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辯狀格式要求
被告人依法享有答辯權,答辯狀是其中一項。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法庭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我們開庭前都會預先準備好答辯狀,以下是云范文整理的答辯狀格式要求,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答辯狀格式要求
答辯狀格式一般包括首部、答辯理由和結尾三個部分:
(一)首部
①標題。標題寫明“刑事(或民事)答辯狀&rdquo“刑事(或民事)被上訴答辯狀”。前者為第一審案件答辯狀,后者為上訴案件答辯狀。
②答辯人的基本情況。當事人欄目,直接列寫答辯人的基本情況。
被告人是公民的,就列寫答辯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和住址。有代理人的,挨著另起一行列寫代理人,并標明是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還是委托代理人,并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和住址。如果是法定代理人,還要寫明他與答辯人的關系。如委托律師代理,只寫明其姓名和職務。
被告人是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法人)的,先列寫答辯人及其單位全稱和所在地。另起一行列寫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職務。再另起一行,列寫委托代理人及其姓名、職務。
對方當事人的情況不用單獨列寫,可在下面的答辯理由說明起訴人和上訴人是誰,起訴或上訴的案由是什么。
③寫明答辯事由。第一審案件答辯狀和上訴案件答辯狀其事由的寫法不同。現分別說明如下:第一審案件答辯人是被告人,答辯事由的具體行文為:“因______(案由)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上訴案件答辯狀的答辯人是被上訴人,答辯狀具體行文為:“上訴人_________(姓名)因______(案由)一案不服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字第___號___事判決(或裁定),提起上訴,現提出答辯如下:”
(二)答辯理由:答辯的論點和論據
這是答辯狀的主體部分,或者說是關鍵部分。大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就事實部分進行答辯對原告訴狀中所寫的事實是否符合實際情況表示意見。如果所訴事實全部不能成立,就全部予以否定;部分不能成立,就部分予以否定。提出符合客觀真實的事實來加以證明。就事實部分進行論證,要著重列舉出反面的證據來證明原告訴狀中所述事實不能成立,并且要求反證確實、充分,不能憑空否認原告訴狀中所敘述的事。這里所說的反面證據,一種是直接與原告所提的證據相對抗的證據,另一種是足以否定原告所述事實的證據。
2、就適用法律方面進行答辯。一是事實如果有出入,當然就會引起適用法律上的改變,論證理由自然可以從簡,這叫事實勝于雄辯。二是事實沒有出入,而原告對實體法條文理解錯誤,以致提出不合法要求的,則可據理反駁。三是在程序方面,如果原告起訴違反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沒有具備引起訴訟發生和進行的條件,則可就適用程序法方面進行反駁。
3、提出答辯主張在提出事實、法律方面的答辯之后,引出自己的答辯主張,即對原告訴狀中的請求是完全不接受,還是部分不接受,對本案的處理依法提出自己的主張,請求法院裁判時予以考慮。
(三)尾部和附項
1、致送機關,分兩行寫:此致_________人民法院。
2、右下方寫:答辯人:_________(簽名或蓋章),并注明年、月、日。
3、附項:寫明:
(l)本答辯狀副本___份;
(2)證物或書證______(名稱)___件。
范文
答辯狀1
答辯人:
名稱: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
法定代表人:
姓名: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
委托代理人:
姓名:_____
性別:____
年齡:______
民族:___
職務:___
工作單位: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
因______________訴我單位______一案,茲答辯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簽章)
____年__月__日
答辯狀2
答辯人:______,男,49歲,漢族,住湖南省石門縣磨市鎮巖塔村二組。
請求事項:請求臨武縣人民法院,駁回原告臨武縣鑫源礦原告____、原告_____、原告_____、原告_____的訴訟請求。
一、 答辯人于_____年6月12日到臨武縣萬水鄉三十六灣鑫源礦打工,是被本案原告_____親自接去做工的。
主要從事井下作業,平均工資每天130元。
____、_____、_____、_____四原告為三十六灣金鑫源礦合伙人,未辦理工商注冊登記,并未取得營業執照。
_____年12月9日凌晨3時許,答辯人在井下作業時因斗車發生事故被撞傷多處,當日送往醫院,住院治療,后經勞動能力鑒定為五級傷殘。
_____年3月24日,原告要求答辯人出院,并承諾在人民醫院對面給答辯人租房子住,可繼續在中醫院拿藥治療,可如此長期下去不是辦法。
答辯人不可能長期居住臨武,迫于無奈,答辯人向臨武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因公受傷工傷賠償申請。
_____年8月18日臨武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了“臨勞仲案字[______]第018號”仲裁裁決書。
答辯人因公受傷致殘的工傷賠償經仲裁裁決由本案原告方支付答辯人168862元整(該數目為扣除原告方已支付給予答辯人的相關款項后的余數)。
答辯人與原告方的法律關系系勞動法律關系,其爭議為勞動爭議受勞動法律、法規調整。
答辯人因公受傷致殘的經濟損失計算是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勞動部令第19號《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的相關規定計算,臨勞仲案字[______]第018號仲裁裁決書的裁決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應與予以維持。
二、原告方民事訴狀“請求事項”即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銷臨武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臨勞仲案字[______]第018號”仲裁裁決書的訴訟請求是錯誤,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沒有法律依據。
