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二審答辯狀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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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答辯狀1
答辯人(原審原告):AAA,男,19XX年X月4X日出生,漢族,北京市順義區GGG村村民,現住該村。
答辯人就原審被告GGG村民委員會上訴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針對上訴人提出的第一項“一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是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受傷的證據不足,且與事實不符”,答辯如下:
首先,上訴人稱“被上訴人不是在上班時間,從事雇傭活動時受的傷”明顯與證據及事實不符。
答辯人在村中是農場小組長并擔任村管水小組長,負責衛生、水電、管道等工作,基本上是全天24小時工作,任何時候,只要村中的水電、管道等出了問題,必須馬上解決。并且在與上訴人簽訂的《后勤工資制度協議書》中約定,答辯人保證每天上班,不離農場。根本不是上訴人所說的固定工作時間,下午上班時間是十四點。
另一方面,上訴人所述的“根據證人CCC的證言,被上訴人到農場后并沒有從事與雇傭相關的工作,而是在農場床上睡覺”,完全是斷章取義。上訴人完全無視證人CCC中午12點給答辯人打電話要求修理自來水的事實、DDD證實在13:20左右,答辯人已不在床上事實、證人EEE證實13:50,看到答辯人躺在農場的院子里的事實、以及證人EEE、DDD、FFF將抬到屋內的事實。
其次,關于CCC證言,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并沒有在審理過程中對二者使用的電話調取電信部門相關通話記錄來佐證證人CCC證言的`真實性”,上訴人的此番言語完全是一法盲的真實體現,根據民訴“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上訴人應當提供相關的證據來反證答辯人的證人證言,不能把舉證責任推給法院。同時,上訴人也根本不懂民事訴訟中事實認定的“高度蓋然性”理論,法院考察的是雙方當事人提供證據的證明力的大小,只要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的證明力大于對方,法院就可以根據證明力大的證據來認定案件事實。
再次,法官斷案是可以根據經驗法則來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最高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9條規定,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當事人無須舉證證明,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的除外。第64條規定,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據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這是從法律上規定了法官可以運用邏輯推理和經驗法則進行案件事實認定。所以,上訴人在上訴狀中稱“一審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對致傷的原因未進行相關審查和了解,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憑主觀推斷認定被上訴人是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受到的傷害明顯證據不足”是站不住腳的。相反,一審法院正是在綜合全案證據的基礎上,得出的符合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的事實結果。
二審答辯狀2
答辯人:劉茶英,女,53歲,土家族,重慶市酉陽縣人,務農,住本縣清泉鄉池水村3組。
委托代理人:王劍音、王娟,重慶劍音律師事務所律師。
答辯人因上訴人重慶電信菲斯特實業有限公司酉陽分公司(以下簡稱分公司)提起工傷認定行政復議決定糾紛一案,答辯人根據本案事實及相關法律,認為分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要求駁回其上訴請求理由。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之夫侯守銀與分公司之間形成的是事實勞動關系,而不是分公司在上訴狀中所稱的委托代理關系
首先,侯守銀與分公司于2000年8月23日簽訂的《代辦電信業務協議書》,答辯人認為其名為代辦協議實為勞動合同,因為該協議符合《勞動法》規定的勞動合同的法律特點。首先從該協議的主體上看,甲方是用人單位酉陽縣土家族苗族自治縣電信局(即分公司),乙方是勞動者侯守銀。其次從該協議簽訂內容上看,明確了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例如協議中的第三條1—5項明確了勞動者的工作內容;6—7項是勞動者應當遵守的勞動紀律;第四條約定了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第六條是勞動者應當獲得的勞動報酬等。這完全符合《勞動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故應當認定該協議為勞動合同。
其次,分公司與侯守銀之間并不是委托代理關系。委托代理關系的委托人與代理人是平等的關系,代理人利用自身的知識、技能獨立地完成工作,不受委托的支配與管理。勞動關系則相反,是用人單位提供生產資料,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成員,為其提供有償勞動,因而勞動關系具有人身性、隸屬性的特點。協議中的第一條第一項甲方“提供通信設備、電話號源、裝、移機材料、工具、業務單冊”表明是用人單位提供生產資料,第三條第一項乙方“接受甲方的`業務管理和監督檢查,積極完成甲方臨時性交辦的任務”及第6項乙方“遵守通信紀律,服從指揮調度”體現了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支配與管理,由此可見侯守銀與公司的地位并不平等,侯守銀是在分公司的安排下工作的,故分公司上訴狀所稱的委托代理關系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二、2001年8月23日《代辦電信業務協議書》到期,侯守銀與分公司并未續簽訂該協議
根據《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有關問題處理的座談紀要》(渝勞發[1999]2號)第二條第二項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后未續簽勞動合同的,形成事實勞動關系。2002年3月28日侯守銀在維修電話途中,遇車禍身亡是分公司認可的事實。根據《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八條規定,應當認定侯守銀為工傷。
綜上,答辯人認為酉陽縣勞動局作出的(2002)字第8號《勞動和社會保險工傷認定書》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法院予以維持。分公司的上訴事實理由均不能成立,故請求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