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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二審答辯狀常用篇

      時間:2024-12-22 22:54:18 答辯狀

      精選關于交通事故二審答辯狀(常用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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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選關于交通事故二審答辯狀(常用篇)

      交通事故二審答辯狀常用篇1

        答辯人------,男,19 年 月 日出生,漢族,住------。 因原告------訴答辯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

        一、本起事故原告應付全部責任。

        2014年6月3日早上,答辯人駕駛------號小型轎車由東向西行駛至------v------------路段非機動車道,準備拐入自己家大門時,與步行在非機動車道的原告相撞。原告違反道路交通法規,不在人行道上行走,步行于非機動車道,是造成本事故的主要原因,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答辯人所駕車輛行駛的路線、方向、速度等均符合道交法規定,故答辯人不應負事故的`責任。

        二、答辯人及時搶救傷者不能作為答辯人應付事故責任的理由,原告訴求答辯人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是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的。

        事故發生后,答辯人采取立即將原告送至------人民醫院救治措施,并為原告墊付全部醫療費及部分其他費用的。由于雙方當時均未報警,公安部門無法認定事故責任。答辯人為原告墊付費用是出于人道主義,并不是法定責任,因此原告訴求答辯人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是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的,不能得到支持。

        三、原告訴求的各項賠償金明顯過高,應依據《侵權責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相關規定確定原告實際損失。

        四、答辯人的------------號小型轎車在本案第二被告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原告所受損失應由第二被告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五、事故發生后,答辯人為原告支付醫療費9000元,另外還交給原告現金2000元,合計------元,答辯人墊付的這部分款項應在本案中一并予以處理,由本案第二被告返還答辯人。

        綜上意見,懇請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實真相,做出公正合理的判決。

        此致

        ------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二審答辯狀常用篇2

        答辯人:吳某,女,1968年11月1日,漢族,某市大路鎮郭家村,身份證號:510xxxxxxxx。

        被答辯人:劉某,男,1951年7月20日,漢族,某市大興鎮山王村,身份證號:510xxxxxxx。

        答辯人針對被答辯人起訴的身體權糾紛一案,特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關于本案責任承擔問題。

        1、被答辯人對于此次事故的發生存在一定的過錯,應由其自己承擔部分責任。

        2013年3月11日,司機陳某駕駛肇事車輛為某市佳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建的盛世融城6號工地運送建筑材料,被答辯人是該公司建筑材料的收發員,正常程序是司機將貨卸下,被答辯人驗收就結束了。由于司機走錯了方向,被答辯人就要求司機將車開到另外的地方卸貨,但是被答辯人覺得路有點遠,懶得自己走路,于是就要求坐到車里,和司機一同過去,所以才導致了被答辯人受傷的事故。另外肇事車輛發生側翻的原因并不是因為車輛超載,這一點被答辯人在保險公司的調查筆錄里面也是認可的。而是由于發生事故的道路,崎嶇不平,有一個很大的氹氹,作為工地的工作人員應該熟知工地的路況,在此情況之下,仍然要求司機將車開過去。被答辯人無故要求坐到車里,路況很不好,這兩個原因相結合,才造成了被答辯人受傷的事故。雖然大渡口區八橋派出所對此事故作出認定:此次事故為肇事車輛負全部責任,但是這只是派出所依據其行政職權作出的行政行為,并不影響被答辯人實際存在的民事過錯,也不能免除被答辯人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所以,被答辯人對此事故的發生存在一定的過錯,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

        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之規定,應由被答辯人自己承擔部分責任。

        2、關于被答辯人和其掛靠公司某市威龍運輸有限公司的責任承擔問題。

        肇事車輛屬于掛靠在某市威龍運輸有限公司名下從事經營活動的車輛,每年都向運輸公司繳納管理費等若干費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引發的損害賠償案件,可以參照適用本解釋的規定和《某市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條:掛靠經營的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由掛靠人與被掛靠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所以,某市威龍運輸有限公司應該和被答辯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關于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某市市巴南支公司的保險責任承擔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引發的損害賠償案件,可以參照適用本解釋的規定。本案,被答辯人的一項訴訟請求是先有被告二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范圍內進行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也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有限賠償。所以法院應該尊重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請求法院結合本案證據和事實,作出合理判決。