本案當事人雙方是產生的勞動爭議糾紛,而且是《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它勞動爭議糾紛,若當事人對此類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不服的,應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主體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
訴訟請求是勞動爭議事項。
不得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為被告。
本案原告的事實與理由部分大部分內容是對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書進行分析和評判,也就是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被告,故此原告方的民事訴狀無法律依據。
也就是法無明文規定的,法院不得采信。
三、答辯人因公致殘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應該得到賠償,原告方對答辯人工傷應該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該單位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
和《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第二條第一款“本辦法所稱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是指在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者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的傷殘、死亡童工。
《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第二條第二款“前款所列單位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傷殘職工或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
《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職工或童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在勞動能力鑒定之前進行治療期間的生活費、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及所需的交通費等費用,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和范圍,全部由傷殘職工或童工所在單位支付。
《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第五條第一款“一次性賠償金按以下標準支付:一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6倍;二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4倍;三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2倍;四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0倍;五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8倍;六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6倍;七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4倍;八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3倍;九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2倍;十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倍。
其賠償基數是“五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8倍”,其標準為《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第七條第一款“ 本辦法所稱賠償基數,是指單位所在地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其爭議的解決適用《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第九條第一款“ 傷殘職工或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根據《湘人社通字[______]17號》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統計局《關于發布2009年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通知》公布的2009年度全省職工年平均工資26008元,月平均工資2167元。
應按26008元/年×8倍=208064元核算。
_____年4月22日《湘勞社通字[_______]13號》湖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湖南省統計局下發《關于發布2008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的通知》,2008年全省全部職工年平均工資23082元,月平均工資1924元。
臨武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書上(22200×8倍)=177600元,2008年郴州市職工年平均工資標準22200元,是按月平均1850元的標準核算的。
比200______年全省職工年平均標準26008元少(26008-22200)×8倍=30464元。
比郴州市職工年平均工資少(25261-22200)×8倍=24488元。
郴州市統計局郴勞社〔 ______ 〕 58 號 關于發布 2009 年全市城鎮單位 職工平均工資, 據統計, 2009 年全市城鎮單位職工年平均工資 25261 元,月平均工資 2105 元。
臨武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______年8月18日種裁裁決書上,并未采用上述______年發布的基數標準,職工年平均工資 25261 元,月平均工資 2105 元。
臨武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仲裁上是偏向原告一方的,答辯人因不能久留該地,只愿此仲裁書生效后獲得賠償,并不想重新依法提出裁決。
四、至于原告以承攬合同帶來勞動爭議一事,答辯人認為:《合同法》第253條第1款 “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的規定,在承攬合同關系中 “設備、技術和勞力”承攬人與定作人并未約定,而 “工作地點”屬于雙方可完全自行約定的事項,也沒有寫出。
那么,當設備、技術和工作地點均由定作人提供,承攬人使用的人員在定作人的生產場所工作時,此時雙方即使簽訂了承攬合同,是否必然就是承攬合同關系?
