辯人(被告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辯人(原告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刑事附帶民事訴狀》,答辯人已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收到,現依法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答辯事項:

        答辯人認為,本案原告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不符合法定條件,其請求賠償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請法庭依法判決駁回原告人的訴訟請求。

        事實和理由:

        第一、答辯人不屬于刑事侵權人,不應賠償原告人因被害人______死亡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⒈答辯人與被害人蔡某某的死亡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

        ⒉答辯人的行為不構成刑事侵權,原告人提出刑事附帶民事也就失去了法律前提。

        第二、原告人的經濟損失來自于_________的非法行為,與答辯人的的行為之間無直接、必然的因果關系。

        第三、答辯人對受害人的`死亡負有道義上的責任,愿意做出相應的補償。

        第四、原告人提出的______萬元賠償缺乏法律依據。

        原告人要求答辯人承擔原告人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交通費、住宿費等費用計_______萬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一條“對于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精神撫慰金應當被駁回。此外,原告人沒有提出明細的費用清單和相應的數額依據,其具體數額難以確定。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本案原告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不符合法定條件,其請求賠償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請法庭依法判決駁回原告人的訴訟請求。但是,本著解決社會矛盾并撫慰原告人的原則出發,答辯人愿意承擔一定的道義責任,盡自己的努力作出相應的補償。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答辯狀3

        答辯人:劉某,女,漢族,生于19xx年4月16日

        被答辯人:

        答辯人劉某針對被答辯人重慶市某加工廠合同糾紛一案,現根據事實和法律答辯如下: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并不存在任何債權債務關系,被答辯人之訴求缺乏基本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駁回。

        一、答辯人已經向被答辯人足額支付了全部承包款,被答辯人訴稱答辯人僅支付承包款20萬元不符合事實,也不合情理

        1、答辯人已經按照雙方之間承包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向被答辯人支付承包款52萬元

        (1)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于20xx年1月27日簽訂書面《沙礫石篩選承包協議》后,已經按照慣例,向被答辯人支付全部承包款52萬元,被答辯人向答辯人出具收到全部承包款收條;

        (2)合同簽訂后,由于被答辯人的原因,答辯人于20xx年7月份左右被迫退出承包場地,承包合同無法履行,造成答辯人重大經濟損失;經與被答辯人多次交涉,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達成口頭合同終止協議。

        該口頭協議的內容為:

        A、終止雙方之前簽訂的《沙礫石篩選承包協議》的履行;

        B、作為對答辯人的補償,被答辯人同意向答辯人支付現金14萬元;

        C、雙方之間合同權利義務全部了結,雙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與借口再追究對方違約責任,要求對方補償或賠償。

        (3)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的口頭協議達成后,被答辯人一直未按照口頭合同終止協議約定向答辯人支付14萬元;經答辯人多次努力,被答辯人要求必須收回答辯人持有的承包款收據,并要求答辯人承諾不再向被答辯人主張任何違約責任;答辯人無可奈何只得在20xx年10月27日,交出承包款收據,并在被答辯人持有的合同上備注:從20xx年10月27日至2012年1月27日期間不在(再)履行此協議。

        不存在經濟糾紛。

        被答辯人這才于當日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答辯人支付14萬元。

        2、被答辯人訴稱答辯人僅支付承包款23萬元不符合事實,亦不合情理

        (1)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在承包協議中的地位事實上是不平等的。

        被答辯人作為發包人,擁有砂石選篩場絕對控制權,如果答辯人未按時足額向其支付承包款,被答辯人不可能允許答辯人入場篩選沙金;

        (2)作為精明的生意人,被答辯人的負責人以及合伙人不可能在答辯人僅支付20萬元承包款的情況下,在雙方協議終止承包協議時,再向答辯人支付現金14萬元;

        (3)作為精明的生意人,被答辯人的負責人以及合伙人不可能在答辯人未付清全部承包款的情況下,在雙方協議終止承包協議時,生怕答辯人再追究其違約責任,堅決要求答辯人在合同中注明雙方不存在經濟糾紛;

        (4)答辯人與案外人王家利早已于20xx年7月離婚,各自獨立生活、居住,各自獨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這從被答辯人與王家利、答辯人分別簽訂多份承包協議也得到證實;案外人王家利與被答辯人之間的合同糾紛與本案無關。

        值得注意的是,被答辯人在與案外人王家利的合同糾紛一案((20xx)渝北法民初字第12730號,(2012)渝一中法民終字第03174號)二級庭審中,一直堅稱其與王家利20xx年2月6日簽訂的承包合同中,因王家利未交承包款而未得到履行;但法庭查證的事實卻與其說法完全相反,由此可見,被答辯人謊話連篇,其陳述的可性度有多么的低。

