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司的申請書
現今社會公眾的追求意識不斷提升,申請書應用范圍廣泛,寫作層面上,申請書下級向上級的行文方式。相信大家又在為寫申請書犯愁了吧!以下是云范文幫大家整理的仲裁公司的申請書,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申請人:xx,性別:x,民族:x,出生年月:xx年xx月x日,職業:廚師
住址:
身份證:
電話:
被申訴人:xx餐飲公司
法人代表:
地址:
電話:
申請仲裁事項:
請求被申訴人依據《勞動法》支付申訴人解除勞動會同補償金40500元。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系被申訴人餐飲部廚師。xxx年x月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合同。xx年x月,由于本人重要家事原因(兒子病重需要檢查治療),需請假一周,(本人當年有探親假x天、年薪假x天),但公司以工作忙為借口不同意本人請假。因事關兒子生命安危,本人因此耽誤了幾天時間。xx年x月公司在未與本人協商、也沒有任何書面通知的情況下,以曠工連續超過三天為由,于xx年xx月xx日單方面解除本人與公司的勞動合同關系。
根據國務院《企業職工獎懲條例》(198203)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八條: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企業以本人連續曠工3天將我除名,明顯違反了國務院《企業職工獎懲條例》。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5條和第40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法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的情況只有4種:
1、雙方協調一致調離;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崗位;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調崗位;
4、勞動會同定立時依據的客觀發生重大變化調崗,雙方未能就變更工作崗位達成致意見,用人單位單方調崗后,即以勞動者未到新崗位報道曠工為由,即時解除勞動關系,應當屬違法解除勞動關系。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懷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需按年支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自愿、協議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第二十條(二)條:即使勞動者經調崗不能勝任,再培訓調崗不能勝任,用人單位也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方可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同時還要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公司在未與本人協調調崗,也未按《勞動法》第二十條(二)條之規定。即單方面解除本人與公司的勞動合同,我在本公司工作連續工齡為26年7個月,按《勞動法》新法規定:勞動者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以企業年底平均工資標準支付,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資金、津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用人單位以勞動者所得最低工資或者基本工資作為工資計算基數是不對的,我公司年底人均工資為一萬捌千元,綜合上述情況,根據本人在公司的工作工齡,根據《勞動法》規定,公司應該給我經濟補償金為:xxx元整。
此致
xxx勞動仲裁委員會
申訴人:xxx
xx年xx月xx日