首先,在上述情形下,承攬合同關系與事實勞動關系具有很多相似之處。
根據原勞社部發 [2005]12號《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第1條的規定,勞動關系成立應該同時具備以下3個條件,即“(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在定作人提供設備和工作地點的情況下,《通知》中的第一、第三兩個條件是承攬合同關系和事實勞動關系共同具備的,因而兩種法律關系的主要區別在于《通知》中的第2個條件。
如果承攬人提供的人員在工作中完全聽從于定作人的勞動組織或安排并服從于它的管理,這時應該認定定作人是 “以承攬合同名義規避事實勞動關系”的行為,在司法實務中應當根據《合同法》第52條第一款第(二)項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規定,認定承攬合同無效,同時認定定作人與該人員之間的事實勞動關系成立。
其次,在上述情形下,如果承攬人將與自己形成勞動關系(含事實勞動關系)的人員派往定作人提供的工作地點,究竟是勞務派遣關系還是承攬合同關系?答辯人認為,應該看該合同內容中是否約定定作人負有《勞動合同法》第62條規定的用工單位對勞務派遣人員應承擔的義務,比如提供勞保待遇、支付加班費、培訓、連續用工時工資調整等。
如果有明確約定或者合同條款不符合“承攬合同”的基本內容,則認定雙方之間屬勞務派遣關系。
針對這種情況的處理,應與前面所述“以承攬合同名義規避事實勞動關系” 的處理方式基本相同。
而定作人(原告),為什么在未作業時發給答辯人及其他作業人員,每天20元作為生活補貼,同時提供全部的生活用具呢?伍學之顯然沒有承包資質,只是一個帶班的領班或作業班長。
而原告與伍學之,合同雙方并未對合同性質具有重大影響的條款作出清晰的約定;答辯人并未以承攬人伍學之的名義從事工作;定作人沒有對承攬人的資質及承攬人與其使用人員之間的勞動關系進行監督,更不要講審查伍學之的主體資格(營業執照)了。
從法理上講,勞動關系中,勞動者只要給付勞務,即享有報酬請求權;承攬關系中,承攬人雖然給付勞務但無工作成果的,不發生報酬請求權。
因此工作成果是否是合同要素,是承攬與勞動關系的重要區別與不同之處,具體可以從兩個方面來區分:勞動關系具有從屬性,而承攬具有獨立性。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從屬關系,而承攬人與定作人之間并無從屬關系,承攬人可以自行支配工作時間,并以自己的設備,擔負危險責任。
(2)勞動者的工資一般為計時工資,而承攬人一般為計件報酬。
(3)勞動關系一般會有一定的存續期間,在此期間,用人單位應定期給付工資,而承攬人的報酬則在交付工作成果時一次性給付,即《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一款。
至于答辯人是否是《民法》中調整的平等主體,還是《勞動法》立法原則中偏重保護勞動者,法院的法官是明白的,應實質公平、程序正義、公私分明。
綜上所述,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______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
_____年9月12日
答辯狀3
答辯人:
名稱: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 性別:____ 年齡:______
民族:___ 職務:___ 工作單位: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
因______________訴我單位______一案,茲答辯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簽章)
____年__月__日
答辯狀4
答辯人:
被答辯人:
答辯人因離婚糾紛一案,對被答辯人不服(_____)初字第號判決,提出如下答辯:
答辯請求
1、請求依法維持一審判決,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2、就雙方爭議的房產依法裁判。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正確,判決雙方離婚符合法律規定。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經人介紹認識,認識后不長時間就以購房為目的倉促登記結婚,婚后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及雙方家人之間一直矛盾不斷,使得雙方無法和諧相處,年月份被答辯人起訴離婚,當看到達不到霸占財產的目的后,于年月份主動撤回起訴;事后因雙方確實沒有感情,答辯人于年月份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于年月份再次起訴離婚,且雙方分居達年之久,互不往來,由于被答辯人自年初私自更換樓房的鑰匙,使答辯人有家不能回,足以認定雙方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二、答辯人不屬于國家工作人員,也不屬于國家事業單位人員,自從初中畢業后先后從事過保安工作,做過營銷工作,換過多個工作單位,屬于社會勞務人員,沒有固定的工作及固定的工資收入,且現今在農村家中居住。