        二、從法律關系來看,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不再存在任何法律關系,當然不存在任何債權債務關系

        本案中,共涉及二種法律關系。

        其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通過20xx年1月27日簽訂書面《沙礫石篩選承包協議》而建立的承包合同法律關系。

        該法律關系主體為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法律關系客體為沙礫石篩選權;法律關系內容為:答辯人的主要權利——獲得一定時間與空間范圍的沙礫石篩選權,主要義務——支付承包款52萬元;被答辯人的主要合同權利——獲得答辯人繳納的承包款,主要合同義務,允許答辯人在一定時間與空間范圍進行沙礫石篩選。

        該法律關系已經因雙方達成口頭的合同終止協議消滅,建立在該法律關系基礎之上的約定的雙方權利與義務均已消滅。

        其二,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因達成口頭的合同終止協議而產生的終止合同法律關系。

        該法律關系主體為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法律關系客體為雙方的債權與債務;法律關系的內容為:答辯人的主要權利——獲得被答辯人支付的14萬元補償款,主要義務是——放棄追究被答辯人違約責任的權利;被答辯人主要權利——在支付答辯人補償款14萬元之后,不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主要義務——向答辯人支付補償款14萬元。

        在被答辯人于20xx年10月27日向答辯人支付了14萬元之后,被答辯人的合同義務已了結,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曾經存在的終止合同法律關系至此消滅。

        至此,曾經存在于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的兩種法律關系——承包合同法律關系與協議終止合同法律關系均已消滅,因當事人因兩種法律關系而產生的權利義務均已消滅,因此產生的債權債務均已消滅。

        本案中,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承包款32萬元,其訴求要想成立,必須要求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目前存在依然有效的承包合同法律關系;但事實上,這一曾經存在的承包合同法律關系已然消滅,那么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承包款32萬元就缺乏相應的基礎法律關系,其訴求必定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當然不應該得到支持。

        三、從雙方之間達成的.口頭合同終止協議分析,被答辯人之訴求也不應該獲得支持

        1、關于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達成的口頭合同終止協議的性質與法律效果

        合同終止,當事人雙方在合同關系建立以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實的出現,使合同確立的權利義務關系消滅。

        既然原被告均認可雙方已經協議終止《20xx年協議》的事實,那么該協議一旦達成,那么就會產生如下法律效果:

        (1)當事人之間的承包合同關系消滅,原協議約定的權利義務均自動消滅;

        (2)合同雙方產生新的權利義務關系——雙方形成合同之債,被答辯人支付答辯人14萬元,以作為答辯人因合同未得到完全履行所遭受的損失的補償。

        既然雙方之間不再有任何債權債務關系,那么被答辯人有無權要求答辯人支付所謂承包款32萬元。

        2從雙方之間口頭合同終止協議內容分析,也能得出雙方之間不存在任何債權債務關系的結論

        在被答辯人持有的合同的結尾處,有答辯人的備注:從20xx年10月27日至2012年1月27日期間不在(再)履行此協議。

        不存在經濟糾紛。

        按照合同解釋的基本規則,對前述備注比較合理的解釋是:(1)答辯人的這一備注,是應被答辯人的要求而添寫的,至少是被答辯人同意而形成的,反映了被答辯人的意志;(2)原承包協議終止,雙方均不再履行,協議對雙方不再具有法律約束力;(3)雙方已經對承包協議履行情況進行了清算了結完畢;(4)雙方之間不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另一方追究違約責任。

        既然雙方之間不存在協承包協議已經了結清楚,雙方之間不存在經濟糾紛,現在被答辯人又要求答辯人支付承包款32萬元顯然與該終止協議約定內容相悖。

        3、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在達成口頭合同終止協議合法有效,雙方均應該按照該協議內容執行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在達成口頭合同終止協議簽訂主體適格、內容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具有無效的法定事由,已經成立并生效,對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均應該按照該口頭協議執行。

        4、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補交承包費之訴求與雙方之間達成的口頭合同終止協議內容相悖,不應該獲得法庭支持

        (1)前已述及,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在達成口頭合同終止協議后,雙方之間原承包合同約定的內容已經終止,不再對任何一方產生法律約束力,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已經從承包合同關系轉而變成協議終止合同關系。

        (2)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交承包費屬于雙方在20xx年1月27日簽訂書面《沙礫石篩選承包協議》中約定的義務內容,而該協議約定內容及雙方的合同權利與義務已因雙方在此之后達成的口頭合同終止協議而終止履行,不再對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具有任何法律約束力。也就是說,被答辯人的訴求是建立在已經廢止的協議基礎之上,其訴求明顯缺乏相應的事實依據與法律依據。