        二、關于被答辯人主張的賠償項目的異議。

        1、對殘疾賠償金的異議。

        被答辯人屬于農村戶口,若要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需要同時滿足兩個法定條件:一是事故發生時已經在城鎮連續居

        住一年以上,二是有正當收入來源。根據《某市市暫住人口治安管理規定》第十條:暫住人員應在到達暫住地3日內,主動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暫住人口登記站(點)申報暫住登記或辦理《暫住證》。本案中,被答辯人并未提供任何能證明其在城鎮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證據。

        所以,被答辯人主張按照城鎮戶口計算殘疾賠償金不滿足上述兩個條件,于法無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被答辯人應該按照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即7383元/年*18年*0.2=26579元。

        2、對被答辯人主張的104406.53元醫療費的異議。

        2013年3月11日至3月19日被答辯人在某市市區第一中醫院住院8天,共花費醫療費:5324.2元;2013年3月19日至4月13日在軍醫大學第二附屬醫院住院25天,共計支付醫療費:93986.43元。兩項共計99310.63元。至于其他時間,被答辯人在其他醫院的費用,只有門診的收費小票,并沒有相關的病歷資料佐證。而且其中還有消化科的收費小票,與本次事故引起的骨折沒有關聯性。所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所以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合理醫療費用是99310.63元。

        而且,被答辯人也已經為其墊付了1萬元醫療費。剩下的醫療費也已經由被答辯人的工作單位某市佳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支付完畢了。

        根據《某市市高級人民法院印發的通知》二、目前,由于第三人的原

        因造成工傷,工傷職工或者因工死亡職工的遺屬如果選擇請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用人單位支付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在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后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應予支持,但醫療費用除外。

        所以,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醫療費已經支付完畢,所以請求法院對此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3、對后續醫療費的異議。

        被答辯人主張后續醫療費10000元的依據是某市市法醫學會司法鑒定所的司法鑒定意見書,但是該意見書中后續醫療費的計算標準是按照某市市三甲醫院的收費標準。答辯人認為,該計算標準過高,應予以降低。請法院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后續醫療費用。

        4、對誤工費的異議。

        被答辯人于2013年3月11日至3月19日在某市市區第一中醫院住院8天;2013年3月19日至4月13日在軍醫大學第二附屬醫院住院25天,治療終結后出院,共計33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第2款規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40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由于被答辯人誤工時間沒有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證明予以確認,所以其主張的而誤工時間應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而誤工時間要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便是持續誤工,而被答辯人是9級傷殘,是屬于傷殘程度較低的,其治療終結后并不必然導致持續誤工的結果,而且被答辯人也早已經正常上班工作,因此,被答辯人誤工時間計算

        至2013年7月30的訴求是錯誤的,其誤工時間只能按照實際治療時間計算33天來算。根據被答辯人3500元/月的收入,也就是117元/日來計算,33天的誤工費應為3850元,而不是答辯人所主張的16450元。

        5、對護理費得異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條第1、2款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由于而被答辯人是9級傷殘,是屬于傷殘程度較低的,并未喪失自理能力。在出院后,被答辯人是否需要護理也沒有醫療機構出具的意見。所以其護理期限只能按照住院期限來算,即按照50元/天,住院33天計算,合理的護理費應為1650元。

        6、對交通費的異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2條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但是,本案中被答辯人并未提供任何的交通費正式票據,但是答辯人處于人情人道,愿意支付被答辯人交通費200元。

        7、對營養費的異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本案中,并沒有任何一家醫療機構作出關于營養費的意見。所

        以,被答辯人主張營養費沒有依據。

        8、對精神撫慰金的異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10條規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應根據多種因素確定,如,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等等”。據此,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傷殘程度較低,而且被答辯人自己對于此次事故的發生也有一定的過錯,且答辯人在事故發生后積極聯系醫院、救助被答辯人并主動墊付了部分醫療費用,答辯人已經履行了一個當事人應當履行的義務,在法律上和道義上都盡了全力。基于以上幾點,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所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過高,不應得到支持。

        以上事實和答辯望人民法院核查認定,并慎重考慮,依法駁回原告不合理的訴訟請求。

        此致

        某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