三、一審法院審理程序合法。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4條之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被答辯人所提供的證據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46條規定可以延期審理的法定要件,且該抗辯方式被答辯人在以前庭審時多次應用,即造成了司法資源的浪費,同時也給答辯人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
四、一審法院開庭審理時,答辯人就雙方爭議的位于市房產的《購房合同》提交給法庭,足以能認定該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理應在一審判決時一并處理,但一審法院卻以爭議財產無法查清為由拒絕裁判,在此答辯人申請二審法院就爭議的共同財產一并裁判。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正確,程序合法,應駁回被答辯人的上訴請求;同時答辯人要求就雙方爭議的財產采取適當的方式一并裁判。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
____年__月__日
答辯狀5
答辯人:______,男,漢族,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
答辯請求:
一、同意解除與原告______的婚姻關系。
二、請求判令婚生子______由答辯人撫養,原告每月支付答辯人600元撫養費。
三、如法院判決孩子由原告撫養,那么答辯人可以承擔的撫養費為每月600元至孩子成年,原告訴求的撫養費1500元數額過高,超過答辯人的經濟負擔能力。
四、共有房產為答辯人與原告______婚前購置,因答辯人的出資比例占主要部分,請求判令答辯人應占70%產權。
五、請求判令涉案房屋屋內的家私、家電全部歸答辯人所有。
因原告______訴答辯人離婚一案,案號為(______)__民一初字第______號,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與原告______的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的可能,同意解除與原告______的婚姻關系。
(一)、答辯人與______雖自愿結婚,但婚后性格不合,共同生活期間又未能做到互諒互助,致使夫妻感情日益淡薄,產生矛盾,現原告堅持要求離婚,答辯人表示同意。
(二)、原告在訴狀中稱答辯人“拋妻棄子”,對家庭不負責任,又“惡言辱罵”、“毆打、傷害”原告及“與他人有不正當的男女關系”的事實與實際情況不符。
實際上,答辯人從2008年12月開始,便患有精神障礙,就診于中山大學附屬第三醫院,治療期間答辯人的病情一直處于不穩定狀態,精神也容易受外界刺激,且由于生活所需,答辯人一直未接受住院治療,本來身患疾病是需要家人的關心與體諒,但原告不僅沒能從生活及精神上給予幫助,反而經常責怪答辯人,并為一些家庭瑣事與答辯人爭吵,不斷地刺激答辯人,以致答辯人的病情一直未有好轉,精神壓力也不斷增大;同時,因答辯人經常出差,雙方缺少溝通,原告便多加猜疑,并對答辯人施加種種限制,因此,原告所述的事實與實際情況不符。
二、婚生子______由答辯人撫養,原告每月支付答辯人600元撫養費。
本案中,原告稱將來的經濟收入不穩定,自身無經濟能力撫養小孩,考慮到原告由于工作原因無法與小孩共同生活,而答辯人目前有固定收入,工作較穩定,答辯人父母也愿協助撫養小孩,因此,請法院判令婚生子______由答辯人撫養。
三、如法院判決孩子由原告撫養,那么答辯人可以承擔的撫養費為每月600元至孩子成年,原告訴求的撫養費1500元數額過高,超過答辯人的經濟負擔能力,理由為:
(一)、孩子尚年幼,一直在湛江市與原告的父母共同生活,從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來看,小孩每月的撫養費在1500元顯然過高,也與小孩目前的實際花銷不符,并且孩子的撫養費是雙方均應承擔的義務,原告不應將撫養的義務全部推給答辯人。
(二)、答辯人目前也沒有太多的經濟能力支付兒子的撫養費。