        (3)《合同法》第8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補交承包費之訴求與雙方之間達成的有效的口頭合同終止協議內容相悖,被答辯人實際上是要否定雙方之前達成的口頭合同終止協議內容的法律效力,其訴求與法律規定相悖。

        三、從被答辯人訴訟理由分析,其訴求也不應該獲得法律支持

        1、被答辯人在訴狀中,要求答辯人支付承包款32萬元的理由是“既然原告已退還王家利《20xx年協議》的承包費,那么被告劉某與原告簽訂《20xx年協議》后雙方約定由王家利之前所交承包費中抵轉而來的32萬元就并不存在了……”

        其似乎認為,其與答辯人達成的口頭合同終止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故對該終止協議約定的內容不認可,要求答辯人按照《20xx年協議》履行義務。

        這里面,被答辯人誤解了無效合同與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區別。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退一步講,即便是本案中確實存在被答辯人重大誤解的問題,但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是可撤銷或變更的合同,而不是無效合同。

        在被撤銷或變更之前,可變更可撤銷合同依然是有效的。

        2、如果被答辯人要求不受雙方達成的口頭合同終止協議約束,堅持按照《20xx年協議》要求答辯人支付32萬元承包款,其必須要否定雙方之間達成的口頭合同終止協議的效力。

        而要否定該口頭協議的法律效力,其路徑包括:認定該口頭協議無效;或者是撤銷或變更該協議。

        但顯然,這兩條路徑均無法行通:

        其一,遍查相關法律法規,實在找不出該口頭協議無效的理由,協議雙方均應該受該協議約束;

        其二,即使該口頭協議是被答辯人在重大誤解之下簽訂的,是可以撤銷或變更的;但撤銷與變更必須由被答辯人向法院起訴,由法院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變更或撤銷。

        然而,截至今日,我們沒有看到任何法院判決書撤銷或變更雙方之間的口頭合同終止協議。

        既然該口頭協議未被撤銷與變更,那么該口頭協議就是有效的,對協議雙方均是有法律約束力的。

        2、即使被答辯人以其他理由起訴,要求答辯人支付承包款32萬元,但橫亙在其中的法律障礙——雙方曾經達成,并已經履行完畢的口頭合同終止協議一日不被認定無效或被撤銷,被答辯人的訴求就缺乏基礎法律關系,其起訴注定先天不足,不能滿足勝訴的全部要件,其訴訟請求不可能得到法律支持。

        綜上,被答辯人的訴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與法理相悖,與情理不合,應予駁回。

        答辯人

      答辯狀4

        答辯人:xx,女,1980年1月27日出生,漢族,無職業

        答辯人就xx訴我離婚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同意解除與小賈的婚姻關系

        我與小賈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的可能,之前,小賈已經起訴過一次離婚,法院判不離后,兩人一直分居至今,因此,同意解除與小賈的婚姻關系。

        二、女兒由小賈撫養

        我與小賈的女兒由小賈撫養,但是小賈應保證女兒由其親自撫養,不能送交其父母撫養;保證使其接受良好的教育;保證給予足夠的關心與呵護,使其身心都能得到健康的'成長與發展,否則我有權變更撫養關系

        孩子年幼,一直由我照顧和看管,小賈對孩子又不管不問,我一直不能參加工作,生活基本上全靠我父母、哥哥及朋友資助,目前我沒有太多的經濟能力支付女兒的撫養費,因此,我只能保證支付女兒每月100元撫養費。

        三、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1、結婚后夫妻共同購置房屋一處,面積近80平米,市場價值24萬元,房屋歸小賈所有,小賈應支付我一半的房款計12萬元。

        2、小賈自孩子出生后就沒有向家里交過一分錢,至今已有兩年零七個月的時間,其2003年前四個月的平均工資為2167.65元,那麼,小賈應有67197.15元的工資收入,這部分收入應為夫妻共同財產,我要求分得一半。

        3、銀行存款為夫妻共同財產,我業已申請法院調取婚后小賈在銀行的存款,存款數額的一半歸我所有。

        4、其他家庭共同財產約一萬余元,因房屋歸小賈所有,這些財產也歸其所有,由小賈支付五千元給我。

        四、夫妻共同債務由雙方負擔

        為維持生活,我先后兩次借款一萬元,用于家庭生活開支和孩子的撫養,這些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已為法院有效判決所確認,應由雙方共同負擔。

        上述答辯意見,請法院采納。

      此致

      濟南市某某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xx年9月4日

      答辯狀5

        答辯人______,女,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漢族,住址______。現居住于______。聯系電話______。

        被答辯人______,男,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漢族,住址______。現居住于______。聯系電話______。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離婚糾紛一案,貴院已依法受理。現答辯人就被答辯人的起訴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被答辯人的起訴不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法定離婚條件,答辯人不同意與被答辯人離婚。

        一、雙方感情尚未破裂,未達到離婚的程度。

        (一)雙方具有良好的婚姻基礎。

        雙方系自由戀愛并登記結婚,婚姻基礎較好。這一點被答辯人是認可的(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稱“婚姻開始時,感情尚可”)。雖然結婚后偶爾因生活瑣事產生一些口角,但夫妻過日子,口角的發生也是在所難免的。俗話說,夫妻“床頭打架,床尾合”,不能因為生活中一兩句的口角就離婚吧?更何況雙方還育有一子,這是雙方愛情的結晶,是夫妻感情的真實見證,怎能說雙方的感情已經破裂了呢?

        (二)雙方均系再婚,對婚姻的認識更加深刻,更應好好的珍惜這段感情,維系再次獲得的婚姻。

        雙方都是經歷過一次婚姻的人,再婚組成一個家庭不容易。經歷了第一次婚姻之后,不管是男方還是女方,都應當樹立更加牢固的夫妻生活。雙方能夠走到一起,就證明雙方更明白婚姻生活的重要性。被答辯人堅持離婚,其理由也無非是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什么雙方性格不合,如果真的是性格不合,被答辯人又為何要與答辯人結婚呢?這只不過是被答辯人沒有正當離婚理由的一中托詞。夫妻一起生活就是要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共同擔起一個家的責任。雙方應該堅守自己的第二次婚姻,共同維系這份感情,更何況雙方還存在著維系婚姻關系的重要因素——兒子______。為了孩子,也應恢復正常的夫妻關系。

        因此,法院不能僅以性格不合就認定雙方感情確已破裂,不能因此而判決雙方離婚。

        二、雙方離婚不利于兒子的成長。

        (一)兒子尚小且患病,需雙方的共同照顧與呵護。

        雙方婚后生有一子______。一個幸福和完整的家庭是孩子健康成長所必可少的條件,良好的家庭環境可以給孩子帶來一個陽光向上的成長心態。更何況兒子現在剛滿一周歲,還是襁褓中嗷嗷待哺的小嬰兒,且其患有先天性心臟病,更加需要父母雙方共同的呵護與關愛。反之,將會不利于孩子的`病情,嚴重影響女兒的就醫治療。兒子長大后也會使其心靈充滿陰霾,不利于孩子的成長。因此,維持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的婚姻,才會使這個家庭完整幸福,從根本上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

        (二)一旦法院判決雙方離婚,兒子判歸答辯人撫養為宜。

        在兒子______出生后,被答辯人就對兒子極其冷淡、漠不關心,兒子的一切生活都是由答辯人一人負責,被答辯人未盡到做父親的監護職責。如果兒子由其撫養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

        另外,雙方的兒子______剛滿一周歲,尚未斷奶,更需要母親的照顧與關愛,一旦雙方離婚,從有利于孩子哺育的角度來衡量也不便由男方撫養。但男方須向其支付必要的生活、教育、治病就醫等費用。

        綜上,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所提之訴訟請求,既無事實根據又無法律依據。同時又考慮到孩子的健康成長問題,因此請求法院查明事實,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北京市______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


      答辯狀6

        答辯人張xx,因一審被告xx有限公司不服人民法院(xxx)民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書提起上訴,答辯人對上訴人的上訴事實和理由作如下答辯:

        一、一審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依據的事實客觀真實。

        (一)正是因為高空踩踏石棉瓦具有危險性,xx公司不管是在法律上還是道德上都應在答辯人作業前提示存在的危險,事實上森光公司不僅沒有提示,反而明確表示人在其上踩踏沒有問題。

        另答辯人墜落處的石棉瓦因被下方的腐蝕性液體存放池揮發的腐蝕氣體腐蝕后變脆,這一特殊情況xx公司并沒有告知答辯人,因此xx公司對答辯人墜落并受重傷的后果存在嚴重過失,理應承擔賠償責任;

        (二)一審判決已對本案另一被上訴人張x1應承擔的責任作出判決,一審法院判決張x1與xx公司承擔責任的依據不同,因此xx公司以被上訴人張x1應承擔責任來推卸自身責任的理由不成立;