答辯人自2008年12月開始至今,每月所支付的醫療費約在2000元左右,而答辯人現每月的固定的工資收入約在2600元(考核工資是不固定的),答辯人除了日常的生活支出外,因小孩在湛江生活,答辯人仍需支付每次行使探望權的長途費用,因此,支付兒子600元的撫養費已超出答辯人的經濟能力范圍,請法庭慎重考慮答辯人自身的負擔能力。
四、原告要求將婚前共有房產歸原告所有并不得向其追討房款沒有法律依據。
本案涉案房產系答辯人與______以兩人名義在婚前購買取得,并且已經國家房地產權利登記部門登記確認,屬于共有房產,由于該房產在購置時,答辯人的出資占主要部分,且房產的內部裝修費用均由答辯人承擔,因此,在共有關系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應根據法律有關規定,按雙方的出資比例分割,現原告將訴求的房產歸其所有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五、涉案房屋屋內的家私、家電全部應歸答辯人所有。
本案涉案房屋屋內的全部家私、家電,均由答辯人婚前購買,該財產應屬于答辯人婚前個人財產,根據法律有關規定,該財產應歸答辯人個人財產,因此,請求法院判令該財產歸答辯人所有。
上述答辯意見,請法院采納。
此致
____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___日
答辯狀6
答辯人:____,男,______年1月1日生,漢族,高中文化,住市區______路259號。
被答辯人:____,男,______年1月1日生,漢族,住址同上。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因離婚糾紛一案,針對其上訴狀,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依法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一、一審法院判決孩子由答辯人撫養
1、婚生兒子出生于______年1月1日,自出生之日起,孩子就與其爺爺奶奶共同生活,被答辯人終日借口工作繁忙,不予照顧孩子,直至答辯人的兩次訴訟期間,被答辯人也沒有前往答辯人處探望過孩子,一審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結合雙方的撫養能力及撫養條件,以及子女單獨隨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的實際情況,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的情況,判決由答辯人撫養是正確的。
2、孩子一直由答辯人的父母撫養,一直生活在爺爺奶奶的周圍是有目共睹的,改變孩子的生活環境,對孩子的健康成長是不利的。
3、被答辯人2008年曾因刑事犯罪被判處刑罰,至今仍在緩刑期間,孩子其由撫養對孩子的健康成長是不利的。
4、關于孩子的撫養費也是以被答辯人自己認可的工資數額計算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孩子撫養的司法解釋的規定,由被答辯人支付孩子撫養費能夠保障孩子的教育及健康成長。
總之,一審法院對子女撫養問題,依照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判決由答辯人撫養是正確的。
二、上訴人聲稱的借款是虛擬的,我們在共同生活期間,從沒有向任何人借款,我們一直經營服裝生意,效益可觀,錢財一直由被答辯人保管,這是客觀事實。
并且上訴人自述經營服裝生意每年純收入在萬元以上,又怎么會有借款呢?上訴人在一審期間,沒有向法庭提供任何證據,且債權人是其父母,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具有利害關系,一審法院對此不予認定是正確的。
三、在一審開庭期間,上訴人自己認可月收入在2200元以上,且其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本不具備要求提供經濟補助的條件。
而且上訴人在一審開庭時,也自己認可沒有任何陪嫁物品,現在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提出要求返還陪嫁物品的主張是沒有事實依據的。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是正確的,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此致
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
_____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