        (三)上訴人提出從螺栓分布來確定C型鋼的位置,并提出其所認為的正確操作方法系事后推定,并不能認定答辯人是操作失誤。上訴人提出答辯人常年從事通風器的加工、安裝業務,應當具備知悉安裝的基本操作規程,答辯人之前從未出現此類墜落情況,而此次答辯人作業過程中墜落,這恰恰說明xx公司需要安裝通風器的場所具有特殊的危險,更加要求xx公司盡到危險提示義務;

        (四)答辯人在xx區居住一年以上有多種證明方式,上訴人提出的證明方式僅是其中一種,答辯人在xx區居住一年以上是事實,并且有其居住小區的物業公司及社區居委會出具的證明、房地產權證予以證實。

        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審理程序合法。

        (一)上訴人系基于對事實的否認來認定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根據xx公司應盡危險提示義務而沒有盡到的事實,一審法院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但書的規定完全正確;

        (二)關于舉證責任的分配,本案系對沒有履行提示義務進行證明。

        xx公司沒有履行提示義務,就不會留下痕跡,如要答辯人提供證據來證明xx公司未履行提示義務實為強人所難,而xx公司證明盡到了提示義務,是對積極的作為進行證明,就應提供證據證明,并未違反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

        (三)“一事不再理”中一事,必須是當事人、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等一致,一審(xxxx)民初字第xxx號案件與(xxxx)民初字第xxx號案件當事人、訴訟請求、理由均不同,不屬于同一訴,因而也就沒有違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則。

        三、從本案的社會效果來看,一審法院判決公平合理,符合社會道德的要求。

        本案事故發生后,xx公司對傷者不聞不問,在傷者經濟困難的情況下,沒有墊付一分醫療費用,也未到醫院看望過傷者,而從一審的情況和上訴情況可以看出xx公司在一味的推卸責任,這與傳統道德和化解矛盾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不相符合。

        道德雖不是法院判決的依據,但可以是衡量法院判決是否公平合理的一個標準。

        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理程序合法,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xx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xx年9月4日

      答辯狀7

        答辯人名稱:甲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2號

        法定代表人姓名:XXXX 職務:XXXX

        答辯人因乙運輸有限公司訴甲有限公司及其濟南分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根據本案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依法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不應列為本案的被告。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民事責任由甲有限公司承擔。

        因此,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作為被告主體不適格,不應列為本案的被告。

        二、答辯人所欠原告租金為22740元,原告主張被告支付租金61040元,與事實不符。

        原告與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第三條結算方式約定,經甲乙雙方商定每立方按二十元人民幣計算。

        原告為乙方共輸送砼2887方,合計人民幣57740元。

        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已于20xx年12月10日支付給乙運輸有限公司3萬元租賃費。

        20xx年12月8日原告駕駛員駕駛混凝土輸送泵車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對方一死一傷,事后經有關部門認定駕駛員負全部責任。

        根據原告與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第二條乙方權利與義務的約定,因乙方造成損失,由乙方負責。

        因此,此次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XXX的損失應由原告乙運輸有限公司負責。

        甲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于20xx年12月14日替原告支付給被害人XXX5000元補償費,此費用應由原告負責。

        因此,扣除之前所付的運輸費和補償費,事實上答辯人所欠原告租金為22740元(57740元-30000元-5000元=22740元),請求法院依據事實對原告要求答辯人支付租金的`請求予以改判。

        三、原告要求答辯人承擔滯納金305200元,明顯過高,有失公平原則。

        根據相關規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依照付款金額每日萬分之二點一計算。

        答辯人付款金額僅為22740元,而原告卻請求答辯人承擔違約金達305200元,明顯過高,顯失公平,違背誠實信用原則。

        我國《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剛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

        依照付款金額每日萬分之二點一計算,答辯人承擔違約金數額為3778元,答辯人請求法院根據法律規定及公平合理原則,對原告滯納金的請求予以改判。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違背事實真相,不符合法律規定,懇請法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審理,公正裁決,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

        此致

      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甲有限公司

        二○○X年X月X日

      答辯狀8

        答辯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答辯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被答辯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被答辯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答辯人因XXXX(寫明案由,即糾紛的性質)一案,進行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寫明答辯所要達到的目的)

        事實和理由:(寫明答辯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應針對原告、上訴人、申訴人,即被答辯人提出起訴、上訴、申訴所依據的'事實、法律和所提出的主張陳述其不能成立的理由)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答辯人:(簽名或蓋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本答辯狀副本X份(按被答辯人人數確定份數)。

        (注:民事、行政、刑事自訴各類案件答辯狀的格式基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